卷二百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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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罷,以合禮意。」從之,仍遣內侍迎奉祖宗神御於天章閣。先是,魯王、韓王、魏王、申王、楚王五宮院皆有神御,大宗正司奏請供奉香燭,知大宗正丞事李德芻以為非禮,請下禮官議,乃詔禮官議,如德芻請,而降是詔。德芻,淑子也。舊紀載此事,新紀不載。 辛丑,詔案察之司,采訪所部官屬罪犯不得出牓召人告論,其犯私罪杖以下離任,無得案發。景祐四年七月十二日,有不得出牓指揮,當考。 殿中丞、監察御史裏行唐淑問權知真州,又改知復州。淑問前坐擊滕甫出通判復州,遭父喪,既除服,王安石欲與監司,上曰:「淑問意見何如,肯盡力否?且令知府界縣。」安石曰:「淑問帶臺職,難與縣。」上曰:「淑問才通判資序,與縣何傷?」安石請試以劇郡,上從之。尋命淑問權發遣提點荊湖北路刑獄。除憲在十月壬子朔,今第書初淮南【三一】,改湖北。
壬寅,詔知制誥王益柔、陳襄兼直學士院,候除學士罷直。時學士韓維在告,闕官宿直,故有是詔。此據御集增入。十四日,王安石欲除襄都運,可考。
甲辰,上批:「黃河決,水入御河,北行未止。其令入內副都知張茂則乘驛當職官吏相度以聞【三二】。」七月八日可考。
徙知太原府、觀文殿學士呂公弼知鄭州,公弼以疾自請也。新知鄭州、翰林侍讀學士楊繪知亳州,翰林學士元絳權知開封府,天章閣待制、權知開封府劉庠為龍圖閣直學士、知太原府。
罷校勘觀文殿書籍。又罷供奉官至殿直日、赴垂拱殿起居,惟朔望及遼使見辭,綴班於紫宸殿下。校勘觀文殿書,當檢事始。司馬光日記云:七月二十三日,有旨自今供奉官以下皆免常朝。祖宗時,供奉官等皆取將帥子弟為之,天子擇其才者使將命四方,有能辦事則稍加進拔,故曰「奉朝請,侍廷中,謂之使臣。」自後得之者浸多,及今八千人,任使不復如往時,而朝請如故,貧者或徒步泥中至禁門,賃公服□□□笏而入,富者以錢賂閤門,不來亦不問,其徒甚以為患,故免之。
閤門言:「乞選承制以下至殿直六人,前後殿逐日祇應,以閤門看班祇候為名,候及五年詳熟,與除閤門祇候。」詔三班院選仕族子弟供奉官以下,殿直以上,年四十以下,無私罪使臣十二人,赴樞密院,選六人為之。 丙午,詔諸班直長行嘗備宿衛,自今病滿百日可醫治者,殿前指揮使補外處牢城指揮使,其餘鎫與捧日、天武第五軍押營,元給料錢三千者與五百,二千以下者與三百。先是,諸班直假滿百日,步軍司鎫配充剩員,有丐食於道者,上憫之而有是詔。
丁未,天章閣待制孫固提舉在京諸司庫務,檢正中書戶房公事章惇與固兼詳定編修三司令式,及諸司庫務歲計條例。王安石言薛向不樂修令式,上曰:「向先進呈明堂賞給,云恐諸軍以修令式疑有裁減,所以先進呈,欲宣布令諸軍知。」安石曰:「此意可見其不樂也。」上曰:「向所為亦不免姑息。」
詔唐、鄧州界荒田,他路流民請射者,宜令所屬速給付,無致失所。 戊申,屯田員外郎、權發遣鹽鐵判官□審禮權發遣開封府界諸縣鎮公事。上欲別用人,王安石言趙子幾勁銳,審禮□和,可以相濟也。馮京曰:「審禮安得□和?」上從安石言。□審禮,興國軍人。哲宗舊錄元祐四年八月有傳,新錄削去。審禮為荊湖南路提舉常平。先是,朝廷推行青苗、免役,以為民利,而將命者轉與郡縣造作浮議,以務阻抑。其奉使也,宣布詔令如所素行者,人亦不待寧,而遠近皆知上之德意、志慮。移之他郡,推其所為如初,故民皆安堵毋擾。俄遷三司鹽鐵判官、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兼常平事。畿內牧地,久為民患,乃以地予,得租十萬緡有奇,償太僕芻秣。又詔詳定河南北監牧,請惟留沙苑,餘悉罷去,地亦予民,得租百萬緡,可市西北善馬數萬匹。常言:「帝畿千里,有終日行不見桑柘處,民不知蠶,非所以美俗。請教以種藝,責縣勸率之。不一年,所租以億萬計。」上可其奏,後下其法諸部。熙寧中,置諸路保甲、治平義勇之法,不一年,上御崇政殿觀閱射御,精練不減禁旅,審禮與執事官俱立庭下,上顧召,責以始終成就。河北薦饑,髃小嘯聚至數千輩,詔往綏輯,乃除權發遣河北西路轉運副使,至則諭郡縣賑廩以慰窮乏,凡五百萬,誅首惡數十人而已。置衛州黎陽錢監,歲鑄三十萬,訖罷使,河北經用饒裕。河北為一路,復除轉運副使。已而為江、淮、荊、浙等路制置鹽礬兼發運副使。入見獲疾,得請提點洪州玉隆觀。此舊錄審禮傳,可見審禮之為人也。新錄削去,亦無辨誣,蓋審禮以朝請大夫知南康軍卒,自不應立傳也。傳在元祐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紀事本末:王荊公當國,欲以朱柬之監左藏庫,柬之辭曰:「左帑有火禁,而年高宿直非便。聞欲除其人幹當進奏院,忘其人名,實願易之。」荊公許諾,翌日,於上前進某人監左藏庫,上曰:「不用朱柬之監左藏庫,何也?」荊公震駭,莫測其由。上之機神臨下,多知外事,雖纖微莫可隱也。
侍御史知雜事鄧綰言:「本臺推直官宋飛卿、孫奕皆前御史中丞呂公著所舉,臺主簿趙同亦薛昌朝、謝景溫薦引,各懷所知,意趣乖異,欲乞別選推直官二員、主簿一員。」詔宋飛卿、孫奕、趙同鎫送審官東院,其御史臺推直官、主簿令不依名次選人。宋飛卿、趙同未詳,孫奕已見三年七月,陳瓘云云可檢附。
庚戌,詔入內內侍省都知、押班請假,鎫依見謝辭例。
辛亥,詔國子監直講有闕,於兩制、臺閣所舉五路學官內選差。 又詔邠州駐泊都監、洛苑使李克忠追兩官勒停,經恩未得敘用,坐取本轄蕃官所奪西賊甲不還其直,經德音當原,而提點刑獄司言恐後無以激勸屬羌立功,特責之。六月十一日,克忠候奏到取旨。
詔檢正中書戶房公事章惇往邠州制勘知州張靖,本州觀察推官、權管勾經略司機宜文字王撝等。又詔惇體量所過陝西州縣推行雇役新法及民間利害以聞。初,宣撫司押送刺配慶州叛軍家屬,而撝輒增入宣撫司劄子內字,誤刺配十五人,為靖所奏,故遣惇劾之。其後案至,不悉如靖奏。詔靖與別路知州差遣,撝等該赦釋之。明年正月二十七日,靖移陝州。朱史於二月四日書此。據御集差惇制勘邠州,乃是七月二十七日後空日。又實錄八月一日,詔惇體量陝西新法利害,與御集合,朱史誤也。惇以三月二日方受命經制渝州夷人疆土,此時安得卻往邠州?朱史誤明甚。今依御集附七月末,仍取日錄六月二十五日所錄靖、撝等事,略加刪修,要未詳盡也。當考。惇體量利害,今并書之。司馬光日記云:慶卒之變,密劄下經略司,應捉、殺到叛卒妻子,鎫配諸州為奴婢。經略司謄下邠州牒,漏「捉、殺到」三字,知邠州張靖以為招降者妻子,豈可亦從孥戮,再申經略司。經略司令主者陳首下州改正,靖因奏其狀而不言已改正。介甫以鹽法事惡靖,以為傾險,欲直除水部員外,分司當事,請先案實,乃命章惇制勘,謝景溫以文書證明,靖由是得免。趙同云。
詔頒陝西四路防秋之策。
涇原路。賊若寇原州靖安、綏寧,則原州兵不出,以萬人守平安,控南路【三三】,趨渭州;以鎮戎軍將兵、弓箭手由乾興徑入靖安,斷賊歸路。賊若寇鎮戎軍,即以萬人并本將軍馬駐本軍,以弓箭手五千人為遊兵,別以五千人守瓦亭,更移靜邊寨所駐正兵、弓箭手取三川路合勢。賊若寇德順軍,即別以萬人屯守靜邊,兼以弓箭手五千人為遊兵,逐便擾擊,移瓦亭五千人入本軍。賊若自武延、易臧川【三四】而來,即移靜邊兵駐隆德,扼賊歸路;鎮戎軍第四將及弓箭手由得勝路會合,於諸城寨只留守兵,不責以戰;渭州只以一將兼義勇防守【三五】,其餘兵鎫屯瓦亭,以固根柢,左右相援,合勢掩殺。
環慶路。賊若寇東北兩路,鎫以正兵萬人屯業樂,扼淮安東西谷、柔遠、大順之會。賊若自華池川路深入【三六】,則移業樂兵於大順、荔原兩路,斷其歸路;慶州別出兵至合水,與荔原、大順兵相首尾。賊若寇環州,即移業樂之兵截山徑路趨馬嶺,更相度事勢進兵入木波,與環州相望,據諸寨中,又可扼奔衝慶州大路,其沿邊城寨只留守兵,不責以戰,自餘軍馬并屯慶州,以固根柢。
秦鳳路。若賊寇東西路,於甘谷城屯正兵五千,帖以蕃漢弓箭手,扼奔衝【三七】青雞、三陽一帶道路,別以正兵五千帖本處蕃兵弓箭手守古渭,更益都巡檢軍馬及三千,據通渭,與甘谷、古渭相望,若約此置兵保護熟戶,更相首尾,足以枝梧。其諸城寨只留守兵,不責以戰。自餘軍馬鎫屯秦州,以固根柢。 鄜延路。若賊寇東路,宜於永平駐兵萬人,帖以本處蕃漢弓箭手,以扼綏德、黑水、綏平、懷寧、順安、青澗之會,亦斷青化、豐林趨延州大路;又恐自永平東循大川至青澗城南出延州,則青澗亦駐兵三千。若賊寇北路,由渾州塞門川而下,則永平更不消駐兵,只以萬人駐金明縣,扼園林、安塞【三八】、龍安、招安故塞門、安遠之會,斷延州大路;保安順寧路窄,難出大兵,只以三千守軍帖以蕃兵弓箭手,足以扼賊。賊寇西路,只以三千人守德靖,兼以蕃兵保護胡、李二族【三九】,則金明不消人馬,可即赴萬安【四○】,為保安德靖聲援。或西北兩路并兵而來【四一】,則金明兵不動,別以五千人守萬安,掎賊之後。其沿邊城寨鎫只留守兵,不責以戰。自餘軍馬鎫屯延州,以固根柢。此據會要,乃四年七月事,不得其日,今附月末。
同修起居注、同知諫院張琥言:「修起居注之職,古之左右史也,本以記錄人主言動,書之典冊,以示至公。本朝止令後殿侍立,人主言動無復與聞。臣今所領修起居注,兼知諫院,即與其餘修注官事體不同。既有言職,且得侍立,或有敷奏便可面陳。竊見樞密承旨每於侍立處尚得論事,亦不先行奏請。欲乞每因後殿侍立,許奏事,更不移牒閤門。仍乞今後起居注常令諫官一員兼領,所貴左右史之職稍不曠廢。」詔:「諫官兼修起居注者,後殿侍立亦許奏事,更不牒閤門。令於樞密院承旨司奏事後,內侍省公事前奏稟。」此據會要增入。元豐二年八月丙午,不兼諫職亦許直前。 是月,廢竇州為信宜縣,隸高州。合州赤水縣為鎮。舊紀但書廢竇州。
是月,手詔揀諸路兵半分,年四十五以下勝甲者并為大分;五十以上願為民者聽之。舊制兵至六十一始免,猶不即許也,至是免為民者甚觽。此據本志四年十月事,今附月末。
注 釋
【一】分司西京閣本、活字本及宋會要職官六五之三六、下文小字注引舊紀均同。東都事略卷五八韓縝傳、宋史卷三一五韓縝傳均作「分司南京」。
【二】三年閣本、活字本均同。同上宋會要作「一年」。 【三】國城距南海二萬里通考卷三三二四裔考:「層檀國在南海傍,城距海二千里」。宋史卷四九○層檀傳:「層檀國在南海傍,城距海二十里。」 【四】服花錦白疊布「錦」原作「棉」,據閣本及同上書改。
【五】開封府提點司宋會要食貨六五之九作「開封提點司」。長編紀事本末卷七○役法、宋會要食貨六六之三五均載有「府界提點司」,疑此處為「開封府界提點司」。
【六】或把守城門宋會要食貨六五之一○其下有「潛為內應」一語。宋史卷一七七食貨志其下有「則恐潛通外境」一語。疑本書有脫誤。
【七】戶一百四十餘萬「一」原作「二」,據同上書、長編紀事本末卷七○役法及下文文意改。 【八】然畿內募役之餘亦無幾矣宋會要食貨六五之一○:「是兩浙所輸蓋半於畿內,募役之餘亦無幾矣。」宋史卷一七七食貨志:「是兩浙所輸纔半畿內,然畿內用以募役,所餘亦自無幾。」疑此兩句應在「是兩浙所輸蓋半於幾內」之下。
【九】誰敢爾者「敢」原作「收」,據閣本、活字本改。
【一○】京又言繪摯近日別無文字「別」原作「則」,據閣本、活字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七○役法改。
【一一】漂溺「漂」原作「剽」,據閣本、活字本及宋史卷九二河渠志改。
【一二】保塞「塞」原作「寨」,據閣本改。
【一三】轉運使「使」原作「司」,據琬琰集下編卷一八蔡忠懷公確傳及宋史卷四七一蔡確傳改。
【一四】承議「承」原作「丞」,據閣本及宋史卷一六九職官志改。下同。
【一五】曾布專筦助役文字「筦」原作「完」,據編年綱目卷一九改。
【一六】有大臣之親忠肅集卷三論助役法分析疏無此數字。
【一七】而下有中外之公議「外」原作「丞」,據同上書改。 【一八】實不敢隱情自為己諱閣本、活字本均同。同上書「己諱」作「忌諱」。
【一九】得君專政者是也閣本、活字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七○役法、宋史全文卷一一下均同。同上忠肅集「者」作「安石」。
【二○】屬掾「掾」原作「椽」,據閣本及同上忠肅集、長編紀事本末改。
【二一】鐫刻鄙棄「刻」原作「劾」,據同上忠肅集、長編紀事本末及宋史全文改。
【二二】何不止之「止」原作「正」,據同上忠肅集改。
【二三】婞婞然原脫一「婞」字,據同上書補。
【二四】分析之事「分析」二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二五】此所以發臣之狂言而不能默也「言」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二六】臣不勝惓惓憤懣愛君待罪之至「惓惓」二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二七】所背者私「背」原作「肯」,據閣本及上文、長編紀事本末卷七○役法改。
【二八】朱史原作「宋史」,據閣本、活字本改。
【二九】或差兩員者鎫不帶同字「者」字原脫,據宋會要職官五之一○補。
【三○】以為事可歸有司者歸之「者」字原脫,據閣本及宋會要職官五之一一補。 【三一】淮南「淮」原作「湖」,按宋史卷八八地理志載真州屬淮南路,因改。
【三二】其令入內副都知張茂則乘驛當職官吏相度以聞閣本、活字本均同。疑「乘驛」下脫字。
【三三】控南路「控」原作「按」,據宋會要兵二八之一○改。
【三四】易臧川「川」原作「州」,據閣本、活字本及同上書改。
【三五】渭州只以一將兼義勇防守「一」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三六】賊若自華池川路深入宋會要兵二八之一○無「川」字。武經總要前集卷一八上載有華池鎮,屬慶州。
【三七】扼奔衝原作「守古渭」,疑涉下文而衍。宋會要兵二八之一一作「扼奔衝」,因據改。
【三八】安塞「塞」原作「寨」,據宋會要兵二八之一一、宋史卷八七地理志改。
【三九】胡李二族「二」原作「一」,據同上宋會要改。 【四○】可即赴萬安同上書「即」作「那」。
【四一】或西北兩路并兵而來「兵」字原脫,據同上書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