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百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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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州橋閣之類【二一】,則因通道、山險、橋梁而立名。若此者,事存而名未可廢。及剩員直、牢城皆待有罪配隸之人,壯城專治城隍,不給他役,別為一軍。而教閱廂軍亦自為額。請以諸路不教閱廂軍併為一額,餘從省廢,其移併如禁軍法。」奏可。遂下諸路轉運司,以州大小高下為序,始自某州為第一指揮,差次至某州,凡為若干指揮,每指揮毋過五百人。河北曰崇勝,河東曰雄猛,陝西曰保寧,京東曰奉化,京西曰勁武,淮南曰寧淮、兩浙曰崇節,江南曰效勇,荊湖曰宣節,福建曰保節,廣南曰清化,川峽四路曰克寧。總天下廂兵馬步指揮,凡八百四十,共為兵凡二十二萬七千六百二十七人。而府界及諸司,或因事募兵之額不與焉。本志如此,今用之。會要特詳,或附注此。
戊辰,上批:「勾當八作司、內殿崇班李士宣修東西府,始終畢功,頗知修道次第,可充將作監勾當公事,替宋用臣。」
中書、樞密院同進呈:「王韶奏俞龍珂及旺奇巴等舉種內屬,乞依已得朝旨,除俞龍珂殿直、蕃巡檢,又分其本族大首領四人為族下巡檢,既分為四頭項,自此可令不復合為一,免點集作過。又乞除旺奇巴殿侍、秣邦一帶巡檢。」上曰:「如何便言舉種內屬?」王安石曰:「不知如何不謂之舉種內屬?」上曰:「須點集得,方為內屬。」安石曰:「不知今欲如何點集?」上曰:「亦須便點閱見戶口人數。」安石曰:「羈縻須有漸,如何便令王韶點閱得彼戶口人數!」文彥博曰:「若與科錢【二二】,又使不得,可知是不易。」安石曰:「如此誠易。然便要點閱,恐卻未有此理。」彥博曰:「在此見不得,到秦州乃見,極微秒,不足慮。」安石曰:「昨拓碩只引一蕃僧來秦州,便奈何不得。今幅員數千里彊族,設若有一豪傑自彊,外立文法,迤邐內侵,則角蟬之事不可謂無之,非特如托碩事而已。只如董氈、木征自是凡才,若稍桀黠,兼并生羌,日迫內地,即是復生一夏國,豈得以為微秒不足慮?老子以為其脆易破,其微易散,其未兆易謀。就今生羌微秒,正是當施謀計之時。若待其黨觽架合,則欲經營,已無所及。」上曰:「然要須點集得,方為實利。」安石曰:「誠如此。然今朝廷十萬緡錢付王韶等蕃息,收其息以為內屬人祿賜,非有傷財勞民之事。就令三五年間未可點集,亦終為我羈縻,免更有創立文法為邊陲之患,亦自有利無害。若如王韶本謀,即終當為吾民,不患不可點集也。韶本謀欲以官致首領,以蕃勇敢招其彊人。其彊人服於下,首領附於上,則餘人不患不為我用。然此事恐須少待歲月,乃見成效耳。」彥博曰:「分卻俞龍珂族下人作四頭項,恐俞龍珂不肯。」又言:「未須與殿直與軍主,恐見得力蕃官觖望生事。」安石曰:「分為四頭項,既責任王韶,韶必有斟酌,朝廷何由遙度?不知蕃官如何便敢觖望?」彥博曰:「俞龍珂等並不為用卻與官,既為用者如何不觖望?」上曰:「事體有大小,如木征作刺史,董氈作節度使,何嘗為用?蕃官亦豈可觖望?」安石曰:「秦州蕃官如令修己見作殿直,不知有多少族帳?朝廷除與俞龍珂、旺奇巴官,於令修己何事,便敢觖望?」彥博曰:「如韓絳厚蕃兵,便致漢兵作過。」上曰:「此事不類。」令悉依王韶所乞。上又曰:「諒祚不得全以為狂妄,見韓縝說嫁女與裕勒藏喀木,所資送物極厚,此所以能得裕勒藏喀木也。撫結羌夷須厚。」安石曰:「厚薄要當理分,則能服人。若應接不中事機,施恩不當理分,則雖過厚,適足生驕,此所以當擇人付之,使度事機應接而已。」樞密院退,安石論彥博語曰:「人主御將帥,當有方略,漢高祖拔用亡虜,置之舊將之上,固未嘗待其功績著見,何嘗畏舊人怨望!若令修己輩,亦彈壓不定,即何以制海內!」此據日錄。今年十二月十八日俞龍珂等授殿直,而實錄並無之,於明年五月十一日方書以俞龍珂為西頭供奉官,不知何故。或初授殿直,後遷供奉官。實錄但書供奉官,不書殿直也。當考。朱史王韶本傳,就韶作機宜時,便云:韶直抵俞龍珂帳中交詔,因留宿,示以不疑。於是俞龍珂感服,即遣首領納款,其後率其屬十二萬口歸附。按韶作機宜,乃元年冬;被詔相度招撫,乃二年七月。朱史預誇韶功,已於二年七月辨之。然則韶以二年七月被詔招撫,其留宿俞龍珂帳中,當是三年或四年事。四年十一月,俞龍珂舉觽內附,日錄所載,或非妄也。四年十二月,俞龍珂雖云舉觽內附,其實元未出界,故神宗有點集不得之語。至五年五月始見十二萬戶口數,故再命以供奉官。朱史所云其後即指五年五月事,或四年十二月事也。今並依日錄,附此事於十二月十八日,更須檢詳。
辛未,直學士院曾布言:「準敕差監護贈榮王從式葬事。竊以朝廷親睦九族,故於窀穸之具皆給於縣官。近世使臣過取饋遺,私家之費或倍於公。祥符中,患其無節,嘗詔有司定數。皇祐中,復著之編敕,令使臣所受無過五百,朝臣無過三百。比歲以來,不復循守,取之或十倍於令。臣承命典領,所不敢辭。然遵行詔令,請自臣始。至於吏屬趨走給使之人,所得之物亦當有節。乞同張茂則取舊例裁定中數,以為永式。」詔宗室敕葬饋遺監護官等,令禮院速詳定,一行吏人,令曾布裁定以聞。
壬申,詔:「軍頭司馬步兩直可撥入殿前、步軍司,闕馬者填虎翼,有馬者填雲騎。馬直雍熙四年置步直端拱元年置。馬直請給優厚,不差發屯戍,惟給軍頭司官驅使,故廢之。祖宗舊制,後殿引公事,則軍頭引見司、皇城司、殿前司三司祇應。殿前統制諸班,皇城統制親事官,引見統制馬直、步直,而指揮人料錢五百文。及并馬直入雲騎,步直入虎翼,引見司兵遂廢矣。此據李復珪記聞。 京西轉運、提舉常平倉司言:「著作佐郎、知長葛縣樂京稱助役之法不可久行。本司令具析因依,京不肯具析,又不肯管勾縣事,乞差官衝替。」許州亦言,恐京扇惑民情。於是司農寺請依京西轉運、提舉司所奏施行。時又有劉蒙亦以議役法棄官。蒙知湖陽縣,初行免役法,使者召諸令會議,蒙獨以為不便,不肯議,退而條上利害,即投劾去。元祐元年五月,京落致仕,蒙賜物。要錄:初,荊南舉京遺逸,渤海亦以蒙應遺逸詔。蒙既歸,以教授為事,養親講學,從之者觽。
乙亥,武寧軍節度推官、前知南川縣張商英為光祿寺丞、權檢正中書禮房公事。商英,唐英弟也。初為通川縣主簿【二三】,轉運使張詵等討渝州叛夷,梁承秀【二四】、李光吉既滅,獨王笃未降,商英言於詵曰:「夷亦人也,諭以禍福宜聽。」詵檄商英往說笃,遂歸命,因辟知南川縣。時章惇經制夷事,官吏多為所狎侮,獨商英與抗論,不少屈。惇奇之,乃薦商英於王安石,於是召對擢用。何驥作商英家傳云:熙寧三年,以趙抃薦召對。按:商英招出王袞降,在四年,則三年無緣便召對除官。今從邵伯溫所作辨誣。章惇傳:商英乃惇薦,非抃也。或抃亦嘗薦商英,然擢用則緣惇耳。 權判西京留司御史臺司馬光言:「比部員外郎、崇義公、分司西京柴詠管勾周陵,祭祀不遵依式【二五】,無肅恭之心。周本郭姓,世宗以后姪為郭氏後,在位之日,父守禮但以元舅處之。及太祖受禪,其周朝祭享,皆命周宗正少卿郭堒行禮。國家若欲存周後,恐宜封郭氏子孫。若以郭氏絕後,須取於柴氏,雖不得如微子之賢,竊謂其宜擇人為之。而詠本出班行,不知典故,性識庸猥,加之老病,侮慢憲章,簡忽祭祀,豈可承周後,作賓皇家?欲乞朝廷考詳典禮,別選人封崇義公,以奉周祀。」上閱奏,問當何如。王安石曰:「宋受天下於世宗,柴氏也。」上曰:「為人後者為之子。」安石曰:「為人後於異姓,非禮也。雖受天下於郭氏,然豈可以天下之故易其姓氏所出?」上以為然,乃詔留守司劾詠罪以聞。後遂除詠致仕,以其子西頭供奉官若訥【二六】為衛尉寺丞,襲封崇義公,簽書河南府判官公事。
丙子,遼主遣高州觀察使耶律紀,崇祿少卿、史館修撰邢希古;其母遣安復軍節度使耶律德誠,海州團練使馬諲來賀正旦。
先是,知常州晉陵縣王九成言:「江陰軍【二七】與臣所治接壞。今常州兼有晉陵等四邑,僅可供役。軍比之州,止省通判,他官屬皆同。以一縣給之,宜民之困於役也。若省為縣,則長吏官屬皆可罷。」是月,廢江陰軍為縣,隸常州。
又廢汝州龍興縣為鎮,省瓊州舍城縣入瓊山縣,鎮戎軍安邊堡入開遠堡。實錄云:「省宜州舍城縣入思恩縣。」今從元豐九域志。
是歲,宗子賜名、授官者六十六人,斷大辟三千六百九十九人。
詔蕃官殿侍、三班差使補職,或繇殿侍遷差使及十二年,嘗充巡檢,或管勾本族公事,或為蕃官指使,或嘗備守禦之任者,總管司以聞,特與遷改。兵志第三卷,熙寧四年事,今附年末。
注 釋
【一】十二月原作「十一月」,據閣本及編年綱目卷一八、治蹟統類卷二二、本書卷二一八、宋史卷一五神宗紀改。 【二】八月十七日詔本書卷二二六載「轉對官候輪遍即罷之詔」於八月庚午。按八月癸丑朔,庚午乃十八日也。此處疑誤。
【三】慶曆五年五月「五年」二字原脫,本書卷一五五記「三班奉職王嵩為右侍禁、閤門祗候」事,時慶曆五年五月也。因補。
【四】直孺「孺」原作「儒」,據閣本及宋會要職官二六之七、食貨二○之九,本書卷二二四,宋史卷一八五食貨志改。
【五】中太一宮「中」字原脫,據編年綱目卷一九、宋史卷一五神宗紀、宋史卷一○三禮志、續通鑑卷六八改。
【六】歲中「中」原作「申」,據宋會要檢舉二八之九改。
【七】臣所授敕閣本、活字本均同。據文義「授」疑為「受」字之誤。
【八】樞密院檢詳吏房文字「詳」字原脫,據宋會要職官六之五、宋史卷三一九劉奉世傳補。
【九】自今寺院有關當宣補者閣本、活字本均同。按文義,「關」疑為「闕」之形誤。
【一○】已有官親屬遷一官者上一「官」字原脫,據上下文補。
【一一】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司「開封府界」下原衍「提點」二字,據宋史卷一六七職官志刪。
【一二】職方氏「氏」原作「司」,據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八三种諤城綏州改。
【一三】礶衝原作「礶颞」,據閣本改。
【一四】城寨原作「城塞」,據閣本改。
【一五】臣謂育長編紀事本末卷八三种諤城綏州無「育」字,下文「臣謂大忠」,亦無「大忠」二字,均疑衍。
【一六】五年二十七日此處無月份,疑有脫誤。
【一七】侯氏原作「後氏」,據本書卷二二○詔司天監印賣曆日條小字注引司馬光日記改。
【一八】二月戊寅「二」原作「一」,據本書卷二二○改。 【一九】般坊閣本「般」作「船」。 【二○】如楚真泗州裝發之類「真」原作「滇」,「泗州」原作「四川」,據宋史卷一八九兵志改。
【二一】橋閣之類「閣」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二二】科錢閣本、活字本均同。「科」疑為「料」字之誤。
【二三】初為通川縣主簿「川」原作「州」,據閣本及琬琰集刪存下編卷一六張少保商英傳、東都事略卷一○二本傳改。
【二四】梁承秀「承」原作「光」,據治蹟統類卷一七,本書卷二一九、卷二二○,宋史卷三三一孫構傳、續通鑑卷六八改。
【二五】祭祀不遵依式閣本、活字本均同。宋史卷一一九禮志作「祭祀不以儀式」。疑「依」為「儀」之誤。
【二六】若訥「訥」原作「納」,據閣本及宋會要崇儒七之七三、宋史卷一一九禮志改。
【二七】江陰軍「陰」原作「陵」,據閣本、活字本及九域志卷一○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