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百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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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其恩不過於夫,不可比類夫故也。若小功以上女之子,雖非所生,若比緦麻女之夫,即其恩有過而無不及。如周親女之子,雖非所生,乃有與太皇太后有服紀者,豈可不及緦麻女夫反得推恩耶?」文彥博、□充皆以為展轉推恩無已,恐過於皇親。安石曰:「皇親女至袒免猶與夫官,今兩宮止於緦麻即已降一等,有重於緦麻女夫者乃當推恩,則不至展轉無已。」上曰:「『若子』、『子謂所生』,止是比類中一事耳。」又曰:「夫雖服重,孫雖服輕,以緦麻女夫對周親女孫,周親女孫未為輕於緦麻女夫也。譬如考試舉人,第一等下須勝第四等上也。」
初,馮京與中書同奏議申明,至是乃附密院而爭以為中書所論非是,密院固爭必欲留「夫若子」、「子謂所生」之文,又存比類推恩指揮,安石請送編敕所詳定。至是,詳定如安石所言,而密院論奏猶以為不然,乞下兩制禮官、經筵定議。已而中書詳著周親至緦麻令比類服屬,與密院詳議,皆以為可,乃進呈。至上前,密院又爭言緦麻女所生子乃推恩,緦麻男之子反無例推恩非是,安石曰:「緦麻女所以推恩其子,以其女故也,女不可以與其官,故官其子,此正與緦麻男女為對。若夫得與官,所生子反不得官,即所生不輕於夫,於輕重亦未為允也。」上曰:「宗室推恩至何服紀?」安石曰:「宗室至袒免女。」充曰:「袒免女之子即不推恩矣。」安石曰:「宗室至袒免女,后族至緦麻女,乃是降一等。然宗室不拘人數,夫並與官,后族須因聖節、生日方推恩。今若宗室袒免女之子並與官,即人數無限,不可施行,而比后族聖節、生日推恩事體不類矣。」上曰:「從來無節限,但太后所欲與即與之。今立法止為不可過宗室,已是降一等,其比類推恩又須取太后旨方與,於事體止宜如此也。」上又曰:「縱比類推恩亦止如此。」充曰:「降一等,若無等可降如何?」安石曰:「從來無等可降即不降,條例非一也。」上曰:「太皇太后、皇太后已有定數,自與宗室不同,不須限服屬如何。」安石曰:「欲云別奉太皇太后特旨,即不用此條。」上疑特旨,安石曰:「如向者太后用此恩例與本殿使臣轉官,即是特旨,言特旨則所該者備矣。」從之。舊本:欲送重詳定,上曰:「兩宮奏薦,骞有定數【一二】,如何以服紀?恐太皇太后心有不足。」王安石等曰:「請以後如有特旨,即不用此條。」今從朱本,朱本雖據日錄,辭有抑揚,然卻可見此段曲折也。八月十二日丁亥,修成條貫。
同管勾福建路常平等事、著作佐郎曾默為太子中允、權發遣本路轉運判官,以行青苗、助役法有功故特遷之。有功特遷轉,司馬光日記增入。
壬寅,屯田員外郎向宗旦為江南東路轉運判官。王安石言宗旦奏陳職事,詳審有理,可與監司,乞先召見。上曰:「若奏請有理便除與,不須召見也。」 丙午,詔曰:「天下商旅物貨至京,多為兼并之家所困,往往折閱失業。至於行鋪、稗販,亦為取利,致多窮窘。宜出內藏庫錢帛,選官於京師置市易務,其條約委三司本司詳定以聞。」 先是,有魏繼宗者自稱草澤,上言:「京師百貨所居,市無常價,貴賤相傾,或倍本數,富人大姓皆得乘伺緩急,擅開閤斂散之權,當其商旅並至而物來於非時,則明抑其價,使極賤而後爭出私蓄以收之;及舟車不繼而京師物少,民有所必取,則往往閉塞蓄藏,待其價昂貴而後售,至取數倍之息。以此,外之商旅無所牟利,而不願行於途;內之小民日愈朘削,而不聊生。其財既偏聚而不洩,則國家之用亦嘗患其窘迫矣。古人有言曰:『富能奪,貧能與,乃可以為天下。』則當此之時,豈可無術以均之也!況今榷貨務自近歲以來,錢貨實多餘積,而典領之官但拘常制,不務以變易平均為事。宜假所積錢別置常平市易司【一三】,擇通財之官以任其責,仍求良賈為之輔,使審知市物之貴賤,賤則少增價取之,令不至傷商;貴則少損價出之,令不至害民。出入不失其平,因得取餘息以給公上,則市物不至於騰踊,而開閤斂散之權不移於富民,商旅以通,黎民以遂,國用以足矣。」
於是,中書奏:「古者通有無【一四】、權貴賤以平物價,所以抑兼并也。去古既遠,上無法以制之,而富商大室得以乘時射利,出納斂散之權一切不歸公上,今若不革,其弊將深。欲在京置市易務,監官二,提舉官一,勾當公事官一。許召在京諸行鋪牙人充本務行人、牙人,內行人令供通己所有或借他人產業金銀充抵當,五人以上充一保。遇有客人物貨出賣不行願賣入官者,許至務中投賣,勾行、牙人與客人平其價,據行人所要物數先支官錢買之,如願折博官物者亦聽,以抵當物力多少許令均分賒請,相度立一限或兩限送納價錢【一五】,若半年納即出息一分,一年納即出息二分。已上並不得抑勒。若非行人見要物而實可以收蓄變轉,亦委官司折博收買,隨時估出賣,不得過取利息。其三司諸司庫務年計物若比在外科買,省官私煩費,即亦一就收買。」故降是詔。四月七日檢繼宗文字,國是論曰:「興利之中,其罪亦有輕重。青苗、均輸、助役,世以是為安石大罪,猶可恕也。何者?安石之始學在此而始謀出此也。市易、免役,征利及於瑣屑,皆小人之附安石者為之,而安石以為王政,將誰欺乎?」
司農寺言:「開封府考城縣巡檢曹信言教習保甲,武藝稍已精熟,及信自習武藝,欲乞宣喚諸班直軍員【一六】,日與逐人比試。」從之。
戊申,詔判永興軍曾公亮赴闕。初,慶卒已伏誅,而餘黨散逸,自陝以西皆警備,人情騷然。公亮至,曰:「叛者誅矣,胡為張皇如是!」一以鎮靜待之,聽斷精審,盜賊屏戢;專務裁節冗費,公使賜錢外不敢增入。長安多豪右,喜為飛語以搖動在位,且邀姑息,有聲言營卒怨公亮減削供給,謀結外寇,以上元夜起兵為亂。至聞京師、長安人大恐,兵官陰為備,請公亮毋出游【一七】,公亮不為動,是夜特率賓佐置酒遊觀,夜艾而歸,人情遂安,飛語亦息。既而馮宗道還自永興,上具得其事,謂王安石曰:「大臣肯奉法如公亮,極不可得也。」於是公亮乞還,許之。 髃牧使、天章閣待制李肅之知永興軍。上戒令綏撫一路,肅之曰:「自是朝廷以常平、助役擾州縣耳。」上不悅。常平、助役擾州縣,據四月二十日日錄,今附見于此,更須考詳。
贊善大夫、戶部判官呂嘉問提舉在京市易務,仍賜內藏庫錢一百萬緡為市易本錢,其餘合用交鈔及折博物【一八】,令三司應副。 是月,廢壁州,省白石、符陽二縣,入巴州通江。
注 釋 【一】廣南西路「南」原作「安」,據宋會要蕃夷四之三六、宋史卷四八八交阯傳改。
【二】雖遲亦無害原脫「亦」字,據閣本補。
【三】我若有一二萬精卒則足以勝彼「以」字原脫,據閣本補。 【四】權檢正中書禮房公事張商英「權檢正」下原衍「縣」字,據閣本及宋史卷三五一張商英傳刪。 【五】諸縣「縣」原作「路」,據閣本及宋會要食貨六五之一三、六六之三八改。
【六】鈐轄司「轄」原作「轉」,據閣本、活字本改。
【七】故用之「之」字原脫,據閣本補。
【八】必欲威震天下「下」字原脫,據閣本補。
【九】仍復武寧軍節度使「武寧軍」原作「泰寧軍」,據東都事□卷六八富弼傳、宋史卷三一三富弼傳改。
【一○】前行郎中換宮苑使中行郎中換內藏庫使後行郎中換莊宅使原脫「宮苑使中行郎中換內藏庫使後行郎中換」,據宋會要職官六一之一三、宋史卷一六八職官志補。
【一一】雖非所生而親母不死於室「母」原作「毋」,據閣本、活字本改。
【一二】歲有定數「歲」原作「遂」,據閣本改。
【一三】宜假所積錢別置常平市易司「所積」二字原脫,據閣本及宋會要食貨三七之一四補。
【一四】古者通有無「者」字原脫,據閣本補。
【一五】相度立一限或兩限送納價錢「送」原作「遂」,據閣本及宋會要食貨三七之一五、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二市易務、通考卷二○市糴考、宋史全文卷一二改。
【一六】欲乞宣喚諸班直軍員「喚」原作「換」,據閣本改。
【一七】請公亮毋出游「毋」原作「母」,據閣本及宋史卷三一二曾公亮傳改。
【一八】其餘合用交鈔及折博物「合」原作「各」,據閣本及宋會要食貨三七之一五、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二市易務、太平治蹟統類卷二二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