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百四十三
卷二百四十三 (第3/3页)
!又陳瓘封事,別奏蔡卞等傾搖大法曰:臣竊惟大法者,宿衛之法也。改為三衛,卞倡之也。新經有張本之議,日錄有包藏之跡,違神考畏憚不改之訓,行安石果斷速改之請。按書定計,以使厥兄當面讚成,退而匿跡,京由之而不悟,它人豈測其用心?運籌于手足之間,睥睨我爪牙之地。嗚呼!昨者若非陛下聖斷不惑,則其傾搖未遂止也。人皆獨罪于卞、京,而新經之詭說,日錄之匿論,反復詳密,累數千萬言,皆巧搖之策也,孰為陛下略陳之乎?按王安石欲變宿衛法,二年閏十一月十九日及十二月十三日,自後累嘗致意矣。經義創立新說,當考。兵志第一卷云:元豐中,義勇、保甲逐上番以代禁兵,其巡檢、縣尉司所省募兵亦數萬。詔闕額弗補者,會其財費儲之,專以待武備之用。自後民兵數遂踰募兵,而國用亦省。又議欲擇民之材武者,若唐府兵法,番上以備宿衛。事雖未行,然其規模宏遠矣。要見宿衛法卒不果變,因附注此。 甲子,交州李乾德遣使貢方物。
乙丑,太子中允、史館檢討沈括為集賢校理。
丁卯,髃臣再上表請御殿、復膳,不許。
詔:「自今進士、諸科同出身及授試監簿人,並令試律令、大義或斷案,與注官。如累試不中或不能就試,候二年注官。曾應明法舉人,遇科場,願試斷案、大義者聽,如中格,排于本科本等人之上。」四月二十六日可考。
詔別試所考試官館閣校勘蒲宗孟、黃履各展磨勘三年,點檢試卷官蔣夔、范祖禹並降遠小處差遣,坐進士李士雍對義犯仁宗藩邸名,誤以為合格故也。 秦鳳路經略司言:「二月丁亥,十三日。熙河通遠軍西路蕃漢都巡檢、文思副使劉惟吉領兵及永寧等寨兵五百,策應滔山等寨;己丑,十五日。至滔山;庚寅,十六日。又得臨江寨報,有蕃寇攻圍,惟吉即率所部潛由實卜沙谷,辛卯,十七日。至臨江,有蕃賊約二千餘,惟吉力戰,追奔過江。」詔經略司速具將士戰守功狀以聞,其陷賊人口,優給賵□,所焚廬舍,給修造錢。已而經略司言,賊攻二寨,諸將互戰有功。詔惟吉遷西京左藏庫使,餘推恩有差。
先是,朝廷以臨江寨兵止三百人,而蕃賊攻圍者甚觽,詔王韶分兵救應,而韶奏:「今方修築康樂城,賊欲牽制,故攻圍臨江,若輟兵以往,則賊計得行,不如委臨江與攻弗救,萬一有敗事,俟城康樂畢工,回兵蕩除未晚。」王安石曰:「韶奏甚當,且以臨江委賊攻之,未必能破。」文彥博曰:「此豈可不救?向王韶料河州必不用兵,乃過河殺六七千人,韶所計未必是。」安石曰:「韶若不領涇原精兵往,為賊所敗,即是失計。既領精兵八九千自隨,即是防賊旅拒,非乖本謀也。」安石又曰:「將帥居常未有敢言委城寨與賊攻而不救、以敗事為不足恤者,王韶獨能如此,亦恃陛下知故也。若非陛下知,則必以簄闊得罪朝廷矣。」上曰:「自來將帥非盡不能,誠不敢爾。已上見日錄此月二十日,朱史并書之。然將來修築次序如何?」安石曰:「韶已有奏,必是先修康樂畢,即修香子,最後修河州也。」上曰:「蕃戶既未定,香子如何可守?」安石曰:「蕃人既已屢經討蕩,所存餘觽固已氣索,就令作過圍城,若城中有五百精兵,豈易攻破?況城外盡是蕃戶,又未須官軍保護,加以去熙州救援止五十里,豈復難守【四】?」已上見三月二十二日。安石又白上【五】:「今將校、士卒見殺賊易以得功【六】,則人人且欲以討蕩為事,恐韶難于逆觽,遂至多殺。今兵威已振,宜施恩德,手詔王韶招撫。」上以為然,已上見二十二日。因論慶曆邊事,安石言:「大臣以門客、故人之故,開方略之科,因此繆及京師,市井間富人買策求得官者甚觽。方仁宗旰食、邊人肝腦塗地之時,乃更營不急之私。如此,則其不憂邊計可見,何由勝敵乎?」上曰:「此所以書稱『難任人,蠻夷率服』也。」已上見二十日。新、舊錄並稱今月丁亥,蓋誤也。丁亥,二月十三日。今改之。 戊辰,大理寺丞、京西北路提舉司勾當公事李察同管勾本路常平等事。
置諸路提點刑獄司檢法官各一員,從檢正中書五房公事呂惠卿請也。
賜西界歸明人李崇貴開封府界屋租錢,日五百。初,上批賜崇貴田十頃,後復改之【七】。
己巳,詔:「試中刑法莫君陳遷一官,為刑法官;次四人送法寺試斷案,或充提刑司檢法官;次五百人各循二資,十一人各循一資;餘各不依名次路分指射差遣一次;次止免試注官。京朝官比類酬獎。仍自今試法官斷案刑名約七件以上,十件以下。」
庚午,制授李乾德靜海軍節度使、安南都護、交阯郡王。
權江淮等路發運副使、度支郎中皮公弼權永興軍等路轉運使,職方員外郎張頡權發遣江淮等路發運副使。頡首議開梅山,及章惇往經制,頡時居憂鼎之桃源,數遺京師書,言南江殺戮過當,非辜者十八九,以至浮尸蔽江,下流之人不敢食魚者數月。惇病之,欲弭其謗,乃言今成功乃因頡謀,詔賜絹三百疋。執政猶恐其異論,會頡服闋,亟移公弼陝西,以頡代之,令便道赴江淮,于是不敢食魚之謗遂息。此據魏泰東軒錄。七年十一月四日,又賜銀、絹。
常州團練推官呂升卿為館閣校勘、提舉詳定修撰經義所檢討。升卿,惠卿弟也,王安石極稱之,故有是命。 賜夔州路轉運司度僧牒五百,置市易司於黔州,選本路見任或得替官一員專監,仍以知州或通判提舉。
壬申,詔詳定職田:知州,藩府三京、京兆、成都【八】、太原、荊南、江寧府【九】、延、秦、楊、杭、潭、廣州。二十頃,節鎮十五頃,餘州及淮陽、無為、臨江、廣德、興國、南康、南安、建昌、邵武、興化軍【一○】並十頃,餘軍、監七頃。通判藩府八頃,節鎮七頃,餘州六頃。留守、節度、觀察判官【一一】,藩府五頃,節鎮四頃。掌書記已下幕職官三頃五十畝。防禦、團練軍事推官、軍監判官三頃。令、丞,簿、尉,萬戶以上,縣令六頃,丞四頃;不滿萬戶,令五頃,丞三頃;不滿五千戶,令四頃,丞二頃五十畝。簿、尉各減令之半。藩府、節鎮錄參,比本州判官【一二】,餘比幕職官。藩府、節鎮曹官,比萬戶縣簿、尉,餘比不滿萬戶縣簿、尉。
發運、轉運使副,比節鎮知州。開封府界提點,比餘州知州。發運、轉運判官,常平倉司提點官,比藩府通判。同提舉官,比萬戶縣令。發運司勾當公事、轉運司管勾文字、提點刑獄司檢法官,比節鎮通判。蔡河、許汝石塘河都大催綱,管勾機宜文字、開封府界提點司勾當公事,比節鎮判官。
總管,比節鎮知州。路分鈐轄,比餘州知州。安撫、路分都監,州鈐轄,比節鎮通判。藩府都監,比本州判官。走馬承受【一三】、諸州都監【一四】、都同巡檢、都大巡河,並比節鎮判官。巡檢、堡寨都監、寨主、在州監當及催綱、撥發、巡捉私茶鹽賊盜、駐泊捉賊,並比幕職官。巡轄馬遞鋪【一五】、鎮監堰并諸州鎮寨監當,並比本縣簿、尉。諸路州學教授、京朝官,比本州判官,選人,比本州曹官。此據會要增入。
注 釋 【一】古渭「渭」原作「謂」,據宋史卷四六四高遵裕傳、治蹟統類卷一六神宗開熙河改。 【二】盡領五千人往按上文云「留千兵守二堡,以三千赴救王韶」,則總數僅四千,此云五千,與總數不符。
【三】昂等述蔡卞之事「昂」原作「昴」,據本書卷二四六熙寧六年秋七月庚午條李燾注引陳瓘尊堯餘言「卞、武繼安石之志,昂、仁述蔡卞之事」句改。按宋史卷三五二薛昂傳:「昂與余深、林攄始終附會蔡京,至舉家為京諱。」同上書卷三四五陳瓘傳亦有「卞黨薛昂、林自」之語,此處「昴」顯為「昂」之誤,故改。 【四】豈復難守「復」,閣本作「憂」。
【五】安石又白上「白」原作「曰」,據活字本改。
【六】今將校士卒見殺賊易以得功「今」原作「令」,據同上本改。
【七】後復改之「復」原作「從」,據閣本改。 【八】成都「都」原作「德」,據宋史卷一七二職官志、宋會要職官五八之一二改。
【九】江寧府「府」原作「鄜」,據同上二書改。 【一○】興化軍「化」原作「國」,據同上二書及通考卷六五職官考改。
【一一】藩府八頃節鎮七頃餘州六頃留守節度觀察判官此二十字原脫,據上引宋史及宋會要職官五八之一三補。
【一二】比本州判官「州」字原脫,據同上二書補。下同。
【一三】走馬承受「走馬」二字原脫,據同上二書補。
【一四】諸州都監「都」原作「郡」,據同上二書改。
【一五】巡轄馬遞鋪「鋪」字原脫,據同上二書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