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百四十四
卷二百四十四 (第3/3页)
族巡檢,並依漢官例衙謝。紹能,保安軍蕃官也,累戰有功,召對擢之。右侍禁李德平轉一資兼閤門祗候。德平隨紹能赴闕,亦蕃官也。
詔鄜延路經略司,自今毋得以路分都監以上引伴西人赴闕。
丙申,翰林學士、右正言曾布遷一官,以詳定天下帳籍成故也。布辭遷官,止賜銀絹三百。
階州錄事參軍馬有賢差替。初,知州劉舜臣令赴教閱義勇,於官舍安泊日,收僦錢入公使,有賢不執白。會德音,上曰:「有賢雖暫權通判,勢亦可執,宜特差替,以勵諸郡。」
詔:「自今刑法官不及兩考者,並許就試。如試中刑法,在寺供職及兩考,與推恩。」 詔在今諸路都總管司人吏勿用軍人,並于本路州軍使州院選差。會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丁酉,知蔡州、龍圖閣直學士陳薦提舉崇福宮。初,命張琥代薦,欲召薦還朝,上曰:「薦見孫永知開封必不樂,不如就與一郡。」王安石曰:「未有郡。」薦遂以疾□閑,許之。
殿中丞、知都水監主簿劉璯兼同提舉沿汴淤溉民田。
夔州路轉運判官曾阜言:「渝州隆化縣新附戶已團成保甲,每歲閱試。如武藝出倫,欲與減租入之半。」上曰:「民受田多寡不同,賦租亦異,若例減半,必致不均,此事決不可行。」王安石曰:「今一人藝精,即欲免租,若後衰退,當如何?」密院欲每年旋免之,上曰:「縱如此,亦非法。蓋人戶租課多少不等,必致不均,不若止如府界保甲立法行之。」新、舊錄並稱南平軍隆化縣。按:八年十一月,乃以渝州南川縣銅佛壩為南平軍,此時未有南平之號,當云渝州隆化縣,實錄誤也。
河東經略司言,有陷蕃卒二人逃歸言:「夏人恐我大兵至,修築於涼州,而涼州守乃我順寧寨供奉王某之子,每言我有家屬於此,如何不早圖南歸。詔轉二卒各一資,故配熙河路,并錄其語付本路經略司。上因謂執政曰:「向因五路出兵,西人潛築城邑,為伏藏之所。今涼州去河州不遠,如諸路將帥得人,表裏相應,則西人自此多竄歸者。」上又疑彼首領未可知,王安石曰:「陛下欲詳知,則須用間諜,若其大情則不待間諜而可知。彼區區夏國,果有豪傑之主,盡一國之材,使材大者在上,材小者在下,則立為不可敵之國。今其主幼,婦人為政,所任要重皆其親昵,雖有豪傑無由自進,則其大情已可知矣。」上曰:「事欲及時,但患難得將帥與陝西財用闕乏而已。」安石曰:「將帥隨時搜擇,亦不乏人。經制財用備西事,不必專在陝西。今天下財用足,則轉給陝西無難者,但以米穀難於運致,故惟陝西農事欲經制爾。」上又曰:「財用亦須素為計。」安石曰:「迨天之未陰雨,徹彼桑土,綢繆牖戶,事豫則立,亦誠不可出於臨時。」上曰:「作事固自有次第,且當并力經營西事也。」
戊戌,詔裁定在京諸司吏請給。先是,吏祿各有定式,後以兼局,增茶湯、紙筆錢,僥倖相因,略無限制,而樞密院有言,故降是詔。已而王安石白上曰:「如吏人馬驤差往西川、陝西,又往湖南、北兩路溪洞。又如中書檢正吏,皆一人兼兩人文字。若不許兼請,即誰肯任勞責者?既是官有兩局,若不許兼,正是占吏人愈多而妨其本司勾當處,且令日食不足爾。」上曰:「一人兼五七處如何?」安石曰:「凡兼局吏,非在一員官之下,即亦不可兼。既無一員官兼五六處差遣者,即豈有兼五七局之吏人?」上乃追前詔寢之。追寢前詔,朱史簽貼云,再取到中書省文字。與日錄同,今從之。新本遂削去。 又詔故邠州三水縣尉向子潛妻李氏封旌德縣君。初,慶州軍亂,子潛以所部弓手鬥敵死事故也。
上批:「聞河北諸郡有蝗蝻,可令監司督官吏撲滅。」去年冬末,舊紀書河北大蝗,新紀於今年四月末書是月河北蝗,當考。
先是,文彥博言:「議者多欲賦牧地與民而斂租課,散國馬于編戶而責孳息。乞朝廷裁察。」既而蔡挺亦以收牧地賦民為便,仍乞汰諸監不堪配軍馬,量留支填馬鋪、廂軍人員外,並發赴河北等路州軍估賣。詔元絳、□審禮、蔡確【九】詳定以聞。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己亥,樞密使、劍南西川節度使、守司空兼侍中文彥博罷,授守司徒兼侍中、河南節度使、判河陽,從所乞也,仍詔大敕繫銜曹佾上,出入如二府議。彥博乞罷,實錄、正史殊不詳。二十一日已不入,應是與王安石異議,安石既成熙河之功,彥博因力求去也。十二日乙酉任遠事,更詳之。 詔:「比許應明法舉人,止願依法官條試斷案、大義者聽,如合格,仍編排在本等人之上,令定所賜場第及考校樣行之,仍改先降指揮明法為諸科。如敢冒應諸科人名試法,許人陳告,賞錢百千,同保人永停取應。」三月二十四日可并此。
殿中丞王岐勒停,送黃州編管,坐繼母李為女納采,督岐取嫁錢,岐不肯與故也。
王韶既還熙州,復遣將渡洮,略定南山地,斬首七百級,築康樂城及劉家川、結河二堡,以通餉道,遂自領兵破踏白城,斬首三千級,因城之。又城香子時,羌人謀伏兵南山,伺官軍渡洮,斷我歸路,不則保摩宗城。摩宗天險難近,號「鐵城子」。韶諜知之,引兵徑渡洮,遣別將敗其覆,遂拔之。此據王韶傳云。御集五月八日手札,改安河作定羌城,載王韶奏:已領大兵進據結河川。安河、香子兩城訖,緣洮西一帶境上闊遠,今商量出文字,令逐官權行管勾,乞降宣命。然則城香子是四月末事審矣。高永年隴右錄有王韶表,自載破城寨月日,與日錄、本傳不同,當考。
是日,奏踏白城捷,馮京曰:「羌人愚,可惜枉殺太多。」上曰:「旅拒如此,豈可不殺?」王安石曰:「昏迷不恭,正王誅所宜加,洮河之兵,所謂一月三捷也。」上曰:「涇原人精勇,故雖王寧庸將亦能克獲。」安石曰:「人無勇怯,在所措置。洮、隴勁兵處,今羌人乃脆弱如此。李抱真所教潞人才二萬,教之非能盡如法,然已能雄視山東。孫武以為『治亂,數也;強弱,形也;勇怯,勢也。』治軍旅有方,則數無不可使治,形無所不可使強,勢無所不可使勇。」上曰:「士但有技藝則勇。」安石曰:「為勢所激,則雖無技之人亦可使勇。然所謂王者之兵,則於兵之義理能全之,能盡之,故無敵于天下。」此據日錄乃二月十六日,當考。
初,張守約自通遠領兵至熙州,而王韶已從間道還。時諸羌三萬餘猶屯敦巴城,聲言欲復舊地。守約徑渡洮,按甲挫銳,左右設伏,伺其怠乘之,斬首六百,取窖藏助軍食,以其帳舍材木城康樂寨,得地,招弓箭手千五百人。五月二十一日,乃賞康樂之功。
庚子,以才人宋氏為婕妤。二年十一月為才人,今年四月一日生皇子。
樞密院言:「河北等路副都總管以下兵官,銜位上帶『駐泊』兩字,理有未該,及盡列本路州軍名額,尤為冗長。欲令在安撫、經略、鈐轄司治所者,更不稱『駐泊』,其所統地分職務止依舊。」從之。
詔諸路經略司,其嘗立戰功蕃官、羌人,引伴赴闕。
又詔熙河路,令所役義勇與免一次上番外,更免本戶支移、折變物三石,如戶下折變數少,即通於次年敷足。
詔降敕書獎諭權涇原路鈐轄黃琮、河北緣邊安撫副使劉升卿【一○】,以嘗薦苗授可為主兵官,而授將先鋒下河州城及救香子城,斬首四千餘級故也。三月四日可考。
注 釋
【一】案一道「案」字原脫,據宋史卷一五七選舉志、宋會要崇儒三之八補。
【二】義三道「三」,上引宋會要及通考卷四二學校考均作「二」。 【三】可累天德長編紀事本末卷八七討交趾引陳瓘論曰作「何累大德」,疑是。
【四】當私罪流該德音特有是命「流該」二子原倒,據閣本、活字本乙正。
【五】進銀百兩「百」上原衍「三」字,據閣本及宋會要選舉二之一一刪。
【六】知瀘州「州」原作「江」。按宋史卷八九地理志、九域志卷七,淯井監和江安縣都屬瀘州;又下文及本書卷二四五、二四六均謂李曼知瀘州。「江」顯為「州」之誤,故改。 【七】分往齊徐濠泗等十四州排定保甲「十四州」,閣本作「十二州」。 【八】新舊紀日錄都闕按上文有「日錄云授華州別駕」句,疑此處「日錄」二字衍。
【九】蔡確「確」原作「雄」,據宋史卷一九八兵志、本書卷二六三熙寧八年閏四月乙未條改。
【一○】劉升卿本書卷二四三熙寧六年三月丁未條李燾注作「劉舜卿」。據宋會要職官四一之七九,景德三年置河北沿邊安撫使,以雄州知州充,又有副使,以諸司副使以上充。宋史卷三四九劉舜卿傳載,劉舜卿曾在神宗時以西上閤門使知雄州六年。疑此處「劉升卿」當作「劉舜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