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百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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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四十五 (第1/3页)
起訖時間 起神宗熙寧六年五月盡是年六月
卷 名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百四十五
帝 號 宋神宗
年 號 熙寧六年(癸丑,1073)
全 文
五月癸卯朔,御文德殿。
夔州轉運判官曾阜言,播州楊貴遷在夷人中最強盛,以老,遣子光震、光榮獻鞍馬、牛黃、麝香。詔補光震三班奉職,光榮借職。
甲辰,樞密使陳升之兼髃牧制置使。
詔:「文彥博嘗受先朝顧命,今罷樞府,宜依曾公亮罷相例,與子孫推恩。」御集乃十二日事,今從實錄。
乙巳,詔諸路察訪官,河東、兩浙路許奏選舉人充京官、職官、縣令十二人,餘路十人,升陟不限員數。
丙午,東上閤門使、河州刺史、知德順軍景思立知河州,西京左藏庫使苗授知德順軍,專管轄涇原正兵、弓箭手,策應熙河、涇原路,都監王寧副之。時河州未復,豫除思立知州事兼洮西安撫使,治事于香子城。九月一日,王安石云云。
詔名熙河路阿納城為定羌城,香子城為寧河寨,康樂城為康樂寨,劉家川堡為當川堡,並隸河州。
詔出常平錢萬緡賑貸延州諸縣闕乏戶。
戊申,分命輔臣祈雨。
詔創水磑、碾、碓有妨灌溉民田者,以違制論,不以去官赦降原減,官司容縱亦如之。 己酉,詔熙河路建定羌、寧河、康樂等城寨及河州興功防城器甲戰具,令永興軍、秦鳳兩路轉運司于近裏州軍應副。
庚戌,詔諸路經略司:「結隊並依李靖法,三人為一小隊,九人為一中隊,賞罰候成序日取裁。其隊伍及器甲之數,依涇原路牙教法。」十二月十一日庚辰、十八日丁亥當考。 又詔河州公使歲賜錢二千緡,仍權增千緡,候有雜收錢止。
詔永興軍等路轉運司,給錢十萬緡付秦鳳路轉運司,以助邊費。 癸丑,岳州司戶參軍、崇文殿校書、編修三司敕式張諤為光祿寺丞、權檢正中書戶房公事。
命都官員外郎、檢正中書戶房公事熊本,察訪梓州路常平等事并體量措置瀘州淯井監夷事。新紀但云遣熊本措置瀘州夷。
先是,本及蒲宗孟皆言:「討淯井蠻不當發西川兵,既弱又遠,當發戎州兵而已。」又言:「淯井蠻,不當盛兵討之,蠻急則恃山林,官軍不能入也。然有田以為生,若以兵擾之,使不得田,即亦自困。今不務擾之使不得田,而盛兵討之,我罷則彼出,我往則彼藏,瀘州糧食難繼,我師必困。」上以為然,欲即選遣此兩人。王安石曰:「臣欲更與計議,續取旨。」時李曼建議欲以王命撫甫望蜐恕及晏子,安石又白上:「此兩人皆以為甫望蜐恕、晏子不可以王命崇獎,成其氣勢,後不可制。臣愚以謂此二族多不過萬人,夷俗以王命為重,今寵以爵命,歲時稍加優賜,約以勿相侵擾,彼若懷惠,乃所以絕其兼并之謀。今縱為生夷,即彼自相兼并,非我所能制,何由禁其彌強?」上謂曼失策,安石曰:「曼奏亦但云各領本部,不得相侵擾而已。撫二酋以王命,恐當如此。」上乃以為然。既而安石言本子細,必能了事,遂獨遣本,仍令諭本此意。
河北路察訪副使趙子幾言,深州安平縣及永寧軍、祁州界開滹沱新河,其侵鑿民田,乞除其稅,從之。
詔涇原路經略司,以官錢償德順軍蕃部所買馬,毋增備價錢。
詔名硤州新城為安江寨,富州新城為鎮江寨,龔溪新寨為龔溪寨。據九域志,安江寨乃硤、中勝、雲、鶴、蠞五州,即唐睳州龍標縣之東境;鎮江寨乃富、錦、圓三州,即唐龍標縣地;龔溪寨後為鋪,屬沅州麻陽縣。南江傳以此為六月事,今從實錄。
賜瀘州軍前出戰及淯井監寧遠寨戍兵特支錢有差。
甲寅,檢正中書戶房公事、祕書丞、集賢校理、同修起居注章惇改禮房。 檢正中書刑房公事、太子中允沈括詳定三司令敕。
管勾都水監丞侯叔獻覆檢計白溝河。八月十六日事與此相關,明年正月二十七日罷。
詔涇原、秦鳳、環慶、鄜延、河東五路並依涇原總管司令就糧指揮,有室家兵級分造乾糧麻餅,量給茶酒柴水錢。蓋裹糧軍行所須,陣前火食未辦,主將下令乃得食。舊例以配坊郭戶,人以為擾,今令軍中自辦,公私便之。 鄜延路經略司言,新刺弓箭手教閱武藝已精,乞更番赴巡檢下代正兵歸京師,詔趙□再相度道里遠近、分番更替日月以聞。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可考。 乙卯,斬兩地供輸人、北界探事百姓王千,家屬送潭州編管。千坐放火燔日溝驛廟,誣北人以求賞也。
先是,雄州牒涿州捕賊,并指柴頭、草稈、蜀黍為證,王安石言:「柴頭、草稈、蜀黍豈獨北界有之,縱非兵士失火,安知非本地分人與兵士及村耆有隙,故放火以累之乎?」及千事敗,御史蔡確言:「放火罪重,千為錢三兩千作此,恐非實。」上以語安石,安石曰:「幸於不敗,故雖重法亦不憚。又報探一事實,即今後安撫司倚信,非特三兩千之利而已。昨河東奏一報探人,尚云十數年前報探郭恩事得實,必可倚信。由此觀之,即探報一事實所僥後利,非特三兩千也。」放火事,日錄差詳,在五年十一月八日并十三日。又六年五月十五日或可刪附。
上謂王安石曰:「東軍近亦可使。」安石曰:「自陛下令訓練,至今誠可使,向時即不然。臣未嘗至西北,但見江寧屯駐虎翼、廣勇,教之幾及半年,都不能得成次第。在今日誠已可用,須更督責諸帥,各課其教閱殿最,不用意者與落職、降差遣。不過行遣一兩人,自然各趨詔令,不患兵不精。又此事有數可考,非難知。苟不用心,無可逃罪。今邊陲無事,將帥別無責,若教閱不能精,不知安用。」上以為然。上又曰:「近雖立教閱使臣賞罰,卻未有兵士勸懲。」安石曰:「兵士即不過厚以銀碗、楪子激勸,久教不能成就,即退作廂軍而已。」上曰:「止當如此,若轉資即可惜。」安石曰:「轉資須留之,以賞戰功也。」
丙辰,遣官謝雨。
詔降敕榜付察訪熊本曉諭夷界,除元謀作過首領及手殺命官將校不赦外,餘人如能自首歸,並免罪。 審官東院請自今後殿引見京朝官差遣人,不限員數,從之。 丁巳,詔皇城司係教閱親從官,比諸軍例,支楪子教射。
梓州路轉運司上瀘州夷人作過因依,詔知州李曼具折勒夷人納米以代柴茆事以聞。四月十三日張子瑾奏,可考。
太子少師李柬之卒。
庚申,開封府界提點司言,乞令監嵩、慶、懿三陵使臣兼監郭店鎮稅,省監稅使官一員,詔以嵩、慶、懿三陵使臣專奉周朝陵寢弗許。 辛酉,河北路察訪副使趙子幾言:「自西山道口東至百濟村二百餘里,栽榆桑,科買桑椹,石數不少,種在民田,牛羊不敢牧。」察訪使曾孝□亦言:「民訴植木占耕地,隔州借車牛載桑榆,甚擾。又科桑椹,及令村社監督澆灌,民甚苦之。」詔下程昉相度。先是,言者謂河北沿邊可植桑榆雜木,以限敵騎,且給邦之材用。朝廷如其言,命文思副使霍舜封、供備庫副使王鑒以彖□□杌栽種榆柳為名,置司於大名府,而昉實董其事。子幾、孝□皆言其不便【一】,故再令相度以聞。元豐元年十月二十七日戊辰,乃罷舜封等。「彖□□」音「川」。朱史云其後曾孝□以為言。按子幾副曾孝□察訪,不應云其後,朱史誤也。舊史既于此五月十九日書子幾云云,下程昉相度,又于七月二十九日再書孝□云云,因改立法。舊史亦重複,失睳事之體。其實孝□、子幾同時奉使,相先後各有言,其後立法,則或以孝□再請故也。今稍刪潤,令不相牴牾。
子幾又言,程昉造鎮州中渡浮橋不便,乞差監司體量。安石力主昉,謂不須體量,且曰:「奉使者本欲考察官吏情實,今李承之使兩浙,乃特薦嚴君貺,君貺以不奉新法悅俗者也。趙子幾使河北,專攻程昉,昉以營職奉公,為觽人所疾者也。奉使如此,則觽毀不至而觽譽歸之,然非公家之利。此必由聖心未能不為游說所惑動,故人自為利害之計,輒出此塗,欲變俗使為忠實,此豈可長也!」
癸亥,太子中允、集賢校理、管勾國子監李定兼直舍人院。先是,上語王安石:「李定擢用先鄧潤甫輩,後別不除差遣,如此人盍收獎之。」安石曰:「方舉天下言常平為百姓害,以欺陛下,獨定緣孫覺所舉至京師,具以道路所聞見直對,遂遭舉朝誣罔。幸而得雪,後復起獄,其事情陛下必能具察。」上欲令判吏部銓,安石曰:「銓司今不闕人,如定吏能誠不過人,文字亦可取。」上曰:「何如張琥?」安石以為勝琥,故有是命。
樞密院言:「近立諸路勇敢、效用法,緣邊諸路經略司勇敢、效用,皆以材勇應募從軍,月給錢糧、戰馬、器甲,以時肄習,若無調發,皆聽還家。其戰鬥勞效,依次遷補。凡四補至借職,比弓箭手有功遷轉自押官至借職凡十四資,淹速特異,非朝廷第功均賞之意。先據涇原路經略司奏:『勇敢武藝,舊雖分等第,弓力多不中程,精□相參,疲弱幾半。尋閱試,汰去□濫,粗為精勇。』今以河東、鄜延、秦鳳、環慶、熙河路各三百人,涇原路五百人為額。第一等步射弓一石一斗,馬射九斗,料錢千;第二等步射弓一石,馬射八斗,料錢七百;第三等步射弓九斗,馬射七斗,料錢五百。皆用入陣短箭,仍兼走馬射頾樁,輪弄槍簡。不刺手,不置營。每季首赴經略司閱試及本軍注籍,遇有邊事,追集給口食,借官馬,給草料。其教習日,依甲分分射親及野戰中者有賞,全不中者減料錢,次季又不中勒停。遇戰有功以八等定賞:一、給公據,二、甲頭,三、守闕軍將【二】,四、軍將,五、殿侍,六、三班借差,七、差使,八、借職。其弓箭手有功,亦以八等定賞:一、押官,承局;二、將虞候,十將;三、副兵馬使,軍使;四、副指揮使;五、都虞候;六、都指揮使;七、三班差使;八、借職。其指揮遇闕排連【三】,即依舊單轉。」從之,仍頒行諸路。本志與實錄同,但稍刪潤其辭,今依實錄。 詔自今郡、縣主亡,陳乞有官親屬遷官,無得遷至內殿崇班。
章惇言:「權發遣荊湖南路轉運副使蔡燁元奏梅山利害及措置梅山、武岡猺人,得主客萬四千八百九戶,丁七萬九千八十九口【四】,田二十六萬四百三十六畝,起稅租及修築武陽、關硤城寨,其提點刑獄孫頎、權發遣提點刑獄朱初平、管勾常平司喬執中、知潭州潘夙【五】並協力同議。」詔各遷一官,蔡燁仍直集賢院。
初,議賞,陳升之請燁轉一官,餘減年,上以為薄。王安石請燁更升一任,餘轉官。□充、馮京謂燁首議,賞未稱,上曰:「朝廷已自有成議。」既而曰:「燁要可使,勿升任,即除館職。」已而蔡挺辭燁恩命,安石因白上:「燁沮章惇,以為不可倉卒,又言梅山不可便取,陛下必能記憶。」上曰:「燁第恐功在章惇耳。」安石曰:「如此人既除館職,則朝夕便望修起居注矣。」上良久曰:「燁與劉瑾不相遠。」僉言燁心巧非瑾比,上曰:「燁差險也。」
熙河路經略司言,鈐轄張守約領蕃部兵修築康樂城,秦州通判陳紘應副軍須有備。詔守約遷引進副使,紘遷一官,仍升一任;優等使臣轉三資,第一等兩資,第二等一資,第三等獲首級者一資,餘減磨勘三年。初,王韶乞優與陳紘酬獎,王安石曰:「紘曩修敕,修敕了日,自合酬獎。緣郭逵與諸屬官沮撓韶事,故臣選紘往佐韶。」□充言:「紘內行不可道。」上以問安石,安石對不知,陳升之亦言不知,馮京曰:「臣聞之,然晻昧難明。」僉議紘轉一官,上令更升一任。安石曰:「恐止合轉官,俟有省府闕,以人望如紘,亦可進擬。」上曰:「此自當酬獎,既專遣往,更與升一任,無傷也。」
錄故忠武軍節度推官王回子汾為郊社齋郎。先是,右正言、同判國子監常秩言回學術行義:「臣自蒙召對,陛下嘗問及回之為人,而臣亦恨回不及並陞朝列。近又被旨進其遺文,在朝廷宜加旌勸。先王之法,善善及子孫,致仕者世祿,下逮漢、魏管寧之徒,蓋一時之篤行,被召不至,而猶得拜子為郎,況回非特今之所謂賢者,不幸物故,今有子汾,望特賜甄錄。」上曰:「秩素行為呂公著、程顥等所師仰,方公著等紛紛之時,秩乃出就祿,必其所見有異故也。比以言事多不聽,故屢求去。今乞官回一子,回有文行,譬之常人,官至正郎,即可奏子,則以一官與之不為過。」故有是命。
甲子,上批:「常秩在病告已滿百日,聞有司以例停俸。秩家素貧,父子臥病,僦居京師,復罷官俸,則遂絕粥藥之資,甚無以稱朝廷遇秩之意。可自停給月皆給之。」
王安石與上論塘泊,上以為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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