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百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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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天監、天文院渾儀亦各有舛戾。若止因舊器,粗為增損,不免簄繆。」詔:「氣、朔令司天監指揮校定曆書人衛朴別造曆,與舊曆比較簄密;其浮漏、渾儀,令依新樣制造,司天監別測驗以聞。」
南江歸明人向永晤,奉其祖防禦使通漢所受真宗塗金交倚、銀裝劍及富州印來獻,詔以劍、倚先朝所賜,還之,而留其印。南江傳云:六月,永晤等二十五人到闕,引見,賜衣帶、銀幣。詔以新城硤州為安江寨,富州為鎮江寨,龔溪為龔溪寨等。賜名乃五月癸丑,傳誤也。
癸未,都大提舉河陽懷衛州界黃沁河隄岸、供奉官王亨減磨勘三年,廣備指揮使、都水監都壕寨高超賜錢三萬,以都水監王亨等獻築土供埽,月隄閉口,比修閉決口裁省功料故也。 詔涇原路經略司差策應熙河弓箭手貸常平糧斛,並免出息。
秦鳳路經略司言,檢量官吏職田及曠土三十餘頃,以招弓箭手,內職田仍依例以鹽鈔給還。四月甲午可考。
甲申,右神武軍大將軍、衢州團練使克愉襲封秦國公。
上批:「汴水比忽減落,中河絕流,其窪下處才餘一二尺許。訪聞下流公私重船,初不豫知放水淤田時日,以故減剝不及,類皆閣折損壞,致留滯久,人情不安。可令都水應干官司分析,仍下三司差官同府界提點司自京抵陳留,具有無損壞舟船及比較累年所壞數以聞。」後提點□審禮等言,檢視舟船,初無損壞者。八年閏四月三日日錄:盛陶因索水漲,乃云汴河不合開兩口。今檢到水曆,方是時,汴水乃減四寸,索水乃添六尺。陶又言嘗溢岸,勘會是歲乃無溢岸;云不合開兩口,乃自來多開兩口。上曰:「宋昌言閉口不當,一歲【八】凡八次開閉汴口,非特枉費人工物料【九】,又汴水不通,阻滯綱運甚觽。」安石曰:「陶前奏以淤田故,兩日水淺,靠閣損破舟船甚多,京師惶擾,乃勘曾得並無一船靠損;及此八度開閉口,勞弊公私,舟船皆不通,乃無言,何也?」上曰:「不干盛陶,卻是薛向奏。」安石曰:「向奏臣所不知,盛陶即有劄子降在中書。不知薛向為近臣,如此誣罔聖聽,合行法否?誣罔如此而不治,不知于義理何所當?」上但笑。此段附注當考。 詔京東武衛等六十二指揮屬諸路,分番勾抽,并其餘軍馬,並差主兵官分部訓練。初,河北四路兵不分將教習,上慮軍制漸隳,故有是詔。時政記云:河北自通和以來,不分將,訓練不精,慮涉生事,重于完葺,非聖慮宏遠,發自宸斷,無以及此。今附注。兵志云:詔,河北四路承平日久,重于改作,苟遂因循,益隳軍制,其以京東武衛等六十二營隸屬諸路,分番教習,餘軍並分遣主兵官訓練。
又詔麟、府、豐州都巡檢張保移鄜延路差遣,仍不理為過犯,元勘官周霖追一官勒停,體量官范宗師衝替。先是,保言西界兵三千騎犯邊,而鄜州所申纔百騎,經略司委宗師體量,宗師稱止二百餘人。後制獄推究,如保所言,故有是詔。
乙酉,刑部侍郎致仕李受卒。手詔以先藩邸舊臣,優賜賻贈,推恩子孫加等。
龍圖閣學士、工部侍郎、提舉鴻慶觀傅永卒。可削。
丙戌,詔自今有功蕃官乞創開坊者,並取裁。
丁亥,知河州景思立乞以德順軍降羌李奇濟等五十五人為洮西安撫司蕃勇敢,從之,仍計口分三等給修造錢,上等七千,餘降殺以兩。
戊子,命太子中允、集賢校理、檢正中書刑房公事沈括相度兩浙路農田水利、差役等事兼察訪。新紀不書。
知大名府韓絳言:「大河埽岸,乃者檢計工料,但據官吏所見,增卑培薄,初無定式。望委都水監,自今並以水面為準,高下須一等,其向著處即隄外增貼,以絕津漏之患,仍先委外都水監丞司【一○】與當職官吏躬詣河埽議立法。」從之。 詔在朝橫行使、副,自今並管勾客省、四方館公事。先是,客省、四方館闕正官,以閤門使、副管勾。至是,引進使李端愨赴闕,西上閤門副使張誠一應罷,而端愨乞令誠一依舊權管勾,故有是詔。
上批:「洮西見管涇原弓箭手已節次放散還家歇泊,宜指揮王廣淵候到仰所管城寨不得妄有占留,仍令經略司常切覺察,違者劾罪以聞。」
己丑,詔左藏庫副使賈世京減磨勘三年,以嘗提舉黃河隄岸建開直河,回奪河勢有勞故也。直河,當考七年二月二日并六月末。
中書以勸課栽桑之法奏御,上曰:「農桑衣食之本,宜以勸民。然民不敢自力者,正為州縣約此以為貲,升其戶等耳。舊有條禁,可申明之。」
上批:「新知河州景思立有母在,而未有廨舍以居,可特差其弟思誼為秦州職官,以慰其念親之意。」
辛卯,詔引進使李端愨候二年除防禦使指揮可再展二年,坐擅併冀州驍捷等指揮,措置乖方,致敵燔國信驛故也。事在七年二月九日,八年二月十八日除正任。 壬辰,司農寺言:「開封酸棗、陽武、封邱縣民千餘人赴寺訴免保甲教閱,已牓諭無令越訴。蓋畿縣令、佐或非時追集,以故致訟。胙城一縣,未命教閱而訴,並下提點司按察。」上批:「今正當農時,非次追集,於百姓實為不便。令提點司劾違法官吏以聞,自今仍毋得禁民越訴【一一】。」
癸巳,永興、秦鳳兩路察訪司言,虢州盧氏縣有退安處士劉易戶下役錢,未敢依品官例減半均納,詔以七品官例。
京東路察訪司請自今應推行差役新法,有輒傳造言語文字扇搖百姓,並依扇搖保甲法,從之。
詔河北路春夫不得過五萬人,歲以為式。
詔知曹州李復圭罰銅十斤。初,復圭得曹州,上殿有怨懟語,曰:「二十年前已知曹州,今日羞見吏民。」上曰:「慶州納斡之役,枉死者至數千人,卿獨不羞見其妻子,乃羞見曹州吏民乎?」復圭無以對。至是,到官謝表方盛言已無罪橫見劾斥,為御史盛陶所彈,而有是命。上謂王安石曰:「復圭虛誕,才能無一可用,欲再斥絀之。」安石曰:「復圭前論李克忠等當賞,樞密院令本院吏及宣撫司吏供析,並稱無例,獨陛下明其有例,遂賞克忠等。然則此事非復圭虛誕也。」上曰:「御史言復圭非但此。」安石曰:「其實者悉已經斷遣安置以前事,非安置以前即無一事實。」上曰:「謝表怨誹,如何不行遣?」安石曰:「依法罰銅足矣。」上猶以為疑,安石曰:「復圭對語驕悖,陛下批出行遣,足示懲戒。若用御史言,復圭加斥絀,乃似未允,緣御史所言皆失實故也。」上乃止。
司農寺言,詳定府界提點□審禮乞令諸縣勸課隨戶等種桑椹,聽自來年種,次年移種,候見栽法遍下諸路,從之。 甲午,翰林學士陳繹等言,奉旨編修道場齋醮式二十八卷,乞賜頒行,及下僧道錄司,以本教科參酌逐等道場名目、位號,立法遵守,從之。
乙未,上批:「熙河路總管高遵裕見領漢、蕃軍于鹽井川築城寨,可令就新城造廨舍兩所為七十間,賜包順、包誠,仍先具圖以聞。」築鹽川寨,遵裕本傳可考。初,議收包順鹽井,或以為不可收,王安石曰:「若王韶令人自以私意問包順:『舊日收十千,今日與十五千撲買,如何?』度順與撲買人較計利害之情無異,或當欣然,欣然,即收之無害。今置城寨,不務就本處經度供給,乃從中運致財物為備,非經久之策。」上曰:「古戍邊亦須從內供饋。」安石曰:「須計置已盡,勢不獲已,乃從中供饋。若猶可以就便計置,何緣釋而不計,乃須從中供饋?」上曰:「如河北即須至從中供饋。」安石曰:「若唐時河北方鎮,即外抗強敵,旁備□□馽道,內抗朝廷,又行賂饋,然百須不外求而足。」□充曰:「其時誅求何可勝言。」安石曰:「近日除從中供饋外,亦豈免騷擾也?」王安石論此在七月十六日,今附見。
丙申,知邢州、光祿卿史炤知恩州,仍自今互差武臣。以御史蔡確言,河北恩、冀二州皆為內地,不可止用武臣知州故也。
雄州言北界巡馬五百餘騎入兩屬地。上曰:「北人漸似生事。今河北一路兵器皆抏敝不可用,加以將卒庸墮,何以待敵?」王安石等曰:「若陛下少飭邊備,顧亦不難。今所籍民兵日加訓練,自餘經制材用,完繕城壘,選擇將帥,不過此數事而已。」上曰:「卿等密為經畫以聞。」上深以壬人為患,王安石曰:「如太祖之嚴明,而張延通、陶穀、丁德裕得肆其欺者,其用譖因人事之形而伺知人主所疑故也。」
戊戌,武寧軍留後、贈昭信軍節度使、南康郡王宗立卒。
己亥,詔諸軍班直都指揮使以下至副都頭等,並令承旨司注籍,遇非次遷補及事故,令殿前馬、步軍司關承旨司與轉員對注銷,以備轉員照用。
置軍器監,總內外軍器之政。其所統攝並依將作,仍以呂惠卿、曾孝□為判監,所置官屬,令逐官奏舉。軍器舊領於三司冑案,三司事叢,判案者又數易,至是,始案唐令置監而廢冑案焉。先是,上語輔臣:「河北兵械皆不可用。」王安石曰:「兵械非可以一朝一夕具,須預具。」上乃議置監設官提舉,翌日,遂有是命。新、舊紀並書置軍器監,八月十九日呂惠卿云云。兵志:國朝軍器,舊領于三司冑案,三司事叢,判案者又數易,僅能謹簿帳而已。先是,王雱嘗言曰:「漢宣帝號稱中興之賢主,而史之所睳,獨以為技巧工匠皆精于元、成之時。然則此雖有司之事,而上係于朝廷之政,為政者所宜留意也。方今外禦兩邊之患,而內虞剽盜之變,征伐擒捕之策,未嘗不以為首務,而至于戎器則獨不為之卹。蓋今天下歲課弓弩、甲冑之類,入充武庫之積以千萬數,而無堅完輕利真可為武備者。臣嘗觀于諸州將作院,至有兵匠乏缺而拘市人以備役,所作之器,但形質既具,則精窳之實一切無所問。武庫吏亦惟計多寡之數以藏,而未有責其實用者,故所積雖多,大抵敝惡不可復舉。夫為政如此,而猶用抗威決勝,外攝鄰敵之強獷,內沮姦凶之竊發,臣愚未見其可也。倘欲廢弛武備,觀天下以無事,則金木、絲枲、筋角、膠漆、竹羽之材,一出于民力,而無故聚工以毀之,此可惜也。臣私計其便,莫若更制其法度,斂數州之所作而聚以為一處,若今錢監之比,而每監擇知工事之臣,使專于其職;且募天下之良工,散為匠師於諸監,而朝廷亦當內置工官以總制其事,然後察其精窳之實,而重為賞罰,則人人各求勝,不飭而皆精矣。或聞今武庫太祖時所為弓尚有弓弦如新者,而近世所造往往不可用。審如此,則又有以見法禁之張弛也。昔者,垂為共工,而歷代資其竹矢,所以為至治,此其一事也。」上頗採雱說。六年,始案唐令,置軍器監,總內外軍器之政。置判及同判官各一員。其屬有丞,有主簿,有勾當公事,廢三司冑案,以其事來隸。凡產材州,並置都作院。天下知軍器利害者,聽詣監陳述,時吏民獻器械之法式者甚觽。令三帥視實利便者,乃製造;又遣吏以利器詣諸路作院,諭以為式,第工為三等,視其器之良窳而黜陟其官吏。志所載,大抵以神宗政事一切並歸之安石父子,其諂甚矣,今不取,然雱言亦似有可采者,姑附注于此。 是月,廢荊門軍,以長林、當陽兩縣並隸江陵府,建寧縣為鎮。
注 釋
【一】子幾孝□皆言其不便「皆」原作「上」,據閣本、活字本改。
【二】守闕軍將「闕」原作「關」,據閣本及宋史卷一九○兵志、通考卷一五六兵考改。
【三】其指揮遇闕排連「闕」原作「關」,據同上二書改。 【四】丁七萬九千八十九口長編紀事本末卷八八同,治蹟統類卷一七神宗開南江作「丁十一萬九千八十九人」,宋史卷四九四蠻夷傳作「萬九千八十九丁」。
【五】潘夙「夙」原作「鳳」,據閣本及宋史卷三三三潘夙傳、長編紀事本末卷八八討梅山蠻改。
【七】宣和七年九月「九月」,閣本作「四月」。
【八】一歲「一」原作「二」,據同上本及本書卷二六三熙寧八年閏四月甲午條李燾注改。
【九】非特枉費人工物料「枉」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一○】仍先委外都水監丞司「仍」原作「乃」,據閣本改。
【一一】自今仍毋得禁民越訴「越」原作「赴」,據同上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一保甲改。 【六】用二千萬夫宋會要食貨七之二六同,□郡志卷一九水利作「度用十萬夫」。按九域志卷五載,蘇州主戶為三萬三千三百一十八,客戶二萬一千四百八十。若以一戶五口計算,亦不過二十餘萬人。又據宋會要食貨六九之七○戶口條:「神宗熙寧五年天下主客戶一千五百九萬一千五百六十,口二千一百八十六萬七千八百五十二。」原刊謂「用二千萬夫」顯不可能,疑此處「千」係「十」之訛,似當以□郡志卷一九水利所云「度用十萬夫」為得其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