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百四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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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寵之。  上批:「步軍司虎翼右第二軍第三指揮人員三百四十六人,引見呈試弩、槍、刀,轉資、賜銀有差,巡教使臣以下皆推恩。」時在京諸軍出戍還營,教閱多廢忘。上初置內教場,訓練有法,旬一御便殿,程其能否而勸沮之,人人奮勵。五年九月癸亥,舊紀書始御便殿,旬校諸軍武技而勸沮之。新紀同。蓋誤也,合削彼存此。



    皇城使馬偁言:「河北禁軍,自立牙教陣法,訓練已成序,惟馳驟野戰未精。臣竊見涇原路土兵最號精銳,乞選弓馬出觽之人,赴河北教習。」從之。



    手詔:「河北災傷,其境內盜賊,委安撫司酌情處斷。今淮南歲饑,可檢會依此指揮。」



    詔常州武進、晉陵,湖州歸安、烏程、長興五縣,各增丞一員;杭州鹽官、於潛,湖州德清、武康,秀州【一八】崇德五縣,各增主簿一員。以事劇,從轉運司請也。



    庚寅,兩浙轉運鹽事司乞益兵千人,詔發開封府界、京東兵各五百人。時以鹽法未行,盜販者觽故也。食貨志:熙寧四年,分遣大理寺丞盧秉、著作佐郎曾默往淮南、兩浙詢究利害。異時醦戶煮鹽,與官為市【一九】,鹽場不時償其直,醦戶益困。秉先請儲發運司錢及雜錢百萬緡以待買鹽者,而鹽場皆定鹽醦火仗盤數,以絕私煮之弊。自三醦至十醦為一甲【二○】,而煮鹽地什伍其民,以相稽察;及募酒坊戶願占課額,取鹽於官賣之,月以錢輸官,毋得越所酤地而又嚴捕盜販者。於是兩浙鹽事司請益兵千人,詔發開封府界、京東兵各五百人。王安石為上言曰:「兩浙自去歲及今歲各半年間,所增鹽課四十萬,今又增及二十五萬緡,而本路欲用四萬募兵,增置巡檢,甚便。」樞密院蔡挺以為不可,皮公弼、馮鼎者希望沮其事,安石曰:「夫以所增鹽課十分之一、二,足以多招廂軍,使私煎者絕,則無復犯刑,其利一也。沿海之地,有戍守之兵,可以待不虞,其利二也。鹽課大增,其利三也。且又不販鹽,自須反本,尤為大利。今杭、蘇鹽課虧,乃私販不禁,故有鹽賊;淮南鹽課增,以私販者絕,故無盜。朝廷若謂鹽禁當弛,曷不盡弛之?若其未可,即當禁絕私販,然後人不陷於刑殺。今議者知鹽禁不可弛,而但欲□其禁,是陷人于刑殺也。」於是卒如兩浙奏。蔡挺以五年二月十六日自渭州召入為樞副,不應四年便與王安石異論。本志稱四年,必誤,合從實錄,係之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今但附注于此。盧秉五年二月十八日以檢正吏房、殿中丞權發遣兩浙憲,仍專提舉鹽事;七年五月,改淮東憲;六月,仍以浙憲轉一官;八年五月,以太常博士遷祠外,升一任,浙鹽增課故也。



    上曰:「裁併軍營,凡省軍員四千餘人,此十萬軍之資也。若訓練既精,人得其用,不惟勝敵,兼亦省財。」王安石等曰:「累歲以來,陛下選用使臣,專令訓練,間御便殿,躬親試閱,賞罰既明,士卒知勸。觀其技藝之精,一人可敵數夫,此實國家安危所繫也。」安石又言:「併營練卒,事既有效,凡此皆無害於人,而不逞者乃妄相扇動。」上曰:「須漸定去。」安石曰:「今已帖息矣。」兵志第五卷併營篇:熙寧二年,始併營。廢陝西馬步軍營三百二十七,併為二百七十,馬軍額以三百人,步軍以四百人。其後,總兵之撥併者,馬步軍五百四十五營併為三百五十五,而京師之兵類皆撥併,畿甸、諸路及廂軍皆會總奇零,各定以常額。凡併營,先為繕新其居室,給遷徙費。軍校溢員者以補他軍之闕,或隨所併兵入逐指揮,依職次高下同領。上嘗謂輔臣曰:「天下財用,朝廷稍加意,則所省不可勝計。迺者銷併軍營,計減軍校十將以下三千餘,除二節賜予及傔從廩給外,計一骞所省,為錢四十五萬緡,米四十萬石,紬絹二十萬匹,布三萬端,馬矒二百萬束。庶事若此,邦財其可勝用哉!」志所載上謂輔臣云云,別見七年六月十九日。  章惇與王安石書,言誅舒光貴得馬軍力。安石為上言之,上亦以為南方宜用馬軍,安石曰:「彼止有步人,我兼馬步,固宜勝。」上曰:「今馬軍多不精,一營或止有數十匹馬。」安石曰:「彼自當省併。」上曰:「見已省併。」安石曰:「洮、河異時可以牧馬,若團結訓練,鼓舞蕃部為用,即不患無精騎可使。」因言王韶已令汲逢團結蕃部,支散常平及養馬,上曰:「須武人乃可任此。」安石曰:「要用兵,須武人;平時團結,即須文吏。今因散常平團結成什伍,就令酋長管轄,使沾息錢之利,即酋長樂為用。緩急擇其材勇者,以功受賞,則觽必爭奮矣。」



    辛卯,河南監牧使、司封郎中劉航權河北西路轉運使,河北路都轉運使、祠部員外郎、史館修撰劉瑾為河北東路轉運使。



    賜三司勾當公事李杞緋章服,以被命提舉陝西錢帛之勞也。



    鄧州置教閱忠果兩指揮,請受、賞給視京東忠果。



    王韶言木征子兀丁□乞乞與補一官,詔補三班奉職,賜姓籛,名懷義。



    又詔河州置武衛、安鄉城置蕃落各一指揮【二一】,仍差鄜延、環慶、秦鳳路走馬承受各就本路選募。上曰:「洮、岷蕃族繁盛,俟召王韶至,令議團結【二二】,庶它日可用。」王安石曰:「羌夷之性雖不可猝化,若撫勸得術,其用之也,猶可勝中國之人。」上曰:「昔商之頑民,本居中國,又以畢公主之,尚書『既歷三紀,世變風移』,況蕃夷乎?但日漸月摩,庶幾有就耳。」日錄二十一日對語與此相類,又重疊六月四日所書,今止用墨史舊文,亦改朱史六月四日所書,但存日錄對語。緣朱史參取別修,語意又重疊也。



    刑部侍郎致仕解賓王卒。



    壬辰,權發遣廣東轉運判官許彥先請應銅錢路通行折二錢,詔除在京并開封府界外,諸路并通行。四年三月十四日、七年七月十八日可考。兩紀並書:壬辰,行折二錢。  明州言高麗入貢,上批:「本州遣諳識海道人接引,轉運司委官用新式迎勞。」高麗自國初皆由登州來朝,近歲常取道明州,蓋遠于遼故也。上慮州縣供頓無前比,因以擾民,故命立式,仍一切取給于官。又詔高麗不通華言,慮規利之人私與交易,令所在密止約。又詔引伴、禮賓副使王謹初等與知明州李綖訪進奉入貢三節人中有無燕人以聞。



    詔宗室女僕嘗生子者,不得再雇入有服屬位。



    甲午,上謂輔臣曰:「梁從政自河州至,言黃河水極清泚,不與中國比。前書所謂黃河之源淺可涉,蓋不誣也。然河之本源未見所出,禹貢但言導河積石,至於龍門,不言導河自積石,以此知出積石者特其下流耳。」王安石曰:「按西域傳,河有兩源,合注蒲昌海,其水停居,冬夏不增,皆以潛行地中,南出積石,為中國河。陛下所考禹貢導河不言所自,非臣等所及。」



    詔五岳、四瀆所在長吏祈雪。



    賜彰武軍【二三】留後承選芳林園宅地一區,官為營造。  賜涇原、秦鳳路經略使張詵、王廣淵各銀絹五百,以收復河、岷應副軍須有勞故也。



    上批:「武成王廟自乾德二年用唐故事建於都南,以郭子儀升殿,復以李晟補其闕。詳開元十九年創廟之始,李靖、李勣已與圖象。昨以堂廡頹廢,命官修完,今已工畢,其令禮官議先朝功臣勳烈著於簡策,可配祀典者,以名聞。」後不果行。



    丙申,知桂州沈起言,已遣兵防拓蠻賊,慮辰州討賊將卒不分有無惡罪,一例殺戮,乞下章惇約束,從之。



    上批:「聞河州修城禁軍、弓箭手、廂兵,自興工五十餘日,緣身衣裝漬裂始盡,雖日得雇錢,而募人助役,尤為勞費。可量與支賜,禁軍人給絹一匹,弓箭手、廂兵人給錢千,仍候分屯日給之。」



    賜江南東路常平米七萬石,賑濟災疫。



    詔都水監、司農寺、提舉在京諸司庫務,自今並許直牒閤門上殿。



    沈起言:「交趾劉紀欲歸明,不納,必恐如儂智高。」上問執政交趾事,僉以為未可許劉紀【二四】,許劉紀,交趾必爭。王安石曰:「聞溫杲已來,乞候溫杲到,商量取旨。」上曰:「交趾可了,但恐沈起了不得。」安石曰:「起自以為易了,然兵事至難,誠恐起未易了。」馮京曰:「交趾安能一心,但恐其人相與之固,不如羌人爾。」安石曰:「交趾所任,乃多是閩人,必其土人無足倚仗故也。」二十七日事。  丁酉,權三司使薛向請止絕秦鳳路轉運使蔡延慶置場減價出賣鹽鈔,從之。先是,延慶言:「熙州築城寨一役方興,屯戍甚觽,洮、岷大兵,費用日廣。臣已權一時之急,以東南鹽鈔依市價募商人入中見錢,雖所賣價稍虧元數,而為利甚厚。」至是,向言:「始有旨以陝西解鹽歲入不過三百萬緡,分於兩路州郡,秦鳳歲當一百七十一萬緡。今秦鳳未滿歲,而入中錢已四百六十餘萬緡,溢兩路之額【二五】,而延慶更欲權宜損價,非獨輕動舊法,兼已溢定額,為害不細。」故詔止絕。



    熙河路經略司言:「收復河、岷、洮等州,逐處蕃部各懷震怖,當職官吏因此往往擅發蕃部及雇牛驢負載官物,乞誡約之。」詔:「熙河路諸州城寨官司,應當差牛驢負載官物,並礏於經略司,如緩急邊寇,聽一面差發,仍以正兵兼蕃兵。其擅差及科配者,並從違制論,提舉官不覺察,奏裁。仍許人告,厚賞之。」



    上批:「熙河一路,自用兵以來,誅斬萬計,遺骸暴野,遊魂無依。朝廷子視四海,所宜哀矜。可遣勾當御藥院李舜舉往收瘞弔祭之,仍設水陸齋,為死者營福焉。」舊紀書遣內侍掩熙河暴骸,新紀但書詔,不書遣內侍。



    詔施州蠻聽以金銀平估實直,質官糧米;如七年不贖,即變易之。初,施州蠻因災傷,以金銀倍估直,質米于官,官司不能禁。至是,姑令估實直以易之。



    詔中書:自今命官過犯及編配人所犯情理,分輕、重、次輕、次重四等刑名,著為定例。



    戊戌,于闐貢方物。兩紀並係之年末。



    詔通判河州、太常博士李山甫送審官東院,與監當。坐篃與執政書,飾言邊事蔽覆,河州官兵違節制殺降故也。  畫天下州府軍監縣鎮圖所上十八路圖一及副二十卷。上言:「四夷但訓練兵精,不常屯守,有警乃應,今中國反不如。」王安石曰:「比來中國誠不如四夷,今四夷又不如古中國。若盡什伍其人,使隨處有以待敵,乃古中國之法也。」



    太子中允、館閣校勘黃履權監察御史裏行。



    是月,廢梅州入程鄉縣,隸潮州【二六】;省熙州馬鱲寨。新紀於此月末書占城降於交趾,舊紀無之,今不取。



    詔都大提舉大名府界金隄范子淵等開修直河。此據會要七年六月所載增入,其詳具七年六月末。六年六月十七日、十一月八日,七年二月五日、十二月十一日,並當參考。汴河隄岸司言:「汴水添漲,其京西四斗門分減不退,以致開決隄岸。今近京除孔固斗門減水,下入黃河,雖有孫賈斗門減水入廣濟河,然下尾窄狹,不盡吞伏。乞萬勝鎮舊減水河、汴河北岸修立斗門,開淘舊河,創開生河一道,下合入刁馬河,役夫一萬三千六百四十三人,一月畢工。」從之。此據河渠志六年十月事,今附月末。



    注  釋  【一】乃至令衙前自雇人送綱「至」原作「自」,據閣本改。



    【二】則繪天地風雲龍虎鳥蛇「則」,宋史卷一九五兵志、通考卷一五七兵考、玉海卷一四三兵制作「別」。



    【三】龍虎則狀其猛厲「龍」原作「熊」,據閣本及上引宋史改。  【四】若陛下要支與「陛」原作「臣」,據閣本改。



    【五】以章惇言真說諭蠻人有勞「諭」原作「論」,據閣本改。



    【六】提點內弓箭軍器等庫「軍」字原脫。據宋會要職官二二之一,衛尉寺「儲甲械則歸內弓箭庫、南外庫、軍器五庫」,及同上書職官二二之三「都大提舉內弓箭、軍器等庫所張茂則言轄下四庫」云云,原刊本句顯脫「軍」字,故補。



    【七】泗州「州」原作「洲」,據閣本及宋史卷八八地理志、九域志卷五改。



    【八】九月二十一日「九」原作「八」。按:熙寧六年九月辛丑朔,辛亥為十一日,丁巳為十七日,據下文「丁巳,賜武舉進士文煥及第」云云,及李燾注「十一日御試」,此處「八」顯為「九」之誤,宋史全文卷一二正作「九」,據改。



    【九】洮山寨據宋史卷八七地理志與九域志卷三,岷州無「洮山寨」而有「滔山監」;又據本書卷二四三熙寧六年三月丁卯條,當年二月,熙河路通遠軍西路蕃漢都巡檢、文思副使劉惟吉曾領兵策應滔山等寨,與此處記事合,疑「洮山」為滔山之誤,音近而訛。



    【一○】詔送京西北路差官劾之「劾」原作「勘」,據閣本、活字本改。



    【一一】戊戌本月辛巳朔,無戊戌日,此處日干有誤。



    【一二】作鄧艾遺跡不可得「作」,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三水利作「修」。  【一三】乃先王之所甚貴「王」原作「主」,據閣本、活字本改。



    【一四】王韶「韶」原作「詔」,據閣本、活字本改。下同。



    【一五】鹽井川初平即築城「川初平」原作「平川初」,據本書卷二四二熙寧六年六月乙未上批,「熙河路總管高遵裕見領漢、蕃軍于鹽井川築城寨」及上文「以鹽井川所築城為鹽川寨」云云,此處舛誤,故改。



    【一六】又論邊將「論」原作「諭」,據閣本、活字本改。



    【一七】付轉運司以賑饑民「付」字原脫,據閣本補。



    【一八】秀州「州」原作「水」,據閣本、活字本及宋史卷八八地理志改。



    【一九】與官為市「官」字原脫,據宋史卷一八二食貨志補。  【二○】自三醦至十醦為一甲「甲」原作「田」,據同上書改。



    【二一】安鄉城置蕃落各一指揮「置」字原脫,據閣本補。



    【二二】令議團結「令」原作「今」,據閣本、活字本改。



    【二三】彰武軍「彰」原作「章」,據宋史卷八七地理志、九域志卷三改。  【二四】僉以為未可許劉紀「僉」原作「簽」,據閣本、活字本改。



    【二五】溢兩路之額「兩」原作「西」,據閣本及上文改。



    【二六】潮州原作「湖州」,據九域志卷九、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七州縣廢復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