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百四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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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四十九 (第1/3页)
起訖時間 起神宗熙寧七年正月盡其月
卷 名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百四十九
帝 號 宋神宗
年 號 熙寧七年(甲寅,1074)
全 文 春正月己亥朔,不受朝。 詔諸州自來不造酒處,許以公使錢造,每百貫造十石,額外造者以違制論。見會要七年正月一日。
頒諸班直禁軍名額。會要具載名額資次,或並附此。
癸卯,定教閱諸軍,其創教戰法,委主將度地之形,隨宜施行。 甲辰,將作監主簿、書寫熙河路經略司機宜文字王夏為大理寺丞,賜緋章服。夏管押蕃部都首領瞎□叱等及齎賀表至闕,上特引對,故有是命。 乙巳,詔諸路應災傷至甚州軍合發春夫,委轉運司相度減免以聞。
丁未,司農寺言,諸路義勇、保甲,令逐州管勾常平官兼管勾點檢,從之。
詔知忻州蕭士元、祕書丞呂大忠與北界差來人議定岢嵐軍地界。上批:「北使耶律洞在館屢生事,可令曾孝□等具析移文誡敕之。」於是備錄館伴所文字下雄州移牒涿州。蕭士元六年二月一日罰銅,時任太原代州都監。耶律洞乃賀正旦使,去年十二月,實錄三本並脫此段,已追書訖。 庚戌,永興、秦鳳路察訪李承之言:「中書下楊蟠奏,諸縣並無百姓經察訪司陳訴用稅敷錢不等。臣初入境,見百姓經提點刑獄司陳狀者千八百餘人,即申司農寺。近再過華州,又有鄭縣百姓七百餘人赴本司陳訴,皆蟠詐妄不實。」詔永興軍路安撫司關送推勘院。蟠初以同管勾陝西制置解鹽兼常平等事,擢永興軍等路轉運判官。五年十一月蟠權運判。承之出使,即按蟠不法,詔罷蟠轉運判官,令安撫司鞫其事。蟠數自辨,王安石又主之,竟免它責。蟠被按及罷,不得其詳。承之本傳云:蟠倚勢不法。所謂勢,則指安石也。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錄,安石云:昨楊蟠不待劾而罷。則其罷運判當在六年冬,今附見。朱史削去此段,簽貼云:只關送制院【一】,別無施行。蓋蟠卒免重責耳,當考日錄。六年九月初五日、二十三日,十一月初一日、初七日,十二月初九日、二十二日,七年正月二十八日,二月九日,凡八處,日錄皆有楊蟠事。
判軍器監呂惠卿等上裁定中外所獻槍刀樣,詔送殿前、馬步軍司定奪,又上編成弓式。初,在京及諸路造軍器多雜惡,河北尤甚。至是,所製兵械皆精利,其後遂詔齎新造軍器付諸路作院為式,遣官分諭之。
已而惠卿言:「朝廷必以武人習用器械,故謀及殿前、馬步軍司,然臣體問得逐司每準朝旨送下定奪事件,只是取責軍校文狀聞奏,非獨務持舊說不肯改更,又其知慮未必能知作器之意。故凡外人所陳非己出者,少肯言是,朝廷亦未嘗考其說之當否,遂從而寢。荀卿以為工精於器,而不可以為工師。有人也不能此技,可使治其官,惟精於道者為然。今陛下置監以除戎器,不屬之介冑之武夫,斧斤之巧匠,而使臣等領其事,則豈以臣嘗能此技而使之乎?殆將以其薄燭道理,而可使治其官者也。而臣辭不獲命,遂受其職,苟或自度不足以畢事,則亦豈敢。故其器械必盡觀中外之所藏,其法度必盡考古今之所說,其制作必究良匠之所編,其施用必問邊臣之所以試,而臣之愚慮亦以為可,然後上聞。而朝廷乃下此屬議之,如聞前所定弓箭等,習用故態,亦只聚集軍校、曹司,其執舊說,未知實否。今軍器式樣又從本監齎送往逐司定奪,則是使臣等營之,而其是否乃取決於此屬也,非獨謀及之而已。臣以從官預典監事,於陛下則為論思謀畫之臣,朝廷一日有四方之事,若幸得使令於前,當使此屬奔走以聽事。今乃以其悉心并智之所為,而使之議可否,於今日之間,臣固不敢自愛,深恐武夫健卒輩有以窺朝廷之心膂,其智慮乃決於我也。以理言之,竊恐為倒。蓋此屬既多出於行伍,則其底裏淺深,其下之所熟知也。而臣等雖不肖,然上託陛下名器寵任之,故猶宜見懾。今又使有以窺之,則不特於朝廷之體為輕,而非所以崇堂陛之勢。而陛下經營四方,又未能舍文臣而用此屬,則其名分之實豈可無素?雖政事之臣不慮及此,而陛下豈不自愛國體也?臣以朝廷已行之命,不敢言改,乞從本監奏,乞就一司同議。」上由是遣管軍郝質赴監定奪,皆以為便而施行焉。此據惠卿家傳增入。九年四月二日當考。五月十七日衛端之得罪,惠卿家傳乃以遣郝質詣監【二】在端之得罪後,當考。 詔諸軍十將以下至長行,遇有功及呈試武藝當轉資不願轉者,每一資,有功人賜絹十五疋,呈試人十疋。
辛亥,賞收復洮、岷等州功,西京左藏庫使桑湜等八人各遷三資,蕃官李藺□訥支、溫王等十一人各遷兩資,蕃僧馬遵九人給奉職至指揮使俸,餘補下班殿侍至承局,及減年磨勘、支賜各有差。既而湜獨辭所遷官,曰:「羌人畏國威靈,不戰而降,臣何功而遷官?」執政曰:「觽人皆受,獨君不受,何也?」湜對曰:「觽人皆受,必有功也,湜自知無功,故不受。」卒辭之,時人重其知恥。湜,懌子也。司馬記聞云:王韶開熙河,諸將皆遷官,皇城使、知原州桑湜獨不受。今附其事於此。湜知原州及為皇城使,未見除用月日,當考。 司農寺請下廣西安撫司依涇原等五路置常平倉,從之。
詔:「兩浙察訪、轉運、提點刑獄、提舉司同相度,第五等戶所出役錢至少,今若減放,以□剩錢補充,如支用得足,即盡蠲之【三】。其以家產或以稅錢均出而不分等處,即截自若干貫百以下放免以聞。」舒亶傳觽輕易舉,當考。已附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四年四月二日、五月十六日,又十月九日。去年十二月陳樞云云【四】,當考。
乙卯,皇第三子俊為彰信軍節度使、永國公。
丙辰,龍圖閣直學士、同提舉在京諸司庫務、兼同判太常寺張燾知河中府,尋改鄧州。當是緣劉季孫去年三月辛酉所言。 詔自今諸州具屬縣旬申雨雪尺寸上提點刑獄司,本司類聚上司農寺類聚月奏,有稽違者糾之。先是,雨雪狀諸州徑奏,朝廷以為繁,故改法令司農寺編排繳進,而司農亦以為疲於省覽,又從其請而降是詔。 河東經略、都轉運司言,同相度乞罷創置□堡,其寧星、和市依舊開通,從之。
丁巳,詔河北西路兩地供輸戶舊有弓箭社、強壯、義勇之類並存留外,更不編排保甲。去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又詔荊湖路察訪章惇具建懿州四至地里、所管戶口、置官屯兵次第以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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