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百五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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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人不勝其怨。布遂攜繼宗見安石,具言曲折,安石責繼宗曰:「事誠如此,何故未嘗以告安石?」繼宗曰:「提舉日在相公左右,何敢及此。」提舉,謂嘉問也。安石默然。布謂安石曰:「布翌日當對,欲悉以此白上。」安石諾之。



    辛酉,布對于崇政殿,具奏所聞于繼宗者【四九】,曰:「嘉問等務多收息以干賞,凡商旅所有,必賣於市易,或市肆所無【五○】,必買于市易。而本務率皆賤買貴賣,重入輕出,廣收贏餘,誠如繼宗所言,則是挾官府而為兼并之事也。」上覽之矍然,喜見於色,問布曰:「王安石知否?」又問:「安石以為如何?」布皆對以實,且言:「事未經覆案,未見虛實。」上曰:「朕久已聞之,雖未經覆案,思過半矣。」諭布姑留劄子於榻後。布又言:「所召問行人,往往涕咽,陛下以久旱焦勞,誠垂意於此,足以致雨。」上曰:「必欲考見實狀,非卿莫可。」布曰:「臣雖罷軟,不敢不盡力。」上曰:「如此,則卻取劄子付中書。」



    布始得對,方待次,安石先奏事,上謂安石曰:「曾布言市易不便,知否?」安石曰:「知之。」上曰:「布言如何?」安石曰:「布今上殿,必自言。」遂留身白上:「市易事,臣每日考察,恐不致如言者,陛下但勿倉卒,容臣一一推究,陛下更加覆驗,自見曲直。若陛下為觽毀所搖,臨事倉卒,即上下協力,承望為欺,恐致忠良受枉。」上曰:「布言此,何故?」安石曰:「布與嘉問不相足,爭互牒事亦可見。」上曰:「布或緣與卿素親厚,故如此。」安石曰:「臣不敢逆料人情,但依實考驗事情,要見曲直而已。」因言:「備位久無補時事,不能令風俗忠厚,幸陛下早改命,臣久如此,必負陛下寄託。」布所言既送中書,是夜上批問安石:「恐嘉問實欺罔,非布私忿移怒【五一】。」安石具奏,明其不然。於是有詔令布與呂惠卿同根究市易務不便事,詣實以聞。大抵安石意主嘉問,不以布所言為是,故使惠卿居其間也。



    他日,安石又言:「鄉者開封、祥符兩縣人三日擁門,求請常平錢不得,而朝廷之上方爭論抑配不已,陛下亦疑其事,乃即位之初也。今陛下即位已久,言市易事乃復如此,足以觀風俗之如故也。」



    刑部員外郎、集賢校理竇卞,太子中允、集賢校理兼史館檢討沈括,並同修起居注。



    癸亥,遼使蕭禧辭於崇政殿,上面諭:「蔚、應、朔三州地界,俟修職官與北朝職官就地頭檢視定奪。雄州外羅城,乃嘉祐七年因舊修葺,元計六十餘萬工,至今已十三年,纔修五萬餘工,即非創築城隍,有違誓書,又非近年事也。北朝既不欲如此,今示敦和好,更不令接續增修。白溝館驛亦俟差人檢視,如有創蓋樓子箭窗等,並令拆去,創屯兵級並令抽回。朝廷自來約束邊臣不令生事【五二】,如昨來趙用擅入,全屬北朝地分,雄州職官十餘人並已停降。今來郭庠侵入,全屬南界地分,兼先放箭射傷巡人,理須應敵。況北朝近差巡馬,已是創生事端。其郭庠事并其餘細故,並循常例,別無違越,無可施行。」禧奉詔而退。



    投以報書曰:「辱迂使指,來貺函封,歷陳二國之和,有若一家之義。固知鄰寶,深執信符,獨論邊鄙之臣,嘗越封陲之守【五三】,欲令移徙以復舊常。竊惟兩朝撫有萬宇【五四】,豈重尺土之利,而輕累世之驩。況經界之間,勢形可指,方州之內,圖籍具存,當遣官司,各加覆視。倘事由夙昔,固難徇從,或誠有侵踰,何□改正。而又每戒疆吏,令遵誓言,所諭創生之事端,亦皆境候之細故。已令還使具達本國【五五】,緬料英聰,洞垂照悉。」翰林學士呂惠卿之辭也。呂惠卿撰國書,此據密院時政記,惠卿集載此國書,「具達本國」下有「自今以還,凡此之類,只委守臣之移檄,免煩使節之交馳。庶邦好之不渝,亦民疑之交釋」六句,與此不同。當是密院削去,其詳見八年四月五日注。呂惠卿家傳:契丹遣汎使蕭禧要求地界,傲慢無禮,當遣不辭,中書、樞密院議,欲移檄本國施行。惠卿押賜筵,乃上疏曰:「切聞使臣此來,頗甚驁慢,朝廷有意督過之。臣愚謂敵人講和垂七十年,歲賜金帛以數十萬計,雖違首足上下之義,猶得以大事小之權。今陛下聖德光充,神武獨運,西覆洮、隴,南平荊蠻,彼以無事坐受數十萬之賜於中國,則其勢不能不震疊。故因使人輒爭小事,示無所畏而為自安之謀,其狀可見矣。為今之計,莫如一切置而不問,乃所以深制之之術也。何以言之?湯之事葛也,無犧牲則遺之牛羊,無粢盛則使亳觽往為之耕,及其可征也,一舉而葛服。冒頓之平東胡也,求寶馬則與寶馬,求閼氏則與閼氏,東胡愈驕不為備,乃襲而滅之。蓋翕張勝敗之勢,有至于必然者,雖冒頓猶如此也。今朝廷之於北敵,誠不失舊好,不當無事而使之疑,苟有經營鎮撫之心,不當先事而使之知,故臣以為一切置而不問。伏惟陛下恢天地之量,法成湯之智,以朝廷中國之未治為憂,而不以契丹之未服為患,則聖人有不怒,一怒而安天下之民者此也。」上賜手詔曰:「得卿奏論,方今朝廷當遇契丹之宜,悉如卿之言,深符朕意。政臣欲令有司詳數其傲慢之狀,移檄敵中戒敕之,已令寢之矣。」後數日對,上曰:「前日文彥博等堅欲檄契丹責其使者,朝廷方多事,豈宜如此,得卿來奏,助朕多矣。」此據惠卿家傳增入,當考。彥博此時不預政事,答詔所問,又在八年四月,家傳云云,必誤。



    甲子,兵部郎中、天章閣待制韓縝假龍圖閣直學士、給事中,為回謝遼國使。



    遣檢正中書戶房公事張諤減定在京諸門稅額。司馬光記聞云:鄭俠言,新制使選人監京城門【五六】,民所賚物,無細大皆征之。使貧民愁怨。此事當考。去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詔,合參照。



    上批:「聞都下米麥踴貴,可令司農寺發京倉常平麥【五七】,不計元糴價,比在市見賣之直量減錢出糶。」時米價斗錢百五十,已詔司農寺以常平米三十二萬斛、三司米百九十萬斛,平其價至斗百錢,至是又減十錢,益置官場出糶【五八】,民甚便之。



    乙丑,詔中書曰:「朕涉道日淺,晻于致治,政失厥中【五九】,以干陰陽之和。乃自冬迄今,旱暵為虐,四海之內,被災者廣。間詔有司,損常膳,避正殿,冀以塞責消變,歷月滋久【六○】,未蒙休應。嗷嗷下民,大命近止,中夜以興,震悸靡寧,永惟其咎,未知攸出。意者朕之聽納不得於理歟?獄訟非其情歟?賦斂失其節歟?忠謀讜言鬱於上聞,而阿諛壅蔽以成其私者觽歟?何嘉氣之久不效也?應中外文武臣僚,並許實封言朝政闕失,朕將親覽,考求其當,以輔政理。三事大夫,其務悉心交儆,成朕志焉。」翰林學士承旨韓維之辭也。



    先是,維對延和殿,上曰:「久不雨,朕夙夜焦勞,奈何?」維曰:「陛下憂閔旱災,損膳避殿,此乃舉行故事,恐不足以應天變。書曰:『惟先格王正厥事。』願陛下痛自責己,下詔廣求直言,以開壅蔽;大發恩令,有所蠲放,以和人情【六一】。」後數日又言:「近日畿內諸縣,督索青苗錢甚急【六二】,往往鞭撻取足,至伐桑為薪以易錢貨【六三】,旱災之際,重罹此苦。夫動甲兵,危士民,匱財用於荒夷之地,朝廷處之不疑【六四】,行之甚銳;至於蠲除租稅,□裕逋負以救愁苦之良民,則遲遲而不肯發。望陛下自奮英斷行之,過而養人【六五】,猶愈於過而殺人也【六六】。」復請對面論,上感悟,即命維草詔。詔出,人情大悅。維本傳云:詔出,人情大悅,是日乃雨。然實錄不載是日雨,恐本傳或有潤飾,今不取。本傳又云【六七】,有旨根究市易、免行利害,權住方田,編排保甲,罷議東、西川市易。按此詔未出,維已同孫永根究免行利害矣。權住方田、保甲等,見四月二日,特不當就此并書。會要三月六日有詔求直言,而實錄無此【六八】,二十八日乃有此詔【六九】。一月不應兩詔,或會要誤也。



    知制誥王益柔言:「試將作監主簿麻皓年嘗注孫、□二書及唐李靖對問,頗得古人意旨,兼自撰臨機兵法,甚精當。欲望許進所注書,或可採錄,乞加試用。」從之。李靖兵法世無全書,略見於通典,今對問出於阮逸家,或云逸因杜氏益之也。



    詔諸路安撫使司,許差機宜官【七○】出入提舉訓練義勇、保甲。



    上批:「比來流民往京西者,經過京師,恐無資糧,或致餓殍,可相度賑濟。」中書言:「民既失業流移,道過京師,苟給以糧食,遠近相傳,來者不已,則難以周給,而近畿又未有興工用觽之役以募之。臣等以為莫若詔流民所往州郡,募其少壯者充役,疾病老幼者則計口給食。」遂詔京西路監司官分定州軍速檢計,隨處當興大小工役,募流民給錢糧興修。



    又詔:「河北、河東、京東西【七一】、荊湖、淮南、江南、福建、兩浙、永興、秦鳳、梓州路災傷州軍,賊盜罪至死者減死決配發募;贓及二千以上刺配廣南牢城,不滿二千刺配千里外牢城;強□不殺傷人,元謀及下手人各依法【七二】,餘刺配廣南牢城。非闕食饑民,自依常法。令諸路轉運司體量轄下災傷州軍,因闕食而為盜者,依暣斷遣,毋得下司,候豐熟日繳納中書。」



    斬內殿直行王進、康得於班門。本班長行長隨【七三】告其給假逃背為盜,鞠之得實也。以隨為右侍禁。



    王韶言:「是月甲寅,走馬承受公事張佑齎暣字黃旗付本司,告諭熙河將士:『如能協力一心,用命破賊,廣有斬獲,當比收復河州,倍加酬賞。』士皆感奮,軍聲大振。」李憲傳云:河州見急,憲趣馳至軍【七四】。晨起帳中,張暣字黃旗告吏士曰:「此旗,上所賜也,視此以戰,帝實臨之。」士爭奮用命。按王韶所言,乃張佑齎至,不知與憲所張,為一為二。  曾布既受詔同呂惠卿根究市易事,或為布言:「中書每以不便事詰嘉問,嘉問未嘗不巧為蔽欺,至於案牘往往藏匿改易,如不懲革此弊,雖根究無以見其實。」布又聞嘉問已呼胥吏持案牘還私家隱藏更改,遂奏乞出牓以厚賞募告者。明日,二十六日。上批:「依奏付三司施行。」布即牓嘉問所居。又明日,二十七日。惠卿至三司,召魏繼宗及行人問狀【七五】,無一有異辭者。惠卿退,以繼宗還官舍,詰布所以辟繼宗為指使緣由,再三誘脅繼宗,令誣布以增加所言。繼宗不從,反具以告布。惠卿又遣弟溫卿密造王安石言張牓事,且曰:「行人辭如一,不可不急治繼宗,若繼宗對語小差,則事必可變。」而嘉問訴於安石尤切,安石欲夜收張榜,左右白以有御寶批,乃止。



    是日,二十八日。惠卿以急速公事求獨對,布亦具繼宗所告曲折以聞,并言:「惠卿所見不同,不可共事,乞別選官根究。」未報,而中書建白,三司承內降當申中書覆奏取旨,乃擅出榜欲按治。詔官吏特釋罪,其元批依奏指揮更不施行,榜仍繳納中書。布論三司奏請御批,例不覆奏,且三司嘗申知中書,慮無罪可放。尋有詔如布請,惠卿等愈側目矣。



    注  釋  【一】知虔州都官員外郎劉彞「虔」原作「處」,據下文及宋史卷三三四本傳改。  【二】孫構「構」原作「桷」,據宋史卷三三一本傳改。  【三】上又憂熙河城寨氣勢未相接「勢」原作「道」,據閣本改。



    【四】申提舉司體量詣實「詣」原作「指」,據閣本改。



    【五】多寡之數「寡」原作「募」,據閣本、活字本及宋會要食貨六五之一四、六六之三七改。



    【六】館閣校勘「館閣」原作「閣門」,據閣本改。



    【七】履因求對「履」原作「上」,據閣本改。



    【八】二月原作「三月」,據閣本、活字本及本書卷二五○熙寧七年二月辛卯條李燾注改。



    【九】三邊借職王尹按:宋低級武官有三班借職而無「三邊借職」,疑此處「邊」為「班」之誤。



    【一○】濬川杷「杷」原作「把」,據閣本、活字本及宋史卷九二河渠志、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七濬汴河改。  【一一】閉塞魚肋河「閉」原作「開」,據閣本及本書卷二四八熙寧六年十一月丁未李燾注改。  【一二】若不輟工「不」原作「下」,據閣本及宋史卷九二河渠志改。  【一三】要見本後如何具奏閣本「後」下有「來」字,於義較長。  【一四】大使臣原作「大臣使」,據閣本乙正。



    【一五】復增兩浙預買紬絹十二萬「復」字原脫,據編年綱目卷一九及文義補。



    【一六】劾罪以聞「劾」原作「效」,據閣本、活字本改。



    【一七】須考問從前差役賣屋納役錢孰多孰少長編紀事本末卷七○役法「屋」下有「賠填者與今賣屋」七字。疑是。



    【一八】賒糶糯米「糶」,疑為「糴」字之誤。



    【一九】其言提湯缾亦令出錢必有人「其」原作「且」,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二市易務改。  【二○】若每每忤聖意原脫一「每」字,據閣本及同上書補。



    【二一】不知臣欲以此何為「此」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二二】凡近臣有夙望者「夙」原作「風」,據東軒錄卷一○改。  【二三】張粹明罷司農同上書「農」下有「也」字。按此句與上句「曾子宣罷司農也,呂吉甫代之」為並列句,疑脫「也」字。



    【二四】則納丞簿言「則」,同上書作「盡」;「簿」原作「薄」,據閣本及同上書改。



    【二五】蘇□司馬光紀聞卷一六同。按本書卷二一五熙寧三年九月乙未條李燾注引司馬光日記作「蘇袞」。下同。



    【二六】張鍔本卷甲子條作「張諤」。  【二七】看詳邊儲「看」原作「考」,據閣本、活字本改。



    【二八】共思於悠永「共」原作「若」,據閣本及宋會要蕃夷二之二二、治蹟統類卷一六神宗朝議契丹地界、契丹國志卷二○改。



    【二九】事如聞於違越「聞」原作「間」,據同上三書改。



    【三○】理惟至於敷陳「惟」,同上三書作「蕒」。



    【三一】盡合拆移「拆」原作「折」,據上引宋會要及治蹟統類改。



    【三二】疆埸「埸」原作「場」,據閣本及上引宋會要及契丹國志卷二○改。  【三三】禧書未拆「拆」原作「折」,據閣本、活字本改。下同。



    【三四】日錄原作「目錄」,據閣本改。  【三五】龍川略志「略」原作「別」。按下文「禧初至時,上既面諭之矣」兩句,乃龍川略志卷四契丹來議和親中語,故據改。



    【三六】轉運使「使」原作「司」,據閣本、活字本改。



    【三七】前御史盛陶亦言「言」原作「然」,據閣本、活字本改。



    【三八】今官收利薄「今」原作「令」,據閣本改。



    【三九】不知可信否「否」字原脫,據閣本及文義補。  【四○】縣官為給則三司經費無窮宋史卷三五五呂嘉問傳,「給」下有「事」字,「無窮」作「有限」。  【四一】已少二千八百餘貫「貫」字原脫,據閣本補。



    【四二】承例行下時估據下文「自免行後來買賣造作,不得下行看估」句,疑此處「行下」二字為倒文。  【四三】呂嘉問「呂」原作「召」,據閣本改。



    【四四】歲鑄錢三萬五十緡「十」,閣本作「千」。  【四五】在樞府考核文據「樞」下原衍「密」字,據邵氏聞見前錄卷四、治蹟統類卷一六神宗朝議契丹地界刪。又同上二書,「核」作「校」。



    【四六】且雁門者古名限塞「者」字與「限」字原脫,據同上二書補。



    【四七】陛下既以臣言為不然「不」字原脫,據同上二書補。



    【四八】補節級人員「節級」二字原脫,據宋史卷一九○兵志,宋會要兵四之七、食貨二之四補。



    【四九】具奏所聞于繼宗者「具」原作「且」,據閣本及治蹟統類卷二二熙寧元祐議論市易、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二市易務改。



    【五○】或市肆所無「市」上原衍「非」字,據宋史卷一八六食貨志、宋會要食貨三七之一九刪。



    【五一】非布私忿移怒「私」原作「沿」,據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二市易務改。



    【五二】朝廷自來約束邊臣不令生事「自」原作「己」,據宋會要蕃夷二之二三、治蹟統類卷一六神宗朝議契丹地界改。又「朝廷」上宋會要有「郭庠事」三字。



    【五三】嘗越封陲之守「陲」原作「郵」,據閣本及宋會要蕃夷二之二三、契丹國志卷二○改。



    【五四】竊惟兩朝撫有萬宇「宇」原作「守」,據閣本及宋大詔令二三一答契丹國書、宋會要蕃夷二之二一、治蹟統類卷一六神宗朝議契丹地界及上引契丹國志改。  【五五】具達本國「國」,閣本及上引宋會要、宋大詔令、契丹國志作「因」。



    【五六】監京城門「京」原作「禁」,據閣本及涑水紀聞卷一六、長編紀事本末卷六○王安石事跡改。



    【五七】可令司農寺發京倉常平麥「京」原作「寄」,據治蹟統類卷一二神宗聖政改。「麥」,閣本及上引涑水紀聞、宋史全文卷一二均作「米」。



    【五八】益置官場出糶「益置」原作「並至」,據閣本及上引治蹟統類改。



    【五九】政失厥中「政」原作「致」,據閣本及宋大詔令卷一五四政事、宋會要帝系九之一六、長編紀事本末卷六○王安石事跡改。



    【六○】歷月滋久「月」,上引宋大詔令、宋會要作「日」,疑是。



    【六一】有所蠲放以和人情「所」字原脫,據宋史全文卷一二、長編紀事本末卷八一聖德補。



    【六二】督索青苗錢甚急「錢」原作「者」,據宋史卷三一五韓維傳改。



    【六三】以易錢貨「貨」原作「貸」,據閣本及同上書改。



    【六四】朝廷處之不疑「處」原作「慮」,據同上書及編年綱目卷一九改。  【六五】過而養人「而」,宋史卷三一五韓維傳及上引編年綱目作「於」。  【六六】猶愈於過而殺人也同上二書作「猶愈過於殺人也」。  【六七】本傳又云「又」原作「反」,據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六○王安石事跡下改。



    【六八】而實錄無此「無」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六九】乃有此詔「乃」原作「又」,據上引長編紀事本末及文義改。  【七○】機宜官「官」字原脫,據閣本補。



    【七一】京東西閣本作「京西」。



    【七二】元謀及下手人各依法「法」原作「發」,據閣本、活字本改。  【七三】長隨閣本作「傅隨」。



    【七四】憲趣馳至軍「馳」原作「治」,據閣本及宋史卷四六七李憲傳改。



    【七五】召魏繼宗及行人問狀「召」字原脫,據閣本及宋史卷三五五呂嘉問傳、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二市易務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