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百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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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上降此詔申明之【五五】」,朱史削去呂惠卿「慮中外」以下三十餘字,卻先書上以朝廷所降法令,官吏推行,多失其意,乃下詔申明之。簽貼云,係黃庭堅手筆,並無底本照據;并起居注、時政記元不如此,故削去。時政記、起居注亦何嘗能說事意,朱史私為惠卿諱耳,今復存之。 上批:「聞府界諸縣民闕食,令提點司官體量具賑濟以聞。」
又批:「聞廣州市舶司頓虧歲課二十萬緡,或稱緣市易司之故,致舶客不至,未知虛實,可體量推究以聞。」
庚寅,交趾郡王乾德表言:「去冬十月南界定蕃寨申占城國王領兵三千餘人及王妻子乘舟來降,今年正月已至本道稽顙克伏。」詔答之。新紀於六年十月遂書是月占城降于交趾,誤也,今不取。
鄜延路經略司言,罷肅戎軍至鄜州十八鋪守火□□稅戶九十人,即有邊事,差弓箭手。從之。
上批:「見根究市易司事,可催促結絕。」呂惠卿言:「近與曾布同根究市易事,其間雖有異同,亦已見利害大情,乃有無違法,臣蒙恩命見辭免難同根究,乞令中書盡取公案,以異同情節逐一比對進呈。」詔應根究文字,盡納中書。後兩日,布對延和殿,條析前後所陳,并比較治平二年、熙寧六年收支錢物數物進呈,上以歲費浸廣為憂,令布送中書。惠卿由是益不喜。
太子中允、崇政殿說書、兼國子監同修撰經義王雱為右正言、天章閣待制、兼侍講。雱以疾不能朝。
又詔特給俸免朝謝,許從安石之江寧,仍修撰經義。
又詔王安石依舊提舉詳定國子監修撰經義,參知政事呂惠卿同提舉。
又詔司農寺下諸路當職官勸諭蓄米之家,賒借糶與貧民,毋輒增價,及差官檢括監糶,委轉運提點刑獄司覺察之。
辛卯,賜瀘州軍前效用黔州弩手號「忠勝義軍」。人賜錢三千,有功者別議賞。淯井蠻寇邊,此軍出力死戰。蠻隔溪語曰:「相與無怨,何致力也?」義軍罵曰:「朝廷遣我擊賊,不知其他。」以藥箭射賊,當之者立死。賊惡之曰:「此黔州弩手箭也。」
西京左藏庫副使李浩為供備庫使、知沅州,餘轉資減磨勘年有差。錄討蕩竹灘狤狑蠻之功也。浩初為廣西路兵馬都監,因召對,問橫山事,改麟府路【五六】勾當公事,未行,會章惇察訪荊湖,薦為辰州準備差使。懿、洽既定,浩功為多,故有是命。尋又遷西京作坊副使。浩傳云:七年為太原府路兵馬都監,以南江功遷西京作坊副使,仍知沅州。浩力辭,復為太原府路都監,章惇又論浩功,擢引進副使,熙河鈐轄。
壬辰,中書奏事已,上論及免行利害,且曰:「今日之法,但當使百姓出錢輕如往日,便是良法。至如減定公使錢,人猶有以為言者,此實除去牙前陪費深弊。且天下貢奉之物所以奉一人者,朕悉已罷,人臣亦當體朕此意,以愛惜百姓為心。」馮京曰:「朝廷立法本意,出於愛民。然措置之間,或有未盡,陛下但當開廣聰明,盡天下之議,便者行之,有不便者,不吝改作,則天下受賜矣。」 詔中書自熙寧以來創立改更法度,令具本末,編類進入。五月二十一日,樞密院亦就中書編類。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范鏜、練亨甫修熙寧政錄,當即編類此也。 又詔司農寺罷賒糶粳米,令三司盡數轉輸河北路常平司,以備賑濟。 檢正中書刑房公事沈括言:「察訪浙東溫、台等州,自熙寧四年以後,監司未嘗巡歷州縣,事廢弛無人點檢。蓋監司止在浙西乘船往來,文移旁午,指揮不一,州縣莫之適從,遠民無所赴愬,近郡困於將迎。欲乞以浙東、浙西及轉運副使、提點刑獄、提舉官六員,分為兩路:杭、蘇、湖、潤、常、秀、睦七州縣為浙西路【五七】,置轉運、提舉於杭州,提點刑獄於潤州;越、明、婺、溫、台、衢、處七州為浙東路,置轉運、提舉於越州,提點刑獄於溫州。」從之。朱本削去墨本,云:方下本路相度,至九年三月乃詔分路,合併入九年。按七年九月十二日丁未勿復分路詔,則是年四月二十六日癸巳,即從沈括所請矣。朱本考之未詳,遽削去墨本。今依墨本,仍具本月日。然墨本既於此載沈括云云,又於九年五月十一日丙寅重載之,亦誤也。今止於此詳載削去彼書。新本考異,殊不辨詰,但依朱本,蓋疏略耳。
癸巳,新權發遣兩浙路提點刑獄、太子中允俞充檢正中書戶房公事。
前提舉河陰輦運、屯田郎中王珫遷一官,虞部員外郎、勾當京西排岸司文彥璋減磨勘二年。珫等以都水監保明不閉汴口,隄岸無虞也。於是,馮京曰:「昨王庠等以積凌敗隄,各已停替,此不可不賞,臣終以不閉口為未安。每年雖減梢芟一二百萬,然自汴口至泗州,用兵夫數亦不少,若苦寒一夕,凌排大積,如何施工?」呂惠卿曰:「若晚閉早開,似亦為便。」上曰:「子細更與體問,若成,得清汴即為萬世之利。」王庠等停替,在二月六日。
詔判將作監范子奇、向宗儒各陞一任。以三司磨勘本監裁省物料等錢二十九萬緡也。
詔陳州節度推官富蒙與一子郊社齋郎。蒙往蔡州新蔡縣修水田,宿村舍,民家遺火燔死,故錄之。
詔買鹽及鹽倉場【五八】監官、地分巡檢,聽不拘合入遠近奏舉。從江淮發運司請也。其使臣應短使者,仍除重難綱運外,餘並與免短使。
詔開封府界去年災傷殘欠稅物及佃收地租課,並權倚閣。
甲午,河東路同商量地界祕書丞呂大忠言:「伏見北使蕭禧至闕,爭辨地界,聞遣韓縝報聘。乞下樞密院錄前後照據文字,令縝齎至敵庭,庶令北朝稍知本末。」詔:「縝詳大忠所奏,及照驗文字地圖以往,俟至彼面言,自通好以來,本朝遵守舊規,未嘗先起爭端,誠以祖宗誓約,各欲傳之子孫,長無窮已。如白溝館驛,本待兩朝信使往來,隨宜增蓋屋宇,及安牆眼。此乃常事,北朝不欲存留,已令毀拆。雄州舊有關城,歲久頹圮,元檢工料六十餘萬,十餘年來,才役數萬人,又非創築,於誓書無妨,亦已住修。河東界至前後,已經分畫,北朝更欲辨正,不欲相違,已專遣人與北朝差來官商量。然恐北朝所差官不肯依理同議,對執爭占,失兩朝敦守歡好之禮。如蘇直等莊一帶地,前此南北各已遣官定奪標界分白。歲月未久,又欲變移,彼此大國,須存信約,如此展轉,何以準憑?雖委所遣官商量,恐北朝未悉知,須至略陳本末。大意如此,更委縝隨宜應答。」縝至敵庭,不果致,但與押燕蕃相李相熙略相酬對而還【五九】。此段與密院時政記同,六月大忠丁父憂,九月十三日乃見其事。 詔諸城外草市及鎮市內保甲,毋得附入鄉村都保,如共不及一都保者,止令廂虞候、鎮將兼管。從司農寺請也。 梓夔路察訪司言:「瀘州江安、合江縣【六○】深在瘴地,夷漢事多,乞自今知縣並依戎、瀘州通判例酬獎。如無第二任知縣人,候到任三年,與減磨勘三年。」從之。 又言:「遂州青石縣、合州赤水縣主戶各及三千已上,昨並廢為鎮,人不以為便,乞仍舊為縣。」從之。仍令轉運司劾元相度官以聞。 開封府言,乞下三司於新城北面諸門外,更置糶場,定價零細糶與流民。從之,仍令比城中斗減錢五。
詔:「婕妤宋氏,遇同天節賜親屬霞帔三道,自今為例。」
分京東路為東西兩路:以青淄濰萊登密沂徐州、淮陽軍為東路;鄆□齊濮曹濟單州、南京為西路。先是,鄧潤甫等乞分為兩路,財賦金穀並令通融移用。至是,下京東監司相度,如潤甫等所請。新紀繫此事於八年正月丙午,誤也。五年八月己亥已分京西。 乙未,祕書丞、權通判河州鮮于師中為祠部員外郎、集賢校理。錄城守之功也。先是,鬼章使諜紿景思立云:「木征有觽數千在踏白城,將來降,請逆諸河上。」思立信,以為可取,率精騎往襲之。師中知其詐,勸思立無往,思立不聽,遂行。師中即治守具。思立既敗,鬼章遂圍河州,師中卒全其城,故賞之。尋又賜絹三百匹,餘官悉論城守功,減磨勘年有差。朱史五月一日又書:賜知河州鮮于師中絹三百匹,通判李山甫減磨勘三年,餘官減磨勘年有差。師中知河州,實錄不書。按四月七日,已除苗授知河州,不應更以命師中,恐朱史誤也,今不取。思立信間諜,以為木征可取,此據青唐錄。
置南山堡、通會關於河州。
詔三班差使、借差並殿侍【六一】犯罪斷訖取補,授宣劄批,所犯刑名,徒以上仍勒停;犯除名及永不收敘者,即追毀。
丙申,詔:「聞淮南路推行新法,多有背戾,役錢則下戶太重,常平惟務散多,更不出牓召人情願,有用等第敷錢與民,極為不便。令本路監司速體量按治以聞。」
又詔:「近楚州市易務監官違法,聞蔣之奇久已知之,亦嘗有百姓陳訴,而之奇都不案治,宜亦體量以聞。」會之奇丁憂去。丙戌,之奇已奏王景彰,此云不按治,當考。朱史已削去。
密州觀察使、知汝州向傳範卒。
丁酉,李憲言木征出降,輔臣皆賀,詔:「木征及母、妻、子,令王韶、李憲發遣赴闕,走馬承受長孫良臣押引,優厚支錢,令緣路供給。」初,韶還至興平,聞景思立敗,疾馳而西,會兵於熙州。熙州方城守,韶命撤之【六二】。選兵得二萬,謀所向,諸將皆欲趨河州,韶曰:「賊所以圍河州者,恃有外援也。今知救至,必設伏以待我。且彼新勝,氣甚銳,未可與爭鋒,不若出其不意,以攻其所恃。古人所謂批亢擣虛、形格勢禁,則自為解者此也。」乃以兵直趨定羌城。三月丙午,度洮,遣王君萬等先破結河川額勒錦族,以斷通夏國徑路,斬千餘級。韶進兵寧河寨,分遣諸將入南山,破布沁巴勒等族,復斬千餘級。賊知黨援既絕,且恐斷南山歸道、乃拔寨遁去。甲寅,韶遣諸將領兵旁南山焚族帳,斬三百餘級,即日通路至河州。鬼章等餘觽保踏白城西,杓摩雅克【六三】等族,去河州百餘里。四月辛巳,師自河州閭精谷出踏白城西與蕃賊戰,斬千餘級。壬午,進至銀川,破賊堡十餘,燔七千餘帳,斬二千餘級。癸未,分兵北至黃河,西至南山,復斬千餘級。又遣將領兵入踏白城,葬祭陣亡將士。甲申,回軍至河州。乙酉,進築阿納城,前後斬七千餘級,燒二萬帳,獲牛羊八萬餘口。木征率酋長八十餘人,詣軍門降。王韶言:「已遣閤門祗候麻宗道等管押木征赴闕,及遣男厚齎表稱賀。」
思立之覆軍也,賊勢復張,而京師風霾旱災相仍,論者欲乘此棄河湟,上亦為之旰食,數遣中使戒韶駐熙州,持重勿出。且諭高遵裕,令退保臨江。及是告捷,上喜甚,賜手詔褒諭曰:「將在軍,君命有所不受,寧河之行,卿得之矣。」王君萬、苗授、姚兕等傳,並云先攻納木薩勒宗城,不知納木薩勒宗城果安在?實錄與韶本傳並不言,當考。四月七日,除苗授知河州,已附見納木薩勒宗城事。
置岷州穀藏堡。
遼主遣其樞密副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蕭素、樞密直學士梁穎議河東地界于代州境上。新紀於丁酉日書遼人遣樞密副使蕭素議疆事于代州。舊紀無之。
上批:「熙河路自恢復以來,征伐饋餉,人頗勞苦。今木征已降,邊事寧息,宜曲赦本路。」 注 釋 【一】上意猶必欲按治「必」原作「不」,據閣本及宋史卷一八六食貨志、宋會要食貨三七之二○、治蹟統類卷二二熙寧元祐議論市易改。
【二】工匠于諸埽各抽差「各」,宋會要職官五之四五作「指名」。
【三】庶幾早召和氣宋史卷三三鄭俠傳作「冀下召和氣」。 【四】至于芻蕘宋文鑑卷五八鄭俠論新法進流民圖作「其芻蕘負販」。
【五】以規其后同上書作「以贊其上。」
【六】凡百執事「執」原作「職」,據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六○王安石事跡改。又宋史卷三二一鄭俠傳、宋文鑑卷五八鄭俠論新法進流民圖本句作「左右輔弼」。
【七】抑陛下所以駕馭之道未審爾「道」字原脫,據宋文鑑卷五八鄭俠論新法進流民圖補。 【八】遑遑不給之狀為圖而獻「而」原作「百」,據閣本及同上書、編年綱目卷一九、長編紀事本末卷六五鄭俠貶黜改。
【九】澧州原作「禮州」,據閣本、活字本及武經總要前集卷二○改。
【一○】五萬石「萬」原作「百」,據閣本改。
【一一】又言「又」原作「及」,據閣本改。
【一二】祖父母父母妻無子孫依倚者「妻無」二字原倒,據閣本及宋史卷一五神宗紀乙正。
【一三】送魏繼宗于開封府知在閣本「府」下多「令所屬」三字。
【一四】案此處疑有脫篅閣本無此七字。
【一五】今市易之為虐「虐」原作「虛」,據宋史卷一八六食貨志、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二市易務改。
【一六】西蕃首領降「降」字原脫,據治蹟統類卷一六神宗開熙河及上下文補。
【一七】皆即日之深患「患」原作「惠」,據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四五、宋文鑑卷五○司馬光應詔言朝政闕失改。
【一八】臣竊不自揆「臣竊」二字原倒,據閣本及同上二書乙正。
【一九】亦悉心竭力以副陛下之欲「心」字原脫,據同上二書補。
【二○】未得其道歟「歟」字原脫,據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補。 【二一】以求盡善「善」原作「言」,據閣本、活字本及同上書改。
【二二】臺諫之官「官」原作「士」,據同上書及宋文鑑卷五○司馬光應詔言朝政闕失改。
【二三】及其入奏「及」字原脫,據同上二書補。
【二四】若之何毀之「之」字原脫,據同上二書及左傳襄公三十一年補。
【二五】梁丘據「丘」原作「邱」,據閣本及左傳定公十年改。下同。 【二六】和如羹焉「焉」原作「也」,據左傳昭公二十年及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四五、宋文鑑卷五○應詔言朝政闕失改。
【二七】君所謂可而有否焉「焉」原作「也」,據同上二書及下文「君所謂否而有可焉」句改。
【二八】賢之則順而有福「賢之」二字原脫,據同上二書補。
【二九】民可耕桑而得也「民」字原脫,據同上二書補。 【三○】資采拾以為生「采」原作「米」,據閣本及同上二書改。
【三一】是以古之用民同上二書,「民」下均有「者」字。
【三二】私家無鐵鑪「鐵」,同上二書作「錢」。 【三三】撤屋材賣其薪「撤」原作「撒」,據同上二書改。
【三四】惟恐不迨「迨」原作「違」,據閣本及同上二書改。 【三五】易復之初九曰「九」原作「六」,據同上二書及周易復卦改。
【三六】其上六曰「六」原作「九」,據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四五、宋文鑑卷五○司馬光應詔言朝政闕失改。
【三七】有悔于心也「于」原作「予」,據同上二書改。
【三八】寅畏天災「寅」字原脫,據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四五應詔言朝政闕失補。
【三九】丁寧懇切同上書「切」下有「以求至言,是陛下已知前日之失,而」十四字。
【四○】倘陛下猶棄忽而不信同上書及宋文鑑卷五○司馬光應詔言朝政闕失,「不」下有「之」字。
【四一】四月十五日「日」原作「月」,據閣本、活字本改。
【四二】有不便悉罷宋史全文卷一二上、長編紀事本末卷六○王安石事跡下、續通鑑卷七○「便」下有「者」字。
【四三】太皇太后「太后」二字原脫,據上文及邵氏聞見錄卷三補。
【四四】除卿知江寧「除」原作「降」,據閣本及編年綱目卷一九、長編紀事本末卷六○王安石事跡下改。
【四五】黃土「黃」原作「苦」,據閣本改。
【四六】亦嘗發擿過官吏二十餘員故也「過官」二字原倒,據閣本及文義乙正。
【四七】潭陽縣並盧陽縣宋史卷八八、九域志卷六、輿地廣紀卷二八均謂「以潭陽縣地置盧陽縣」,疑是。
【四八】黔衡古顯敘峽中勝富瀛繡允雲洽俄獎晃波宣十七州按:上引九域志所載與此同,州數十七,州名十八,兩不相符。宋史卷四百九三蠻夷傳作十六州,而州名與此處不盡相同。疑原刊有舛錯。又「宣」,九域志卷六、長編紀事本末卷八八討梅山蠻作「宜」。
【四九】領盧陽三字原脫。據上引九域志、長編紀事本末補。
【五○】許令自首改正「首」字原脫,據宋會要食貨三七之一九補。
【五一】既而又謂輔臣曰「又」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五二】詔諸州軍器物料並置庫「諸」原作「詣」,據閣本改。 【五三】選職官或曹官一員兼監「曹官」原作「曹公」,據閣本改。 【五四】皆稽古先王「古」原作「合」,據長編紀事本末卷六○王安石事跡改。
【五五】今但云白上降此詔申明之「今但」二字原倒,據閣本及文義乙正。
【五六】麟府路「麟」原作「鄜」,據宋史卷三五○李浩傳改。
【五七】杭蘇湖潤常秀睦七州縣為浙西路「為」字原脫,據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七州縣廢復補。
【五八】鹽倉場「倉」原作「會」,據閣本改。
【五九】但與押燕蕃相李相熙略相酬對而還下「相」字原作「伸」,據閣本改。
【六○】合江縣「江」原作「肥」。據閣本改。 【六一】三班差使借差並殿侍「並」原作「升」,據閣本、活字本改。
【六二】韶命撤之「撤」原作「撒」,據活字本改。
【六三】杓摩雅克本卷上文兩處均作「杓家摩雅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