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百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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隄防稍固決水故也。八年六月十九日、九月七日可考。



    同糾察在京刑獄祝諮,請蠲天下負犯百姓見欠開封府贓賞錢。



    賜河東轉運司錢十萬緡市糧草。  詳定編修三司令敕沈括言:「奉詔編修明堂、籍田、祫享、恭謝式。明堂、祫享,近歲多與南郊更用;恭謝、籍田,歷年不講禮文,蓋已殘缺。至於東封、西祀、朝陵等禮,亦皆難以蒐究。竊慮空文迄於無用,欲止編明堂、祫享二禮。」從之。



    戊申,詔河北西路轉運副使□審禮相度衛、相州可置鐵監處以聞。



    賜度僧牒二千五百,試監主簿、齋郎、州助教敕告、補牒總五十,賑貸涇原、環慶路漢蕃饑民,及為永興路常平糴本。



    己酉,祠部員外郎、集賢校理鮮于師中知河州。師中自是方知河州。朱史五月一日所書,其誤審矣。初命文臣知河州,故記之。



    罷都官員外郎宋充國同知禮院。充國妻龐氏悍而□,充國以廟饗齋宿太常,龐氏令二婢躡而從之,充國笞二婢送開封府,即自劾,既釋罪,并罷其職事。



    壬子,以美人邢氏為充容。



    延州乞發省倉白米三萬石,糶與闕食人。從之。



    上批:「河北修□樓櫓、守具及軍器合用物料,可速相度,差官往出產路徱刷計置,或令市易務募商人結買。」



    分命輔臣祈雨。



    中書奏,自應天至淮以南有蝗,已得旨差官監捕。上批:「與免朝辭。」



    癸丑,手詔:「木征已降,熙河邊事漸就安帖,此去惟當推廣恩惠,懷輯羌落,乃為經久保守之利。如蕃部作過,合行討蕩,經略司具事取旨。」



    知諫院鄧潤甫言,乞於每路監司擇一人,與守令博訪青苗法度。又乞每歲散青苗一料,取二分息。詔並送提舉編修司農寺條例司。朱本刪去,簽貼云無施行。今復存之。  甲寅,詔成都府路轉運等司體量轄下災傷州縣,更不候披訴,第與分數蠲秋稅。  廣東轉運司言:「韶、惠州永通阜民二監【一四】歲鑄錢八十萬,比又增鑄錢三十萬,近有旨改鑄折二錢,一歲比小錢可增二十萬。欲乞以所募舟運至發運司,改兌小錢入京,以為軍國之計。」上批:「惠州阜民錢監,治平四年置,所鑄錢係內藏庫歲額,止自前年移撥與轉運司買銅,今既有羨餘,宜復歸內藏庫。」四年三月十四日、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可考。  詔差官權在京職任,如大理少卿之類,知州以上資序,即許奏薦。



    詔廣南東路提舉司,劾廣州市易務勾當公事呂邈擅入市舶司拘攔蕃商物以聞。朱史以事小刪去,今復存之。



    乙卯,檢正中書吏房公事、太子中允俞充為集賢校理、權發遣淮南東路轉運副使。



    禮賓副使、提點慈孝寺任澤為西染院使。以仙遊夫人母弟推恩也。



    司農寺言:「蘇人訴沈括等所築民田岸圍,侵壞良田,橫費公私錢,未委虛實。」詔轉運副使張靚體視所訴事狀以聞。十月體量到。



    詔廣州市泊可依舊存留,更不併歸市易務。



    熊本言:「經制瀘州夷事除乞降外,有水路諸村作過夷,皆已平蕩,具賞平夷賊有功使臣為三等。」詔洛苑副使、閤門通事舍人賈昌言遷西作坊副使,餘轉官、減磨勘年有差。



    司農寺言:「五等丁產簿,舊憑書手及耆、戶長供通【一五】,隱漏不實,檢用無據。今熙寧編敕但刪去舊條,不立新制,即於造簿反無文可守,甚為未便。承前建議,惟使民自供手實,許人糾告之法,最為詳密,貧富無所隱,誠造簿之良法。」詔送提舉編修司農寺條例司。建議者前曲陽尉呂和卿,惠卿弟也。八年十月二十三日,罷手實。呂惠卿誌呂和卿墓云:君之為曲陽尉,會朝廷初行免役法,他州縣皆莫能推行,君首以曲陽戶等之高下,役事之輕重,第為數等以應令。定帥李肅之深善之,未及行,以憂去。服除,復考太祖朝通檢籍并令文。所謂手實者,參之以周官大比之法,成書以上,欲以均天下之役錢。會余以參知政事領司農寺,事始推行焉。宰相韓絳力請賞擢君,而君意深不欲,余為力辭於上,乃不果賞。其後異論參差,事雖寢而諸路州縣用以造簿者十已八九,而役錢卒賴以均。太祖朝通檢簿,當考。呂惠卿提舉編條例,在六月乙未。食貨志載和卿獻議,今附七月末。  丙辰,詔諸房創立或刪改海行一司敕,可並送法司及編敕所詳定訖,方取旨頒行。  戊午,中書提舉五房公事、主客郎中魏孝先知徐州。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召為同提舉百司【一六】。此出必有為,當為馮京事也。  上批:「已遣劉忱往河東與北人議地界,今韓縝方使敵,慮於敵帳議論有涉。今商量事節,宜令縝回至雄州,先遣王宣齎一行語錄赴闕。」御集九十八卷:八年七月五日,問王宣元降赴闕指揮,乃是沈括,非韓縝。然此時未差沈括也,恐御集或與此不同。  上又批:「昨據王韶言,本路荒田白草,可與稈草相伴飼馬。聞洮西以累得雨,野草茂盛,民閒以錢四十市草三十斤,比之官場價幾十倍,其令制置糧草,并轉運司速定價,督責吏收買以助邊食。」二十四日可并此。



    詔提舉永興軍路常平等事、太常博士章楶體視環慶路災傷,相度賑濟以聞。



    己未,右武衛大將軍、梅州刺史世恩襲封楚國公。世恩,從式第三子。「楚」或作「榮」。



    詔荊湖北路轉運司相度沅、錦、黔江口三處置博易場與蠻交易可否以聞。後本司委知沅州謝麟相度,麟言:「置務博買,則均平物價,招撫蠻獠,新附之人,日漸馴熟,永息邊患。」又下其事三司,時章惇領三司,亦以為便。從之。



    賜河北路弓弩十五萬,令轉運司分給諸州軍。



    庚申,詔諸路方田令併稅物,內稈草依舊輸本色。可并二十二日。  賜市易務息錢二十萬緡,付定州封樁。



    又賜秦鳳路都轉運司度僧牒二千,試監主簿、齋郎、州助教敕牒三百,變置糴本。



    江寧府乞以衙前□剩錢增給法司,吏如因職事取受,依轉運司吏法施行。  辛酉,檢正中書孔目房公事、太子中允、集賢校理許安世察訪荊湖路,代俞充也。



    岷州修城畢工,賜諸軍特支錢,禁軍五百,廂軍、弓箭手、蕃兵、義勇三百。改岷州緣邊安撫使司為洮東安撫司。



    樞密直學士、知定州薛向言:「並邊教習卒伍,試閱義勇、保甲,必為賞罰,使之勸向。今公使庫錢支費不足,無以充賞,而又募人伺察北邊機事,其所募人不畏誅戮者,以金帛誘之故也。今苟無以給其欲,則人莫敢赴。欲乞給錢三萬餘緡回易,以充其費。」詔以度僧牒三百賜之。



    癸亥,分命輔臣祈雨于郊廟社稷。



    上批:「聞河北路有蝗害稼,而所在多以未至滋盛,不即加意翦撲,其次第以聞。」又批:「訪聞陳留等縣,下戶已是闕食,縣官又不許百姓披訴,多行決罰,人情惶擾,極為可憂。」乃詔開封府界、淮南路提點提舉司遍檢覆蝗旱災傷,甚者具合賑□事以聞。賜米十五萬石賑給河北西路災傷。



    參知政事呂惠卿言:「司農條例所該事目極多,欲下諸路,令提舉司官各具本路推行新法有無疑慮,須合申明,及未盡、未便事合更改措置,或本路已修完改正可以推之別路,條具申本寺,遍牒轄下官,亦許直述所見。」三月十七日,惠卿判司農,已有此申請,當參考。



    又言:「諸路州縣見行常平、苗役、丁產、保甲、農田、水利等事,全藉簿書鉤考登耗虛實,則其製造不可以無法。欲令提舉司,各據本路見有簿如何製造關防,具簡徑式樣供申。」從之。已而惠卿獻議曰:「免役出錢或未均,出於簿法之不善。按戶令手實者,令人戶具其丁口、田宅之實也。嘉祐敕:造簿,委令佐責戶長、三大戶,錄人戶、丁口、稅產、物力為五等,且田野居民,耆、戶長豈能盡知其貧富之詳?既不令自供手實,則無隱匿之責,安肯自陳?又無賞典,孰肯糾決?以此舊簿不可信用,謂宜倣手實之意,使人戶自占家業。如有隱落,即用隱寄產業賞告之法,庶得其實。手實法凡造五等簿,預以式示民,令民依式為狀,納縣簿記,第其價高下為五等。乃定書所當輸錢,示民兩月。非用器、田穀而輒隱落者許告,有實,三分以一充賞。其法:田宅分有無蕃息各立等【一七】,居錢五當蕃息之錢一。通一縣民物產錢數,以元額役錢均定。凡田產,皆先定中價示民,乃以民所占如價計錢。」於是始行手實法。食貨志第二卷載參知政事呂惠卿獻此議,中丞鄧綰駁之。按行手實法,實錄不記是何年月,但於此年七月十九日書司農寺云云,亦不記建議者何人。今既於七月十九日載和卿建議,又于七月末因惠卿令諸路各供簿法,即取本志所載惠卿云云附此。志又云:中丞鄧綰駁之,天子是其議,則於罷手實法時載之。行手實法在七年十月十九日,罷手實法在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詔五路州軍修城畢工,令軍器監丞一員同本路監司按視,具有無未盡、未便利害以聞。



    是月,開封府界提點司言咸平縣有钸鵒食蝗蝻。



    注  釋  【一】中等闕倉戶據下文,疑「倉」為「食」之誤。



    【二】定川寨「川」原作「州」。按:宋無「定州寨」,定川寨屬鎮戎軍,見宋史卷八七地理志、九域志卷三,此處「州」顯為「川」之誤,故改。  【三】昨者銷併軍營「銷」原作「撥」,據本書卷二四七熙寧六年十月庚寅條、宋史卷一九四兵志改。



    【四】除二節特支及傔從□給外「□給」二字原脫,據同上二書補。



    【五】草二百萬束「二」原作「三」,據同上二書及文獻通考卷一五三兵考、宋史全文卷一二改。



    【六】至是渾儀浮漏成「渾儀浮漏」原作「浮儀渾漏」,據閣本及上文改。



    【七】宋迪「宋」原作「朱」,據本書卷二五六熙寧七年九月癸丑條、宋史卷一八一食貨志改。  【八】臣昔嘗請置講說之官「請」原作「謂」,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七四教陣法改。  【九】熊本「本」原作「木」,據閣本改。



    【一○】及退出民田數萬頃「民」,宋史卷九二河渠志、宋會要方域一四之二五作「良」。  【一一】堂邑「邑」原作「巴」,據閣本及上引宋會要改。



    【一二】曾旼「旼」原作「□一日□□」,據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三手實改。



    【一三】河北東路轉運司據文,疑此上脫「詔」字。



    【一四】韶惠州永通阜民二監「韶」原作「詔」。按:宋史卷九○地理志、九域志卷九、編年綱目卷一八皆記永通監在韶州,據改。



    【一五】舊憑書手及耆戶長供通「耆」字原脫,據宋會要食貨六六之三九補。



    【一六】召為同提舉百司「同」原作「司」,據本書卷二六二熙寧八年四月癸未條改。



    【一七】田宅分有無蕃息各立等「分」字原脫,據宋史卷一七七食貨志、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三手實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