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百五十七
卷二百五十七 (第2/3页)
史官不同,當考。元祐史官載伸等言「致水逆行」,昉反言云云。紹聖史官乃削去「致」字、「反」字,此可見其意也。
御史盛陶嘗論昉曰:盛陶論奏程昉,不得其時,今附此,更詳之。陶以五年九月為御史,八年閏四月罷。「昉挾第五埽塞決河之功,專為己力,假朝廷威勢,恐動州縣,故縱壕寨,徒屬騷擾不法。臣意其能為朝廷立事,不無小害,久之不敢輕言。今聞昉所開共城縣御河,頗廢人戶水磑,多用民力,不見成功。又議開沁河【四】,因察訪官案行,始知不當。漳河、滹沱河之役,臣不知用工幾何,淤田若干,即今通流與否,而水占邢、洺、趙、深、祁之良田,民頗咨怨。王廣廉、孔嗣宗、錢勰以至趙子幾,皆有論列。采之謠言,至有魔王、金塊之誚。其姦欺之狀,則聞多置撻口,指決河所浸便為淤田;其事勢之盛,則舉官廢吏,惟其所欲。無恥之徒,希合響附,道路廚傳,與國信同,而監司不與焉。至其悖慢豪橫,則受聖旨者三,受提點刑獄司牒者十二,故有違拒。朝廷假借任使,惟以水政,其如小人誤當賞擢,驕暴自肆,蓋其常態。今昉故違制書,已被勘劾,雖該恩宥,尚冀聖斷施行。其他興作,案近制開修河道之類,若相度利害不實,致沮廢功利,枉用財力,不以赦降去官原減。乞先委官代還,乃行案驗。」上曰:「王安石以昉知河事,且欲任使。開漳河七百萬工,滹沱八九百萬工,已議體量。」然朝廷訖不果根治也。陶論昉,不得其時,今附昉領達州團練使後。近旨枉費、不以赦原,蓋是九月一日張琥奏案驗水利不實、不當者。朱本云:盛陶、王廣廉、孔嗣宗皆嘗論奏,然朝廷皆不果根治也。共城【五】屬衛州,河北西路;邢、洺、趙、深,並係西路。
丁丑,詔中書檢正公事官、司門員外郎【六】依正提點刑獄例奏子孫。
賜檢正中書孔目房公事許安世、權檢正中書禮房公事葉適家錢各百千,以安世丁母憂,適卒故也。適事,見六月二十一日。
河北西路察訪司言:「準朝旨,買饑民耕牛以備軍行輜重,或候歲豐聽民間請買,實為便利。」從之。
詔河北兩路察訪,所至案視教閱義勇、保甲,有武藝出倫,並第給例物;如案視不及處,委本司官或元分定監司提舉管勾官施行。
成都府路轉運司言:「本路年例移稅往別路遠倉輸納,今歲災傷,乞止應副利、梓州一半估錢外,餘正色乞權免支移。」詔免挠州秋稅,其戎、瀘、龍、劍州【七】,依例那移錢物,以辦年計。
戊寅,詔兩浙西路提舉司出米三萬石,賑濟常、潤州災傷。
庚辰,遣太子中允、檢正中書禮房公事曾伉察訪荊湖路常平等事,伉辭不行,以檢正戶房公事蒲宗孟代之。
詔三司置會計司,以宰相韓絳提舉。先是,絳奏:「三司總天下財賦,其出入之數並無總要、考校盈虛之法。欲選官置司,以天下戶口、人丁、稅賦及場務、坑冶、河渡、房園之類租額年課及一路錢穀出入之數,去其重複注籍,歲比較增虧及其廢置錢物【八】、羡餘、橫費等數。或收多,則尋究因依,以當職之官能否為黜陟;若支不足,或有羡餘,理當推移,使有無相濟,如此則國計大綱,朝廷可以省察,議論正事,足□民力。仍乞臣絳提舉。」而三司使章惇亦言:「天下財賦,帳籍汗漫,無以察其耗登之數,請選置才士,刪修為策,每年校其增虧,以考驗諸路當職之官能否,得以升黜。」故有是命。絳傳云:繼王安石之後,請置局中書,勾考用度,以均節邦計。滯留多不決,數月,以疾辭。新、舊錄並同,當考。八年九月庚午,罷會計司。
京西南路流民置田、買耕牛權免稅錢。
樞密院言,在京并諸路新招兵南郊賞給,恐難與舊人同例。詔應降御札後招禁軍、廂軍等,賞給並給舊人之半。
詔提舉市易司歲舉京官五員。 知諫院鄧潤甫言,聞開封府司、軍巡院所禁罪人多久繫不決,有自春夏迄今,猶未予奪。詔開封府具析以聞。
權發遣三司使章惇言:「三司焚毀,舊行公案全闕吏人,帳司吏多,乞選三十人分於逐案,卻撥三司善算吏還帳司【九】。」詔差十五人。又奏:「乞從臣委官及選檢法官一員,同取索在省主行文籍,逐一看詳。素有令式者歸有司,未有令式者立條例。」又奏:「乞三司僚屬,從臣選舉。外司之財,三司總領。如外司有不職、不奉法者,以時案舉。」並從之。十一月戊戌,實錄又書三司言:乞發運司市易財利,並歸三司。從之。即此總領外司之財也。今存此去彼。
辛巳,詔成都府路茶本錢令轉運司應副,如不足,即借兌提舉司坊場剩錢;又不足,即借常平錢,令司農寺拘轄撥還。
詔開封府界諸縣災傷,權住聚教保甲一年。
司農寺【一○】乞廢戶長、坊正,其州縣坊郭稅賦、苗役錢,以鄰近主戶三二十家排成甲次,輪置甲頭催納,一稅一替,逐甲置牌籍姓名,於替日自相交割,縣毋得勾呼;衙集役使,除許催科外,毋得別承文字,違者許人告,以違制論,不以去官赦降原減。從之。八年閏四月乙巳、甲寅可考。
詔中書、樞密院案河北被災至甚州軍文武官職事,要切不可闕人管勾外,餘相度裁省。
又詔淮南發運司,歲歲於兩浙所買紬絹,許自來年以後,於出產州軍置場和買,或預給價錢,毋得抑配民戶。
上批:「宗室見補外官者,皆非近制所當出之人,宜依令宴例,仍舊與南郊賞給。」 詔義勇正身不許應募充刺【一一】,已應募者召人對替。 蘇州人初士堯言,曹孝立乞修圍本州五縣田岸,有害無利,乞諸縣修三等田岸,於春冬分兩番修築。詔轉運司相度利害以聞。其後,轉運副使張靚按孝立所議果非便,其總役檢計官魏諤等並劾之。孝立,初見五年十一月。 癸未,河北西路轉運司言:「自去秋至今年夏雨,蠲稅及虧欠課利七十五萬緡。已奉朝旨,令三司指揮提舉河北糴便糧草李直躬輒移沿邊鈔與西路,令商人入中糧二十萬石,及賜內藏庫錢十萬緡。緣本路連歲災歉,乞更賜錢三十萬緡資助經費,嚴約束東路依元定通融年額錢帛應副。」詔賜發運司市易務收管錢二十萬緡。 乙酉,職方員外郎、權發遣江淮發運副使公事張頡陞一任。時頡以秋運奏計至京,上令具羅拯、薛向等推恩例進呈。舊例,發運副使理三司副使資序者,除天章閣待制,時頡方權發遣,又理通判資序故也。上批:「今歲江、淮上供糧實至京師者,比元額不及三分之一。近又諸路屯兵歸倉,計增廩給不少,不預處置,慮耗歲額,或致闕乏。宜督張頡奏事訖,速還本任,計置來年元額。」張頡附傳云:為發運副使,詣闕奏事,六路財利蕃息,頡不自言,神考問其意,對以「不敢用是希賞,具數奏上,乞付中書,以避臣下私有貢獻之嫌」。詔從之。按上批「今歲上供比元額不及三分之一」,則附傳所稱財利蕃息,恐飾說也,今不取。
詔管軍臣僚毋得通婚,如未管軍前已為親屬者,自陳。
丙戌,詔三司借上供糧十萬石與淮南西路提舉常平司,準備出糶或借支用。
上批:「王安石生日,可差入內東頭供奉官馮宗道依在外使相例取賜。」蓋特恩也。熙寧六年,王荊公初罷相,以吏部尚書、觀文殿學士知金陵,薦呂惠卿為參政而去。既而呂得君怙權,慮荊公復進,因郊禮進荊公為節度使、平章事。方進見,上察見其情,遽問曰:「王安石去不以罪,何故用赦復官?」惠卿無以對。明年,復召荊公秉政,而王、呂益相失矣。此據魏泰東軒錄,因安石依使相例,且附此。泰所聞或未必然,當考。
詔大小使臣出官,自今武舉使臣更不試策,其乞試弓馬,比元試增斗力方許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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