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百六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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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令毀拆。」詔候契丹防守人馬退則毀拆。
環慶路經略司言:「已諭蕃部,因請貸糧各於手背刺寨名,選為三等,籍定姓名。」從之。
詔軍頭司呈試武藝人,及五人以上,或事體稍重,並取旨差官監試。
司農寺言:「州縣百姓多捨施、典賣田宅與寺觀,假託官司姓名。欲令所屬榜諭,聽百日自陳,改正為己業,仍依簿法通供敷納役錢。」從之。
命新知代州周永清代張誠一,同韓縝分畫地界。上以承旨司及閤門闕官,故留誠一也。永清入對,言:「疆境不可輕以予人,臣職守土,不願行。」因遣之。留誠一為承旨司及閤門闕官,此據御集。六月二十八日,永清還代州。舊紀亦書知代州周永清代張誠一議疆事。新紀削去。
王安石為上言:「契丹大而無略,則多隙可乘,且并諸國及燕人為一,四分五裂之國也。」上曰:「中國兼燕、秦、楚、越萬里之地,古所以勝外敵之國皆有之。能修政刑,則契丹誠不足畏。」安石曰:「中國如大物,要以大力操而運之耳。」又論兵民,安石曰:「既以民為兵,則宜愛惜得其心。如陛下前欲以義勇為募兵,認定牛驢,即極非所以得民心,事之安危,或兆於此。古人以民為貴,不可不察。」上矍然曰:「良是。」認定牛驢事,在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甲申。
是日,四月七日。進呈比撲馬數,樞密院欲存牧監,又欲留監牧馬,準備軍行負馬□犬。中書比撲,歲用三萬貫買監牧所生馬,數足,而歲可省官錢五十三萬貫,地利在民,尚不計數。凡牧監歲牧馬二百餘匹【一六】,無色額馬盡皆配軍,亦止二百餘匹,而中書擘畫熙河買馬,未及十箇月【一七】,比舊已增九十餘匹。上令中書施行,而□充固爭,以為:「牧監不當廢,若外敵旅拒,馬不可買,中國如何得馬?」上曰:「雖如此,牧馬亦不濟事。祖宗時,牧監但養大馬,後來孳生,是非明白無可疑。」充曰:「向令認定驢牛,中書便云騷擾。今中書卻要臨時買驢以供負馬□犬,豈不騷擾?」安石曰:「無事時,不問有無驢牛,須令五戶或十戶共認驢牛一頭,不知此牛驢令誰作主?且無驢牛之人,須被配率出錢,此所以為騷擾。今中書計算,若遇要驢時,用見今第一等價上增一倍買驢,事定後更不收一錢。即每三年一次用兵,比養馬以待用可省七十萬貫。用第一等價上增一倍買驢,假令括買,亦不為虧損百姓,此所以易于預認。」上曰:「此利害分明,兼馬皆生梗,豈可負馬□犬也。」已見七年十二月甲申注,今修入正文。 安石又為上言:「去年體量放稅,東南倉廩為之一空,非計也。此乃馮京故為此,與蘇秦厚葬以明孝同意。」又進呈前借常平物與轉運司修城塹之類,安石曰:「臣謂宜愛惜常平物,以待非常,不宜遽如此費出。」上以為然,乃令前降指揮勿行,以度僧牒還司農。前降指揮當考。閏四月十八日,安石又言放稅事,可參照。
庚辰,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司言:「雅州名山縣發往秦、熙州等處茶,乞聽官場盡買,不許商販。」詔商人就官場買者聽之,每馬□犬納長引錢千,指定州軍貨易。
蕃官副軍主李默戩覺授三班借職、本族巡檢,自言招安蕃部有勞也。
河北東路轉運判官呂溫卿言:「欲令造簿,縣曉諭民供通戶下自來漏帳田產,更不坐罪,積年稅賦免追。」從之。
河北西路轉運司言:「北兵過界,略真定府北寨橫巡節級杜辛等。」上批:「此安撫司事也,轉運司何預?令具析以聞。」 權御史中丞鄧綰言:「奉詔看詳世居家書簡,有與世居親密者案後收理。本臺搜檢世居家書簡看詳,各是尋常往還,人數不少,未敢一例收理。」詔於法有罪人即收坐。綰又言:「李逢、世居等起意皆因挾圖讖祆妄書以相搖惑,伏詳編敕,讖書之禁,雖坐流三千里,然非因事罥罣,無由發覺。所以法令徒設,人不知畏,士庶之家亦或收藏傳說,不以為怪。乞下諸路,曉告收傳圖讖文書者立燒毀,或首納入官,官為焚棄,過兩月許人告,重賞之,犯人處死。」詔送編敕所立法以聞。其後立法:私有圖讖及私傳習者,聽人告,賞錢百千。從之【一八】。綰又言:「世居納匪人,論兵挾讖,訪天文變異,伺國家休咎,出處架結,累年于茲,宗正不察,教官無狀,其罪不可不治。又宗邸明有門禁,而逢等出入自恣,宮門無歷案驗,當正監門使臣之罪。」又言:「世居文字內有攻守圖術一部,得于內臣,張宗禮嘗勾當三館,盜印官本遺之,雖各會赦去官,並乞特令案後收坐。」從之。
壬午,宣徽北院使張方平為中太一宮使。方平以同天節稱賀禮畢,欲求近京一郡,乃有是除。
詔所考京朝官班行選人,試經書、律令大義、斷案。上等,大理評事梁子野賜同進士出身,二人循資,並堂除;中等四十七人堂除;下等六十三人並與差遣,并注官。子野,適孫也。
參知政事呂惠卿乞罷五日一赴講筵,從之。
湖南轉運司言潭、衡、邵、道州江水溢,壞官私廬舍。
癸未,知制誥、權發遣三司使章惇為權三司使。 知徐州、司勳郎中魏孝先同提舉在京諸司庫務。孝先嘗得對,具論馮京撓正之狀,故王安石以為可用,上亦謂:「孝先不可得,朝廷士大夫用心如此者殊少。」翌日,遂有此命。孝先以中書提點五房公事、主客郎中知徐州,乃七年七月二十二日戊午。
權提點河北東路刑獄、駕部員外郎范子淵,復為同管勾外都水監丞、都大提舉疏濬黃河,避轉運副使陳知儉親也。知儉不知與子淵何親。據墓誌,知儉嘗坐言濬河非是奪官,更須考詳。
上批:「河東馬軍多而馬不足,妨廢教閱。人既未可頓減,遂不給馬,則一路全闕兵,緩急小有邊事,從何調發?兼今計所校,省錢糧不多,可且仍舊。」初,河東騎軍有馬萬一千餘匹,歲以番次戍邊,餘留內地,率十年一周。熙寧六年,議者謂官養馬費廩食,多死損,始詔:「五路募義勇、保甲養馬,戶一匹,歲免折變緣納錢六千五百。戶願養二匹者聽。開封府界毋過二千匹,五路各毋過五千匹。」於是兵部請令河東養馬,正軍五千匹,義勇、保甲五千匹,共以萬匹為額。時河東正軍有馬九千五百餘匹,請罷支填,以義勇、保甲馬補其闕數,候正軍馬不及五千匹,然後以官馬支填。奏上,詔中書、樞密院比較利害以聞。樞密院以謂:「車騎武備,國之大計,不當專為一時省用而論廢置,且官養一馬歲為錢二十七千,民間養馬纔免折變緣納錢十四千四百,蓋緣納錢六千五百折米,計其價當為十四千四百也,餘皆出於民,必非所願,不免抑配,兼慮芻秣失節,或致損壞,又不善調習,緩急何以應用【一九】?況減軍馬五千匹【二○】,即異時須減就糧馬軍正數九千九百人,又於見支分數馬減三千九百四十匹,不惟人情不便,緩急邊防事宜何處取備?若朝廷且令官軍、民兵兩不廢弛,訓練經久,必有可用,但存諸軍分數馬外,漸令民間情願養飼服習,不須指定五千匹數,於理似可。」與中書更問難往來,中書大指以為:「官養一馬,以中價率之,歲為錢二十二千,募民養馬,可省官芻秣及傔衣糧歲為錢八萬餘緡。且使入中芻豆之家,無所邀厚價。計熙寧五年、六年,官馬死倍於保甲馬,而保甲有馬則可習騎戰,平時可使襲逐盜賊,公私有利。」上從樞密院議而有是旨,中書不能奪。乃詔河東義勇、保甲養馬,令轉運司歲計所免折變緣納實費錢,以三司錢撥還;河東馬軍聽依舊支填,候教成義勇、保甲別取旨。六年義勇、保甲養馬指揮,要見月日。兵志:八年,兵部請河東騎軍五千,義勇、保甲五千,凡萬匹為額。時河東正軍有九千五百餘匹,請罷給,以義勇、保甲馬補其闕數,俟他日正軍不及五千匹,然後以官馬給之。奏上,詔中書、樞密院較利害以聞。樞密院以謂:「車騎武備,國之大計,不當為一時省用而論廢置。且官養一馬歲為錢二十七千,民養一馬纔免折變緣納錢六千五百,計其折價,當為錢十四千四百也,餘皆出于民,必非所願。兼慮芻秣失節,或不善調習,緩急無以應用。況減軍馬五千匹,即異時須減就糧馬軍正數九千九百人,其見支分數馬又當減三千九百四十匹,不惟重擾于民,邊防事宜何以取備?」與中書問難久之,王安石曰:「陛下欲訓義勇、保甲令可用,故將以省募卒,□河東一路也。今又不令養馬,則民兵無騎,民兵無騎則異時何以為用?且用募兵五千騎之費,可養義勇、保甲萬騎,教成之後,精勇但有過于募兵,無不及焉。且官養一馬,以中價率之,歲為錢二十二千,募民養馬,可省官芻秣及傔衣糧歲為錢八萬餘緡。且使入中芻豆之家,無所邀厚利。計熙寧五年、六年,官馬死倍于保甲馬,而保甲有馬則可習騎戰,平時可使襲逐盜賊,公私有利。若欲且存騎軍馬額,即義勇、保甲養馬可令三司出備,候一二年教義勇、保甲精熟,則馬軍別頒旨。」上從之。乃詔河東義、保養馬,所免折變緣納實費錢,以三司錢償之;河東馬軍且仍舊,俟教義勇、保甲成,別取旨。自「王安石曰:『陛下欲訓義勇』」至「別取旨」,本志並因日錄。日錄又曰:比撲河東義勇、保甲養馬,密院檢詳,故落三司狀,妄作比撲數,要作義勇養馬所省不多【二一】,上曰:「密院兵房比撲得全不是。」然上欲且依舊令兵士養馬,安石曰:「陛下欲訓習義勇、保甲令可用,故將以省募卒,□河東一路也。今又不令保甲、義勇養馬,即民兵無馬,民兵無馬則異時何以為用?且用募兵五千騎之費,可養義勇、保甲萬騎,所養義勇、保甲與募兵之費又不同。義勇、保甲教成之後,精勇但有過于募兵,無不及焉。不知如何不令義勇、保甲養馬?若欲且存騎兵馬額,即義勇、保甲養馬所費,可令三司出備,候一二年教得義勇、保甲精熟,即馬軍別取旨。」上曰:「好。」紹聖三年七月六日,張赴等云云可考。 權知開封府司錄參軍朱炎言:「奉詔在京免行錢,貧下戶減萬緡,已減百六十餘行,依舊祗應。近有彩色等十三行願復納免行,欲聽許。」從之,乃詔貧下戶量減錢毋得過半。既而上批:「昨日依朱炎所請,於已放免行錢萬緡,卻令認納五千緡。再詳事理未便,可再取旨。」中書進呈,卒如炎所奏。
賜蕃官溫必魯揚家絹五百,溫必魯揚官至侍禁,河州戰沒,當得二子恩而無子,故賜之。
甲申,金部員外郎、檢正中書戶房公事呂嘉問兼提舉市易司。王安石言:「近京師大姓多止開質庫,市易摧兼并之效,似可見方,當更修法制驅之,使就平理。」上曰:「均無貧固善,但此事難爾。」安石曰:「秦能兼六國,然不能制兼并,反為寡婦清築臺。蓋自秦以來,未嘗有摧制兼并之術,以至今日。臣以為苟能摧制兼并,理財則合與須與,不患無財。臣嘗論廩餼當稱事政,為此也。」後數日,□安持辭市易,上不許,安石曰:「臣與嘉問親厚非有他,但與議市易而已。然其被誣,臣以親厚之故已難為之辨明,況臣女貋,恐有事愈難為言,乞別選人。」上固不許。此據日錄二十八日事。實錄于甲申日書【二二】太常博士、祕閣校理陳睦兼監察御史,大理寺丞蔡承禧改太子中允、權監察御史裏行,今移入四月三日,削此不著。 西京左藏庫副使王昭序兼閤門通事舍人。昭序自陳閤門守職五十三年,老病,乞解點檢閤門簿書并提點承受,特遷之。
權三司使章惇乞重定牙司條例及差占軍大將窠名。從之。
賜度僧牒五百,治保州東南緣邊陸地為水田。從河北緣邊安撫副使沈披請也。披又乞錢五萬緡收息酬覘事人,詔賜萬緡。 熙河路經略司言:「馬銜山後錫丹族蕃部達克博,說諭趙醇忠及母、妻等來降,又誘洮州巴淩酋首居岷州城北,遂成蕃市。兼達克博志在效順,家屬亦有為鬼章殺害,乞補一近城下班行,充巴淩巡檢,專管勾巴淩一帶蕃商往來。」詔補達克博三班差使、巴淩巡檢。
贈邵州團練使宗藎所生母、永和縣太君皇甫氏永嘉郡太夫人。以上批「皇甫氏可以宗瑗母例贈郡夫人」故也。宗瑗例,當檢。本紀于甲申日書:新作奉元歷成,頒天下。按實錄,乃是閏四月壬寅,今從實錄。
丙戌,皇城使、忠州刺史、廣南西路鈐轄石鑑為衛尉少卿、直昭文館、知宣州。鑑始換武職,至是自列願還文資,上以其有功優遷。鑑先除廣南東路鈐轄,七年八月二日。未半歲,改西路。八年正月二十八日。上初欲委鑑團結、教閱諸洞保甲,以為朝廷差出,劉彞必忌之,就令彞委鑑。既而彞固不欲鑑來,乃言:「鑑,邕人,今鈐轄本路非便,大抵溪洞人喜生事,以動朝廷取賞。」上謂王安石曰:「鑑不至此,然邊人誠好生事。」安石曰:「能生事則亦能弭事,朝廷不知所以御之,則敢生事以取賞,朝廷知所以御之,使其造難則無所逃罪,弭難則有以取賞,何患其好生事也。」於是上復徙鑑東路。此月二十二日。鑑未知改命,而有是請,上從之。上與王安石論鑑事,乃此月十九日,後三日遂有宣州之命。鑑乞還文資,猶稱廣西鈐轄,則固未知復徙廣東。其有是請,必以劉彞不樂鑑故也。
司農寺乞遣官同發運司裁減□費,從之。上批:「提舉在內修造所張茂則差出,張若水在假,修完內城可差見管勾宋用臣。」
丁亥,著作佐郎張琬同提舉荊湖北路常平等事,太原府兵曹參軍范鏜為崇文院校書。琬、鏜嘗從王韶辟,至是韶言其材,召對,命之。
罷著作佐郎林旦勾當進奏院,以知通進銀臺司陳繹言「旦先任臺官,坐言事不實降黜,乞別與差遣」故也。五月十六日,王安石云云可考。
都提舉市易司賈昌衡等言:「金寶非衣食所資,但當禁其侈僭,若有糜壞,舊法致之以死,則論罪太重;募以厚賞,則為禁太密。今新敕止坐以銷為飾者,則舊法已刪改,其糜壞金銀蓋已無禁。然民尚循前法,未敢通用。已令本司造金銀箔出賣。」上批:「市易務箔金宜罷出賣,已成者聽於後苑作折換。」上又批:「市例錢,元條無稅物,商人當納與否?」舊舟□入京城,典吏並緣為姦,□取留難,而征算入官,十纔三四。於是,有司請計所□取數,減五六收之,以祿典史,而典史犯□取百錢以上,皆坐配法,征算入官,十收其八,皆緣有稅物始收。至是,上疑無稅物者亦收市例錢,故以問中書也。 賜熙河京鈔二十萬緡、河州十萬緡。又以江南東路折斛錢二十萬緡賜河北西路轉運司,並收糴本。
詔杜常取熙河路經略安撫司去年隨軍、蕃部兩庫及帖助公使錢給用名件,與高遵裕密具當用及當裁損數以聞。以遵裕乞權罷永興等處、熙州、通遠軍市易,且令經略司主之,及以去年市易茶場淨利歸經略司,如不可,即乞詔有司據本路一年合用錢數明支撥封樁故也。
戊子,內殿崇班、閤門祗候高公繪、高公紀並為閤門通事舍人。
司農寺言,提點京西南路刑獄張復禮定修許州鄧艾河不當,詔都水監丞劉璯相視以聞。又乞借度僧牒三千、紫衣敕千,許諸路衙前承買,酬折重難等第,從之。
河北察訪使沈括、曾孝□上守城人數,詔依孝□所定,令軍器監約防城分數器仗增倍計置。 己丑,上批:「教閱法及賞罰格,已面諭曾孝□修改大意,可付與,令取旨別行審定。差左藏庫使夏元象同詳定。」不知別審定何事,此或與二月十六日、五月九日陣圖相關,更詳之。
上批:「斬馬刀局役人匠不少,所造皆兵刃。舊東、西作坊未遷日,有上禁軍數百人設鋪守宿。可差百人為兩鋪,以潛火為名,分地守宿。」先是,斬馬刀局有殺作頭、監官者,以其役苦,又禁軍節級強被指射就役,非其情願,故不勝忿而作難。王安石常與同列白上,以為宜稍□之。至是,僉為上言其事,上以不可,因此遽輟,亦且了矣。安石曰:「凡使人從事,須其情願,乃可長久。」上曰:「若依市價,即費錢多,那得許錢給與?」安石曰:「餼廩稱事,所以來百工。餼廩稱事,來之則無彊役之理。且以天下之財,給天下之用,苟知所以理之,何憂不足,而於此靳惜!若以京師僱直太重,則如信州等處鐵極好,匠極工,向見所作器極精,而問得僱直至賤,何不下信州置造也。」此據日錄四月十七日,今附見。安石前在相位時,亦屢言此,當檢附。六年五月一日,始置斬馬刀局。蔡承禧二章,附此年五月十七日。
詔特免河州進士梅惇等九人將來文解,以惇等自陳收復以來未沾恩,乞如熙州例故也。
詔妃嬪每三歲許奏乞同宗或異姓有服親合入差遣一次。先是,妃嬪陳乞無定法,故立此制。志同。
詔沙苑監隸髃牧司,餘八監及河南北兩監牧司並廢。以中書、樞密院言:「河南北十二監,自熙寧二年至五年,歲出馬千六百四十匹,可給騎兵者二百六十四,餘止堪給馬鋪。兩監牧歲費及所占牧地約租錢總五十三萬九千六百三十八緡,計所得馬為錢三萬六千四百九十六緡而已,得不稱失。」故廢之,以牧地租給市易務茶本錢外,餘寄常平籍出息,以給售馬之直。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文彥博、蔡挺云云。□沖卿、蔡子正等為樞密副使,上言請廢河南北監牧司,文潞公為樞密使,以為不可。元厚之為翰林學士,與曾孝□受詔詳定,厚之計其吏兵之祿及牧田可耕種,所以奏稱兩監歲費錢五十六萬,所息之馬,用三萬緡可買。詔盡廢天下馬監,止留沙苑一監,選其馬可充軍用者悉送沙苑監,其次給傳置,其次斥賣之,牧田聽民租佃,儘令轉運司輸每歲所省五十三萬緡於市易務。馬既給諸軍,則當給芻粟及傔衣糧,所費甚廣;監馬送沙苑止四千餘匹,在道羸瘠死者殆半,國馬盡於此矣。時熙寧八年冬也。此據司馬光記聞,當考。兵志第六卷:六年四月二十五日,髃牧制置使文彥博言:「議者欲賦牧地與民而斂租課,散國馬於編戶而責孳息,不便。」乃詔元絳、蔡確比校利害上之。於是,中書、樞密院言:「河南北十二監,起熙寧二年至五年,歲出馬千六百四十匹,可給騎兵者二百六十四,餘止堪給郵傳。而兩監牧歲費及所占地租總五十三萬九千六百三十餘緡,而所出馬為錢三萬六千四百九十六緡而已。其九監馬三萬餘匹,倘不更制,則日有死耗。」於是詔以沙苑監隸髃牧司【二三】,廢八監,并兩監牧司善馬分隸諸監,餘鬻之,收其租之入,以給市易茶本錢,餘寓常平籍,取子錢以市馬;馬監兵五千,以為廣固、保忠指揮,修完京城焉。初,欲廢監牧,樞密院文彥博、□充固爭,以為:「監牧不當廢,若外敵旅拒,馬不可買,則中國如何得馬?恐法不善,但當變法【二四】。」王安石曰:「向令劉航變法初,人固知其無後效,非今而後可知也。密院委人立法牧養,諸司不得關預,行之一年,乃費五十三萬緡,得三萬貫。今欲變法,恐復如劉航。且今所校利害,止公家費省而已,民之利害,尚不備言。如馬之害稼,田之廢耕,此乃民之利害也。」上曰:「雖如此,牧馬亦無補。」于是卒廢之。按:廢監牧實在八年四月二十八日,雖中書、密院奏稱二年至五年,蓋以五年馬數比較耳。本志便于六年係此事,誤也。既書六年卒廢監牧,繼書七年又廢鄆州東平監,以其地賦民,後遂廢高陽、真定、太原、大名、定州五監,如東平故事。八年,以廢監財充市易本錢外,以給熙河歲計。十二月云云,序事失次如此,今不取。紹聖三年七月六日,張赴等云云可考。
詔北京、澶定州封樁糧草,令三司月具已有、見闕數以聞。上批:「代州見與北人分界,而水峪地一事初未結絕。今韓縝奏已定日於西陘與蕭素、梁穎相見。緣水峪地未了,恐不可隔越無序,可令依所降朝旨商量,候事畢日迤邐西去分畫。」 先是,上批:「聞河北、河東上等戶至今流移不絕,或緣與下戶同保請常平錢穀,保內人近因乏食,多已逃散,懼將來獨於戶下催理,故一例遷避,宜令所在體量以聞。」時七年十一月丁酉也。是日,王安石以請諸路體量狀進呈,惟磁、相州言有上戶流移,多因災傷闕食,或為分房減口,初不緣抱下戶欠常平錢穀,餘皆云無之。安石遂白上:「磁、相言上戶有逃移,亦恐未實,緣其奏稱或為分房減口,豈得謂之逃移?不知當時誰為陛下言此,何不明示姓名,令彼分析是何處有此事。」上曰:「忘記是誰言此。」安石曰:「彼既言之,必有事實。若有事實,即是州縣監司合根究蔽欺;若無事實,即如此誣妄之人,存之何利!陛下欲明目達聰,則容長此輩,適足自蔽耳。」上曰:「如□中復,即已施行。」安石曰:「兩制奪一官,何足以懲姦!天下事如煮羹,下一把火,又隨下一杓水,即羹何由有熟時也。」神宗憂民至矣,而王安石所言乃如此,因具載之。移去年十一月三日上批附此,庶易觀覽也。□中復責官事,在今年二月七日,朱本于七年十一月三日削去,墨本簽貼云體量到並無流移,係進呈訖,新本復存之。所謂「進呈訖」,即安石云云也。
注 釋
【一】兩朝誓書冊內又有付劉忱等兩書「付」原作「附」,據閣本及下文改。
【二】席又難于賓主「又」,下文李燾注引呂惠卿集及宋會要蕃夷二之二四作「尤」。
【三】且地接三州「州」原作「川」,據上引李燾注及宋會要蕃夷二之二五改。
【四】並在長連城六蕃嶺之北「之北」原作「地」,據上引李燾注及治蹟統類卷一六神宗朝議契丹地界改。
【五】即更不論有無照證「不論」二字原脫,據同上二書補。
【六】向西接古長城為界「長」下原衍「連」字,據同上二書刪。 【七】上遣使者持報書示禧「報書」二字原脫,據上引治蹟統類補。
【八】北朝所差官司「差」原作「奏」,據上下文改。
【九】今來聖旨只為兩朝通好歲久「兩朝」原作「兩處」,據閣本及上文改。
【一○】雁門寨地分至北界遮虜軍據上文,疑此下脫「十一里,今雁門寨至長連城約八九里,長連城至遮虜軍」二十一字。
【一一】至欲當中獨坐「至欲」原作「致于」,據正文改。 【一二】就改溝封「改」原作「往」,據閣本及正文改。
【一三】近又分置河北三十七將「七」原作「六」,據閣本及上文改。按:「七」,治蹟統類卷一六神宗朝議契丹地界亦作「六」。
【一四】熙河路原作「西河路」,據閣本改。
【一五】今三司修建將畢「畢」原作「軍」,據閣本改。
【一六】凡牧監歲牧馬二百餘匹下「牧」字原作「收」,據閣本改。
【一七】未及十箇月「十」上原衍「反」字,據閣本刪。
【一八】從之據文,疑此二字當在上文「犯人處死」句下。 【一九】緩急何以應用「緩」原作「緣」,據閣本改。
【二○】況減軍馬五千匹「軍馬」二字原倒,據文改。下同。
【二一】要作義勇養馬所省不多「省」原作「費」,據閣本改。
【二二】實錄于甲申日書「書」原作「舊」,據上文改。
【二三】於是詔以沙苑監隸髃牧司「沙」字原脫,據上文補。
【二四】但當變法「法」原作「去」,據閣本、活字本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