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百六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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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之。仍具析不督捕因依以聞。」
詔河北路諸縣弓手,依河東路留十五人或二十人充白直外,餘以上蕃保甲充數。
丙申,工部郎中、直龍圖閣、判將作監謝景溫為遼主生辰使,文思使高遵路副之。太常丞、集賢校理、直舍人院李定為正旦使,皇城使兼閤門通事舍人李惟賓副之。太常丞、集賢殿修撰、侍御史知雜事張琥為遼國母生辰使,皇城使姚麟副之。刑部員外郎、集賢校理、同修起居注竇便為正旦使,皇城使曹誦副之。後定免行,以祠部員外郎、集賢校理孫洙代之。麟遭母喪,以東作坊使向綽代之。遵路時知豐州,召未至,上批:「本州地控西北之地,最係極邊,不可闕正官。」乃令遵路還任,以文思使王崇拯代之。
熊本言,經制獠賊,乞差秦鳳鈐轄賈昌言量募兵暛用。從之。詔:「夔州路難得錢糧,熊本處置邊州事,所用大小使臣及軍兵等,並須精選。」
詔熙河路有功使臣未有差遣,借職以上並增差內地監當;其三班差使以下,願換禁軍將校者,比附安排。 又詔三路臣僚奏舉武舉人,雖非土著,別州有戶貫者,並許收試。
又詔江、淮等路發運使張頡專應接高麗使入貢事。先委發運使羅拯,拯已罷故也。
詔:「聞淮南、江東、兩浙路災傷州軍米價踴貴,其令發運司勘會斗錢八十以上處,留上供米毋過百萬石;量減市價於民,斗毋過八十。」新紀書:詔發運輸京師粟,留無過百萬,羨者與飢民。
詔:「官戶輸役錢免其半,所免雖多,各毋過二十千。兩縣以上有物產者,通計之。兩州、兩縣以上有物產者,隨所在輸錢。等第不及者,併一多處。」以司農寺言官戶減免錢數,及人戶兩處有產業者出錢不一故也。墨史有此,朱史削去,云後已書,蓋九月二十二日司農寺云云,似重出也。今兩存之。新紀於丙申日書減官戶役錢之半,舊紀無之。
丁酉,翰林學士、工部侍郎元絳復兼侍讀學士。絳坐三司火奪職,至是復之。
奉禮郎、檢正中書刑房公事王震提舉邢、洺、相州義勇、保甲。太常博士、檢詳樞密院禮房文字王伯虎提舉絳、隰等州義勇、保甲。 別試所言:「武舉人試孫、□、六韜大義。六韜本非完書,辭理訛舛,無所考據,欲止於孫、□書出義題。」從之。
詔參知政事呂惠卿罷提舉編修司農寺條例。
賜秦鳳等路轉運司銀二十萬兩,募商人免稅入中糧草。
熙河路洮西安撫司言:「熟戶摩雅克族麥熟宗哥引兵鈔略,本司出兵千一百人防拓,經略司亦遣兵千人為聲援。今講珠城一帶無事,兵並放還。」詔賜防拓兵特支錢有差。
環慶路經略司言,蕃官供備庫副使梅重信、內殿承制閤門祗候蒙布等,乞封贈父母妻。詔依漢官例。
又詔河東、陝西路緣邊州軍并外城寨受敵處,依河北守城法。
戊戌,右龍武軍大將軍、均州團練使宗制卒。相王允弼子也。中書擬贈華州觀察使、華陰侯。手詔:「宗室名連『宗』字者,皆太祖、太宗諸王之後,方今於皇家最為行尊屬近,比歲淪亡相繼,存者無幾,送終之典理宜加厚。可贈彰化軍留後、北海郡公,著為例。」
辛丑,召輔臣觀穀於後苑。 詔江寧府倚閣四等以下戶六年、七年逋稅,以歲旱故也。
權發遣荊湖南路轉運副使蔡曄言:「全、邵州招誘平水等三十團峒首領楊晟進等納兵械歸明,乞依例歲輸課米。」從之。
壬寅,詔諸州軍當留廂軍工役,大名府、瀛雄州八十人,餘州軍五十人,非朝旨毋得抽差。
詔:「隴山一帶已經差官案視可耕官田,德順軍、儀州四千八百八十九頃,已募三千九百九十三餘戶,請佃四千一百七十三頃,歲輸租計萬三千一百餘石。其令王廣淵籍佃戶為弓箭手,免所輸租,不願者聽別募人,具所籍人馬數以聞。」
鄜延路經略司言:「德靖寨蕃官李德平劫略西界財畜,已差官根究,還夏國首領。勘會西人時於界首出沒,理索人畜,別無大段賊馬。蓋因慶州荔原堡蕃部擅入西界劫略,致互相绚報。乞嚴戒荔原堡蕃部免致生事。」從之。 上批:「樞密院見比較兵數,及章惇所奏兵費事,因何如此淹緩多日不見聞奏?與限一月,令了當。」此據御集,當考詳。日錄七月十七日章惇論密院添兵事,上曰:「章惇必別有意,非特為添兵,前乃乞留中,不降出劄子,因進呈兵數,須得密,有何義理?」此或與上批相關,兵數須得密,已見七月十七日。
癸卯,詔韓琦子忠彥候服闋,除直龍圖閣。又詔孝彥、純彥、粹彥陞一任,端彥遷一官,賜孫治進士出身;子嘉彥,孫澡、洽、誠,女之子王幾道,並文資安排,用遺奏恩也。
中書言:「江、淮等路發運使副並兼制置茶、鹽、礬、酒稅【五】,提舉逐路巡檢兵甲賊盜,都大提舉江、浙、荊湖、福建、廣南路銀銅鉛錫坑冶、市舶、鑄錢等事,職務至觽,無繇辦集。請以江、淮、荊、浙等路制置鹽礬,兼發運使副結銜,餘事毋得管句。」從之。會要繫之九月,又略不同,今從實錄。會要云:熙寧八年九月,中書門下言:「欲乞發運使嗣除所管錢物、斛斗,就賤處入買,貴處糶賣,或就近便計置點檢綱運鹽礬事,及諸官吏因本司事有違法者許糾舉外,其餘事並不得管句。仍只以江、淮、荊、浙等路制置鹽礬,兼發運使結銜。」從之。元祐三年十月三日、崇寧三年九月二十日,可考。
甲辰,衛州言,汲縣朝歌村保正裴公討為軍賊所擄,弟公詳率觽追賊,奪公討以還,仍獲賊首。詔以公詳代公討為都保正,賜錢百千。
三司言:「州縣以絲挠為賦,舊不收官耗及秤耗者,請增收十之一。舊收數多者,自如舊。」從之。 詔熙河路以功補文學助教者,召朝臣二人奏舉,注權入官,三年滿、無遺闕,嘗得解者,與注正官;餘奏取旨。
乙巳,常州團練推官曾旼管句福建路常平等事,上前此固欲與改外任差遣,六月十七日、又十月十四日。蔡承禧劾呂升卿又以旼為言,故出之。 承禧言:「旼科場小生,略無聲實,輕儇陰狡,依倚城社。呂惠卿置在門下,又令編修令敕,職為檢討,曾無論撰之補;忽侮同列,動有呵叱之辱。謬為剛狷,陰招權利。臣初至京師,嘗聞其人得為檢討,慮有異才,及遇與語,其人才乃奴僕之下者。頃嘗登對,陛下之明,已悉其人,別無擢用。臣欲乞下經義所并令敕所檢會曾旼檢討編修有何勞效?若無所備,乞下屏斥。」於是又言:「旼奴隸小物,卑事惠卿左右,依倚為姦,利口上讒。自及第後,即入條例司,不一二年,即為提舉,豈曰為官擇人?提舉之命,雖未為監司,在京視之則眇然,在外道則可以廢置官吏,利害民庶,動關國家調度,所繫不輕。若以庸下輕浮小人雜煺其間,不惟有害於事,亦使一路吏民無訴。至於轉運、提刑,其勢足以相執,或有恣意妄施喜怒,行遣官吏難與之較。伏乞送銓院,與合入差遣。提倉之命,乞別選人。」十一月十四日旼罷。
先是,大理寺丞方澤除江西路提舉常平,承禧并言:「澤才識庸下,緣呂惠卿妻黨,以違礙選人入條例司。未及三二年,不應便有此除。」又言:「澤為越州判司,有不可言之穢行,為人所訴,幾欲成獄,本州庇覆得免,豈堪臨長一路?伏乞追寢除命,送兩浙轉運司下越州根究施行。」承禧言方澤先與曾旼同章,澤除提倉,實錄不書,今附此。九年五月十四日,承禧云云,可考。實錄乃於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載承禧言,蓋十一月十一日方有體量之命也,今兩存之。
詔:「大長公主當降出,其令內外兩制以上及諸路監司訪世族子弟性行良善、儀狀秀整,可備選尚者以名聞。在外令乘驛赴闕。」
上批:「在京賸員營房,差沈希顏管句。」以管房迫隘,疲老失所依故也。
荊湖北路轉運使孫桷言:「知保靜州彭儒武自言欲遣子歸順,畏師晏邀阻。乞發卒修辰州北江堡寨,以備師晏。仍乞差前管句文字、著作佐郎陳向,太常博士秦中幹集。」及言權轉運判官周師厚沮邊事,詔委桷專處置,對移師厚鄰路,以向及中為荊湖北路轉運司句當公事。居旬日,師厚亦言欲因師晏等窮窘,建城寨,招納師晏等,置於辰州,然後進兵,據其故柵。詔桷相度施行。周師厚所言,乃二十七日事,今並書。不知師厚竟對移何處,當考。
戊申,詔內外宮觀、寺院主首及僧、道正,舊降宣敕差補者,自今尚書祠部給帖。
詔真定府路安撫司,如北人移鋪侵越疆界,先以理道說諭止約;或不從,量以兵馬驅逐,毋輒生事。本路言探報北人欲移鋪屋故也。
詔鑄錢監所鑄錢,每緡熟錢重五斤。若前代舊錢並聽行用,其不堪上供者,許留逐州雜支。二月二日、五月十六日。
詔:「災傷州軍獲強盜,該凌遲處斬。或殺人,或凶惡,或軍人,或三犯行劫,並至死。或曾犯盜至徒,經斷而又三人以上持杖行劫,至死。或在重法州縣者,聽用賞格。餘降一等賞之,劫穀食者又降一等。」
軍器監乞詔逐路轉運司應副材物,於前五年取一年酌中錢數為額外收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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