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百七十一

    卷二百七十一 (第3/3页)

,即據數收管,日支口食,候及半年教成,即依教閱澄海給請受,委經略使覺察,如作過凶惡,即於法外重斷。



    庚戌,祠部員外郎、史館修撰、相度淮南水利劉瑾知廣州,代蘇寀也。九年二月十三日,瑾改虔州,寀復故。  發河北第三十五將赴桂州,第十九將駐潭州,以備廣西經略司勾抽策應。



    詔廣西官吏與交賊戰沒者,經略司訪求其家,倍加存恤,願歸嶺北者,選人護送之。



    又詔翰林醫官院選治嵐瘴藥方五七種,下合藥所修製。  又詔荊湖南、北路製木弓弩七千以給廣西。



    詔:「聞知潞州高賦處事乖方,令河東轉運司體量。」已而轉運司以狀聞,乃差光祿卿史炤代之。明年正月十三日乃除炤,今并書。  上批:「淮南、江、浙、荊湖路今歲災傷頗甚,向春艱食,賊盜可虞。宜下逐路轉運、提點刑獄、鈐轄司體量,巡檢、縣尉怯懦不職者以名聞。雖職事未見曠缺,而資性疲挆不任鬥捕者,亦與對移監當差遣,如違,原體量監司當重黜,不以赦降去官原免。」墨本於明年正月庚午又載此,今削去。



    中書言:「江、淮等路上供米累詔截留,賑救災傷,欲委官疏濬廣濟河,增置漕舟,依舊運京東米上供。」從之,仍以殿中丞張士澄都大催遣輦運公事。天聖六年七月,熙寧七年十月可考詳。



    中書言:「都提舉熙河路買馬司奏,每年額外買官馬,委李杞買場估買,欲令本司據所買馬并茶錢,并撥與秦鳳等路都轉運司糴買糧草。」從之。



    詔太常博士黃中庸編管亳州,坐恃酒罵黃州麻城縣官及毀文書也。



    辛亥,寶文閣待制、兼樞密都承旨李承之知延州。閏四月十九日知瀛州並不行,十年二月二十八日復入為都檢正,蔡承禧云云可考。  龍圖閣待制韓縝為樞密都承旨,兼判兵部、髃牧使。  命知延州、天章閣待制、吏部員外郎趙焑為安南道行營馬步軍都總管、經略招討使、兼廣南西路安撫使,昭宣使、嘉州防禦使、入內押班李憲副之,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忠州剌史燕達為副都總管,光祿寺丞溫杲管勾機宜文字。初,上批令焑交職事與皮公弼【一六】,乘驛赴闕。中書言恐公弼出旁郡,欲令以職事付轉運或提點刑獄官。上批:「延州當夏國往來,其於應接須量審諳熟邊事,緩急或有生創乃能與奪,不致引惹。今本路監司除公弼外,葉康直、劉定皆新進,全未歷事,難以倚仗,可止依批降指揮。」明年正月十六日,以公弼病,未能赴延州,且令焑交與次官,速赴闕。劉定,永興憲,閏四月十九日除。葉康直,永興運判,五月二十五日除。



    詔:「聞儂美善歸明,因沈起令薛舉遣人招誘,及劉彞後來處置亦自乖方,遂致交趾入寇。令知桂州石鑑、廣南西路轉運判官周沃同蔡燁究實以聞。」二十二日彞聽旨,明年正月九日又付招討司。



    王安石上再譔詩關睢義解。詔并前改定諸詩序解付國子監鏤板施行。九月十二日安石云云可考。



    詔河東經略司指揮緣邊州軍,候北界來增置鋪屋,即對境臨邊亦安置鋪屋,招弓箭手。  壬子,上批:「廣西兩日無奏報,可下經略、轉運司,日具邊事動息以聞。」



    癸丑,遼主遣安東軍節度司耶律世通【一七】、太常少卿昭文館直學士李仲咨,遼國母遣奉國軍節度使蕭達、給事中王籍來賀正旦。



    詔曰:「眷惟安南,世受王爵,撫納之後,實自先朝,函容厥愆,以至今日。而乃攻犯城邑,殺傷吏民,干國之紀,刑茲無赦,致天之討,師則有名。已差趙焑充安南道行營馬步軍都總管、經略招討使、兼廣南西路安撫使,李憲充副使,燕達充馬步軍副都總管,須興師水陸兼進。天示助順,既兆布新之祥;人知侮亡,咸懷敵愾之氣。然王師所至,弗迓克奔,咨爾庶士,久淪塗炭。如能諭王內附,率觽自歸,執俘獻功,拔身效順,爵祿賞賜,當倍常科,舊惡宿負,一皆原滌。乾德幼稚,政非己出,造廷之日,待遇如初。朕言不渝,觽聽毋惑。比聞編戶,極困誅求,已戒使人,具宣恩旨。暴征橫賦,到即蠲除。冀我一方,永為樂土。」王安石之辭也。



    時交趾所破城邑,即為露布揭之衢路,言所部之民亡叛入中國者,官吏容受庇匿,我遣使訴於桂管,不報,又遣使泛海訴於廣州,亦不報,故我帥兵追捕亡叛者。又言桂管點閱峒丁,明言欲見討伐。又言中國作青苗、助役之法,窮困生民。我今出兵欲相拯濟。安石怒,故自草此詔。安石最不信洪範災變之說,於彗星乃推之交趾云。此據司馬光記聞并鮮于綽傳信錄。按敕榜以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張守節敗在九年正月四日,而記聞乃云「交人露布云張守節等輒相邀遮,士觽奮擊,應時授首」,蓋誤也。今削去此段。或交人露布不一,守節敗後復有之,但不應在敕榜先耳。王安石親作敕榜,當時因露布言及苗、役故也。



    詔:「交趾為寇,朝廷已議水陸攻討,占城、占臘,於賊素有血讎。委許彥先、劉初同募海商三五人,作經略司委曲說諭彼君長,豫為計置,候王師前進,協力攻討,平定之日,厚加爵賞。」劉初,廣西安撫都監,五月二十七日落衝替。許彥先,八年三月三日除廣西憲,五月二十六日改廣東運副。



    都水監言:「孫賈斗門之西,汴河北岸,共八處可置虛隄,滲水入西賈陂,並淤田司欄水開道一河,引水透入減水河,下注霧澤陂,為五丈河上源。乞差楊琰管勾修置,陳祐甫提舉。」從之。



    甲寅,中書言:「廣南西路轉運司奏,經略司不住發兵往欽州策應捕殺交賊,本司支糧米五千石,以奏稟不及,已牒橫州募人負載,如無人可募,即乞從上三等戶差夫,每夫日給錢,已奉旨依奏。今看詳,當此急難,夫力必須倍邀價直,兼三等以上至少,恐因此破壞資產。欲止令本路隨遠近番次差保丁充夫,日量給錢米為便。」從之。



    又詔:「自京至廣西轉運司,已指揮逐程各準備兵二萬、馬三千、一月芻糧。可更令自京至邕州,逐程各準備兵十萬。其自京至廣州,止準備兵二萬,逐程一月糧。並限來年正月齊足,許借常平錢穀應副,以漸撥還。」



    中書言,刑房刪立職司資序以上,及帶館職人降差遣者,欲令每任取旨。從之。



    判都水監侯叔獻言:「劉瑾相度淮南合興修水利僅十萬餘頃,皆並運河。乞候開運河畢工,以水利司錢募民,并運軍、監軍修築圩□。又昨疏濬汴河,自南京至泗州,一燍疏深三尺至五尺,惟虹縣以東有礓石三十餘里,疏濬不行。乞以安撫司賑濟米募民開修。」詔運河委叔獻,汴河委都水監遣官相視,及未放水以前,檢計工糧以聞。  熙河路經略司言:「知原州种古奏,熟戶蕃部大半貧乏,所有地土數少,百姓以於法許典賣,多重疊放債【一八】,冀使充折,恐以故生邊患。乞依舊條禁止。」詔依陝西一路舊敕詳定。已而詳定一司敕令所乞諸典買租賃合種蕃部地土者徒二年,內人材少壯者配本州蕃落,餘配近裏州軍近上本城【一九】。從之。



    三班借職陳景言:「天下州軍都知、兵馬使,年滿解發赴闕授班行至大將者,大約三年有二百餘人。舊日人多,比及解發,無不及四十年者。近年裁減,人數至少,遷轉歲月,計須減半。今在京百司吏,新法皆三十年以上出官,不可使外州軍優於省寺。乞都知、兵馬使入仕及三十年方許解發。」從之。



    熙河路經略司言:「摩宗城首領結布投宗哥,誘定羌城熟戶日珠族青斯巴皆往,青斯巴不從,潛斬結布首來獻。乞優補官職。」詔補青斯巴下班殿侍、本族巡檢。



    賜安南行營司公使錢三千緡。



    上批:「河北等路及開封府界在京開修無用不急溝河,及築隄柱占人兵處,來年一切權罷,以所役廂軍應副安南征討。」



    乙卯,察訪荊湖路常平等事蒲宗孟言:「鼎、澧道路之間,已有殍餓流離之民,尚催納秋稅及五分以上,並令倚閣。」從之。



    丁巳,上批:「河北諸州軍城壕,訪聞甚有乾淺者,可契勘那輟諸河合起人夫,早令開治了當。」又批:「契勘河北諸將下馬步軍元額【二○】,及畫日已有見闕都大人數,疾速具奏。」



    是月,復雲安軍雲安監,置舒州同安監,京兆府、華耀陝州鑄錢監及置河州閻精堡,興元府茶場。實錄於八年十二月末載,置「辰州會溪城、黔安寨」,此八字合除去。城寨賜名在明年二月十七日。改秦州诬穰寨為堡,廢真定府靈壽縣、延州延水縣、隴州隴西寨並為鎮。實錄於此月末又書:「廢錦州寨【二一】及招諭縣入沅州麻陽縣。」已於二月末書訖,此削去。



    夷人獻長寧等十州地,隸瀘州淯井監。此據實錄。



    是歲,宗室子賜名授官者五十一人。天下上戶部主戶一千六十八萬二千三百七十五,丁一千五百八十九萬六千三百四;客戶五百萬一千七百五十四,丁七百九十一萬八百六十一。斷大辟一千三百九十七人。



    自熙寧三年始制天下吏祿,而設重法以絕請託之弊。其年京師諸司支吏祿錢凡三千八百三十四貫有奇。及沈括為三司使,當熙寧八年,其年支吏祿凡三十七萬一千五百三十三貫有奇,京師舊有吏祿者及天下吏祿,皆不預此數云。此據沈括筆談,附見年末,當考。



    注  釋



    【一】願罷司農官「農」下原衍「司」字,據閣本及上文刪。



    【二】澶州芻豆內免役□剩錢「錢」字原脫,據閣本補。



    【三】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除集賢院學士「十年」原作「十二年」,據琬琰集刪存卷三曾文肅公布傳改。  【四】殿前都指揮使郝質「殿」原作「詔」,據東都事略卷八四、宋史卷三四九本傳改。



    【五】河北河東三路義勇保甲上蕃「上」原作「土」,據閣本、活字本改。又「蕃」疑當作「番」。



    【六】取料錢歷批上剋折「折」原作「析」,據閣本改。  【七】合削去「合」原作「今」,據閣本改。  【八】樞密院言「言」字原脫,據閣本補。



    【九】其自京并他路差往屯泊軍馬「路」字原脫,據閣本補。



    【一○】荊湖北路轉運使孫構「荊」下原衍「南」字,「構」原作「桷」,據宋史卷三三一本傳刪改。下同。



    【一一】古誠州「誠」原作「城」,據宋會要蠻夷五之八六改。下文註同。



    【一二】楊昌銜原作「楊昌御」,據閣本及上引宋會要改。下同。



    【一三】根究施行據上下文,疑當作「乞根究施行」。  【一四】七年三月三日「三日」原作「一日」,據閣本及本書卷二五一熙寧七年三月庚子條改。



    【一五】遣使臣分諸州軍本句難解,疑「諸」為「詣」之誤。



    【一六】上批令焑交職事與皮公弼「職」原作「戰」,據下文改。



    【一七】遼主遣安東軍節度司耶律世通按:遼官有節度使而無「節度司」,疑此處「司」為「使」之誤。



    【一八】多重疊放債「債」原作「積」,據閣本改。



    【一九】餘配近裏州軍近上本城「近裏」二字原倒,據閣本乙正。



    【二○】河北諸將下馬步軍元額「元」原作「死」,據閣本改。



    【二一】廢錦州寨「錦」原作「挠」,據宋會要方域六之三六、元豐九域志卷六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