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百七十三
卷二百七十三 (第3/3页)
戌,策試特奏名進士及武舉進士。
詔河北已廢諸監廨宇、草場等,許民租賃。
雄州言:「全屬南與兩屬人戶并緣邊州軍,累值災傷,物價騰踴,民甚飢窘。乞撥軍糧二三萬石與常平穀,減價,以日計口數【六】,糶與歸信、容城兩縣全屬南及兩屬人戶【七】。」詔:「雄州支軍糧米三萬與常平倉封樁外,餘依所奏施行。其全屬南及兩屬人戶,仍令雄州差官監糶。公人乞取,並以倉法坐之。」
是日,上諭輔臣曰:「邕州死事之臣,非可與欽、廉州比也。自為賊圍,堅壁月餘,竭力捍禦,而外援不至。賊以火攻,城中水竭,守死一節,忠義不衰,錄其子孫,宜加死事者一等,士卒倍賻其家。」贈通判州事、著作佐郎唐子正為司農少卿,觀察推官譚必為職方郎中,錄事參軍周成為虞部郎中,宣化知縣歐陽延為駕部員外郎,縣尉周顏、知武緣縣事萬王□亢並為比部員外郎,前攝瓊州臨高縣主簿權都監司指使趙世卿、郊社齋郎蘇廣淵並為虞部員外郎,廣西鈐轄【八】、左藏庫副使高卞為台州防禦使,廣西都監、供備庫副使薛舉為皇城使、果州團練使,都監西頭供奉官劉師古、□希甫並為文思使,三班奉職【九】蘇子正為西京左藏庫副使,右班殿直陳琦為文思副使,借職丁琦、蘇直溫並為供備庫副使,三班差使邵先、梁聳、蘇子明並為內殿承制,殿侍指使李翔、何泌、劉公綽並為內殿崇班。
癸亥,詔邕、欽、廉三州進士內韋堯詢與本州文學,免試注權官;馮雄等六人,並令轉運司與攝官。堯詢等各預本州解發,值交趾入寇,其家例遭焚略【一○】,自言無所歸,故特錄之。
廣南西路轉運使李平一言:「乞調廣東丁夫修邕州城池。」詔以路遠難差發,令招討司同議,止於側近州軍優給錢米差僱。 上批:「廣平勾當公事李舜舉,先有旨特與上等支賜,宜令三司勿行。」此據御集。
己巳,蔡河撥發催綱、屯田員外郎韓宗師言:「臣父絳知太原府,無人兼侍。乞分司西京【一一】,於太原府居住。」詔宗師特差提舉河東常平等事。既而,宗師再乞侍養,乃改提舉崇福宮。注:本年九月三日,宗師為撥發。
壬申,詔知定州新樂縣、大理寺丞王平甫權知保州。百姓遮道負戴留之,不令出縣,監司以聞故也。
詔:「福建、廣南人因商賈至交趾,或聞有留於彼用事者,自今許其親戚於所在自陳,令招討司招諭,如能自歸者與班行。」 皇城副使曹評為東上閤門副使。評,太皇太后姪也,磨勘當遷,因有是命。
甲戌,御集英殿賜進士徐鐸以下并明經、諸科及第、出身、同出身、同學究出身總五百九十六人。鐸,邵武人也。林希野史載放牓事甚備,且云館職校書皆入殿侍立,此例久廢,張芻請之。當考。
乙亥,賜特奏名進士、明經、諸科同學究出身,試監作主簿,守州軍府長史、助教總五百九十三人。
丁丑,命權江、淮等路發運副使慮秉兼權管勾真、楊、通、泰等開運河。時,中書言:「判都水監侯叔獻在淮南按督河役感疾,乞差醫官往及令秉攝事。」上批:「遠道醫官至,必無及,可勿遣。」而秉有是命。
詔以廣西進士徐伯祥為右侍禁、欽廉白州巡檢。先是,交賊自邕州驅略老小數千人,將道廣州歸。伯祥募得數十人,輒追躡其後,而所斬獲亦數十級,於是所略去老小因得乘間脫免者至七百餘人。經略司以聞,故有是命。熙寧中,朝廷遣沈起、劉彞相繼知桂州以圖交趾。起、彞作戰船,團結峒丁以為保甲,給陣圖,使依此教戰,諸峒騷然。土人執交趾圖言攻取之策者,不可勝數。嶺南進士徐伯祥屢舉不中第,陰遺交趾書曰:「大王先世本閩人,聞今交趾公卿貴人多閩人也。伯祥才略不在人後,而不用於中國,願得佐大王下風。今中國欲大舉以滅交趾,兵法先聲有奪人之心【一二】,不若先舉兵入寇,伯祥請為內應。」於是,交趾大發兵入寇,陷欽、廉、邕三州。伯祥未得間往歸之。會石鑑與伯祥有親,奏稱伯祥有戰功,除侍禁,充欽、廉、白州巡檢【一三】。朝廷命宣徽使郭逵討交趾,交趾請降曰:「我本不入寇,中國人呼我耳。」因以伯祥書與逵,逵檄廣西轉運司按鞫。伯祥逃去,自經死。此據司馬記聞。元豐元年二月辛未,伯祥事敗。
荊湖路安撫司奏:「徽誠等州【一四】鎮聞官兵至本路,殺牛犒設,為備禦計,今皆潰散。已曉諭各令著業安居,仍密為備禦。」詔安撫司專委提點刑獄朱初平招撫,許優與官職請受,候出漢公參日以名聞。六月八日,蔡燁言諸楊必以死拒命,當與此相關,并十月二十一日皆合參照。
戊寅,命樞密副都承旨張誠一同修內諸司式。
賜新及第進士等錢五百千,諸科錢二百千造小錄等。以修貢舉敕式練亨甫言:「熙寧八年【一五】賜新及第進士期集錢三千緡,諸科七百緡,多假設名目,送遺游士,其餘以資胥吏,乞止賜三百千,罷期集。」詔加賜二百千。
廣南西路提點刑獄司言,欽、廉、邕等州被害土丁之家夏料、役錢乞蠲放。從之。
判將作監謝景溫言:「竊見朝旨為贈侍中向經起獻堂、碑樓等,令同判監向宗儒提舉。宗儒,經族子小功親,見領將作,使之就便提舉,即非別置一司。今宗儒惟將帶八作司監官王昭遘往彼,前後定圖樣及檢計功料,並未關本監,而八作司使臣,乃一面兼管,顯為侵越,望改正施行。」詔宗儒具析以聞。四月六日宗儒責。
己卯,詔:「宥州公牒內理索人口有已經兩三次者,令諸路經略司密契勘,如實有投來者,即依理送還,不得張皇。」 右騏驥副使、閤門通事舍人王光祖為西上閤門副使。賞渝州討夷賊之功也。光祖為梓夔路鈐轄,賊犯南川,詔熊本體量安撫,以內藏庫使楊萬、成都府路鈐轄賈昌言及梓夔路都監王宣與光祖討蕩,而皆聽命於本。本疑光祖不為用,於是料兵賦鎧仗獨與三人謀之,且遣與萬等三路進討,分前中後軍,並聽中軍鼓聲而發。光祖為後軍,比發,日已暮。本命光祖道出黃沙坎,且戒明日與萬等會。觽以杖索塗,至相推挽以前,夜漏半徹絕頂,黎明賊大駭曰:「此地其可夜至耶!」賊勢攜,一擊而潰,殺獲甚觽,徐治道以會萬等,而萬等阨於松谿。本亟命光祖應之,取石門路以奪其嶮,促黔州義軍先登,賊爭嶮,因襲其助,賊遂棄去。光祖夜泊松嶺上,旦始得萬等,即與俱還,城安穩寨。本愧謝,上其功第一,故有是賞。光祖遷官,實錄四月十七日又重出,蓋誤也。八年冬,渝州夷賊反,恐賈昌言此時未為成都鈐轄。御集九年五月八日,差賈昌言充成都鈐轄,替郭固。昌言前資當考。按熊本集,熙寧七年春,本在江安,已檄召成都鈐轄賈昌言領兵入界矣。恐御集所云乃再差,非始差也。 詔自今禮部奏名第一、第十人以上,放牓日至第四甲未唱名者,取旨。
西蕃十朝綱要云宗哥首領。鬼章寇五牟谷、熙河鈐轄韓存寶等敗之。詔存寶子三班奉職資與轉一官,候年及參班日補閤門祗候;知河州鮮于師中兄閬州文學師民為試將作監主簿,免試注官;餘遷官給賞;蕃官殿侍以上仍更與支賜。 上批:「京師馬食粟豆,見在不及年支。其廣濟河元額歲漕京東斛斗,可速委官修完壩閘。」此據御集增入。
詔:「聞今歲畿內夏苗茂盛,京師軍食比向時頗減耗,東南蝗旱,上供米又多已截留。可令司農寺於府界屯兵縣分廣糴,撥與三司,以東南諸路折納錢帛漸償之。」
庚辰,西京左藏庫使、帶御器械高居簡,西作坊使、嘉州團練使、帶御器械王中正並為內侍押班。
大理寺丞景思誼為內殿崇班、秦州都監。思誼,思立弟也。時丁母憂,以思立故,特有是命。
新知岷州种諤言:「並邊招置弓箭手外,有荒閑地,欲不拘蕃漢兵民,權招耕種,依鄉原例平分,無牛具者,令於回易息錢內支借,候收熟撥還。」從之。
詔:「南平軍欲留義軍防拓,慮人情遠戍不便,令熊本相度以聞。」已而本奏,成都府路比蕃賊寇擾,人戶兵力寡弱,乞權留防守。從之。
辛巳,屯田郎中周尹兼侍御史。當考是誰薦。 雄州言,北界於兩屬費家莊六村各差強壯六十人置弓箭手,每夜更宿,欲移文涿州詰問。從之。
詔:「雄州歸信、容城知縣尉近累與北人鬥,射傷人口,令王道恭嚴約束,仍具析因依以聞。」
內殿崇班、德順軍靜邊寨主田璟言:「邊事之作,未有不由熟戶者,平時入西界盜孳畜人戶等,及夏人來理索,卻反稱有西人入漢界為盜。邊臣或未曉彼情,或希功賞,增飾事狀,更致掩殺無辜。且蕃部盜孳畜人戶,未有酋首、鄰族不知者,但上下蒙蔽,積久以成邊隙。欲乞指揮逐寨,如有入西界作賊,重立賞格,許人陳告,庶絕引惹。」於是,詔諸捕獲入西界竊盜者,依常法倍賞之。
詔殿試進士初考官翰林學士陳繹、集賢校理孫洙王存、崇文院校書練亨甫范鏜、審官東院主簿陸佃各罰銅二十斤;覆考官翰林學士楊繪、龍圖閣直學士宋敏求、同修起居注錢藻、祕閣校理陳睦、崇政殿說書沈季長、檢正中書刑房公事王震各罰銅十斤。並坐考校第一甲進士不當也。
壬午,詔均州團練副使、隨州安置劉彞追毀出身以來告敕,送涪州編管。以御史中丞鄧綰言,沈起、劉彞雖已降責,尚有未盡,乞治彞張皇之罪,重行誅戮故也。朱本改墨本云:尚有未盡,及沈起所言劉彞張皇之罪,乞重行誅戮。簽貼云:「以中書時政記添修,新本云此朱史私意,今依舊文。」
樞密院言:「開封府界保甲,令提舉司自今每歲十二月引呈一縣,仍先於十一月內具逐縣人數申樞密院取旨點定。」舊紀云:詔閱京畿保甲,歲一縣。新紀不書。
癸未,西京左藏庫副使楊從先為安南道行營戰棹都監。先是,從先言從海道出兵為便,欲冒大洋深入西南隅,繞出賊後,擣其空虛,因以兵邀會占城、真臘之觽,同力攻討。上是其言,遂授此職,令募兵以往。此據郭逵所受詔劄增修。
都水監言故工部郎中侯叔獻道死,乞優給賻。詔錄其子擇中太廟齋郎,賜絹三百匹。
注 釋
【一】三司開拆司「拆」原作「折」,據閣本及太平治蹟統類卷一六神宗朝議契丹地界改。 【二】河北緣邊安撫司「北」原作「南」,據閣本改。
【三】其天池一項「項」原作「頃」,據文義改。
【四】二月九日下「九」字下原衍「十」字,據閣本刪。
【五】詔與招討司隊將「司」原作「同」,據閣本改。
【六】以日計口數「計」原作「記」,據閣本改。
【七】兩屬人戶「人」字原脫,據閣本及上下文補。
【八】廣西鈐轄「鈐」原作「全」。按宋武官有鈐轄而無「全轄」,「全」顯為「鈐」之誤,故改。
【九】三班奉職「奉」原作「供」,據閣本改。
【一○】其家例遭焚略「例」原作「倒」,據閣本改。
【一一】乞分司西京「西」原作「兩」,據閣本改。
【一二】兵法先聲有奪人之心「聲」原作「人」,據涑水紀聞卷一三改。 【一三】充欽廉白州巡檢同上書無「白」字。
【一四】徽誠等州「誠」原作「城」,據閣本改。 【一五】熙寧八年各本同。「八年」,宋會要選舉二之一一作「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