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百八十一
卷二百八十一 (第3/3页)
賜熙河路山西軍回弓箭手、蕃兵、寨戶、漢蕃勇敢特支錢,戰歿者賜絹,免夏秋稅支移、折變。如先有功者,以子孫姓名聞。因戰失馬者,買馬給之。
詔:「禮部進士依舊試策五道。又祖宗袒免親已授官者,聽□應,及非袒免親許應舉。國子監及禮部別為一甲,試兩場,五分為額,發解所取不得過五十人。殿試與正奏名進士試策別作一項考校。累舉不中,年四十者,申中書奏裁,量材錄用。」
戊戌,入內東頭供奉官韓永式言:「廣源等州縣溪洞蠻觽悉已降附,乞各給朱記。」詔經略司具當給印記人數以聞。經略司未報上,尋棄其地。未及給印棄地,據朱史簽貼。 禮賓副使杜師益、劉希古,三班奉職梅懷德、乞商,各減磨勘二年,楊斌三年。以環慶路經略司言師益等有招安蕃部之勞也。
詔在京見欠市易及諸處官錢人免收禁,聽責保知在。
提點兩浙刑獄司、安撫張諤誣奏前知蘇州沈紳俵糴不如法,獄訟滯留,至蒙差替。詔紳除落差替。
庚子,遣官謝雨。 新知延州呂惠卿乞不拘常制舉文臣二員,為經略安撫司準備差遣。從之。
詔判登聞鼓院、祕閣校理陳睦衝替。坐前任兩浙提點刑獄顧女奴及不按知華亭縣張若濟贓罪,雖原赦,特責之。
壬寅,權河北西路轉運判官汪輔之徙東路,以輔之與本路轉運使□審禮相驗定州廩粟,論議異同也。始,輔之按定州支糧,封一百十三牔,以為粗惡,遣官剝估,又對軍吏揚言,以當貼支。卒聞之,皆有覬覦。薛向曰:「輔之東南人,不習河朔事。糧米精粗、分數,皆故事也,安可遽易?」乃預召諸將約束,且使監官諭之曰:「汝等所支糧,非一日也。轉運判官妄有議論,明日支請,敢有一言者先斬!」觽皆貼然。及朝廷委審禮等相驗,卒從輔之。五月壬子,具斛樣,當即此事。
知鄧州劉忱修鄧、均等五州軍城畢,降敕銟諭之。
三司言:「相度皮公弼鹽法,今參酌前後兩池所支鹽數,歲入以二百三十萬緡為額,自明年為始。」從之。
詔蠲河北東路轉運使所借常平錢糧二十三萬貫、石。以累年災傷故也。
內出蜥蜴祈雨法,試之果驗,詔附宰鵝祈雨法頒行之。 癸卯,提舉在京諸司庫務言,布庫監官李宗裔等擅離局,乞差替。上批:「宗裔等違慢不職,可依所奏,庶在京官司有所警厲。」
詔故蕃部巡檢趙餘德子三班奉職宗彥、殿侍宗傑宗彥【一○】等並特給俸,仍錄其幼子宗祐為茶酒班殿侍。以環慶路經略司言餘德蕃官,嘗有戰功,子孫貧弱故也。
上批:「李舜舉面奏姚兕捕獲賀富殺人祭鬼,證左甚明,潭州推治滅裂,全出其罪,宜下朱初平取案牘看詳,別選官劾之。」既而初平再劾所獲戶乃阿鄧之夫劉文,非賀富殺人也。乃止。 三司言:「近奉朝旨,將舊法東南鹽鈔,委官於在京等七處置場,每席三貫四百,權於內藏庫借見錢二十萬貫應副收買,候貼納到鹽錢逐旋撥還。尋令市易務依此收買。本務申:客人擁併赴務投下文鈔,據所買計用錢五十九萬三千餘貫,省司全闕見錢,深慮有妨鈔法,欲將在京客人所乞中賣文鈔,除單合用鈔,別無收附,對勘卻退令於向西州軍官場就近勘合中賣外,其餘鈔數盡行收買。價錢內三分支還見錢,餘七分依沿邊入中鈔價細算合支價錢目,給與新引。所有合貼新鈔,候降下指揮,從省司牒三班院,差使臣一員赴制置解鹽司取撥合銷新鈔,赴市易務下界契勘書填給付客人,令於解池【一一】請領鹽貨。所貴買盡民間舊鈔,兼客人換得新引,請鹽趁時變賣。」從之。其新鈔仍在熙寧十年合出鈔額。會要有此,實錄無之。二月二十八日、四月十二日、二十三日當考。初,詔京師置七場買東南鈔,而市易務言為錢五十九萬三千餘緡。三司言闕錢,頗還其鈔,令賣之於西,買者其三給錢,其七準沿邊價給新引,庶盡得民間舊鈔,而新引易於變易,從之。本志如此,刪修或即用此。
甲辰,詔市易務茶限三年結絕,許客茶交易。上令中書召嘉問面問之,乃降是詔。面問呂嘉問,據御集。 又詔:「已差徐禧會計安南興師費用。聞廣西民自供大役之餘,極為殫敝,令禧具可以□恤賑補事以聞。」後禧上賑恤事:一曰蠲賦稅,減殺人;二曰除欠負,養孤遺;三曰罷折變,禁科買;四曰放鋪夫,省役人;五曰計地里,省科撥。並從之。
河東經略使韓絳言:「嵐州合河津並無地與夏國接界,乞減寨主,量留廂軍五人,及廢上下津十七鋪。又上平關雖當把截津要,亦阻黃河之險,欲止留監押一員、軍士三百人。」從之。
乙巳,皇第七子賜名价。
詔:「戎、瀘州沿邊地分蕃漢人戶,所居去州縣遠,或無可取買食用鹽、茶、農具。人戶願於本地分興置草市,招集人戶住坐作業者,並先於本州縣投狀保明,申轉運司差官相度經久可行以聞,方許興置,依例出納酒稅課利。」以本路轉運司所請也。
又詔邕州有馬雄略員僚趙秀妻、男,送湖北配本路軍營充奴婢。秀常為賊定砲打邕州城也。
丙午,定州路都監何澤言:「緣邊山口鋪無捍禦之備,近聞敵入滄州小南河寨殺傷老幼,剽奪器甲。乞應緣邊堡寨委安撫司增築。或北界來問,即以小南之事為辭,最為得策。」上批:「緣彼攻劫,因而整完,其於事機誠不可失。令諸路安撫司相度施行。」 丁未,安南招討使言:「提舉先鋒奇兵將介定等,保明富良江接戰及策應有功總三千七十人,乞第轉資給賜。」從之。內苗履所部兵,嘗過富良江者,令趙□詳定。履屯郭逵西六十里如月渡,黃金滿導之過江,稟於逵而行捷路,趨交州十五里,逵追回,將案軍法,履具言得逵節制【一二】,乃免。交人屯諒州甲洞,故履乘虛而行也。後依□所定,履所部兵過江奪隘,及先下江與賊戰,四十人遷二資,一百三十七人賜絹有差。履,授子也。依□所定,乃五月二十四日事,今并書之。黃金滿事,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可考。
詔諸路五畝以下保甲,更不輪差赴縣尉巡檢司,仍免教閱。
又詔泰、海、絳、耀、華、秀、溫、鄂、江、唐知州,祁州、保定乾寧永寧軍通判,並令審官東院選差,申中書審察。
詔以淮南東路坊場錢五萬緡借轉運司,為今年冬衣及南郊賞賜鹽本錢。以災傷故也。
司農寺言:「勾當公事王覺同江南西路監司、提舉司相度興國軍永興縣民每稅錢一出役錢一,今減二分。」詔減五分。
是月,復冀州棗彊、武邑二鎮為縣,舊紀但於丁酉書復武邑縣今從實錄。名瀘州小溪口新寨曰武寧。
注 釋
【一】崇政殿「政」原作「文」,據閣本、活字本改。 【二】太康「康」原作「原」,據宋會要食貨二四之一四改。
【三】候逐月繳到客人交引「人」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四】萬賾「賾」,閣本、活字本皆作「頤」,李燾注同。
【五】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龍神」二字原倒,據宋史卷一四七兵志、卷三四九燕達傳、宋會要蕃夷四之三六乙正。
【六】挾朝廷薦舉之令「廷」原作「延」,據閣本、活字本改。 【七】比都下市直猶賤「比」原作「北」,「市」原作「京」,據閣本改。
【八】秋料「料」原作「科」。按宋制,民田所納夏秋二稅,亦稱夏料、秋料,見宋史卷一七四食貨志,據改。
【九】南陽項「項」,閣本、活字本皆作「頂」。
【一○】宗彥上句有「三班奉職宗彥」,此處又有殿侍宗彥,二者必有一誤。
【一一】解池「池」原作「地」,據宋會要食貨二四之一六改。
【一二】履具言得逵節制按:本句與上文「稟於逵而行捷路」,「逵追回」相牴牾。據宋史卷三四九燕達傳,「郭逵招討安南,為行營馬步軍副都總管」,疑此處「逵」為「達」之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