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百八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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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其無罪也。其後,宗道以體量不當,罰銅十斤。十年三月二十一日,河北憲司言賾不堪治洺【二一】,卻不載差替指揮。
辛未,命度支員外郎、祕閣校理、同修起居注、檢正中書戶房公事安燾假左諫議大夫、史館修撰,為高麗國信使,著作佐郎、集賢校理、同知太常禮院林希假右正言、直昭文館副之。先是,權知高麗國王王徽比年遣使朝貢,上嘉其勤誠,待遇良厚,故遣燾等使其國。九月二十一日,回至明州。舊紀但書遣官,新紀乃出安燾姓名。
詔河北東路緣邊軍留糧三年,餘州軍留二年支遣外,其餘聽依市直量減價糶,毋損元價。其錢封樁,候歲豐糴入元數。
詔成都府路轉運司,劾成都府官司越職受理茶場司事者,茶園戶等如有罪,亦劾之;已決者具析以聞。以李稷言,知成都府劉庠受名山知縣楊少逸越訴事,不可提舉茶場司故也。初,少逸因民訟,以狀白庠,願聞於朝,督茶吏路玠盜傳郵而藏之。庠具奏其事,且言榷茶害遠方,請重黜玠。而稷方主玠,論庠越職,故有是詔。此據呂陶誌庠墓。 三司乞量增在京酒行麴錢,於年額減麴三十萬斤,遇閏年增造萬斤均給。從之。 熙河路經略司張詵乞下監司收捕遊邊人傳押歸本貫,詔經略司發遣,許人告,賞錢百千,犯者不用蔭【二二】,官員具案聞奏。
壬申,光祿卿、知潞州史炤再任,炤考課為河東第一故也。
詔樞密副都承旨張誠一與高麗國信使、副同詳定一行儀物。
上批:「故贈康王宗樸,先帝近親,其子仲容、仲壬候服闋各遷一官,女二人與縣主,後毋得援以為例。」
癸酉,司農寺言,淮南東路提舉司乞本路縣並用鄉村民戶物產實直錢數,敷出役錢。從之。
復桂州修仁鎮為縣。
閏正月丙子朔,權發遣戶部副使、兵部郎中陳安石為集賢殿修撰、河東都轉運使。尋詔:「河東路十三州,歲給和糴錢八萬餘緡,自今罷之,以其錢付轉運司市糴糧草。」先是,安石乘驛與知太原府韓絳同轉運司講求邊儲利害,絳乞改和糴之法,減放原數三分,罷官支錢、布,但□其支移之苦,則實惠已及於民,遇災傷十七,則又除之。而安石言:「十三州二稅,以石計之,凡三十九萬二千有餘,而和糴之數凡八十二萬四千有餘,所以災傷舊不除免。蓋十三州稅輕,又本地恃為邊儲,理不可闕故也。其和糴舊支錢、布相半,數既畸零,民病入州縣之費,以鈔買錢於市人,略不收半。公家支費實錢,而百姓乃得虛名。欲自今罷支糴錢,歲以其錢支與緣邊州郡市糧草封樁。遇災傷,據民不能輸數補填,如無災傷,三年一免輸,以封樁糧草充數,即不須如韓絳減數三分及災傷除十七。」朝廷以為然,乃命安石為河東都轉運使,悉推行之,又降是詔。詔乃初十日事,今並書之。熙寧九年十一月十四日,韓絳云云;十年九月十八日,絳又云云。食貨志第五卷:熙寧九年十二月,知太原府韓絳云云。元豐元年閏正月,詔遣三司戶部副使陳安石詣太原府與絳及本路轉運司共議其事,安石言:「永利東、西監鹽,請如慶曆前商人輸錢於麟、府、豐、代、嵐、憲、忻、岢嵐、寧化、保德、火山等州軍,本州軍乃給券,於東、西監請鹽,以除加饒折糴之弊。仍令商人自占所賣地,即鹽已運至場務者,商人買之,加運費。如是,則官鹽平,商販通,於事簡便。」朝廷行其說,即除安石為河東都轉運使【二三】。安石請犯西北青白鹽者,以皇祐敕論罪,首從皆編配;又青白鹽入河東,犯人罪至流,所歷官不察者罪之。四年七月,安石自言:元豐元年【二四】,奉詔治鹽事,歲有羡餘,及增收忻州鹹地鐺戶【二五】、馬城池鹽課。詔安石遷官,賞其屬。五年四月,詔安石前後奏請和糴鹽礬坑冶之類,施行已就緒,召為戶部侍郎,其職事委莊公岳、蔡曄奉行之。三年閏九月十一日,議鹽賞。
河東轉運副使、國子博士趙子幾提點三司帳司、勾院、磨勘司,仍自今依三司判官法差人。
提舉修閉澶州曹村決口所兵馬總管燕達言:「所總士卒甚觽,如有犯無禮及呼萬歲者,即欲豁口處斬;若有扇搖軍人,略奪財物,及阒呼動觽,為首情重者,亦乞斬訖以聞,為從者減等配千里外牢城。」從之,仍詔差雲騎第六一指揮為達牙隊。
中書言:「在京舉差選人處,欲並令舉京朝官或使臣。見任選人聽滿任,惟市易上界監官、檢估官,雖進納選人聽差。」從之,仍候見任人滿日施行。 提舉修閉曹村決口所言:「以今月丙戌築簽隄開脫水河。」遣權判太常寺李清臣乘驛祭告,就差走馬承受韓永式齎香建道場三晝夜,仍令候河水稍渾閉口,即毋得沙損京東一帶民田。
丁丑詔:自今大禮,聽起居郎【二六】、起居舍人奏薦親族。至六年復罷。中書時政記云:熙寧十年十一月,南郊奏薦恩澤,共四百餘員,因有詔添入兩史官奏薦。
河東經略使韓絳言:「麟州靜羌寨、星最朗、木瓜鋪地,委係省田,即非兩不耕地。管勾軍馬邢佐臣偏見遂非,遷延不決。」中書進呈,詔劾佐臣罪。既而上批:「早來取勘邢佐臣不處畫地界事,恐自有理,可且令分析以聞。」後佐臣言:「既為經司體量,豈有不實?乞移河北一任。」遂移恩州鈐轄。
戊寅,三司請應在官司支係省錢物,及拋降、計置、出納、移用,並關申三司相度指揮。從之。 荊湖北路提點刑獄司乞辰州會溪城、黔安寨依沅州城寨例,置牢屋區斷公事。從之。
前知曹州劉攽言:「伏見知濟陰縣羅適開導古湜河,決洩積水有功,適議以為若明年春許差人夫及聽民願併力施功,則爾後水害可使永除。乞下本州速與應副。」上批:「可記適姓名,候府界劇縣有闕與差,以考其治能之實。」於是以適知陳留縣,仍詔適留舊任,候見任官成資日交替。八年五月十八日,攽已薦適,今又薦。
詔:「提轄修京城所【二七】於廣固軍士內選及等者,給髃牧司馬教習武藝,俟有精熟,引見,填配管城武騎、白馬寧朔指揮闕額。」 己卯,秦鳳等路提舉常平司乞增募州縣裁減過當役人及增雇錢。從之。
東上閤門使曹評為西上閤門使。以太皇太后生辰恩也。
前安南道經略招討司言,昨官軍奪決里隘,福建路有應募二百二十一人。詔各以功次遷補及賜帛有差。 權荊湖南路轉運副使朱初平言:「下班殿侍楊昌金□匱是徽州黃石團奉職光鎮子,自陳三州、一鎮補班行人甚觽,未有一人出官者,望優與推恩。」詔授昌金□匱三班借職,增差監潭州稅。
詔:「河北東西、永興、秦鳳、京東東西、京西南北,淮南東西路轉運司,並依未分路以前通管兩路,其錢穀並聽移用。除河北、陝西外,餘減判官一員。」 庚辰,命御史中丞鄧潤甫、知制誥孫洙並兼詳定重修編敕。
詔開封府界提點、諸路轉運使副判官【二八】罷兼提舉常平司。
又詔權同判都水監劉璯覆檢計曹村決口功料以聞。司馬光記聞云:元豐元年春,塞曹村決河,發民夫五十萬、役兵二十萬【二九】,云欲鑿故道以導之,不行,則決河北岸王莽河口,任其所之,恐其浸淫南及京城故也。天章閣待制韓縝、都水監丞劉璯、河北轉運判官汪輔之掌之。按:韓縝於正月戊午相視決河回,乞止用新河,量興功增修。後不見縝督役河上,不知司馬光何以云然。今因劉璯覆檢計功料附注,更當考詳。
上批【三○】:「近降相州吏人於法寺,謂求失入死罪刑名事。緣開封府刑獄與法寺日有相干,深恐上下忌礙,不盡情推劾,致姦贓之吏得以幸免,宜移送御史臺。」相州獄乃鞫法司潘開行賂,實錄具有姓名,蔡確傳獨稱馮言獄。馮言即失入死罪者,見六月辛酉。
初,韓琦判相州,有三人為劫,為鄰里所逐而散。既而為魁者謂其徒曰:「自今劫人有救者,先殺之。」觽諾。他日,又劫一家,執其老姥榜棰求貨。鄰人不忍其號呼,來語賊曰:「此姥更無他貨,可惜榜死。」其徒即刺殺之,州司皆處三人死。刑房堂後官周清本江寧府法司,後為三司大將,王安石引置中書,且立法云:「若刑房能駮審刑、大理、刑部斷獄違法得當者【三一】,一事遷一官。」故刑房吏日取舊案吹毛,以求其失。清以此自大將四年遷至供備庫使,行堂後官事。相州獄已決數年,清駮之曰:「新法,凡殺人雖已死,其為從者被執,雖經拷掠,若能先引服,皆從按問欲舉律減一等。今盜魁既令其徒云『有救者先殺之』,則魁當為首。其徒用魁言殺救者,則為從,又至獄先引服,當減等,而相州殺之,刑部不駮,皆為失入死罪。」事下大理,大理以為魁言「有救者先殺之」,謂執兵仗來鬥者也【三二】。今鄰人以好言勸之,非救也。其徒自出己意,手殺人,不可為從,相州斷是。詳斷官竇苹、周孝恭以此白檢正劉奉世,奉世曰:「君為法官,自圖之,何必相示?」二人曰:「然則不可為失入。」奉世曰:「君自當依法,此豈必欲君為失入邪?」於是大理奏相州斷是。清執前議再駮,復下刑部。新官定刑部以清駮為是,大理不服。方爭論未決,會皇城司奏相州法司潘開齎貨詣大理行財枉法。初,殿中丞陳安民簽書相州判官日,斷此獄,聞清駮之,懼得罪,詣京師,歷抵親識求救。文彥博之子大理評事及甫,安民之姊子,□充之貋也。安民以書召開云:「爾宜自來照管法司。」竭其家貲入京師,欲貨大理胥吏問消息。相州人高在等在京師為司農吏,利其貨,與中書吏數人共耗用其物,實未嘗見大理吏也。為皇城司所奏,言齎三千餘緡賂大理。事下開封按鞫,無行賂狀,惟得安民與開書。諫官蔡確知安民與充有親,乃密言事連大臣,非開封可了,遂移其獄御史臺。蓋從確請也。 辛巳,翰林侍讀學士、寶文閣學士、提舉中太一宮呂公著兼端明殿學士、知審官西院。先是,上批:「公著侍從舊臣,宜除翰林學士承旨兼舊職。」而公著以齒髮向衰,辭不就,故改是命。
太常博士、集賢校理劉奉世直史館,為修國史院編修官。
詔開封府劾權戶部判官、主客郎中張充宗,內殿承制、勾當右騏驥院高遵制接伴遼使緣路不法事,先衝替,聽追攝。後充宗、遵制各追一官勒停,坐以違禁物償遼使所亡器皿,於驛舍與雜戶通故也。斷旨在六月己巳,今并書。
詔京東路轉運司,許借封樁差軍代役人錢五萬緡,西路轉運司許借坊場錢十萬緡,預置上供紬絹。
壬午,廣南西路經略司言:「緣邊寨、鎮使臣年滿及見闕,無人願就。乞自今權免同罪【三三】,更不取願就狀。」詔:「本路緣邊寨、鎮使臣,自今並依五路舉官條奏舉,權免取願就狀,候交人入貢取旨。」 權發遣本路提點刑獄劉宗傑言,邕州修城,不依宣撫司指揮丈尺,乞下經略司相度修築。詔:「干繫官並劾罪,其提舉官劉宗傑自案舉,特免劾。委經略司相度所築城,如堪久遠守禦,即督功完就,若低怯難以禦敵,別計工以聞。」
復置三司帳司催驅官一員。從李承之奏請也。
禮部言:「禘祫之外,親祠太廟,並以功臣配享。」從之。去年十二月甲辰,初有詔,兩紀並書此。
詔中書立給散常平錢穀賞罰法以聞。
又詔:「常平錢穀當輸錢而願輸穀若金帛者,官立中價示民。物不盡其錢者,足以錢;錢不盡其物者,還其餘直。常平倉錢穀,其在民者有常錢,春散之,斂從夏秋稅。有所謂緩急闕乏而貸者,皆定輸息二分,穀則歲豐量增價以糴,歲饑減時價糶之以賑饑。又聽民以金帛易穀,而有司少加金帛之直。凡錢穀當給若糶,皆用九年詔書通取,留一半之餘。」此據食貨志第一卷,係之元豐元年,檢尋日月未見,今附此「立給散常平錢官賞罰」後。實錄稱「賞法」恐字誤,當作「罰」也。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並九年正月九日、又二十二日,並合參照。五月十七日,實錄有:「詔常平錢穀,願以穀及金帛準市直中價,計二分息折納者聽。」即此件事也,或移此附彼。
法寺奏新知福州曾鞏遷延不之官等罪,詔特罰銅十斤。
癸未,宣徽使王拱辰請以女童代集英殿大燕小兒隊舞。從之。
知諫院蔡確言:「伏見陳繹復知制誥。案:繹污醜狼藉,道路共傳。往在鄧州,遂致閨門之禍【三四】,其子與婦一夕同命,而繹傲然無哀戚臱赧之容。及還京師,陰與中書屬官張諤、練亨甫等交相朋附,因公事受張諤私簡。蹤跡已露,不可更污侍從。」詔陳繹落知制誥,為祕書監、集賢院學士。
斬內殿崇班、機榔縣【三五】巡防地分陳嵩,刺配三班差使、機榔縣守把胡清沙門島。坐妄稱賊至,無故擅棄城寨而走也。
甲申,以光祿寺丞上官均為太子中允、權監察御史裏行。中丞鄧潤甫、知雜蔡確薦也。均家傳云:「均用蔡確薦為御史。」四月乙卯可見。 內殿承制謝季成權提舉訓練福建路團結諸軍。
詔:「編修明堂式所併歸提點南郊事務所,比較熙河財利所併歸經制熙河財利司,其詳定編修令式及詳定一司敕並併歸修內諸司式所,一路一州一縣敕併歸重修編敕所,詳定閑冗文字所令孔目房檢正官結絕【三六】。以上除見存外,並罷局,餘並依限了畢,限外官吏罷添給。」
又詔刑部大理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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