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百八十七
卷二百八十七 (第3/3页)
今奏舉習學公事,並舉曾試刑法得循兩資以上人。
賜度僧牒百付河北東路轉運司買材木,應副大名府澶州修倉。 先是,上元張燈,太皇太后以齒疾不能食,不出觀。乙酉,上復令禁中張燈露臺,妓樂皆入。太后疾尚未平,酒數行而起。此據司馬記聞。
丙戌,詔應捕盜公人罰銅錢並充轉運司捉賊賞錢。
丁亥,大名府元城縣主簿□璋上所注司馬穰苴兵法三卷,詔送武學看詳。其後,武學言有可采,詔璋候武學教授有闕,試兵機、時務策各一道取裁。
戊子,太子中允、權監察御史裏行彭汝礪為館閣校勘、江南東路轉運判官。既而汝礪辭校勘,從之。辭日,復上疏論時事,且言:「不患無將順之臣,患無諫諍之臣;不患無敢為之臣,患無敢言之臣。」上察其忠,慰諭久之。
命刑部員外郎、檢正中書吏房公事向宗儒,太常丞、檢正中書戶房公事畢仲衍,並編修中書備對。宰相□充以聖問多出意表,故請為此書。「聖問多出意表」,據李清臣與許將書。三年八月十一日,書成。
己丑,詔:「贈尚書令韓琦依趙普例不加贈。」
又詔河北路以常平米賑濟饑民。
庚寅,福建路體量安撫司言:「捕獲廖恩黨龍騎卒李員、楊禪,乞法外重斷,所冀元刺充軍之人有所畏憚,不敢走竄。」上批:「並處斬,梟首示觽。」
辛卯,中書禮房習學公事蔡京言:「御寶批降指揮,未經編錄成冊,恐歲月滋久,本末不全,乞委官編錄。」從之,仍命京管勾。
詔宣徽院等處供報修注事,旬終月終自今更不供起居院,直供編修院日曆所。
壬辰,以權知開封府、樞密直學士、右諫議大夫孫固同知樞密院事,右諫議大夫、集賢院學士、同修國史蘇頌知開封府。 癸巳,詔任緣邊及黃河地分官試刑法者【三七】,並須任滿;待闕在一季內者,亦如之。 三司乞裁定諸路預買匹帛價,髃牧司乞於德順軍置場買馬,並從之。
詔大理寺丞王欽臣展磨勘四年,前降一官指揮更不施行,其轉太常丞及降太子中允敕並追毀。坐定奪解子平地界不實,案未上,年例當遷,已改太常丞,及案奏,特旨奪一官,而法當自未遷官時責降故也。 甲午,詔:「提舉官並差朝官,資任、服色、添給、錫賜、序官、人從並依轉運判官例。其當舉於開封府界提點、諸路轉運使副判官、提點刑獄見舉官數內均減之。」後立法:諸路提舉所舉官計二百有九人,內一百有一人均減增定。此墨本所書,朱本簽貼云:取會到數各不同,亦不須載,削去。
詔鄆州壽張【三八】知縣范規、濟州鄆城縣牛在天各與堂除差遣。以縣水災,率市民護城有勞也。
又詔:「提舉司天監近校月食時分,比崇天、明天二法,已見新曆為密,又前閏正月歲在戊子,今復閏於戊午,恐理亦不謬,宜更不須考究。其所差講究新曆官等並罷,衛朴給路費錢二十千。」先是,朴在熙寧初更造新曆,至十年,議者以為占月食差,故再詔朴集議。至是,罷之。熙寧九年正月二十七日,沈括奏並注云云,並合參考。新本削去,「先是」以下,乃朱本所增也。
又詔兩浙轉運使蘇澥與知明州李定同計置造高麗國信過海船,如別奉朝旨幹事,並聽牒提點刑獄或轉運判官。
又詔諸命官因事以財行求,雖行倉法處,非曲法者不坐,受財者論如法。
丙申,中書言,陝西轉運使聽帶制置解鹽使,其副使、判官悉罷兼領;安燾等奏,乞差校書郎豐稷充書狀司。並從之。稷,鄞人也。
賜徐州乾明寺塔名曰靈慧,僧真寂大師號曰靈慧大師。先是,徐州言「河水為患九十餘日,州城甚危,長吏率官屬詣塔齋禱,期浹日水退,當奏乞諡號。至六日,水果退。而陰雨連日,城中水潦無所決泄,居民憂恐告病,復禱於塔,即時開霽。真寂姓張氏,名仁節,河東人。唐開元、天寶間,住持泗州盱眙縣先福寺,應化頗類僧伽。父老相傳,唐末亂離,真身迎自泗州,泝流而上,止於彭城。州人相與置乾明寺,至慶歷中,始建今塔。乞賜師號、塔名,以旌靈應」故也。張仁節傳,李昭堒集有之。 丁酉,廢提點熙河蕃部司。
廣南西路轉運司言:「昨退交人表,以犯廟諱,及送還人口、發使人入貢三事。今交人並已悛改,經略司勾當公事楊元卿未肯收接,恐致猜阻。」詔:「元卿等速受表附遞以聞,入貢使人發遣赴闕。其畫定疆界、送還人口,別聽處分。」又言:「邕州太平寨乞依陝西緣邊例,增主簿一員。」從之。
御史臺、閤門言:「忌日神御殿行香,自今令髃臣班殿下,宰相一員升殿上香跪鑪。」從之。先是,三司使李承之言:「伏見神御殿酌獻,設皇帝位於庭下,升降再拜,而國忌日,兩府列於殿上,輕重相形,於義未安。」故詔御史臺、閤門詳定而著為令。
上批:「據高遵裕所奏,西人理索乙訛等事,此必嘗有熟戶出界,因索不獲,遂於和市縱火,以攄一時之忿。深恐羌人酬賽,結成邊隙,可速指揮鄜延路經略司,止作準環慶路牒訪聞柔遠寨熟戶因理索人口,嘗私侵入西界地分,見根究。移宥州照會,庶羌酋知此非朝廷意,亦顯本路未嘗容其侵擾。」後十餘日,再批令呂惠卿更詳羌情緩急,萬一或未嘗侵犯彼界,即勿發此牒。熙寧十年八月壬午、九月乙卯當考。元豐二年五月,遵裕坐得罪。元豐元年五月戊戌,范純仁責官,當參照。
戊戌,知慶州高遵裕言,乞避轉運判官孫迥。詔迥移河北路。遵裕與迥嘗互訟市易【三九】,及以結糴起詔獄故也。
己亥,太傅兼侍中致仕、魯國公曾公亮卒,年八十。上奠哭之,輟視朝三日,贈太師、中書令,配享英宗廟廷,諡宣靖。及葬,恩禮視韓琦,篆其碑首曰「兩朝顧命定策亞勳之碑。」前一日,車駕又臨之,特恩,非故事也。上嘗語輔臣曰:「公亮謹重周密,內外無間,受遺輔政,有始有卒,可方漢張安世。」公亮喜薦士,多得人,然性吝嗇,殖貨至鉅萬,持祿固寵,為世所譏。晚年□病,以歌舞沈日夜。初,詔遺表外增推恩二人,子比部員外郎孝宗遷一官,殿中丞孝純賜同進士出身,孫太祝說、詠、誼、詵各遷一官。後孝純辭出身,乞以所得恩官其族人之未仕者,許之。孝宗等推恩,依朱本自三年二月己亥移入。墨本論公亮短處,朱本悉以無照據刪去,新本復存之。有已附見熙寧三年九月者。
庚子,日中有黑子如李,自是至戊午凡十九日。
日本國通事僧仲迴來貢方物。
知諫院蔡確同御史臺鞫相州失入死罪,審刑院、大理寺定奪不當,干繫官吏令開封府劾之。潘開事下御史獄旬餘,所案與開封無異,乃詔確與御史同鞫。確以擊搏進【四○】,□充素惡其為人。會充謁告,王珪奏用確。上從珪所請也【四一】。此據司馬光記聞。
辛丑,詔,簽書樞密院事曾孝□遭父喪,令依舊簽書。此據密記,當考。二月四日,候卒哭起復。 壬寅,環慶路經略司言,環、慶二州闕乏蕃部及弓箭手,去年合納欠負,乞依漢戶等倚閣七分,至將來秋料納。從之。
廣南西路轉運司言,桂州增屯兵馬,乞於全、永等州撥糧二十萬碩,及於衡州鑄錢監給十萬緡應副支遣。詔:「糧於荊湖南路轉運司撥,錢以本路去年未起發年額等錢五萬三千餘緡充,仍具軍興所餘、後來已支、見在數以聞。」
癸卯,入內副都知、經制熙河路邊防財用等事李憲言:「同經制官及同管勾經制官分巡所至州軍,各稱行司官吏,上下難以遵稟。乞同經制官以下凡遇分巡,如事干邊防、蕃部、弓箭手及差移官吏、勾抽役兵、改易措置,候回本司與長吏從長商議,所貴上下易於稟從。」從之,仍許憲銜內增「都大」二字,本司管勾官並申路狀。
修閉曹村決口所言,昨計修閉之功,凡役兵二萬人,而今止得萬五千人有畸。詔河北東路、開封府界差雇萬人。
甲辰,權荊湖南路轉運副使朱初平乞以耕牛博買器甲,又乞廣南西路軍興剩數糧草撥充合搬上供額。並從之。
詔河北被水戶,如過河逐熟,即於白馬縣河陽橋差官賑濟之。
注 釋
【一】二月「二」原作「八」,據閣本及本書卷二六○熙寧八年二月丁卯條、宋會要后妃三之三一改。
【二】左僕射「左」原作「右」,據宋史卷一五神宗紀及同書卷三二七、東都事略卷七九、琬琰集卷三本傳改。
【三】十二月「二」原作「一」,據閣本及本書卷二八六同年同月同日條改。
【四】經制熙河路邊防財用司「司」字原脫,據下文補。 【五】顧戀巢穴「戀」原作「蠻」,據閣本、活字本改。
【六】淮陽軍「陽」原作「陰」。據元豐九域志卷一京東路與宋史卷八五地理志,宋無「淮陰軍」而有淮陽軍,太平興國七年,以徐州下邳縣置。又據元豐九域志卷五淮南路與宋史卷八八地理志,楚州有淮陰縣。此處「淮陰軍」當為淮陽軍之誤,故改。
【七】闕雨雪或雨雪過多「或雨雪」三字原脫,據宋會要職官二六之一○補。
【八】輪四等以上保丁催稅「等」字原脫,據宋會要食貨六五之二○補。
【九】每人須催百戶以上「須」下原衍「雇」字,據同上書刪。
【一○】共毋得過元雇戶長錢數「元」,同上書同頁作「充」。
【一一】推官劉處厚「推」下原衍「判」字,據宋會要職官六六之一刪。
【一二】司隸參軍同上書作「司錄參軍」。
【一三】北界地「界地」二字原倒,據同上書乙正。
【一四】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司「路」字原脫,據下文及宋會要食貨三○之一四補。
【一五】指射請販利害以聞「害」原作「息」,據同上書改。
【一六】官買於醦戶「買」原作「員」,據宋會要食貨二四之一六改。
【一七】蘇轍「轍」原作「軾」,據閣本、本書卷二八三熙寧十年七月辛未條及蘇轍欒城集卷四五論張頡不可用劄子改。
【一八】金部員外郎陳知儉「郎」字原脫。據宋史卷一六三職官志,戶部所屬有金部郎中、員外郎,據補。
【一九】附會失實「會」原作「下」,據正文改。
【二○】彭汝礪「礪」原作「勵」,據閣本改。按:宋史卷三四六有彭汝礪傳,汝礪於神宗朝曾任監察御史裏行、江西轉運判官、提點京西刑獄等官。
【二一】不堪治洺「洺」原作「洛」,據閣本及正文改。
【二二】犯者不用蔭「用」原作「同」,據閣本改。
【二三】河東都轉運使「都」字原脫,據閣本、上文及宋史卷一八三食貨志補。
【二四】元豐元年「元」原作「九」,據閣本改。
【二五】鹹地「地」原作「城」,據宋史卷一八三食貨志改。
【二六】起居郎「郎」原作「即」,據閣本改。
【二七】提轄修京城所「提轄」二字原倒,據宋會要方域一之一五、一之一六乙正。
【二七】諸路轉運使副判官「使副」二字原倒。按:宋諸路轉運使與副使、判官並稱漕臣,重要職事不當略使而任副使與判官,據宋會要職官四三之四,熙寧九年「十月十二日,詔常平錢穀、莊產戶絕田土、保甲、義勇、農田、水利、差役、坊場河渡,委提舉司專管勾,轉運使、副、判官兼領」,此處「副使」顯為「使副」倒文,故乙。
【二九】二十萬「二」原作「一」,據閣本及涑水紀聞卷一五改。 【三○】上批「批」原作「詔」,據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六五蔡確欲陷□充改。
【三一】斷獄違法得當者「獄」原作「後」,據同上書及涑水紀聞卷一五改。
【三二】謂執兵仗來鬥者也「者」字原脫,據閣本及同上二書補。
【三三】權免同罪「同」原作「問」,據閣本改。
【三四】遂致閨門之禍「禍」原作「過」,據閣本改。
【三五】機榔縣「機」原作「机」,據閣本改。
【三六】令孔目房檢正官結絕「令」原作「合」,據閣本改。
【三七】任緣邊及黃河地分官「任」字原脫,據閣本及宋會要選舉一三之二○改。
【三八】壽張「張」原作「長」。按:宋無「壽長縣」而鄆州有壽張縣,見宋史卷八五地理志、元豐九域志卷一,此處「長」顯為「張」之誤,故改。
【三九】遵裕與迥嘗互訟市易「嘗」原作「當」,據文義改。
【四○】擊搏「搏」原作「摶」,據閣本改。
【四一】上從珪所請也「從」原作「批」,據閣本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