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百八十八

    卷二百八十八 (第3/3页)

保明治狀,顯有不當,特免劾放罪。」



    詔使高麗涉海新舟並賜號:其一曰「凌虛致遠安濟神舟」,其次曰「靈飛順濟神舟」。



    御邇英閣,講官黃履進講周禮八柄,上曰:「坐而論道,謂之三公,而八柄非太宰所得與,何也?」履曰:「八柄以馭髃臣。馭者,主道也,故非太宰所與。」上曰:「善。」  戊子,右諫議大夫蘇寀為給事中。寀知廣州回,故事當遷官也。



    庚寅,詔:「時雨稍愆,遣官禱元冥五星。」  上批:「御史臺鞫相州法吏事,多逮繫品官,宜趣結絕,釋其無罪者;其雖有罪,非受贓及徒以上者,勿繫留。」  熙河路經略司言,西人鎖珠旺蕃部兀勝于地牢,五日放回。詔兀勝依重傷例給賜,仍令保安軍牒宥州誡約之。



    辛卯,遣官謝雨。  御邇英閣,講官沈季長進講周禮九賦,上曰:「或言關市之賦,或言關市之征,何也?」季長以義對。



    壬辰,詔賀同天節遼使見日賜燕,下節別為一行設座。先是,賀正旦使牒館伴所,言:「舊例,燕座,上、中節自為一行,下節負壁,今乃三節並為一行。」館伴以聞,故也。



    癸巳,詔河北轉運司,塞決河所借水利司稈草,令澶州償其值,仍令本司秋熟買足。



    權發遣荊湖北路轉運判官馬瑊言,山猺作過,已依捕張奉例立賞,募歸明人等捕殺,及乞朝旨下邵州捕盜官照應。從之,仍具猺賊見存徒黨以聞。



    髃牧判官王欽臣請買紬、挠、綺及虎豹等皮博馬,從之。  御邇英閣,講官黃履進講周禮九式,上曰:「賓客之式次於祭祀,而八政七曰『賓』者,何也?」履以義對。



    乙未,御崇政殿閱諸軍轉員,凡三百。



    丙申,詔開封府界諸縣及諸路轉運提舉司,權停催理第四等以下戶欠負,候夏熟輸納。



    判司農寺蔡確【一一】言:「本寺典領新法,事務繁重,非諸寺、監之比。官屬雖以才選,而並皆不別理資任。欲乞丞、主簿並二年理一任,別除差遣者,須候成任。遇有員缺,除朝廷特差外,丞選於主簿,比轉運判官;都丞選於諸局丞,比提點刑獄。其資淺者,差權與權發遣。」從之,仍詔候理正運判以上資序,三年為一任。



    詔應諸軍軍員等與管軍臣僚同姓名者,並令改名。



    丁酉,詔諸提舉市易官二年一比較取裁。



    詳定諸司敕式所言:「今修定學士院【一二】龍圖天章寶文閣等處敕式,如得旨施行後,續降朝旨,乞從本所詳定編入;及見修內諸司令式,事干有司奉行者,並分入逐司。」從之。



    荊湖北路都鈐轄司言:「辰、沅猺賊寇略近邊,兩月未獲,已於沅州調軍防拓捕殺,乞下湖南照應。」上批付馬瑊:「如賊黨觽多,須籍正兵及近上兵官,即關牒鈐轄司差撥,並暫差荊湖北路都監彭孫前來。其已抽到土丁,恐春深妨農,選不得力先遣歸,其不遣者以錢米優給之。」



    鄜延路經略使呂惠卿言:「昨準朝旨:『令延州西路同都巡檢策應環慶路,慶州東路巡檢策應鄜延路。遇賊大舉聚入一路,更以主兵之官引兵策應,若本路自有兵事,令經略臨機相度,以別將應援。』臣竊謂敵興師動數十萬,分犯兩路,則所在皆賊,我安知其何出也?苟知我有策應之法,而欲攻鄜延,必見兵形於環慶,環慶告急,則鄜延起兵以應之;欲攻環慶,必見兵形於鄜延,鄜延告急,則環慶起兵以應之。少則不足以應敵,多則本路必見空虛無備之處。如此,非特我兵趨疾疲曳,有墮賊掩伏之虞,彼又將分兵擣虛以襲我矣。此非所謂善戰致人者也。臣愚以為諸路有兵事,其鄰路但當團集以為聲援,或且依條相度牽制,不必更立互相策應之法,免致臨事拘文,以犯兵家之忌。」詔鄜延路依奏,餘路別聽指揮。實錄載此,密院時政記尤詳,今但從實錄。或又言昔年劉平因救鄰道戰沒,自今宜罷鄰道援兵。環慶副總管林廣以謂:「諸道同力,乃國家制賊之長計。苟賊併兵寇一道,而鄰道不救,雖古名將亦無能為。劉平之敗,非援兵罪。」於是互相策應之法得不廢。此據林廣傳,附呂惠卿建議後。



    守將作監主簿王得君與堂除差遣。得君,廣淵子也。上批「廣淵昔嘗遭遇英宗」,故特有是命。此據御集,二年末可并入【一三】。



    戊戌,賜故衛王高遵甫先借宅一區。遵甫,皇太后之父也。及別差官提舉下流隄埽。」



    西京左藏庫副使、前安南道行營戰棹都監楊從先【一四】言:「昨在交阯東涇港口,久不聞大兵消息聲勢,遂差效用樊實、黃宗慶等往占城、交阯兩界刺事,及諭占城毋援交阯,恐交阯賊遁逃,令以兵把截。今據實等狀稱:『占城遣蕃兵七千扼交賊要路,得其國主蕃書回牒,見在潭州制院。』乞取索看詳優銟之,所貴以風勸外夷。實、宗慶並與三司軍將。」詔湖南轉運判官、都官員外郎趙楊繳進蕃書牒本,其樊實、黃宗慶仍發遣赴闕。



    庚子,以故入內東頭供奉官、寄供備庫副使裴昱子孝先為三班借職。以昱勾當內東門十年【一五】,有勞故也。



    辛丑,荊湖北路轉運判官馬瑊言,邵州覘知作過猺人有意歸投,若不乘勢招安,竊恐結集浸盛。中書擬令馬瑊以:「猺賊頭首依累降指揮施行,其餘徒黨並聽來降,釋其罪,仍立賞募人捕殺,及許徒中殺併或收捕赴官。內丁先鋒支絹百匹、牛四頭,願就班行與借職;其餘頭首減半給之,願就班行並與下班殿侍。榜於要路。」上批:「宜令馬瑊更勘會,如今指揮未到以前,其不許首身人已悔罪投降,即更不施行,仍勿漏泄,實封繳申。」四月庚戌可考。



    詔河東、永興軍等路各增提舉官一員。以判司農寺蔡確言「近制,提舉常平官不令他司兼領,誠為至便,然有所部闊遠如此四路者,恐獨員乏事」故也。



    賜度僧牒二百,付河北轉運司,以市年計修河物料。



    京東西路提點刑獄司言,第七副將、供備庫副使張永昌賦性輕率,好勝自專,以將官楊珪出自軍班,常凌忽之,凡有公事,不務協和。詔永昌降一官,與淮南遠處監當。



    注  釋  【一】南豐兩縣據元豐九域志卷六與宋史卷八八地理志,建昌軍所屬有南城、南豐二縣,此處「南豐」上疑脫「南城」二字。



    【二】觀察支使原作「觀察度支使」,據閣本及宋史卷一六七職官志刪。



    【三】叔諄毆殺白直卒被罪「卒」原作「率」,據閣本改。



    【四】案先儒義說「案」原作「柔」,據閣本改。



    【五】汪輔之「汪」原作「王」,據本卷三月乙亥條及本書卷二八一熙寧十年四月壬寅條、卷二八九元豐元年五月己亥條改。



    【六】鄧州南陽縣「鄧」原作「登」。據元豐九域志卷二、宋史卷八五地理志,南陽縣屬京西南路鄧州,「登」誤,故改。



    【七】荊湖南路「南」原作「西」,據閣本改。



    【八】詔賜高麗安燾等於今日進發出門本句難解。據宋史卷三二八安燾傳「元豐初,高麗新通使,假燾左諫議大夫往報之」,疑「賜」下脫「使」字。



    【九】九月二十一日使還「使還」二字原倒。據本書卷二九二元豐元年九月壬辰條,「安燾、陳睦言,已離高麗國涉海,今月乙亥至明州定海縣」,「還使」二字顯為倒文,故乙。



    【一○】高遵惠「遵」原作「尊」,據閣本改。  【一一】判司農寺蔡確「判」下原衍「官」字,據下文辛丑條及宋史卷四七一蔡確傳刪。



    【一二】今修定學士院「今」原作「令」,據閣本改。



    【一三】二年末「末」原作「未」,據閣本改。



    【一四】楊從先「先」原作「光」,據閣本及宋會要蕃夷四之三七改。



    【一五】以昱勾當內東門十年「勾」字原脫,據閣本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