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百八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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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耳目,至代州牒送北界。以上批「緣邊所收西、北界闌進人口,當送還者,並蒙塞耳目,勿令有所聞見」故也。
丙戌,詔中書、門下奏【一二】:「檢正五房公事覆考到試中刑法出官人:上等一人,循二資,堂除差遣;中等稍優上一人,循一資,下三人各堂除差遣;餘推恩有差。」從之。
詔:「諸路州軍並差官一員管勾常平錢穀,十縣以上,二員分治。即廣南無通判職官州軍,委知州管勾,其下縣點檢給納,聽以曹官或知縣代之。」
觀文殿大學士、左僕射、集禧觀使王安石,依知大藩府例給添支。 熙河路經略司言:「洮東安撫司申:『據蕃部密報,蕃部鈐轄、崇儀副使趙紹忠陰與董□文字往來。』乞移近裏州軍。」詔押赴秦州經略司知管,毋得縱令出城。
丁亥,詔權及權發遣省府推、判官及職司等職任,除依本資序奏薦外,請給、錫賜並依正入資序例。
詔以開封府界戶絕田二十頃賜曹利用家,自今毋得更有陳乞。以其孫內殿崇班宗奭言「仁宗察知利用非罪,嘗還其已沒財產,尚有在京屋租、河陰滎澤等縣田,為西太一宮、洪福奉先慈孝等寺常住,及入左藏庫金銀雜物,乞盡給還」故也。
鄜延路經略使呂惠卿奏:「以本路兵馬分為九將,用將、副凡十八人,其十三人已被宣差,餘五員尚闕。今乞以左侍禁、閤門祗候胡靜等五人充。」上批:「靜舉止輕易,不可委以將領,下惠卿別具名以聞。」餘從之。
戊子,上批:「皇后弟禮賓使、榮州刺史向宗回可特增差權髃牧都監,禮賓使、英州刺史向宗良增差勾當三司衙司。」德妃苗氏、賢妃周氏、美人張氏乞遇同天節比婕好等賜骨肉冠,詔婕妤、賢妃各五道,【一三】美人二道,著為令。 己丑,詔:「應南茶輒入熙河、秦鳳、涇原路,如私販臘茶法。其巡捕,如川峽茶入禁地法。」 又詔京東東路提點刑獄司依舊居青州,割齊州屬東路,徐州屬西路。
賜度僧牒千,付涇原路安撫司,鬻錢封樁。
荊湖北路轉運判官馬瑊言:「至辰州,聞知猺賊首帥與其黨總六十七人,丁先鋒雖已乞降,猶於道路攘奪,乞處置。及辰、沅州見禁猺人柳踏雪等三人,雖是賊黨,緣與猺人偵事及投火作過,乞送遠州羈管。」詔踏雪等並杖脊刺配沂州等處,餘令第等具倡率或同謀者以聞。後瑊以四等具其罪輕重,詔:「上兩等於辰州,第三等於敘浦縣羈留,各支口食,差人監視,候經恩取裁。餘發遣依舊。」
庚寅,光祿寺丞陸佃修定說文。三月六日,差王子韶;五年六月九日,書成。
詔常平錢穀願以穀及金帛準市直中價,計二分息折納者聽。閏正月七日,已用本志增入,此或可削,或移彼附此,更詳之。
詔:「陣亡并安南病死軍士,聽其子孫弟姪年二十以上一人充填。本軍內戰亡之子年十五以下、病亡之子十五以上,並半支請受,紐計三年總數折絹,仍給公憑,令隨便俟及十七,赴官自陳,量材依招軍收刺。」
詔熙河路【一四】蕃官等願以請受易茶綵者聽。
壬辰,詔禁軍排連,自今以三分為率,一分權收立功額外人,二分依條簡拍。以樞密院兵房言「看詳排連取功勞并教頭諸武藝人數不一,若將別指揮立功額外人取填一半,慮妨本指揮有功及年勞武藝之人轉補」故也。
提舉茶場司言:「歲運官茶四萬馱饋邊,常患輦送不繼。欲以本司頭子錢置百料船三十隻,差操舟兵士六人、軍大將一人管押。歲終比較,如年課辦比陸運省便,即計所贏,以十之三賞軍大將等;有損壞遺闕,以賞錢、請受備償。」從之。
甲午,詔宗室袒免以上女,與夫離而再嫁,其後夫已有官者,轉一官。
中書言:「奉詔,選人祿以戶田定數,令吏房立法。雖約主戶數以為增損,恐未盡天下繁簡之實。欲令逐路轉運、提點刑獄、提舉司同約州縣繁簡,分三等至五等以聞,乃隨等定俸【一五】。」從之。後不果行。
乙未,提舉茶場李稷言,三路三十六場,大小使臣殆及百員,乞不限員,候三年茶法就緒取裁。
丙申,詔贈廣陵郡王宗誼子仲論、仲證候服闋,依康王宗樸例,各轉一官。 校書郎邵壎言,父亢遺表,乞賜出身。詔改壎一官。 前守化州文學趙世卿進安南邊說五篇,及自陳安南戰棹司差使有功。詔世卿與正官,注荊湖南路主簿。
丁酉,詔:「差待闕得替官權住俸,員闕者支本任俸給,若朝廷發遣,以等第給添支食錢;餘官司依條牒差者,惟給食錢。以上選人止給前任請俸,即未經任者依資序。」
戊戌,入內東頭供奉官請永式轉兩官,聽寄資。其保明勞績優等轉兩官;第一等減磨勘二年,選人改合入官;第二等轉一官,選人循兩資;第三等減磨勘三年。總管及轉運司各第減一等。其靈平埽都大提舉及巡河等官滿日酬銟,論塞決河之勞也。 三司言:「自今宗室嫁娶資送錢物,乞令入內省及大宗正司各置都歷。每有支遣,以千字文立為號,注歷印押,付使臣往庫務驗認給請,以為關防。」從之。 詔慶州,制勘命官再問不承,聽追攝。先是,遣范育詣慶州劾蕃部事,奏乞初問不承即攝,上批宜改作再問,憫之也。
又詔知慶州、刑部郎中、直龍圖閣范純仁奪職,知信陽軍;永興軍路鈐轄、客省使种古追一官,知寧州;比部郎中史籍追兩官,並勒停;知環州、內藏庫使种診免追官勒停,罰銅二十斤;環州簽書判官黨師經以下三人衝替,一人差替。純仁坐不追捕作過熟戶蕃部;古虛訟純仁不公;診為其兄發奏狀入馬遞籍申制院,不實;師經等推勘簽書劫盜公事失入故也。熙寧十年八月壬午朔,遣馮如晦鞫獄,已具注在彼,并秦觀序合參照。純仁言行錄云:「鄜延帥陰奏純仁擅回宥州牒,有違慢情罪,坐是謫信陽。」帥鄜延者,呂惠卿也。當考,閏正月丁酉上批更詳之。
上批:「交人進奉赴闕,緣今來入寇之後,理當羈防。其緣路及到闕出入,當差人監視等事,可下廣南西路經略司及在京押伴所速具以聞。內緣路事有奏稟不及,委經略司一面施行。」
己亥,詔權河北轉運副使、祠部郎中王居卿,權發遣河北東路提點刑獄汪輔之,各減磨勘三年。賞應副河事畢【一六】也。
辛丑,手詔:「日者,廣西凡有邊事,動至五六處交奏,不惟過涉張皇,深慮緣路習為常事,或真有邊機當速者,反致稽遲。可速下轉運、提點刑獄、經略邕州安撫都監司,自今後非緊切邊事,毋得擅發急遞,及經略司已奏者,不須重複。如逐司自有所見,及經略司處置未行,不拘此令。」
管勾河東緣邊安撫司劉舜卿言:「北界西南面安撫司,自去秋因移文索姦細人李福壽等,妄指占瓶形寨地,至今春以來,漸以人馬並邊出入。臣竊料敵人覬覦,不過欲蹂踐苗稼,或強占地域,重立鋪屋,以騷疆陲。欲止作本處意,詳度事勢支吾,不至一一申稟,以失機會。」從之。 詔修河所減放諸埽河清客軍,並歇泊十日;如河防緊急入役,即令向後補之。 詔右武衛大將軍、象州刺史克頌貸死,追毀出身以來告敕,鎖外宅。坐病狂歐傷妻劉死故也。
知宗正丞趙彥若言:
據仙源積慶圖,克頌,秦王廷美曾孫,紀國公德存孫,河東郡王承衍子,在今為三從外無服之親,名銜不當稱「皇叔」。廷美十子各有封國,子孫繫屬自存本統,克頌合稱「紀國公孫。」
謹按禮記曰:「君有合族之道,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位也。」鄭氏注:「族人皆臣也,不得以父兄子弟之親自戚於位,謂齒列也,所以尊君別嫌。」唐有司奏:「宗子『皇』字為稱首,從數為序親,誠非不戚君位之義。儀禮,從父昆弟則今同堂也,從祖昆弟則今再從也,族昆弟則今三從也。三從內請依舊,餘各以祖稱本封為某王公子孫。」此則唐之皇親,三從內於「皇」字下有從及再從,及三從外則不書「皇」,各以其祖先所封為房,冠於頭銜。周小宗伯掌三族之別,以辨親疏。漢宗正敘九族,其制一也。
今宗室文書行於曹局,銜位之上雖三從外亦無從數,非所謂敘也;親疏一概,不異其文,非所謂辨也。臣以為骨肉之恩,固在敦睦,然上下名分,不得不正。且有有司之事,豈可使天旨自親其文?是乃臣之責任所當守職而論也。伏願據宗藩慶緒錄悉正其名,應同堂親於「皇」字下加「從」字,再從,三從親又加「再」、「三」字,三從之外,各以其祖先所封郡國為房分,而系其世次,不書「皇」字,則親疏有別,尊卑不黷。
又伏見本朝宗室,舊有召試出身之令,熙寧初,始命宗子出補外官,分釐事任,列於有職之臣,此誠天下至公盛德之事。加以恩澤涵育,宗英觽多,當此之際,有司不能宣德明恩,建白所職,請廣選舉,以少佐當宁勤求之意。昔漢之取人,不限疏近,而宗正有郡國歲計上籍之文。劉向以宗室高才,進對待詔。唐宗正寺歲選進士二十人,與國子監、京兆府相比,李程、李肱皆為舉首。雖復嗣周而下,去聖已久,未可以諭當世,然取其稍近古者,或可施行。今宗正寺侍祠之外,專掌玉牒屬籍,而不豫薦士。在於聖時,竊恐臣之本職有所未稱。謂宜具為條流,俾諸教官依國子監外官學例,為課試法,每遇秋試,許就宗正寺投狀鎖試,別立人數,頗示優異,著於格令。俾其競勸賢戚,並用紀綱四方,何獨棫樸之雅乎?
凡天下事皆如權衡,重於此則輕於彼矣。宗室之間,自有考較,賢者獲升,不肖自抑,一切之恩,分當裁損,必無觖望。夫親賢兼進,布列中外,以鎮安四海為磐石之固,與愚知混淆,聚於一處,徒殫祿廩而無所事者,不可同日語也。事雖不行,時論是之。朱本簽貼云:趙彥若所言無取,亦無人稱之,乃是前史官黨人故載于此。又稱「時論是之」,顯出私意,刪去。新本已復存之,今從新本。 注 釋 【一】具奏充受賕枉法「充」下原衍「請」字,據長編紀事本末卷六五蔡確欲陷□充刪。
【二】相州獄事甚噃「噃」原作「微」,據同上書改。
【三】赴臺驗問見禁人「驗」原作「馳」,據閣本及下文改。
【四】獄吏之酷「獄吏」二字原倒,據長編紀事本末卷六五蔡確欲陷□充乙正。
【五】不得抑配「得」原作「待」,據宋會要食貨五七之八改。 【六】其近補官員「補」原作「捕」,據文義改。 【七】即令鄜延路經略司「令」原作「合」,據閣本改。
【八】歲出息一分「出」原作「去」,據宋會要食貨五三之一二改。
【九】靈顯神妃「靈顯」二字原倒,據上文及宋會要方域一五之二、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七塞曹村河乙正。「神妃」二字疑衍。
【一○】靈津廟碑「津」原作「平」,據上文四月戊辰、本月甲戌條及宋史卷三二一孫洙傳改。
【一一】荊湖北路「湖」原作「海」。據閣本改。
【一二】詔中書門下奏據文義,「詔」字疑衍。
【一三】詔婕妤賢妃各五道據上德妃、賢妃、美人乞比婕妤等賜骨肉冠帔語,疑此處「婕妤」為「德妃」之誤。
【一四】熙河路「熙」原作「西」。按:宋無「西河路」而在熙河路有蕃官,「西」、「熙」音近而訛,故改。
【一五】乃隨等定俸「乃」疑為「仍」字之誤。
【一六】賞應副河事畢也「河」原作「公」,據閣本、本書卷二八八及宋史卷三三一王居卿傳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