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百九十二
卷二百九十二 (第3/3页)
莫不然也。惟諸侯之下士,則父子同宮而居,祖禰共廟而祭。後漢光武儉不中禮,合高祖以下至平帝為一廟,異室同堂,屈萬乘之尊,而俯同周之下士,歷代因循不革。臣等以儀禮求其跡,以爾雅辯其名,以考工記約其廣深,謹圖上八廟異宮,以始祖居中,昭穆為左右以進。」詔送陳襄等詳定本朝可行典禮以聞,然卒未果行也。「然卒未果行也」六字,從朱本增入。詳定所奏可行典禮,在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新本不載,朱本並附此,當刪取之。 又言:「祀天之有禋柴,猶祭地之有瘞血,享廟之有祼鬯,皆是歆神之始,非謂於祭之末燔燒胙餘也。蓋周人尚臭,掃地而祭,故先燔柴於丘上,所以升煙而降神也。漢、魏以後,祀於壇上,故三獻畢,收牲幣、祀冊、黍稷、爵酒、饌物而燔之,所以送神也。今郊禮祀於壇上,蓋循漢、魏以後故事,然禮畢升煙,非所謂禋祀尚氣也。伏請俟降神樂止,先燔以為歆神之始。」詔詳定所再參詳。
又言:「禮經,燎升煙,所以報陽,陰祀自血起。故熊氏云,凡大祭並有三始,祭天以煙,為歆神始;祭地以埋,為歆神始。然則升煙、瘞血以致神祇,不可不在先也。雖然致神祇矣,方有事焉,至於禮畢,則以牲幣之屬而燔瘞之,然後為禮之終。故儀禮為祭天燔柴,祭地瘞血,鄭氏以為祭禮終矣,備矣。周官司巫『凡祭事守瘞』【一○】,而鄭氏亦以為守之者,以祭禮未畢,若有事然,祭禮畢,則去之。此說為得。而先儒有謂於燔瘞之始,即用牲幣之屬,既不經見,而又未及薦神,遽已燔瘞之,則是備於先,而闕於後也。至後世知燔瘞牲幣於祭末,而不知致神於其始,則是備於後,而闕於先也。欲請祀南北郊先行升煙、瘞血之禮,至薦奠禮畢,即依舊於壇坎燔瘞牲幣之屬,則始終之禮備矣。」從之。禮文元年七月五日送詳定所再參詳,九月十八日依奏。
又言:「看詳祭禮,惟主人受嘏,故特牲饋食。禮,皆曰嘏於主人,雖主婦猶不嘏焉。凡非主人,俱不當嘏。曾子問曰:『攝主不嘏,不綏祭。』蓋將欲受福,先減黍稷,牢肉隨祭於豆閒。今避主人,不敢受嘏,以其不嘏,故不隨祭也。梁明山賓議,請郊廟受福惟皇帝再拜,明上靈降祚,臣下不敢同也。詔依其議。開寶禮及儀注、熙寧祀儀,天子親祠,而亞、終獻飲福,有司攝事,而太尉飲福、受胙,則於禮為非。伏請自今親祠,惟皇帝飲福、受胙,以專受祉於神,然後賜胙臣下,以示均福之義。其賜胙及有司攝行事進胙於天子,自如常儀。」詔再參詳。元年七月丁丑日。
又言:「臣等詳亞、終獻之官,蓋君命之相成其禮者也。攝事之有司,亦君命之攝行其事者。祭祀之主,既自天子,則飲福、受胙固非臣下所宜,惟君賜之,然後為可。是臣下可以受之於君,而不可專受於神也。其親祠亞、終獻飲福,及攝事之臣飲福、受胙可罷,祭終賜胙,再拜,自如常儀。」從之。按,禮文初送詳定所再參詳,乃元年七月五日丁丑,得旨依奏,則九月十八日己丑也。禮文因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辛亥詳定所請改正皇帝飲福、受胙儀注,遂并入三年八月辛亥。今仍掇取附本年月日。
庚寅,內殿承制王餘應,乞敘歸明繼襲管勾豐州,詔以為麟州都監,候滿二年,差知豐州。
詔三司續支末鹽錢二十萬緡,付河東轉運司市糧草。
壬辰,安燾、陳睦言,已離高麗國涉海,今月乙亥至明州定海縣,詔燾等速赴闕。三月七日往,八月八日即真。
癸巳,御史何正臣言:「近減罷樞密院檢詳官李深除荊湖南路提點刑獄,案深刻薄陰險,今為監司,士論尤不協,聞深妻黃姦穢事在安州,適當境上,而付以案刺之任,實玷朝命【一一】,望追罷之。」詔改深知壽州。 丙申,以知明州、太常丞、集賢殿修撰李定為右正言、寶文閣待制、同知諫院兼同判國子監。 戊戌,三司言,請於糴便司權住糴鈔錢內更撥錢十萬緡,應副河北路轉運司乘時收糴軍糧。從之。
詔諸軍排連長行充承局、押官,無弓刀手者,用見闕階數,以六分為率,先取弩手二分,槍手三分,次排手一分,著為令。 己亥,詔京朝官、選人並使臣換文資,所試上等第一,宜賜進士出身,中等稍優與堂除差遣,下等與不依名次注官。內未出官與出官,已出官與免短使,無短使者升半年名次。此段有脫誤,朱、墨本同,當檢中書時政記。
呂嘉問言:「準詔劾臣違法事,聞出於轉運判官何琬舉奏,況琬嘗庇受贓吏及自有贓,緣為先奏本府違法事,須辯正畢,方敢舉發,而琬乃更以誣臣,豈不倒置。今琬差官劾臣,必選用朋邪害正之人,非獨文致臣罪,亦使平民橫被考掠鍛煉,望下別路差官。」詔:「應琬所奏嘉問等事,令江東轉運、提點刑獄、提舉司同鞫。仍令嘉問具析何從知琬案發事實結罪以聞。」二年三月六日,俞充罰銅。
東作坊使張之諫為宮苑使,就差權知順州、權廣南西路鈐轄兼安撫都監、緣邊溪洞都巡檢。先是,以趙焑嘗言順州陶弼衰疾,不可倚仗,已令之諫權發遣代弼故也。
庚子,同知樞密院事薛向請下提舉糴便所,自今糴米粟入官,仍依諸軍所請用見錢,坐倉收糴。從之。
都進奏院言,準傳宣取索自九月以後下江寧府文字,令具名件。詔:「應官司不著事因發過文字,並下逐處供檢,申納中書。內曾有挾帶書簡,亦盡錄同申。其臣僚所發私書,委開封府下逐家索副本;或無底,令追省鈔錄,申府繳奏。如敢隱匿不盡,許人告,犯人除名,告首賞錢千緡,內有官人不願給錢者,每三百千轉一資。」時呂嘉問、何琬互奏不法事,琬奏才至,而嘉問辯論繼上,琬以為有從中報嘉問者,故詔索所發私書考實也。 詔諸班直槍弩手闕,依舊例人數,於親從親事官【一二】簡填外,餘並簡捧日、龍衛弓箭手,其廢罷弩手,依已得指揮。 注 釋
【一】三分以上聽量增錢折納「錢」原作「鈔」,據閣本及宋會要職官二六之一一改。 【二】河北西路「河」下原衍「東」字,據閣本刪。 【三】家人頃令沐髮「頃」原作「須」,據閣本及邵伯溫邵氏聞見錄卷一○改。
【四】以廣源蘇茂門等州「門」字原脫,據閣本及宋會要蕃夷四之三八、宋史卷四八八交阯傳補。
【五】養牲養二卜是也「卜」原作「牛」,據春秋公羊傳宣公三年改。 【六】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司「等」字原脫,據上文補。
【七】其所費本錢「費」原作「賣」,據閣本改。 【八】儂智春「智」原作「知」,據閣本及注文改。
【九】是人君達于命士「是」下原衍「令」字,據閣本刪。
【一○】凡祭事守瘞「事」原作「祀」,據周禮司巫改。
【一一】實玷朝命「朝」下原衍「廷」字,據閣本刪。
【一二】親從親事官下「親」字原脫,據宋史卷一九四兵志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