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百九十三

    卷二百九十三 (第3/3页)

寨,相繼遭火焚,失錢糧、器仗。州寨皆邊要,水陸巇嶮,艱於運致,一旦以吏懈弛,所失動計數十萬。其失火之人,難繩以常法,宜速根究,主名斬訖以聞,其當職官不救護,亦可枷勘」故也。



    辛酉,詔:「荊湖北路轉運使孫頎,候會合諸處甲兵,選募敢死之兵六百人,擇材武使臣五六員,厚供給犒設【一二】,令分兩項,賈勇而前,餘並遣回元差處。如賊黨結集寖多,會合官兵力不能制,即相度量,可存三二百人,或增一二頭項訖奏。其彭孫令部領元帶兵甲,除選募合留使用外,餘並令歸荊南本將。」



    壬戌,詔應造簿路分,如秋料災傷,稅額放及七分以上處,權免造,並候次年。



    軍器監言:「昨贊善大夫呂溫卿言:『五路州軍近年增置壯城兵,雖有教閱指揮,而所習武藝全無實用。如大名府城圍四十餘里,癔手止有四人,其他掛搭、施放火藥、全火等人亦皆闕。蓋舊無教閱格,又無專點檢之官。今欲令諸州壯城兵,除修葺城櫓外,並輪上下兩番,教習守禦,以十分為率,內留癔手三分,餘並習掛搭,施用拒守器械。仍籍所習匠名,每季委本州比試升降。』嘗下五路安撫司,而五路相度異同。本監今參酌,欲乞五路州軍壯城兵,遇無修城池樓櫓功料,即令安撫司以十分為率,三分令習癔,餘並習掛搭、拒守器械。其廣備十一作工匠,並均付五路準備差使及指教施用,每三年一替。自來所習禁書作藝,更不許傳習。熙河路州軍亦依此。」從之。



    又言:「溫卿謂『朝廷差官制造澶州浮梁火叉,其為防患不為不預。然恐萬一寇至,以火筏、火船隨流而下,風順火熾,橋上容人不多,難以守禦,不若別置戰艦以攻其後。乞造戰船二十艘,仍於澶州置黃河巡檢一員,擇河清兵五百,以捕黃河賊盜為名,習水戰以備不虞。』下大名府路安撫司相度。本司言:『澶州界黃河舊無巡檢,當北使路若增創戰船,竊慮張皇。欲止選河清兵百人,為橋道水軍,令習熟船水,可使緩急禦捍上流舟筏及裝駕戰艦。』本監欲依安撫司所陳。」從之。



    癸亥,于闐貢方物。兩紀附年末。



    詔遣翰林醫官邢慥、邵化及秦玠【一三】醫高麗國王王徽,內殿承制王舜封管押。以徽嬰風痺,因安燾等使還上表乞醫故也。又詔舜封如徽病不能躬承詔命,宜授其世子勳。授徽世子勳詔命,乃十一月甲戌,今并書。



    丙寅,三司請牓在京諸色人,納私小錢入官毀棄。從之。時以在市交易,多以外方盜鑄濫惡小錢,而商販頗以為患故也。本志係此事於熙寧十年,誤也,當從實錄。  詔孝惠皇后從孫賀安竦與班行。先是,安竦睳叔祖繼宣嘗以先朝后家恩與奉職,未受而亡,乞回授故也。  詔開封府界諸縣知縣自今差合入親民京朝官。



    丁卯,御史中丞蔡確言,根究呂嘉問等事,依條輪差三院御史或推直官承勘,慮不專一,乞專委御史黃廉、舒亶根究。詔止差黃廉同根究。



    提轄修完京城所上修城都轄部役使臣等三十一人管勾年月。詔:「管勾及四月而合以年磨勘者,與減一年;內十年、十二年磨勘者,依條比折。其提轄官入內東頭供奉官宋用臣遷禮賓使、遙郡刺史,依舊寄資,給寄資請受。」



    詔罷開封府界提點司勾當公事官二員,並專充提舉司管勾官;其提點司管勾文字官,遇河防、保甲事,許差出。先是,提舉司言:「本司專領二十二縣常平等,事目至繁,今提點司已罷兼領,而管勾官二員尚仍舊兼提點司事,恐職事不專一,無由辦集。」司農寺以聞,故有是命。



    經制瀘州蠻賊韓存寶言:「梅始吉、胡斗但十村首領斗箇撒等降,已打誓。」詔:「賊人逃匿山林,委存寶更多設方略討蕩,仍呼召斧望箇恕、晏子等,或遣人說諭;令分布手下得力人,及罷勇【一四】等囤生熟戶,逼逐討捕蠻賊,每一名、一級支絹二十疋,如首級數多,當議優轉職名;並照會七月甲戌詔,除老小婦女外,依今此指揮施行。」甲戌,七月二日。



    戊辰,詔罷左藏庫副使霍舜舉、西京左藏庫副使王鑒提舉剝機黃、汴等河榆柳,止令逐地分使臣兼管,及委都大官提舉。先是,程昉立法差官主剝機,自熙寧四年為始,及是八年,都水監言事已就緒,故有是詔。元差二人事,在熙寧六年五月十九日辛酉。



    經制熙河邊防財用司言,四州軍依朝旨標撥官莊田外,乞於近城各更擇沃土上腴地二十頃為營田,專差使臣等管勾。從之。五月九日、六月十四日、七月一日。



    錄遂州青石縣令李進卿子為郊社齋郎。以進卿部糧草為夷賊所掩【一五】,投之於江,後韓存寶求得其屍以聞故也。



    詔應詹遇驚劫及經歷地分,捕盜官不畫時捕殺,令逐路提點刑獄司速劾罪,不以赦降去官原免。



    己巳,錄三班差使張簡子院喜為三班差使,賜名忠,并賜其家錢二萬、絹二十疋。以河北路轉運司言「簡本保丁,呈試授官為回河鎮巡檢下指使,因夜巡邏,望見劫盜張善等五人,即先路馳馬遂賊【一六】,戰死」,故有是命。



    荊湖南路轉運司言:「湖北都監彭孫與詹遇等書,意欲招降。已招牒何次公等,須得翦滅。乞更賜指揮。」詔孫頎密切體量,如是實,即候彭孫到任,令具析準何指揮招呼賊黨以聞。



    詔開封府判官徐大方、推官許彥先並先衝替。大方等坐密諭孫純私以錢償僧宗梵故也。



    復華州渭南鎮為縣。



    注  釋



    【一】薛昌期「期」,閣本及活字本作「朝」。



    【二】祐原作「裕」,據正文改。  【三】委令佐續行支給「行」字原脫,據宋會要食貨三八之三補。



    【四】在京校試諸軍技藝格「技」原作「校」,據宋史卷一九五兵志改。  【五】馬步軍弓加本軍上等二斗以及四斗「加」原作「如」,據閣本改。  【六】手傷事主及捕盜人等「事」原作「變」,據閣本改。



    【七】八日壬子「日」原作「月」,據閣本及活字本改。



    【八】劾相國寺設粥院僧宗梵等事「設」原作「說」,據閣本改。



    【九】從行親督錢「錢」原作「前」,據閣本改。



    【一○】又八月二十一日並稱依奏原文舛為「又八月稱依二十一日並奏」,據閣本及活字本乙正。



    【一一】川峽四路「峽」原作「陝」,據閣本改。



    【一二】厚供給犒設「厚」原作「原」,據閣本及宋會要兵一二之七改。



    【一三】秦玠「玠」原作「介」,據閣本及活字本改。



    【一四】罷勇「罷」,宋會要番夷五之二六作「羅」。



    【一五】以進卿部糧草為夷賊所掩「以」字原脫,據閣本補。



    【一六】即先路馳馬遂賊「遂」原作「巡」,據閣本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