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百九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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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之等言:「文武官、諸司人請受,及外縣諸軍衣賜賞給,先經專勾司直批勘於糧料院,今欲並令先赴糧料院批勘,次送專勾司勾磨。」從之。
合馬、步軍兩院為一,置兩專勾司分勾百官、諸軍請受。
戊申,命參知政事蔡確參定編修傳法院法寶錄。
閤門祗候、知雄州歸信容城縣李澤遷一官,仍賜絹五十疋。時北界巡馬犯邊,澤與格鬥重傷故也。上批:「府州牧羊峰、代州梅回寨、成德軍解子平侵地,火山軍闌遺馬,廣信軍拘留百姓趙消,雄州巡馬相殺傷,涿州修城料夫,北界辦理此七事未絕,慮因常使或專遣人來,事之始末及所以應之之辭,亦宜豫為經慮一宗文字,可專委檢詳官范育主領編錄。」七事當考。
上批:「京師差馬軍教頭於開封府界、京東西將下,既無本營部轄,間亦有不循軍法者,兼已致功教成精兵,因循置之非宜,□縱銜勒,使時獲罪亦可惜,宜悉追還本營;於開封府界、京東西二十六將下各選差少壯輕捷性格可教兵級八人,押赴提舉教習馬軍所教成【二一】,送樞密承旨司引見訖發遣。」
又詔:「排手步人,雖已頒教法,亦必不能推行教指,可亦令如選馬軍教頭法每將五人赴步軍司,委燕達教習如馬軍法。」二十八日步軍司奏可考。 遣大理少卿蹇周輔往徐州鞫妖人郭進獄。
己酉,太子中舍、權夔州路轉運判官程之元知嘉州。之元以父老自陳也。 壬子,濮州防禦使李端□提舉醴泉觀。端□兄端愿,嘉祐間嘗乞立太子,人無知者。端□因進對,袖其舊章以聞。上歎曰:「近世懿戚也。」
癸丑,光祿寺丞陸佃為集賢校理,西京左藏庫使、內侍押班石得一勾當皇城司,皆上批命之,且稱佃資性明敏、學術贍博也。得一罷提舉中太一宮、集禧觀事。先是,入內副都知蘇利涉勾當皇城司,循故事,邏者報事不皆以聞,及得一代利涉,事無巨細,一皆奏御,且購以賞,民間往往以飛語受禍云。此據蘇利涉舊傳。
詔五路帥臣、副總管、管軍臣僚,各舉堪將領大使臣二員。兩紀並書。
詔:「謀殺人案舉自首,雖減等坐之,其情理凶惡不可留本處者,依編敕配隸他所【二二】。」時法官斷謀殺人自首獄,從減等論,而不用配法。堂後官周清以謂昨朝廷議謀殺人得首所因之法,編敕明言指定謀殺人傷與不傷,罪不至死,奏裁決配。又云今所因之謀得用舊律而原免,已傷之情復以後敕而奏決,以此二說證之,則用配法無疑,乞申明行下故也。
甲寅,董□貢奉大首領景青宜黨令支等辭,上召逼殿陛,諭曰:「歸告董□,所遣貢奉人甚恭恪,今已許汝納款【二三】,此後可數遣人來任便交易。又聞部落子欲侵汝疆境,祖父土田,宜善守勿失。」皆奉詔唯唯。因奏本土永寧寨賜紫蕃僧實寧巴、李錫新等已授紫衣,願賜師號,及來遠寨蕃官□恩乞授本族巡檢,上令諭押伴官具奏以聞,皆從其請。
京東路轉運判官、屯田員外郎劉定權發遣河北西路提點刑獄,代太常博士、集賢校理丁執禮歸館供職。以執禮乞歸便養親也。 上批:「馬軍都虞候、權管勾馬步軍司燕達,自聭職以來,能體朝廷訓齊士伍之意,推原奉承,躬親其事,不憚勤苦,無所顧忌,凡詔法之下,間有闕疑,建議發明,頗多中理,故二司所總師徒,技能日以加進,不有旌銟,何以勸功,宜與一子閤門祗候。」
提舉導洛通汴司言:「清汴成,四月甲子起役,六月戊申畢工,凡四十五日。自任村沙谷至河陰瓦亭子,並氾水關北通黃河接運河,長五十一里,河兩岸為隄,總長一百三里,河所占官私地二十九頃。已引洛水入新口斗門,通流入汴,候水調勻,可塞汴口,乞徙汴口官吏、河清指揮於新開洛口。」從之。舊紀於此乃書:「詔大河注汴,壞隄覆舟,人多溺死,初導洛通汴。」新紀於三月庚申即書之,紹聖三年正月十七日可考,三月庚寅二十一日載清汴始末甚詳。
乙卯,上批:「高麗恐今歲九月間遣使入貢,可預選引伴官二員,令於明州少待其至。」迺命內殿崇班、閤門祗候宋球假通事舍人,左班殿直、閤門看班祗候焦顏叔假內殿崇班。詔:「貢使是王子,即以衢州通判胡援代顏叔引伴,并差入內省使臣一員管勾諸司。」
權管勾馬步軍司燕達言:「內外就糧退軍二十一指揮,總八千餘人,以禁軍小疾故揀退及武藝淺軟人配填,既不訓練,又免屯戍,安居冗食,耗蠹軍儲。欲自今更不增補,以漸銷減,候有闕,依禁軍選募,教習武藝,不數年間,八千退軍,盡可易為銳士。內有七百料錢者,減為五百,依五百料錢軍等尺招簡【二四】。」從之。仍詔上四軍退軍改作五百料錢軍額。
鄜延路經略司呂惠卿乞立定緣邊逐路歲計糴買糧草數,詔遣檢正中書禮房公事王震往陝西轉運司,依惠卿請,并涇原、環慶、秦鳳、熙河路取索會計實數,同經略、轉運司連書以聞。十月二十二日震云云。
丙辰,錄黔州義軍都指揮使向仲化為三班借職,同管勾義軍弩手。從夔州路轉運請也。
鼎州言:「都監向世溫自陳歸明及三考,乞再任。」上批:「江南諸向,首出歸明,最為忠順,可依所乞。」
戊午,詔諸司承受朝廷批狀,有合付案不行者,於月奏狀具所礙條貫及如何難議施行。 己未,命著作佐郎、三司勾當公事郭茂恂權髃牧判官。以上批「髃牧判官龐元英照對大理獄事,未得釐務,而使副日在樞府,何暇躬親職事,可差茂恂權領」故也。
詔應導洛通汴事,令宋用臣管勾一年,如洛水通快,委范子淵閉黃水口,其沿汴淤田,既非濁水,可並閉塞,併水東下,接應江、淮漕運。
賜樞密直學士、工部郎中錢藻,樞密副都承旨、四方館使、舒州團練使張誠一銀絹各五十。以編修高麗入貢儀式成故也。
辛酉,詔贈鎮寧軍節度使、同平章事、魏國公崇懿,濮安懿王元子,可追封舒王。
屯田員外郎、權京西轉運副使李南公管勾崇福宮。以御史黃顏言南公女皆適士人,而同產女弟在室者已三十餘歲,委寄於妹貋范遷家,案之有實故也。 左諫議大夫安燾等上諸司敕式,上諭燾等曰:「設於此而逆彼之至曰格,設於此而使彼效之曰式,禁其未然之謂令,治其已然之謂敕,修書者要當知此。有典有則,貽厥子孫,今之格式令敕,即典則也。若其書完具,政府總之,有司守之,斯無事矣。」又閱講筵式,至「開講申中書」,上曰:「此非政事,何預中書,可刊之。」七年三月六日敕式成,本志云云,或增入此。
雄州言:「北界巡馬過拒馬河南,歸信容城縣尉、右侍禁宗彥圖禦敵有勞。」詔減磨勘三年。
癸亥,廣南西路經略使曾布言:「欽、廉州宜各創驛安泊交人,就驛置博易場,委州監押、沿海巡檢兼管勾。」從之。
詔開封府界、河東、陝西義勇保甲上番減巡檢兵級,先封樁添支口食,候見銷減人數,據闕以請受衣糧等封樁。
詔審刑院、刑部,遇科場及試刑法,流內銓、三班院人,並於試前半月選官申中書,審刑院三人【二五】,刑部七人,候差試官畢,據闕差權,正官到,限一月了絕已分文字,過限不支添給。以刑法官多差考試,而候差權官稽滯案牘,從逐司請也。
甲子,改權發遣淮南東路提點刑獄、金部員外郎范百祿權知唐州。百祿與知揚州于侁避親也。
步軍司奏:「準樞密院劄子,奉旨諸將下牌手步人,每將選蹻捷五人赴步軍司,委燕達依教習馬軍所已降指揮教習,候精熟送承旨司取旨。今有擘截舍屋差人員等事。」御批:「可比附馬軍兵級已降指揮例速與處分。」御集一百十七卷選五人赴教,在此月十三日,或并此入彼。 乙丑,詳定禮文并詳定朝會儀注所言:「檢討官、御史臺主簿何洵直坐前任原州判官失入死罪衝替,乞留檢討。」從之,仍不許理任。
中書言:「刑房奏斷公案,分在京、京東西、陝西、河北五房,逐房用例,輕重不一,乞以在京刑房文字分入諸房,選差錄事以下四人專檢詳斷例。」從之。
大理寺言:「大理評事元大成,坐前知江陵府長林縣受賕,當追兩官。」詔除名。荊湖北路提點刑獄、金部郎中蘇涓,轉運判官、太子中舍馬瑊,嘗薦大成,各奪一官。
廢瀘州白坠寨。 注 釋
【一】嘉其應務之材「嘉」原作「疑」,據閣本改。
【二】建昌軍「昌」原作「康」,據宋會要職官六六之五改。 【三】縱火焚新和市按宋會要職官六六之六「縱」上有「遇」字。
【四】手詔遵裕速根治為首者「速」原作「選」,據閣本改。同上書「速」作「選官」。
【五】仍命止作幫貼「仍」原作「乃」,據閣本改。
【六】監市易務門「門」原作「司」,據閣本及宋會要職官六六之六改。
【七】江東「江」原作「河」,據閣本及本書卷二九二元豐元年九月戊戌條、同上書改。 【八】充都提舉市易司「提」字原脫,據宋會要職官六六之六及宋史卷三三三俞充傳補。 【九】而申甫不以實宋會要職官六六之七其下有「聞」字,疑脫。
【一○】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司上茶法暣式「等」字原脫,據上文補。下「茶」字原脫,據閣本及宋會要刑法一之一一補。 【一一】三年閏九月知秦州「三」原作「二」,據閣本改。按:元豐二年無閏九月,三年有。 【一二】兼乞專隸濮王園廟「專」下原衍「錄」字,據閣本及宋會要禮四○之三刪。
【一三】乞依糧綱折會法「乞」,宋會要食貨四三之一作「先」。
【一四】令再相度「令」,閣本及宋會要食貨四三之一均作「今」。 【一五】三司請於潭州瀏陽縣永興銀場置酒稅務「務」字原脫,據宋會要食貨二○之一○補。
【一六】同判司農寺周直孺「同」原作「通」,據宋會要刑法一之一二改。
【一七】同催促結絕在京繫囚「促」原作「捉」,據閣本及宋會要刑法五之二六改。
【一八】去月乙未「未」原作「丑」,據閣本及宋會要方域一五之四改。
【一九】以防夏秋漲水「夏」原作「春」,據同上書改。
【二○】武峒宋會要蕃夷五之六七作「武陵峒」。
【二一】押赴提舉教習馬軍所教成「馬軍」二字原倒,據閣本、活字本乙正。
【二二】依編敕配隸他所「敕」原作「勒」,據閣本改。
【二三】今已許汝納款「款」原作「穀」,據宋會要蕃夷六之一五及七之三五改。
【二四】依五百料錢軍等尺招簡「尺」原作「額」,據閣本、活字本改。
【二五】審刑院三人「院」原作「法」,據上文及宋會要職官一五之一○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