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百十三
卷三百十三 (第3/3页)
酌機會調發,隨處駐劄。如董□欲得兵馬過界共力攻賊,選官部分本路蕃弓箭手,量所用人數以往。若夏國母親來,或止遣大兵,即候董□人馬交鋒,夏人有退敗之勢,見隙可乘,相度機便與本路諸將出界,共力殺逐。如董□以夏人方顧內難,別無侵虞,敢渝前請,猶豫不肯如期出兵,致誤朝廷虛有調發,即相度機便移兵討除。其臨敵利害,事干機速,中覆不及者,隨宜措置施行。其錢帛糧草,並委經制管勾官馬申、胡宗哲計度應副,先以支計案充;如不足,以封樁闕額禁軍衣糧并封樁錢帛充;若猶不足,以經制司本息充;又不足,以茶場司錢穀充。」
又詔:「今陝西諸路會集兵馬,利害所繫不細,應樞密院遣兵將,中書調運軍食等事,並會議允當,然後進呈行下。仍於二府逐房各選恭謹敏給吏三二人,專主行,庶可照應前後處分,不致重錯。」
詔賜末鹽錢三十萬貫付河東轉運司,依例給鈔兌撥,糴買糧草。
權判湖南路轉運副使朱初平言:「徽、誠州歸明團峒,應未建城寨以前有相讎殺及他訟,並令以溪峒舊法理斷訖,乞自今有侵犯,並須經官陳訴,如敢擅相讎殺,並依漢法處斷。其有逃避,即官司會合擒捕,及本處收捉施行。」從之。
資政殿學士、正議大夫兼侍讀、提舉中太一宮元絳為太子少保、資政殿學士致仕。(七年六月十二日卒。)
壬午,詔:「陝西路緣邊諸路累報夏國大集兵至,須廣為之備,以東上閤門使、文州刺史种諤為鄜延路經略安撫副使,應本司事與經略按撫使沈括從長處置。」(據御集一百四十八卷,諤以二十八日上殿訖,當日出門。)先是,令諤與括密議點集,諤乃言:「疾雷不及掩耳,今已藉藉,輕兵不可用,勢當成軍進討。」於是入對,大言曰:「夏國無人,秉常孺子,臣往提其臂而來耳。」上壯之,乃決意西征,命諤副括,賜以金帶,別賜銀萬兩,為招納之用,本路及麟府事悉聽諤節制。昭宣使、果州團練使、入內副都知王中正同簽書涇原路經略總管司公事,如遇出界,令王中正及涇原路總管兼本路第一將劉昌祚同往。發開封府界、京東西諸將軍馬,分與鄜延、環慶兩路。以東上閤門使、英州刺史姚麟權環慶路總管,遇出界,令知慶州高遵裕與姚麟同往。其鄜延、環慶、涇原招納蕃部等費用,許支封樁錢。涇原路令王中正候編排本路軍馬畢赴闕,於在京七百料錢以下,選募馬步軍萬五千人,開封府界及本路共選募義勇、保甲萬人。如涇原路五千人不足,於秦鳳路選募。
交阯郡王李乾德上表言:「昨遣使臣陶宗元等朝貢,為廣州禁制,窒塞綱運,不同向時。今遣禮賓副使梁用律【一一】、著作郎阮文倍等水路入貢,乞降朝旨,依舊進奉。」詔廣州悉準舊例,毋得邀阻。差入內使臣一員押伴,仍先降詔諭之。 詔發開封府界、京東西在營兵馬十九將往陝西權駐劄。內府界第一、第三、第五、第六,京東第一至第五,京西第三將,赴鄜延路;府界第七、第九至第十一,京東第六至第九,京西第六將,赴環慶路。上批:「令保安軍以經略司之命牒宥州,云:『夏國世世稱藩,朝廷歲時賜與。比年以來,遵奉誓詔,修謹貢職,恩義甚稱。今聞國主為彊臣內制,不能專命國事,亦未可測存亡。非久朝廷將差降賜生日及中冬國信使入界,未審至時何人承受,及本國見今何人主領,請速具報,以須聞達朝廷,令中書、樞密院審詳施行。』以嘗賊應報之意,兼牒語無詁責之言,不須候兵集行下。仍令鄜延路下保安軍,未得交割回賜賀同天節銀絹等,候回報到所問事。更聽朝旨。」(八月二十一日,更不移牒。)
提舉永興、秦鳳等路義勇、保甲兼提點刑獄狄詠等言:「教頭邱簡、張旦已依詔並處斬。義勇楊簡授三班差使,劄子已對觽給付。乞差楊簡提舉義勇、保甲兼提點刑獄司準備差使。」從之。邱簡等坐謀殺監教使臣,為楊簡所揭故也。
癸未,以建雄軍節度使韓絳為金紫光祿大夫、觀文殿學士,依前西太一宮使。
詔命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公事楊景略、提舉開封府界常平等事王得臣分詣諸縣,提舉捕蝗。
詔:「已發二十三將軍馬赴鄜延、環慶、熙河,又選募二萬五千人赴涇原,令經略司各具軍器什物闕數以聞。」又詔:「軍器什物可並以舟載至西京界,令陝西、京西轉運使速增遞鋪人車,以備運致。」(舟載軍須物,朱本又於七月甲午書之,今止存此。)
詔:「中書自今應相度、定奪、分析、體量、勘會、驅磨、點檢之類,並置簿,催轄勾銷【一二】,委檢正官量緊慢給限。」
甲申,詔諸軍起發裝錢,禁軍依今,廂軍剩員降一等,如不及五百,亦依此數支賜。 韓絳言:「河北轉運使、副並帶都大制置屯田使,今既令定州路安撫使帶都大制置屯田使,即與轉運使、副使同一官局,乞罷轉運使、副兼領虛名。」從之。令知雄、保州並帶屯田使,雄州東路、保州西路通判並帶屯田判官;河北緣邊安撫副使、都監及專管勾屯田內臣,並隨官充副使或都監,仍通管兩路。上批:「其雄、保州通判驟領其事入銜,則與北界公文往還,須當繫書,慮北人疑為生事,蓋緣誓書不得增展溏濼。且令雄州、保州具自來知州、通判與北界公牒往還如何結銜以聞。」
上初議西討,知樞密院孫固曰:「舉兵易,解禍難。」前後論之甚切。上意既決,固曰:必不得已,請聲其罪,薄伐之,分裂其地,使其酋長自守。」上笑曰:「此直酈生之說。」時執政有請直渡河者,上意益堅,固曰:「然則孰為陛下任此者?」上曰:「吾以屬李憲。」固曰:「伐國大事,而使宦者為之,士大夫孰肯為用?」上不悅,固請去,不許。他日,又對曰:「今舉重兵,五路並進,而無大帥,就使成功,兵必為亂。」固數以大帥為言,上諭以無其人,同知樞密院呂公著進曰:「既無其人,不若且已。」固曰:「公著言是也。」(此月十日壬戌俞充奏疏,并元豐元年八月十一日壬子充初除慶帥,邵伯溫聞見錄并蘇轍龍川別志云云,已具注彼,並合參考。) 注 釋
【一】轉運使孫頎「頎」原作「順」,據閣本及宋會要蕃夷五之八七改。
【二】辰州「辰」原作「神」,據閣本及宋會要蕃夷五之八七、宋史卷八八地理志改。
【三】經略使「使」原作「司」,據閣本改。
【四】朝請大夫判登聞檢院王珫「判」字原脫,據宋會要職官六六之一四補。又「朝請」,同上書作「朝散」。
【五】小□「小」原作「下」,據閣本及宋會要方域一七之九改。
【六】監賓州鹽稅「鹽」原作「監」,據本書卷三○一元豐二年十二月庚申條、宋會要職官六六之一○改。
【七】監驛使臣「監」上原衍「兼」字,據宋會要職官六六之一五、方域一○之一五刪。「監」下原衍「鹽」字,據閣本及同上書刪。 【八】入內殿頭□從禮張稹史革各展磨勘二年宋會要職官六六之一五「張稹」作「張積」,「史革」作「史華」,「二年」作「三年」。
【九】並坐失計置遼使路驛亭也「路」上原衍「國信」二字,據同上書及宋會要方域一○之一五刪。
【一○】封長女瑞昌縣君「瑞」原作「端」,據閣本改。按:宋無「端昌縣」,瑞昌縣屬江南西路江州,見宋史卷八八地理志。
【一一】今遣禮賓副使梁用律「賓」原作「廣」,據閣本及宋會要蕃夷七之三六改。
【一二】催轄勾銷「催」原作「榷」,據宋會要職官三之四六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