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百十四
卷三百十四 (第3/3页)
朝廷以克行守郡,不可行故也。
詔:「鄜延、環慶、涇原、熙河、麟府路各給諸司使至內殿崇班敕告,自東頭供奉官至三班奉職、軍頭二百,鄜延路別給三班借職至殿侍、軍大將劄子百。如軍前有效命奮力,可以激勵觽心者,隨功大小補職,書填給付。」
燕達言,神衛剩員中甚有年三十五以下少壯之人,欲乞自京選一千人分擘與將下,充樵汲諸般差使。詔候王中正選募在京軍兵畢揀選。
己酉,手詔:「朝散郎、直龍圖閣曾鞏素以史學見稱士類,方朝廷□次兩朝大典,宜使與論其間,以信其學于後。其見修兩朝國史將畢,當與三朝國史通修成書。宜與鞏充史館修撰,專典史事,取三朝國史先加攷詳,候兩朝國史成,一處修定。」仍詔鞏管勾編修院。鞏所為文,章句非一律,雖開闔馳騁,應用不窮,然言近指遠,要其歸必止於仁義。至其行,不能逮其文也。呂公著常評鞏,以為為人不及論議,論議不及文章。(田畫作王安禮行狀,云:曾鞏以文學稱天下,在熙寧、元豐間,齟齬不用。王安禮薦于上,曰:「鞏之詞采足傳於後,今老矣,願俾修文當代,成一家言。」上曰:「公著嘗謂鞏行義不及政事,政事不逮文學。果然,無足為者。」安禮曰:「誠如其言,請取其最上者。」上乃用鞏為史官。按:安禮此時以內翰知開封,未執政。)
賜故都官員外郎、通判綿州費琦家銀二百兩。琦部瀘州夫糧出界,以病瘴死故也。
同知諫院蔡卞言:「武學教授蔡碩近留修軍器監敕,於樞密院置局。碩,執政之弟,與承旨張山甫聯親,慮交相黨援,得復備員,席勢營私,漸不可長,乞罷免以協公議。」詔樞密院別差官。
保章正馮士安、魏成象等言:「聞祖宗朝嘗於永熙陵東西三男位築隄以鎮土,已獲感應。今可於永厚陵及濮安懿王園東寅、卯、辰三位天柱壽山行鎮土之術,仍乞於鎮土隄逐方位以珍寶玉石為獸埋之,宜因鄆王舉葬祭告諸陵,斬草之日,興動土工,可無妨忌。」詔送提舉司天監所集官詳定。尋奏所定於陰陽書及國音別無妨礙,從之。其鎮土事,仍令觽官詳定申中書。(究竟如何,四月辛酉合參照。) 泰州言:「七月甲午,海風夜起,繼以大雨,浸州城,壞公私屋數千間。」詔淮南路轉運副使李琮案視以聞。(新、舊紀並附年末。)
庚戌,知諫院舒亶言:「御史臺見根治太學生蔡師曾,乞重立賞,許告捕。」詔立賞錢百千。(朱本簽貼云:事小刪去。)
廣南東路轉運司言:「西路關報交人入貢,乞令自荊湖路。」詔:「交人如欲水路赴闕,令廣西經略司指揮,須依舊所行道路,毋得創改。」 鄜延路經略使沈括等言,同環慶路約定出界月日,詔用九月丙午。令先關牒環慶、涇原路,毋得漏泄。(舊紀:庚戌,詔夏人囚其主秉常,陝西、河東路以九月丙午出師伐之。此蓋追書,非事實也,今不取。) 苗履等言:「西蕃大首領經沁伊達木凌節齎阿理骨蕃書稱,七月戊子,斫龍城【一五】蕃家守把堡子南宗向下地名西囉谷,有夏國三頭項人設伏,劫掠蕃兵。夏國兵賊,斬首三百級,降百二十三人。」
壬子,入內副都知、同簽書涇原路經略安撫總管司公事王中正言:「乞更不選揀義勇、保甲一萬人,止於逐縣大、小保長內募願隨者。內已得官者,自依官鋪遞馬驛券及鋪卒,未得官者,乞日支錢米。」從之。時中正自鄜延、環慶經制邊事回,上即令中書、樞密院召問中正進兵大略。(此據御集。)
髃牧判官郭茂恂言:「乞應蕃部馬入漢界,並令入買馬場,除中官外,價高馬許諸色人就場交易,乞立法。」從之。
夔州路走馬承受王正臣乞移呂真一將,策應彭孫。
詔發開封府界第四將赴南平軍為聲援。聞瀘州、南平軍七月八月間煙瘴正盛,令林廣、彭孫更斟酌進兵。
國子監言:「學生入學,乞令同縣五人以上為保,如犯第一等罰,不覺舉者與同罪。許人告,賞錢三百千。未入學以前違礙,亦準貢舉法。」從之。
癸丑,詔內外官司舉官悉罷,令大理卿崔台符同吏部、審官東西、三班院議選格。 林廣言:「阿生等送乞弟降狀,未肯身至瀘州。」詔中書降敕,許令投降,貸死,仍密指揮林廣候乞弟降日,押送赴闕。
詔張世矩等並隸王中正,前降隸种諤指揮更不行。又詔王中正措置麟府兵馬,兼管鄜延、環慶、涇原三路軍馬,仍下逐路入界總兵官與王中正從長議定,方得進兵。
于闐遣蕃部阿辛上表,稱「于闐國僂儸有福力量知文法黑汗王,書與東方日出處大世界田地主漢家阿舅大官家。」大約言路遠,傾心相向,前此三遣人入貢,未回本國,重複數百言。董□使人導阿辛至熙州,譯其書以聞。詔于闐三輩使皆已赴闕朝見,館遇甚厚,賜賚發遣,已回本道,可賜敕書諭之。(兩紀並附年末。)
注 釋
【一】自事局既分「事」原作「是」,據宋史卷一九八兵志、通攷卷一六○兵攷改。
【二】仍以茂恂專提舉買馬監牧兼同提舉茶場「牧」原作「收」,據本書卷三一五元豐四年八月丁巳條及上引宋史改。
【三】降附之觽或有畜藏「觽」,閣本作「家」。
【四】餘臨敵措置「置」原作「勝」,據宋會要兵八之二三改。
【五】多不依公式「式」下原衍「令」字,據宋會要食貨六一之七二刪。
【六】中書戶房「戶」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七】馬城池「城」原作「地」,據宋史卷一八三食貨志、宋會要食貨二四之二一改。
【八】澤州陵川錫窟「川」原作「州」。案宋史卷八六地理志及元豐九域志卷四,河東路無「陵州」,而澤州所轄有陵川縣。據上句「絳州曲沃」例,「州」顯為「川」之誤,故改。 【九】今保明官吏以聞「今」原作「令」,據宋會要食貨二四之二一改。
【一○】廖恩「廖」原作「寥」,據本書卷二八四熙寧十年八月己亥條、卷二八五熙寧十年十月丙戌條及宋會要兵一二之四改。 【一一】兼防他處起發第二番據文義,疑「防」當作「妨」。 【一二】在八月十二日丙寅「十二」原作「十一」,據閣本及下文改。
【一三】並以髃牧司封樁支「支」字原脫,據宋會要兵一八之六補。
【一四】弩每座重十餘斤難運致按:十餘斤即難運致,於理不通。據武經總要前集載三弓黙弩圖,其弩形制甚大,說明云:「三弓黙弩:前二弓,後一弓,世亦名『八牛弩』,張時凡百許人……其次者用五七十人。」又云:「以七十人張,發一槍三劍箭,射及三百步。」據此,疑「十」為「千」之誤。
【一五】斫龍城「斫」原作「研」,據閣本及宋史卷四九二吐蕃傳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