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百二十三
卷三百二十三 (第3/3页)
,餘並斬訖,具人數以聞。」
提舉汴河隄岸司言:「下水空船私載,大理寺引律不坐,有害本司課利。乞自今下水船私載者,並依私載法。」從之。(朱本削去,云事小不書。) 癸酉,曲赦梓州路諸州軍。應緣瀘州軍事廂、禁軍,並與特支錢;緣軍事工役人夫,並放今年夏秋稅及一料役錢,死事之家量與給賜。本路及鄰路緣軍事被差及科配將佐士卒有功者,及文武隨軍應副軍期有勞,並保明以聞。其因傷不任征役者,衣糧並全給;若因戰亡沒及病死之家,正兵及召募人有借請受並欠負,主典少欠損壞隨軍官物,非侵盜並除放。(十月丙寅可考。舊紀書赦梓州路,緣軍事被役者,蠲其稅賦。新紀同。)
詔:「西蕃邈川首領、西平軍節度押蕃落等使董氈封武威郡王,賜金束帶一、銀器二千兩、色絹紬三千疋,歲增賜大綵五百匹、角茶五千斤;阿里骨為肅州團練使,鬼章甘州團練使,心牟欽氈伊州刺史,各賜金束帶一、銀器二百兩、綵絹三百;進奉使李叱臘欽廓州刺史,增歲賜茶綵有差。青宜結鬼章止稱鬼章,阿令骨稱阿里骨。」(新紀書封董氈為武威郡王。舊紀不書。)
詔知樞密院、門下中書侍郎、同知樞密院、尚書左右丞為定班,班次以是為差。 詔河東路提點刑獄、承議郎、集賢校理黃廉降一官。坐不按省本路諸司及朝廷所賜金帛數,言去歲出界所亡財用、軍器、兵夫不可勝計,增事張皇,奏乞降進納宣敕及令民納粟釋罪也。(四年十月十二日,廉奏請云云。廉行狀,庭堅作,更當考詳增入。)
開封府言:「永興、秦鳳等路當行方田,準朝廷取稅賦最不均縣先行,歲不過一縣,若一州及五縣,不得過兩縣。緣府界十九縣,比一州事體不同,似此推行,十年乃定。請自今年歲方五縣。」送司農寺,以為便民,遂從之。
乙亥,分命輔臣祈雨。 詔:「聞京西路多有河東、陝西亡卒,州縣官司皆不誰何。可委本路監司專提舉所在搜捕,依在京已斷法配本路。開封府界差王得臣,京西差馬琉,仍降在京斷配指揮。」
提舉河北隄防司言【一九】:「大河自恩州臨清縣西傾側向東入御河,衝刷河身,深濬至恩州城下,水行湍悍,御河隄下闊不能吞伏水勢。今相度趁河水未漲以前,下手閉塞【二○】,併歸大河。」詔如不礙漕運及灌注塘濼,即依所奏施行。(并三月二十七日。)
提舉河北路保甲司言,兩路團教場當用錢六十萬緡,乞支闕額禁軍及耆、戶長等役錢。詔提舉保甲司具析支使名件以聞。
鄜延路經略司言:「準朝旨,涇原路制置司奏:乞下諸路團結編排人馬並聽追呼起發,鄜延路土兵弓箭手二萬五千,內步人二萬、騎五千,蕃兵騎千,合用馬萬匹。本路馬數不足,乞朝廷差發馬五千匹。」詔:「人兵依數起發【二一】,內騎兵、蕃兵各選有馬三千人,餘闕馬人,候到涇原路令制置司填。」又奏:「本路九將合用輜重人,若許差義勇、保甲,即乞早降指揮;及衣甲、器械,昨軍回亡失損壞極多,朝廷給轉運司黑漆弓、跳鐙弩各二萬,衲襖萬四千,旗五千,乞輟起本路。」詔:「輜重人令涇原路制置司差發,所乞軍器依奏。」
熙河路都大經制司言:「相度通遠軍去定西城路為便,乞自汝遮堡以西隸通遠軍,龕谷寨以北隸蘭州。」從之。
張世矩乞不拘常制,選有心力使臣代不得力巡檢。從之。
詔:「陝西諸路日者頻有西賊入寇,宜令逐路經略司嚴誡城守,密伺賊馬所在,悉行討戮,即毋為輕易,致落姦便。」
丙子,承議郎、集賢校理、檢詳樞密院戶房刑房文字梁燾知宣州,未行,改京西路提點刑獄。以上批「燾可與一東南監司差遣」故也。(上批據三月十三日御集。)
詔:「陝西逐路近頻有西賊入界劫略邊民,委鄜延、環慶、秦鳳、熙河蘭會路經略司選兵將、使臣,度輕重大小,隨宜讎復。」
詔:「前知澶州韓瓙,都水監丞張次山、蘇液,北外都水丞陳祐甫,判都水監張唐民,主簿李士良,都水監勾當公事錢曜、張元卿罰銅有差;大、小吳埽使臣各追一官勒停;澶州通判、幕職官,臨河、濮陽縣令佐並衝替;本路監司劾罪。」以去歲河決,不能救護提舉也。
詔沈括:「聞西賊聚兵宥州,聲言來塞門、保安軍界應接投來南界山羌,未知虛實。可於元管并新附屬羌中多方羈察,勿致隱姦,出入不意,有害邊民。」
潁昌府言:「準朝旨,應軍前逃亡人,限一月自首免罪。勘會至陝西路以東逃者皆私越潼關或黃河,法不許首。」詔能限內首者,免越度關津罪。
渤泥國遣使入貢。(新紀書此,依實錄;舊紀附年末。)
知秦州呂公孺言:「經略司常平錢斛,法以救恤屬蕃弓箭手之類,今所存甚少,望特權借提舉司【二二】錢斛相兼支俵,仍展至三月。」詔權借錢斛五千貫、石。 岳州昭烈靈妃封孝靈妃。以知岳州李觀言:「靈妃羅氏女,父為秦鐵官溺死,尸不得,女蹈水俱沒,里民祀之,後唐天成中已嘗冊贈」故也。
丁丑,上手詔答文彥博曰:「自遠相見,忽經兩年。春暄,卿比平安。前繼閱所論關中事宜,甚悉至誠惻怛之意,非累朝心膂之臣,憂國如家之深,曷能惓惓如此?寤寐忠嘉,不忘乎懷。朕涉道日淺,昧於知人,不能圖任將帥,以天錫可乘之時,上為祖宗殄滅一方世讎,深用厚顏。爰自六軍【二三】還塞,將士已憚勞,黎民已告病,今日之勢,豈復可遠舉深入哉,惟固境自全而已。近特命於涇原制置者,第使之城數亭障,制賊衝軼耳,非復有前日圖也。所以張大其名,若入討之為者,蓋兵法有之,用而示之不用,不用固有示之用耳。庶或可震之,乘威尋盟【二四】,則朝廷因得復羈縻之也。想卿有一體均休戚之誠,諒已悉其措置大燍。今因貽慶行,故茲示諭。」彥博尋以劄子稱謝曰:「臣伏蒙聖恩,以臣奏陳西事,特令臣男貽慶特賜手詔一道,并傳宣撫問者。仰奉聖訓,伏增感懼。竊念臣衰老不才,荷陛下恩禮之厚,舉朝無比,惟知竭盡忠懇,粗伸補報。昨以西夏擾邊,王師伐罪,雜羌既已退縮,大兵尚屯邊徼,師之善志,允當則歸,因是奏陳,上干宸聽,庶幾狂瞽,粗裨萬一。豈謂愚臣過計,難窺陛下聖謨,天機固深,睿算默定,基命宥密,遠猷克壯,乃生靈莫大之幸,實宗社無窮之福。加以睿光曲照,上德兼容,迂陋芻蕘,亦被矜采,臣無任感戴欣幸之至!」(此據文彥博集增入。彥博論關中事,附四年十二月末。答詔最係要切,不知史官何以不書,當考。六月五日並九月末可證此。)
注 釋
【一】門下中書省執政官兼領尚書省者「者」字原脫,據宋會要職官一之二○補。 【二】樞密院軍功不在此限「限」字原脫,據長編紀事本末卷八○改官制補。 【三】樞密院各置具員「各置」二字原倒,據閣本及宋會要職官一之二○乙正。
【四】吏部擬注官「官」字原脫,據同上書及宋會要選舉二四之一三補。
【五】候降送尚書省「送」原作「奏」,據閣本及宋會要職官一之二○、選舉二四之一三,長編紀事本末卷八○改官制改。
【六】都省「都」原作「諸」,據閣本及宋會要職官一之二○、上引長編紀事本末改。
【七】兩料「料」原作「科」,據閣本改。 【八】高亢苛暴「亢」原作「充」,據閣本改。
【九】淯井「井」原作「共」,據長編紀事本末卷八八討瀘州蠻、宋會要蕃夷五之二九改。
【一○】時中事或移見六月十五日時中遷官時「事」原作「書」,按:本書卷三二七元豐五年六月乙丑條記苗時中遷官事,李燾注:「二月四日丙辰苗時中事或移見此」,「書」顯為「事」之誤,據改。 【一一】諸老幼疾病犯罪應罰銅而孤貧無以入贖者「應罰銅」三字原脫,據宋會要刑法六之一七補。
【一二】相州「相」原作「廂」,據閣本及宋史卷三三二趙□傳改。
【一三】并聞衙頭指揮任入漢界「指揮」下原有「不」字,據西夏書事卷二六載:「梁氏令衙頭首領縱人馬入界,掠商人及戍卒」,則「不」為衍文,據刪。
【一四】與夫王建之所始「始」,長編紀事本末卷八九通使高麗作「治」。
【一五】自天聖至熙寧四十三年之間「四」下原衍「年」字,據上文及宋史卷四八七高麗傳刪。
【一六】詔下畢仲衍「詔」字原脫,據長編紀事本末卷八九通使高麗補。
【一七】王徽詢之子文獻通考卷三二五四裔考及宋史卷四八七高麗傳均作「詢孫徽」。
【一八】緣逐人久在軍前「久」原作「欠」,據宋會要兵四之一一改。
【一九】提舉河北隄防司「隄」原作「提」,據閣本及宋會要方域一五之八改。
【二○】下手閉塞「閉」原作「開」,據同上書改。
【二一】人兵依數起發「兵」原作「共」,據閣本改。
【二二】提舉司「舉」原作「學」,據閣本及宋會要兵四之一一改。
【二三】六軍「軍」原作「年」,據文潞公文集卷二五答詔改。 【二四】乘威尋盟「乘」原作「來」,據同上書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