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百二十八
卷三百二十八 (第3/3页)
舉司可具析以聞。」先是,緣教習保甲費皆從官給,獨此無所從出,上恐其擾,故雖小,亦令究治。 大理寺斷絕公案官吏共賜四百千,次第均給之。
御史王□言:「昨廢廣濟河輦運,自清河轉淮、汴入京。臣每見累官京東博知利害者詢之,皆以謂未便,如廣濟安流而上,與清河泝流入汴,遠近險易較然有殊。望更體量。」詔令轉運、提點刑獄、提舉輦運司,以舊廣濟河并今清河行運比較利害【一七】。(五年二月十日,罷廣濟運。)
廣西轉運司言,安化州蠻為寇,乞權禁止入省地賣買。詔廣南西路經略安撫司經制宜州溪峒司相度指揮。
補徐州寧淮指揮軍員龐德子為三班差使,賜名嗣忠。以德捕殺強賊,為賊所害也。
涇原路經略司言,三川寨巡檢王貴輕易領兵過壕,與西賊鬥敵,致傷折多。詔獲級傷折人依格推賞。
河北路都轉運使蹇周輔言:「江南西路通般廣鹽,臣始奏畫立法。今虔州、南安軍推行方及半年,已收息錢十四萬緡,茲實已成之效。」又言定州修倉,已見功緒。上批:「方今西師在邊,其北面軍實,正宜晦藏形跡,以杜彼疑。令蹇周輔謹密,毋得張皇,所差出官,常作己意誡之。」
辛丑,洪州奏:「自更定鹽法,新添鹽錢並合起發赴京,深慮遲滯。乞先次出賣新鹽,然後趁辦舊課,庶可及期裝發。」上批:「本路新額鹽課,並係朝廷指揮,準為邊糧糴本之用。歲歲常須登辦,仍須及期經制到京,趁時糴入。」遂從之。
涇原路經略司言,管押歸順部長訛麥等二十五人赴闕。以上批「昨行營出界及塞下招納夏人部長及羌巢使令之人,自歸順後有功者,可令押赴闕引見」故也。後訛麥遷皇城使、本族巡檢,餘馬池特、阿香等皆遷官、賜袍笏銀帶有差。 詔自今臣僚上殿劄子,並進呈取旨。先是,三省、樞密院或不以進呈,直寢之,故有是詔。
壬寅,詔:「鄜延路見修六寨【一八】,其長城嶺寨以西,接連環慶路金湯、白豹,已指揮環慶路差三萬人並邊照應【一九】。若別有興作,即是虛勞軍馬。令徐禧、沈括計議其當進築城寨處,與曾布議定以聞。」 賜廣南西路轉運司度僧牒二千,糴宜、融州軍糧。
詔彭孫功與罪相當,其賞罰各不行。時孫出界亡失正軍,當降兩官,斬獲首級,當陞兩官,以功贖過故也。
皇城使、涇原路鈐轄姚麟知鎮戎軍。
詔諸門令商稅院統轄。
蘭州置馬軍廣銳兩指揮【二○】、步軍保捷兩指揮,各以五百人為額;保寧兩指揮,各以四百人為額;牢城一指揮。仍許諸軍投換。
賜陝西路轉運司銀、絹各二十萬,錢鈔三十萬,應副鄜延路計議邊事所用度,從判官李稷請也。時計議邊事所又乞錢百萬緡,工四千人【二一】,生熟鐵五萬斤,牛馬皮萬張,車二千乘,義勇、保甲萬人,遞馬百匹,亦從之。
癸卯,詔:「乞弟逃竄,其地已賜羅氏鬼主僕射,令知歸徠州;及令楊光震兄弟并沙取落務嫂等蠻會合掩襲,所獲夷戶,令自為主。如獲乞弟,即依朝旨推賞。令瀘南安撫司常舉行。」
吏部言:「立到選官格,各隨所任職事,以入仕功狀立格。如選巡檢捕盜之官,則以武舉策義武學生,或因臣僚以武略薦,或自陳兵略得出身之人,他倣此。」從之。 詔御輦院既未有所隸,宜令專達。時上欲釐正殿中省職事,置六尚,如唐故事,度禁中未有置省之所,且未遑也,故有是詔。(王鞏甲申雜記云:初,議官制,張誠一要易都知、押班名,置殿中監【二二】,誠一時被眷,無敢異者。既而與諸監制度作劄子同進呈【二三】,神宗顧左右無內侍省官在側,以御衣遮手搖之,曰:「不可。」遂卷殿中監劄子收袖手中,即別處分事,徐顧蘇頌子容、蔡京元長曰:「此名不可輒易,祖宗有深意。」陳縝刑部嘗與官制局,時在,親聞德音。此事當考,因未置殿中省,且附見。)
甲辰,汝州防禦使、駙馬都尉王師約為晉州觀察使。
詔:「敘復不以官高下,並歸尚書刑部;內合取旨及職任非吏部,並上中書省。」
丙午,詔涇原路安撫制置司使,所辟置官屬與所奏乞事,悉罷。
詔自今外取堂後官,供職及五期,乃聽出職。
詔謝麟於湖南、北各選兵千人,令王克平就本將下簡將領,詣宜州聽麟節制。
詔:「彭孫權涇原路鈐轄,充經制宜州溪峒司準備將領。就差知欽州、供備庫副使【二四】李時亮知瓊州,衝替劉威。仍劄與李時亮:昨以劉威擅討黎人,引惹邊事,當用心懷撫,早令安帖。」(七月辛巳,劾威,謝麟經制;四年十二月丁卯,彭孫責金州監,當考。)
丁未,以兩朝國史書成,燕垂拱殿。(兩紀並書燕修史官。)
賜南外都水監丞司度僧牒六十,備廣武上、下埽。
詔:「進呈衣、糧樣,舊屬左藏庫及倉界。自今衣樣歸太府寺,糧樣歸司農寺。」
戊申,詔應緣支給軍賞物帛,乞取者論如河倉法,與者並坐。
詔:「河北都轉運司借支澶州封樁軍糧五萬石,特除之。自今河北三州封樁軍糧,如敢請借支者,依擅支封樁錢物法。」
詔:「已置瀘南安撫司,其遂州鈐轄司事並隨安撫司移瀘州。」(并四月十九日。大觀三年六月八日,瀘南安撫司奏請,乃四月十九日指揮。)
詔熙河路自今如不用條詔擅役將下兵,毋得應副。以李浩擅役令般木踏塹故也。
詔諸司文字上下並申六曹。
己酉,涇原路經略司言:「牒報西界十二監軍司人馬,齎五月糧,於葫蘆河點集。國母、小大王七月末過黃河,欲以八月克日寇鎮戎軍大川。」詔:「留李憲且在涇原照管邊面,速遣人深入覘候,如有實狀,即追秦鳳、熙河先團結諸將兵馬,及環慶二萬人騎,令姚兕統領,合力驅逐,毋失機會。又須得其要領,乃可進師。令蘭州嚴行隄備。」并詔環慶、秦鳳、熙河蘭會經略司,應李憲追兵,如敢妄有占留,發遣遲緩者,當行軍法。先是,諜言秉常久被囚閉,今又言國母、小大王同過河,時亦莫知其實。(丁酉,先令憲赴闕。)
大宗正司言:「忠國夫人馮氏乞依熙寧二年春瓆承範、冬瓆允弼例,乘凶瓆夫宗諤。」太史局言:「今年五月瓆勝王,若又瓆豫章郡王,據地理新書,一年不可再瓆。」詔依太史局所定。
太常寺言:「丙申詔書,季秋祀英宗於明堂,推以配上帝,其餘從祀髃神悉罷。臣等以類推之,猶有未盡者。謹案:周頌噫嘻『春夏祈穀於上帝』,而本朝啟蟄而郊,龍見而雩【二五】。有司尚緣近制,皆以髃神從祀【二六】,恐與今詔意不同。臣等伏乞將來孟夏大雩,惟祀上帝,以太宗配,餘從祀髃神悉罷,以明事天不二。」又言:「據禮,雩壇在國南,今寓圜丘非是,乞改築。」從之。(舊紀書:己酉,始建雩壇祀上帝,以太宗配。新紀因之。) 注 釋
【一】提舉市易司狀「舉」字原脫,據宋會要食貨三七之三○補。
【二】後十七日「十」上原衍「二」字,據注文,劉紹能移環慶路在七月五日,復歸鄜延路在七月二十二日,相距十七日,此處「二」字顯衍,故刪。
【三】明年正月己丑「己丑」原作「乙丑」,據閣本及本書卷三三二元豐六年正月己丑條改。
【四】五年四月三日「三日」原作「一日」,按本書卷三二五此事在元豐五年四月三日甲寅,據改。
【五】六年正月十三日「六」原作「五」,按上文明年正月己丑即六年正月十三日,據改。
【六】以據兩池之利「池」原作「地」,據閣本改。
【七】當遷築於永樂埭上「遷」原作「選」,據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八九徐禧永樂之敗、宋史全文卷一二下改。
【八】依出界例賜特支錢「錢」字原脫,據閣本及活字本補。
【九】七月畢功「月」原作「日」,據閣本改。 【一○】攻取之利「取」原作「敗」,據閣本改。
【一一】投戈就降之寇「投」原作「拔」,據閣本改。
【一二】通清遠修韋川「清」原作「請」,據閣本及讀史方輿紀要卷六二改;「韋川」疑當作「韋州」。
【一三】蘭州戍兵「戍」原作「戎」,據長編紀事本末卷八六取洮河蘭會下改。
【一四】適足餌寇「適」原作「邊」,據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八六取洮河蘭會下改。
【一五】十一月丙申「月」原作「日」,據閣本及本書卷三三○元豐五年十月甲子條李燾注、卷三三一元豐五年十一月丙申條改。
【一六】東作坊使嘉州刺史帶御器械劉有方「史」原作「吏」,據宋會要職官三六之一八改。「方」,同上書作「萬」。 【一七】以舊廣濟河并今清河行運比較利害「今」原作「令」,據宋會要食貨四三之三、四七之二改。
【一八】鄜延路見修六寨「鄜」上原衍「六」字,據閣本及宋會要方域八之六、一九之八刪。
【一九】已指揮環慶路差三萬人並邊照應「三」,宋會要方域八之六、一九之八均作「二」。
【二○】廣銳兩指揮「銳」原作「稅」,按宋史卷一八八兵志侍衛司騎軍廣銳條,元豐五年置蘭州二,據改。
【二一】工四千人「四」,閣本作「匠」。
【二二】易都知押班名置殿中監「置」字原脫,據閣本補。 【二三】既而與諸監制度作劄子同進呈「同」原作「無」,據閣本改。
【二四】供備庫副使「庫」字原脫,據閣本補。
【二五】本朝啟蟄而郊龍見而雩「而郊龍見」四字原脫,據宋會要禮一四之五三補。
【二六】皆以髃神從祀「神」原作「臣」,據同上書及宋史卷一○○禮志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