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百三十二

    卷三百三十二 (第3/3页)

潛妄奏交趾欲借米故也。  壬寅,戶部言:「準朝旨,諸路提舉官散歛常平物,可自行法至今,酌三年之中數,取一年立為額,歲終比較增虧。今以錢銀穀帛貫、石、匹、兩定年額:散一千一百三萬七千七百七十二,歛一千三百九十六萬五千四百五十九。元豐三年,散一千三百一十八萬六千一百十四,歛一千五百萬四百二十二,比較散增二百一十四萬八千三百四十二,歛增一百三萬四千九百六十三。元豐四年,散一千三百八十三萬七千七百三十六,歛一千一百九十七萬八千九百九十四,比較散增二百七十九萬九千九百六十四,歛虧一百九十八萬六千四百六十五【二三】。」詔:「三年、四年,散多歛少及散歛俱少處,戶部下提舉司分析以聞。」(食貨志同,但增:「自熙寧立法之初至元豐末,凡水旱賑恤饑饉之財用取具,至今賴焉。」今不取。)



    連州言軍賊李小八等持兵行劫,詔委提點刑獄陳知和擇使臣選募勇敢一百人督捕。



    詔權開封府推官祖無頗、內東頭供奉官甘師顏各減磨勘一年,以修治開封府界至滑州北使道路畢也。



    詔:「廣南西路轉運判官許彥先、提舉常平等事劉何【二四】,赴樞密承旨司講議廣西峒丁依開封府界保甲集教、團教法,所用錢糧,與經略、轉運司計置【二五】。」



    工部言:「據都大提舉修護西京河陽黃河隄埽、內殿承制李崇道【二六】等言:『準都水使者范子淵牒:已得旨疏治廣武埽對岸石叫渡大和坡舊河,分行水勢,以舒南岸。今欲自溫縣大河港開雞爪河,接續至大和坡下武陟縣界,透入大河,分減得廣武埽水勢,用夫四萬七千三百。』看詳欲依崇道所乞。」從之。



    詔官司如轄下有申請,並須明具合用條例行下,不可泛言依條施行。從提舉京西常平等事黃定請也。



    以聽宣周氏為掌簿,管勾尚書內省公事。  門下省駮奏:「福州威果十將鄭青以功轉副都頭,妻詈母,毆妻死。中書擬杖脊刺面,配五百里,情輕法重,不當捨功而耑論其罪。」詔於副都頭上降兩資,仍杖之。



    上批:「聞陝西永興、秦鳳兩路人戶,以連年薄收,加之軍興調發,人力不易,往往逃移轉食者。若不多方存恤,必是轉加流亡。及聞提舉保甲司見點擇團教及勾呼集教,百姓亦是以方近邊事未息,轉相驚疑藝成之後,分戍極塞,情尤不安。兼近以轉運司未封樁闕額禁軍衣糧,已降朝旨,第三番集教候封樁錢糧日施行訖。以此人情財用,目下皆施行未得。可速降指揮,仰提舉保甲司將已選擇在集教場見教人,依舊教閱,候事藝成就,聽朝旨按試放散外,餘應兩路集教、團教並權罷,候邊事了日施行。并合賑濟逃亡事件,仰提舉司疾速體量艱食去處,依條施行。并下提點刑獄司,遍巡轄下州軍,體量見今強劫賊盜,除一面嚴緊捕捉外,其未獲大數,疾速聞奏。」(此據御集正月二十六日事,今實錄朱本乃於是日書云:「詔河北兩路集教、團教權停,其艱食逃移戶如法賑貸之。」朱本蓋不詳也。二十一日,范純粹奏云云,此詔實施行之。)



    癸卯,詔滑州通判蘇汪修北使道路有勞,其先緣小□口決衝替,可特免。



    施州言:「乞詔置勇敢注籍,依舊著業,習學武藝,應副緩急事宜。」從之。



    太常博士何洵直言:「春秋遣官拜陵,用牲牢、俎豆,具祭服行事,殊不應禮。謹按:自秦、漢即陵所為寢殿,有事生之具。今四時孟月朝獻景靈宮,純用時王之制,則與陵寢義歸一體。伏請自今朝拜諸陵,並薦牙盤食,獻官常服行事。又儀制令,廟、社、宮門立戟二十四,六陵下宮乃藏衣冠之寢,請依令立戟。」從之。  荊湖南路提點刑獄司言:「被詔買修京城楠、桑、檀木等,欲依河防例,於民間等第科配。」上批:「只令於出產處采買,及置場募人結攬和買,不得配擾。」



    乙巳,上御崇政殿,閱燕達所肄習殿侍七十人,各步射一石四岗弓。上問能加力否,皆曰:「願射一石七岗弓。」上令易弓,皆引滿,顧謂樞密都承旨張誠一曰:「人材事藝,大抵相若。教幾多時?」誠一對曰:「半年。」上曰:「在教未久,首能應格,並與三班借職,各賜袍、笏、銀帶,沿邊指使。」上又顧燕達曰:「殿侍教者幾人?」達曰:「八十二人。」上曰:「在教者不獨殿侍,八十二人中,幾人為殿侍?」達不能對。



    詔戶部尚書安燾同本部郎官立省、曹、寺、監新舊吏祿法。  宣德郎、守大理正賈種民為吏部員外郎。給事中陸佃繳奏:「吏部郎官實與選事,非種民刑法之吏所宜冒處。」仍改駕部。



    御史王桓、翟思、楊畏言:「前知沂州、朝請郎董揚休授臣文字一卷,指說京東路轉運判官□居厚、提舉常平等事彭持不公事,乞根治。」詔:「揚休本京東監司,案發衝替,其說事又非干己,可勿治。」



    詔:「西賊渡河,直抵蘭州城下,人數不少,本州並不預知,此乃候望之人全不得力,委李憲一面行遣訖奏。」



    提舉河北保甲司言:「乞義子孫、舍居貋、隨母子孫、接龏夫等,見為保甲者,候分居日,比有分親屬給半。」詔著為令。  注  釋



    【一】并案太僕寺殿宿官「太」原作「大」,據閣本、活字本及宋會要職官六六之二一改。  【二】舊無表辭「無」原作「有」,據閣本改。



    【三】給事中陸佃「事中」二字原倒,據閣本乙正。



    【四】壞頭面「面」原作「而」,據閣本、活字本改。



    【五】己卯原作「乙丑」,據閣本改。



    【六】不隸御史工察「工」原作「上」,據宋會要職官一七之一一及一七之三五改。



    【七】歷代蜡祭「蜡祭」二字原倒,據閣本及宋史卷一○三禮志、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九詳定郊廟禮文下乙正。



    【八】國城距海二十里「十」原作「千」,據宋史卷四九○外國傳改。



    【九】胡羊「胡」原作「羔」,據閣本及文獻通考卷三三二四裔考改。  【一○】朱□等以赦原「赦」原作「郝」,據宋會要職官六六之二一改。  【一一】初諤及經略使沈括輕信汲光「初」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一二】繼為光說所間「間」原作「聞」,據閣本改。  【一三】欲置之無疑「疑」原作「□」,據宋會要職官六六之二一改。



    【一四】前知桂州張頡落職知均州「均」原作「筠」,據宋會要職官六六之二一及宋史卷三三一張頡傳改。



    【一五】月赴宜州恭參「恭」,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八九經制安化蠻事均作「公」。



    【一六】去年九月庚寅可并此按本書卷三二九元豐五年九月庚子條記此事,疑此處「寅」為「子」之誤。



    【一七】因示弱以驕之「驕」原作「榸」,據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八九經制安化蠻事改。



    【一八】會朝廷以斌同經制蠻事「蠻」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一九】胡孫孺「孫」,閣本作「僧」。



    【二○】賈宗諒「諒」,宋會要職官六六之二一作「諤」。



    【二一】此年二月十八日甲子「此」下原衍「二」字,「八」原作「六」,據閣本及本書卷三三三元豐六年二月甲子條、宋會要職官一七之一一刪改。



    【二二】六月壬子除馬稱「馬稱」,本書卷三三五元豐六年六月壬子條作「趙偁」。



    【二三】歛虧一百九十八萬六千四百六十五「四百六十五」,閣本、活字本及宋史卷一七六食貨志、宋會要食貨五三之一三皆作「五百一十五」。  【二四】提舉常平等事劉何「劉何」二字原倒,據閣本及本書卷三三三元豐六年二月戊午條、宋會要兵四之三五乙正。



    【二五】與經略轉運司計置「略」原作「界」,據閣本及同上書改。



    【二六】內殿承制李崇道「崇」原作「宗」,據閣本及下文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