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百三十三
卷三百三十三 (第3/3页)
詔:「聞熙河路守具闕□、皮,委王欽臣具□三千領、牛皮萬張,隨州縣發夫般運。」
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公事楊景略獻造供御酒麴用竹圈杖案法。詔用之。
李憲言:「計置蘭州糧十萬,乞發保甲或公私橐駝般運,又慮妨春耕。臣已修整綱舡,自洮河漕至吹龍寨,俟廂軍摺運赴蘭州。」詔:「如橐駝、舟舡運不足,須當發義勇、保甲,即依前詔。」(二月六日。)
樞密院言:「京西、河東、陝西團結廂軍赴蘭州,凡一萬五千人。」詔更於京西刷二千人。 上批:「熙河路見修葺邊備,支用浩大,近雖已支錢二百萬緡,緣本路百物踊貴,支用未足,接續以坊場積剩錢一百萬緡賜之。」
詔熙州權增公使錢三千緡,通遠軍二千緡。
辛未,种諤言:「自今捕獲侵犯邊界西人,依朝旨施行外,若諸處探子捕獲非作過西界人,並乞刺配荊湖或京西本城。」從之。
詔陝西路帥臣所在通判、職官,不許監司差出。從知慶州趙□請也。
同經制熙河路邊防財用趙濟兼陝西轉運判官,計置環慶路糧草;陝西轉運副使李察計置秦鳳路糧草,兼應副熙河路須索;提舉熙河、秦鳳、涇原路弓箭手營田張大寧權同經制熙河路邊防財用。
癸酉,三省言:「國子監公試所策問:『諸司之務,寺、監有所不究;寺、監之職,六曹有所不察;六曹之政,都省有所不悉任其責者,殆未足以盡小大相維、上下相制之道焉。豈制而用之者,法未足與守;推而行之者,人未足與明歟?欲度今之宜,循古之舊,而盡由其長,則事之觽多,且將有迂滯之患也。諸生以為如之何則可?』策題乃起居郎蔡京撰。」詔京具所問事理當如何救正,其所取諸生如何者為上等。 京言:「竊以命官不度久矣。陛下以日躋之聖,追而復之,其本末度數皆取成於心,而斷之以獨智。故建長立屬,聯事合治,官無虛名,人有常守,稽古揆今,粲然備具,萬世之幸也。而臣猥以淺學與討論,實自愧恨,不能有益聖功之萬一。竊以謂聖智作法,猶四時而成歲,自唐至周,未有一日而具者,則講明緝熙,今日之事也。而適被詔命校試諸生,故輒妄意討論,考觀諸生之政學。言不別白,當在吏議,陛下加惠赦臣,使畢其說,臣承命震怖,敢不盡愚。夫朝廷之有百職,百職之有佐屬,猶心之運臂,臂之使指。蓋臂之作止,不期運也,而應之於心;指之伸屈,不期使也,而應之於臂。何則?其血桩各相係屬而通達洞貫故也。今設官分職,有相隸之名,而未有相任之責,有相臨之勢,而未有相糾之法,此臣之所以疑也。惟不相察,不相任,夫人得以相倚,則小吏猶豫而不敢行,大吏依違而不肯斷,事至而莫之決,則必有受其敝者矣。苟任其責,則長貳、佐屬同利共憂,若手足相營也,事之不舉者寡矣。雖然,察之無時,則疲於應命,而事不加修,其說在察之以月要;責之已甚,則煩於究治,而人不勝任,其說在以律下從第減。如此,則士自盡而刑威矣。或曰:『今御史固察事矣。』臣曰不然。夫官府之治,有正而治之者,有旁而治之者,有統而治之者。省、曹、寺、監以長治屬,正而治之者也,則其為法當詳;御史非其長也,而以察為官,旁而治之者也,則其為法當略;都省無所不總,統而治之者也,則為法當攷其成。然則長吏察月,御史察季,都省察歲,庶乎其可也。臣之區區,竊意於此,然以為未足以有行也,故策之於諸生。而諸生皆未能有至當之論,其等上者多以經義為主,至於對問之言,或取其文詞而已。」(朱本以為無施行,削去。新本復存之,今從新本。)
太常寺言:「郊廟用樂二十懬,若遇雨雪,則覆以幕,臨祭恐不能應辦。自今如望祭即設於殿上。」監察御史王桓言:「祭祀牢醴之具皆掌於光祿,而寺官未嘗臨蒞,失事神之敬。伏請大祠皆輪光祿卿、少卿,朔祭及中祠輪丞、主簿,監視宰割,禮畢頒胙。有故及小祠,聽宮闈令或太祝、奉禮攝。其應進胙者,卿、少一人望闕再拜進。」並從之。
都提舉汴河隄岸司言:「丁字河水磨,近為浚蔡河開斷水口,妨關茶磨。本司相度通津門外汴河去自盟河咫尺,自盟河下流入淮,於公私無害,欲置水磨百盤,放退水入自盟河。」從之。(丁字河,熙寧八年六月十六日初置鰯,水磨初置年月當考六年八月十二日,七年二月六日、六月一日。) 甲戌,樞密院言:「日畫聖旨,諸房月終類聚成冊進呈。元豐四年正月,詔樞密院所得聖旨,並當日覆奏施行,月終更不進入。逐房因此拖滯,不即鈔錄,已責限攢寫。欲自今諸房所得聖旨,並當日關送院雜司置簿鈔錄,月關時政房。」從之。
太常博士何洵直言:「熙寧祀儀,春秋仲月祀九宮貴神,祝文稱『嗣天子臣某』。九宮貴神功佐上帝,德庇下民,以禮秩論之,當與社稷為比。伏請依熙寧祀儀為大祠,其祝版【一九】即依會昌故事、開寶通禮書御名,不稱臣。又雨師、先農皆中祠,馬祖、先牧、馬社、馬步小祠,位一少牢。今貴神九位異壇別祀【二○】,尊為大祠,而共用二少牢,於腥熟之俎骨體不備,比之小祠有所弗及。謂宜用九少牢,庶於情文相副。」從之。
詔:「蘭州主兵官李浩、劉振孫、王安民留不堪披帶病卒於極邊難得糧草處,李浩坐斥候不明,已降官,可從重;振孫、安民各罰銅三十斤。」 詔:「宜州溪峒都巡檢薛應之與蠻賊鬥,敗走藏,除名勒停。」
詔:「翰林學士鄧潤甫違法支用本院廚錢【二一】,已自覺舉,御史臺勿劾。」
注 釋
【一】馬申「申」原作「甲」,據閣本及本書卷三四○元豐元年十月戊寅條改。下同。
【二】十一月丙申「一」原作「二」,據本書卷三三○元豐五年十月甲子條注文及本書卷三三一元豐五年十一月丙申條改。
【三】其衛州亦當遷避「遷」原作「選」,據閣本改。
【四】自原武而下悉皆退背「原」原作「源」,據閣本改。
【五】依向著地分「地」原作「城」,據閣本改。
【六】情願各加二斗「二」原作「三」,據閣本及上下文改。
【七】經略司「略」原作「制」,據宋會要食貨四三之三改。
【八】李憲降授宣慶使「宣」原作「宜」,據閣本、活字本及宋會要職官六六之二二改。
【九】不務悉心營職「務」原作「勝」,據閣本改。
【一○】聽關大內鑰匙庫「匙」原作「題」,據閣本改。 【一一】詔提舉河北河東路保甲司「司」字原脫,據宋會要兵二之二五補。
【一二】大理寺近斷邵武軍婦人阿陳等「阿陳」二字原倒,據閣本、活字本及宋會要職官六六之二二乙正。 【一三】而紘獨獻議「獻」,同上書作「讞」。
【一四】據見今武藝降等教習「降等」二字原倒,據閣本乙正。
【一五】李諒宋會要食貨四之五作「李绁」。
【一六】已遣洛苑使康識移兵興役「興」原作「與」,據閣本改。
【一七】每年漲水以前權拆「拆」原作「折」,據閣本、活字本改,下同。
【一八】五十萬緡「十」原作「千」。按:五千萬緡數目過大,於情理不合,據下句「詔南、北路提舉司共支坊場錢三十萬緡,限五年還」,此處「千」顯為「十」之誤,故改。 【一九】其祝版「其」原作「為」,據閣本及宋史卷一○三禮志、宋會要禮一九之五改。
【二○】今貴神九位異壇別祀「祀」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二一】翰林學士鄧潤甫違法支用本院□錢「用」原作「同」,據閣本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