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百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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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滑三州計置修蓋倉牔,今真定府有客人結攬木椽一十七萬餘,併已借過官錢,就山場采造。今若不行收買,竊恐借錢故難便拘收。伏乞朝廷早降指揮,更于甚處度地修蓋。」御批:「先令契勘北京見管倉舍廣狹丈尺,併確的可盛貯斛斗數目,畫圖聞奏。候到,同今狀進呈取旨。」按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已修北京等處倉,或此御批當係四年六月十一日。今附見,當詳考。三州修倉乃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今年閏六月十七日,賜度牒修北京倉。)
丙辰,廣信軍言:「北界西南面安撫司累牒問置教場所因,本軍已移牒稱:『所指處乃村民莊舍,昨以兩朝通歡之意,已曲令廢毀,然莊舍深在當軍界腹內,就使是村民習射之所,築立牆院,修置射垛,於信誓全非違礙,兼於北朝了無干涉,豈煩較辨?』已而回牒稱:『自兩朝通好以來,戒約緣邊州軍不得創生事端。今起築教場,練習軍伍,有違信誓,深為不便。請速毀廢,及責問生事官吏,重加誡斷。』」詔:「觀其來牒,辭理已屈,勿更回報。」
時朝廷方經武事,增修邊備,趨時者爭獻北伐之策。呂公著至定州,即為上言:「中國與契丹通好久,邊境晏然無事,塞上屯軍亦素有節制,惟宜靜以鎮之。」又嘗因走馬承受入都,附奏前說。既回,傳上語諭公著曰:「邊陲誠無警,更須遠斥候,廣偵伺,以為之防。」保甲法新行,被邊皆設教場,日鳴金鼓,課人誦戰法,聲達於敵境,檄邊郡以為生事違誓約。上委公著處其事,且賜手詔曰:「近以北界理會團教場,已委卿處置聞奏,卿可審為酌量,務在事體適中,外不致張皇堅敵之疑,內使州縣公私無繁擾遷徙傷財之弊,且不啟貪寇緣而生事之害,乃朝廷意也。」公著即上奏,以為:「古人之治兵農,有疆以周索者,有疆以戎索者。今遣邊人習戰法於境上,尤非宜,且非管子寄令之意也。請一切罷去,專以舊弓箭手法從事。」不聽。 河東路轉運司言:「準朝旨,令本司計置糧斛一十萬石於□堡寨、永寧關,以備陝西米脂等處支費。已依數計置訖,卻乞以絳州垣曲縣錢監所鑄見在錢數撥還。」從之。
丁巳,提舉河北路保甲狄諮言:「衛州遠年牧地,乞並撥屬牧地官司拘籍,以租課責轉運司。」從之,仍令自元豐元年管認送納。
詔知渭州盧秉落寶文閣待制,降直龍圖閣,差遣依舊。先是,詔秉:「據本司言,近西賊入乾興寨界壕;及第六副將向用賢言,因孟顥發兵稽遲,致不能取獲全勝。然本路自去冬以來,賊數入寇,無不得志而去,及令部分兵將伺便酬復,又多說事端,遷延畏縮,不敢應詔鼓勵兵將追討,仰具析以聞。」已而秉言:「昨令劉昌祚以將下選兵結成陣隊,措置一行事法。方欲進討,忽準詔夏人遣使在境,本路兵將未可施行。而臣之愚心,亦以兵須完養,出必萬全,非敢故為遷延,上違聖訓。而熙寧、乾興、隆德寇入相繼,不能有所斬獲,蓋臣書生不習軍事,臨機防慮過當,實不敢稽違詔旨,臣不能保護邊防,罪已明白,伏望哀憐八十老父,免從吏議,重行黜責。」故有是命。
詔大理寺:「刑名疑慮及情法不稱奏裁公案,送定斷官看詳【二三】;如非疑慮、情法不稱,並免收坐。」從本寺請也。
元豐間,詔大理兼鞫獄,所承內降公事,上下皆曰「是詔獄也」,意必傅重。少卿韓晉卿獨持平覈實,無所觀望,人以不冤。上知其才,凡獄難明及事繫權貴者,悉以委晉卿。尚書省建,擢刑部郎中。天下大辟請讞,執政或以為煩,將劾不應讞者。晉卿適白事省中,因曰:「聽斷求生,朝廷之心也。今讞而獲戾,讞不至矣。」議者或引唐覆奏,欲令天下庶獄悉從奏決。晉卿曰:「法在天下,而可疑可矜者上請,此祖宗制也。今四海萬里,一欲械繫待朝命,恐罪人之死於獄,多於伏辜者。」朝廷皆從之。(此據韓晉卿傳,蓋因劉摯墓誌也。)
戊午,知青州、龍圖閣待制鄧綰試禮部侍郎。於是給事中陸佃、韓忠彥封駮綰命,言綰姦回頗僻,使典邦禮,恐玷清選。詔罷之。
編修天文書所上所修天文書十六卷,乞本監收掌外,仍頒降翰林天文院、測驗渾儀刻漏所。從之。 彭孫言:「涇原路蕃兵皆富有,出入止是雇人僕從軍,蓋舊無正官管轄,遇軍行始差將副,人心不相諳,故難指呼。乞差蕃官兩員及諳事將官同管轄處置,庶皆得素養之兵為用。」詔經略司看詳立法。已而經略司奏:「漢、蕃弓箭手兵馬,從來係第二至第十將統領訓練,別無不便,難以更差蕃官。」從之。
己未,詔:「京東路新行鹽法,上下交便,不妨獲利公家,以佐用度,推之河北路,無可疑者。可令蹇周輔、李南公於界首約□居厚面授京東成法行之。」(此年十月一日可并此。元祐元年正月二十八日,依舊通商。)
詔以河東經略司【二四】招降西夏首領二人磨美勃兒為內殿崇班,乞哆香為三班奉職。 庚申,知沅州兼管勾緣邊安撫司公事謝麟奏:「臣昨開拓新歸明溪峒,置小由寨、豐山堡寨主并巡檢。臣奏乞選舉使臣,準尚書省符,內外官司舉官悉罷。至今又已一年,未蒙差到,欲乞特許臣或本路鈐轄、轉運司舉官奏。」詔特令謝麟特奏舉一次。(五月十五日,七年七月四日、八月一日。)
辛酉,詔:「京東路轉運副使□居厚已發本路增賸鹽錢納北京左藏庫。居厚謹於營職,敏而有功,可降敕獎諭。」(五月一日。)
右司郎中楊景略乞左右司官依樞密都承旨例禁謁,從之。景略又嘗言:「尚書郎有非才望者,乞令長官舉不放上或門止故事。」訖不行。(景略已見,偕孫、忱子、韓絳女貋【二五】,此據本傳。門止,蓋唐故事。本傳實因蘇頌所作景略墓誌。)
壬戌,詔提舉陝西買馬司選三千匹赴涇原路,其應副熙河路馬權住支。
詔吏部四選,應犯罪合入遠及遠小處監當差遣人,並不許敘祖父母、父母老疾,指射家便差遣。
北京留守司、河北都轉運司言:「館陶縣在大河兩隄之間,欲遷於高固村以避水,公私以為便。」從之。
知登州趙偁乞諸縣主客不及萬戶補醫學一人,萬戶以上二人,每及萬戶增一人,至五人止。除合習醫書外,兼習張仲景傷寒方書,委本州差官補試,依得解舉人例免丁贖罪。詔禮部立法。其後,禮部奏:「諸醫生,京府、節鎮十人,內小方脈三人;餘州七人,小方脈二人;縣每一萬戶一人,至五人止,三人以上小方脈一人。遇闕許不犯真決人投狀召保,差官於所習方書試義十道,及五道者給帖補之。犯公罪杖以下聽贖。大方脈習難經、素問、張仲景傷寒論兼巢氏病源二十四卷;小方脈習難經兼巢氏病源六卷、太平聖惠方十二卷。遇醫學博士、助教闕,選醫生術優效著者充。」從之。 知沅州謝麟言:「管勾機宜文字葉安節等撫納諸蠻,宣力為多,今蒙賜帛,視他賞若未均。伏乞比類謝季成推恩。」詔葉安節減磨勘三年,范天益循一資,魏洙充試,其支賜追收。(五月戊午、庚申,七年五月一日。)
詔以永興軍廣教禪院沒官田三十餘頃賜府學養士。 癸亥,詔:「寺、監主簿職事,止是專典簿書,其公事自當丞已上通議行之。今軍器監輒差按閱廣備事藝,其官吏特放罪,令諸寺、監依此遵守。」
甲子,提點河東路刑獄黃廉言:「嵐、石等州流移岢嵐軍民戶,準詔發遣還鄉。訪聞流民昨為久雨全損秋田,故暫來就種一夏苗麥。乞限一月畢田事,如允所請,其火山軍亦乞依此【二六】。」從之,仍令廉詣兩軍安集之。(黃廷堅作廉行狀載此尤詳,當刪取之。)
乙丑,詔諸路管勾機宜文字及勾當公事並禁謁。
兼同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郭茂恂言:「昨準詔專提舉買馬兼領茶事,而茶場司不兼買馬,既不任責,遂立法以害馬,茶價每馱有增十餘千者,恐蕃馬歲不入,上誤國事。乞併茶場、買馬為一司,庶幾茶司同任買馬之責。」(四年七月四日,茂恂專提舉買馬兼茶場。五年十月丙辰,但稱奉議郎,不稱職任。朱本貼簽此云:「取到戶部文字,不見茂恂此奏。緣見今茶場、買馬各為一司,即是元不曾施行,合刪去。」新本復存之。)
丁卯,詔戶部移置錢萬緡均與永興、秦鳳路提舉司。
戊辰,吏部言:「新授岷州大潭縣主簿余宗道母年八十七歲,以上道有疾,乞侍養。準敕應注陝西見闕不得,乞尋醫侍養長假。」詔依余宗道所乞。
專差同提舉開封府界教閱保甲劉琯言:「開封府界及滑州諸縣保甲元養馬五千匹,死損千九百餘匹,已摧納價錢萬緡。乞專委官往來買馬,其未納錢,亦可就令督趣應副。」詔呂公雅:「其買到馬送劉琯,從武藝高者先給之。」(呂公雅時為何官,十二月甲申,以同提舉保甲言。公雅,夷簡從子,政和三年十月有傳。)
己巳,詔廢罷監牧縻費封樁錢物【二七】,令樞密院承旨司專根究主領;餘應封樁錢物,令尚書都司取索,置簿拘管。初,中書差堂後官置簿掌封樁錢,至是,官制既行,分隸焉。
龍圖閣直學士、權知開封府王存言三院獄空,詔開封府官吏並依元豐五年推恩。(舊紀書開封府獄空,新紀削去。)
上批:「牧馬重事,經始之際,非左右近臣專總其政,隨事奏稟,付之有司,未易營辦。自今霧澤陂牧馬所造法,且於畿內置十監,俟其就緒,推廣諸路施行。可差樞密都承旨張誠一、副都承旨張山甫專提舉經度制置牧馬條畫,奏稟施行。依五路保甲例,權不隸尚書駕部及太僕寺。有當自朝廷處分者,樞密院施行。」
辛未,詔其災傷處第四等以下戶闕乏糧種,雖非給散月,許結保借請;雖有欠闕,亦聽支給,限一年輸納,仍與免息。
壬申,詔刑部郎中杜紘罰銅八斤,展磨勘二年。初,邵武軍奏讞,婦陳與人姦,謀殺其夫已定,其夫醉歸,陳不鍵門,姦者因入殺之。法寺當陳謀殺,從而不加功;而紘議陳加功,罪應死不疑。又興元府奏讞,梁懷吉聞出妻晁病往視,因寄粟種,晁子輒取食之,懷吉毆其子死。法寺當晁子盜粟,懷吉當雜犯死罪,引赦原;而紘議晁子食懷吉粟,乃用受寄輒費用,不入捕法。議既不同,下御史臺定奪。御史臺言刑部駮議皆不當,故罰及之。(二月辛酉可考【二八】。)
詔:「應緣信使往還,率民治道,計其所役日,與折春夫。」從接伴遼使賈青請也。
癸酉,詔:「宗正等修玉牒,合照用日曆所文字,並指定所書事,令本所節錄。其關防漏泄,並依日曆所法。」
注 釋 【一】于闐大首領「大」原作「人」,據宋會要蕃夷四之一七改。
【二】朝服「朝」上原衍「服」字,據閣本及宋史卷一五一輿服志、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九詳定郊廟禮文刪。 【三】左藏庫使高永翼「庫」下原衍「副」字,按本書卷三三四元豐六年三月己亥條,高永翼已由左藏庫副使除左藏庫使,據刪。
【四】提點刑獄胡宗回等「宗」原作「宋」,據閣本及宋史卷三一八胡宗回傳改。 【五】即與改配「改配」二字原倒,據閣本乙正。
【六】仍具數以聞「具」原作「其」,據閣本改。
【七】太常寺修定郊禮之歲「之」字原脫,據宋會要禮二八之五五、宋史卷一○○禮志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九詳定郊廟禮文補。
【八】比元豐四年孰為多少以聞「以聞」二字原脫,據宋會要職官一三之二一補。
【九】已而祠部以四年數比較「四」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一○】亦送本察「察」原作「案」,據宋會要職官一七之一二改。
【一一】餘事隨曹付察「付」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一二】勾當軍頭引見司「軍」字原脫,據閣本補。 【一三】朱本「朱」原作「宋」,據閣本、活字本改。
【一四】八月二十一日「一」原作「二」,「日」字原脫,據本書卷三三四元豐六年四月丙寅條注及卷三三八元豐六年八月甲午條改補。
【一五】在京閑慢庫務門「閑」原作「閉」,據閣本及宋會要樂五之三九改。 【一六】別路鹽司提舉官「鹽」,宋會要食貨二四之二三作「監」。
【一七】九千八百九十七「千」原作「年」,據閣本、活字本及宋會要職官一三之二一改。 【一八】合該德音原免「合」原作「各」,據宋會要職官六六之二三改。
【一九】八月七日按本書卷三四八元豐七年八月七日甲戌條無此事,此事在八月二十一日戊子條。
【二○】今淮南催促錢帛所牒會問數目「今」原作「令」,據文義改。
【二一】法官□處厚駮之「處」原作「居」,據閣本及宋史卷三二九舒亶傳改。下同。
【二二】乞許令滿任「乞」字原脫,據閣本補。
【二三】送定斷官看詳「看詳」原作「詳送」,據閣本及宋會要職官二四之九改。 【二四】河東經略司「東」原作「北」,據閣本改。 【二五】韓絳女貋按蘇魏公文集卷五六龍圖閣待制知揚州楊公墓誌銘,景略為韓維女婿。
【二六】其火山軍亦乞依此「火」字原脫,據宋會要食貨六九之四二補。
【二七】詔廢罷監牧縻費封樁錢物「牧」原作「收」,據閣本及宋會要職官六之八改。
【二八】二月辛酉可考「二」原作「三」,按此事在本書卷三二三元豐六年二月辛酉條,據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