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百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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廷更賜采察。」又言:「今秋陝西田稼豐稔,將來軍民必皆足食。然收穫不可稍遲,當如盜賊之至。蓋子實纔熟,即有雀鼠侵耗之害,兼易為迸散遺落,萬一忽遇風雨,即所損極多。緣今來少壯農夫多係保丁,卻以五日一次教閱及往還,頗妨收穫。伏望聖慈特與權住教閱,候至將來收穫了畢,即令補填權住過日數。如此,則公私不失其利,亦使務農、教戰各得其時。如臣言可采,乞作聖意施行。」不報。
提舉京東保甲馬霍翔【三四】言:「買馬法無過八歲,及十五歲給公據斥賣。竊以牡馬十歲方壯,牝馬十七歲猶生駒,乞許買十歲以上牡馬,十三歲以下牝馬,十七歲以上斥賣。馬錢先以提舉司錢代支,民戶均助錢令隨役錢納。民有物力在鄉村而居城郭,謂之遙佃戶。欲乞鄉村保甲養保馬均出助價;及單丁、女戶見與保甲同等第人自三等以上推排主養【三五】;官戶守官在外及第四等以下女戶、單丁,止出助錢;寺觀有物力,乞依附戶。」從之,仍下京西路施行。翔又言:「約京東路齊、淄、青、鄆、密、濰六州產馬最多,可減為五年;濮濟□沂徐單曹州、淮陽軍、南京產馬差少,可減為七年;登、萊二州馬雖多,往往不及格,可依舊十年取足。」詔五年者展為六年,七年者展為八年,餘依奏。(志有。)
壬戌,戶部言:「河北轉運司借支河北糴便司封樁及舊糴便司、三司封樁六十餘萬石,無□剩錢物撥還,乞除放。」詔通限十年還。
詔:「自今春秋釋奠,以鄒國公孟軻配食文宣王,設位於□國公之次。荀況、揚雄、韓愈以世次從祀於二十一賢之間,并封伯爵:況,蘭陵;雄,成都;愈,昌黎。」 初,晉州州學教授陸長愈【三六】言:「近封孟軻為鄒國公,謂宜春秋釋奠,與顏子並配。」下太常,而太常少卿葉均,博士盛陶、王古、楊傑、辛公祐,謂凡配享從祀,皆孔子同時之人,今以孟軻並配,非是。」禮部看詳:「唐貞觀二十一年,詔以漢伏勝、高堂生【三七】,晉杜預、范寧之徒二十一賢與顏子俱配享孔子廟堂,至今猶為從祀,豈必其同時人也?孟子於孔聖之門,當在顏回之列【三八】,久未配食,誠為闕典。伏請自今春秋釋奠,以鄒國公孟子配食,荀況、揚雄、韓愈並以世次先後從祀於左邱明等二十一賢之間。左邱明至范寧等二十一人並封伯爵,乞荀況、揚雄、韓愈亦封伯爵。自國子監及天下至聖文宣王廟皆塑鄒國公像,其冠服同□國公。仍畫荀況等像於從祀之列,荀況在左邱明之下,揚雄在劉向之下,韓愈在范寧之下,冠服各從封爵。」均等又以為非是,禮部言:「均等援據不經,無足取者。」於是從禮部議,而有是詔。又詔學士院修撰贊文。(據林希傳。此議實自希出,希時為禮部郎中。墨本此時已從禮部所請,朱本又加詳焉,而哲宗實錄新、舊本並於元豐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辛酉書:「詔孟子同顏回配享文宣王,荀卿、揚雄、韓愈同左邱明從祀,令學士院修撰贊文。」似重複也。蓋三月二十八日但令學士院修撰贊文耳,其配享從祀,則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既有詔矣,今并見於此。兩紀並書於此。)
詔諸路帥臣、監司等舉大使臣為將領。
癸亥,御史蹇序辰乞下江西提舉鹽事司考校諸州軍同提舉管勾兼官功狀,比祖額多者【三九】,比附福建路近例擬定行賞。詔下司勳施行。
提舉京西保馬司言:「本路養馬十五年數足,乞每都先買二十匹,限歲終足,許本司校量知在能否,聞奏陞黜。」詔依元降年限,每年買及一分。(志有。)
甲子,詔京西、京東路民已養戶馬者,免保馬。
廣南東路轉運司言:「軍賊藍載【四○】等,除虔,梅州二州人外,餘皆汀州人。乞下福建路提點刑獄司【四一】及汀州,協力捕殺。」詔:「兩路監司合兵捕逐,毋擅招誘。如逗遛養寇,當不用常法停竄。」 尚書省言:「自行官制以來,諸寺、監不治外事,唯太府寺市易案事與諸路相關。看詳興置市易,當令所在官司量度州縣閒要,遇賤則買,遇貴則賣。元置市易詔,半年出息一分【四二】,一年以上出二分。然所在物價增減,難以期定,而一州、一縣價所增減,相去亦必不甚遠,則或積而難售。所在州縣物價不同【四三】,又不能遍知,今若每旬令一路州軍估定物價,報提舉司,提舉司報轄下州【四四】,州下所屬,榜募人出抵當或見錢,市易司收息一分至二分,令商人自賣,則官已收二分之息,而又有餘利以資販者,則商賈流通,貨無湮滯,稅額敷羡,物價常平。若無可抵當而貨須變易者,但不虧元價亦許賣【四五】。」詔具為令。
乙丑,禮部乞:「六曹於所隸寺、監,寺、監於所隸司、局【四六】,各許抽摘點檢,稽遲者稱事書罰或上簿【四七】,上下半年各取索點檢。」從之。
詔廣南西路經略司管勾機宜文字,承議郎程節為朝散郎,勾當公事、宣德郎程遵彥為通直郎;知融州、西頭供奉官、閤門祗候溫杲,都巡檢、西頭供奉官劉舜賓,王口寨監押、右侍禁杜臨,各遷一官;餘遷官、減磨勘年、賜絹有差。以經略使熊本上招納融州溪峒、通道置驛功畢,故賞之。(十二日,賜本銀、絹。八月一日可考。)
神虎都虞候呂釐免解發,并戰功陞五資,換內殿承制,為涇原路第十一部將。
丙寅,上批付劉昌祚:「夏人昨者不承詔命,繼舉大觽,攻圍蘭州,傷夷敗散,續為諸路討擊,勢頗摧喪。近於本路出沒,又為邊吏斬其酋豪,自此忿氣應更增倍。若不開示招徠,深慮蜂蠆有毒,困獸猶搏,用兵未有休時。卿可相度,具可與不可開道朝廷恩意以聞。」
中書省言,熙寧二年天下應有馬十五萬三千六百三十四。詔兵部取索內外馬數比較以聞。
詔給末鹽錢鈔三十萬緡,為河東路轉運司糴本。
熙河蘭會路經略安撫制置使李憲奏:「勘會熙、河、岷、通遠四州軍百物踴貴,米斛四百七十足。今幸二麥有十分之望,經制司全無糴本。臣欲乞於賞功不盡絹內支撥絹二十五萬匹,徱刷借支錢五萬貫,并采買木植司借支錢五萬貫,及乞下榷茶司於熙州借撥見錢一十五萬貫,通以五十萬貫、匹,趁時收積軍實。」從之。(御集。)
丁卯,提舉京西路保馬司言:「體問上等戶私馬有三兩匹者,願盡印為保馬,乞許養至三匹。除役錢、保內巡宿、催稅甲頭等依元法減免外,以所養馬每匹各聽次丁一人,準法公私罪杖非侵損於人者用贖。」從之,京東路準此。(五年二月五日丁巳,霍翔陳請已移入七年二月八日。)
賜綾錦院營、御□營地修三省六房院【四八】。初,三省吏自言:「樞密院昨置五房院,主事以下集居,公私以為便。三省總領中外之事,理宜謹密,乞於舊城內置官舍,以備緩急付受行遣。」詔置三省六房院,令錄事至令史集居。至是,以營地賜之。後不果置。
御史蹇序辰言:「聞知杭州張詵於部下雇乳婢,留三月限滿,其夫取之,詵乃言元約三年,其夫訴於轉運副使許懋,取契照驗,實三年也。始悟引致人見罔,挾刃往刺,既不相遇,旁中四人,卒與俱死,杭人噃之。望下本路體量,如實,乞行顯罰。」詔提點刑獄司考實以聞。後提點刑獄司言無之,其奏遂寢。 詔文臣中大夫、武臣諸司使以下,致仕更不加恩。
以邕州延觽寨為富州。(按元豐九域志:富州廢於開寶五年,省馬江、思勤二縣入龍平,隸昭州。三朝地理志同。不知何故復置富州,又仍廢,當考。) 注 釋
【一】以上每加一分「加一」二字原脫,據宋會要兵二之三○補。 【二】賈青「青」原作「請」,據閣本及宋會要兵一之九、宋史卷一八三食貨志改。
【三】接伴遼使下親從官隨行虧法「虧法」,宋會要職官五之三作「覷步」。 【四】莘國公主「莘」原作「興」,據閣本、宋會要禮五七之一八及上文改。
【五】十六日四月二日并此十二日活字本作「十七日四月二日并此十四日」。
【六】廣南西路原作「廣東西路」,據閣本及宋會要道釋一之三○改。
【七】權誠州軍事判官陳尚能「軍事判官」,宋會要蕃夷五之八九作「軍事推官」。
【八】邵州「邵」原作「郡」,據同上書改。
【九】吏兵支賜有差「吏」字原脫,據閣本及同上書補。 【一○】通判畢居卿管勾文字連希元並衝替按宋會要職官六六之二八「畢居卿」下有「司理滕伯雄陳諤番隅縣尉石大受轉運司」十七字,此脫。
【一一】王臨自陳私家榮遇「陳」原作「柬」,據閣本改。
【一二】二年度僧一人「二」,宋會要道釋一之三○作「三」。 【一三】藍載「藍」原作「蘭」,據宋會要兵一二之一○改。 【一四】獲賊首人授班行「賊」字原脫,據閣本及同上書補。
【一五】乞置寶豐下監「寶」原作「實」。按宋史卷一八○食貨志:「元豐以後,西師大舉,邊用匱闕,徐州置寶豐下監。」卷八五地理志京東西路徐州條:「監二:寶豐,元豐六年置,鑄銅錢,八年廢。」「實」顯為「寶」之誤,據改。
【一六】自今沿邊將官城寨使臣坐事衝替者「者」字原作「去」,據宋會要職官七六之一七改。
【一七】乞再下本司察審「乞」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一八】或展年降官「或」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一九】詔荊湖南提舉常平司會計兩路所置溪峒州縣城寨歲費實數以聞按:既為「會計兩路」,則此上不當只言「荊湖南」,據下文己酉條「荊湖路相度公事、右司員外郎孫覽言」云云,不稱「荊湖南」而統稱荊湖路,疑此處「南」為「路」之誤。
【二○】京東東路原作「京東路」,據閣本補。按:京東路熙寧七年分為東西兩路。見宋史卷八五地理志。 【二一】資福禪院「院」原作「林」,據閣本、活字本及宋會要道釋一之三○改。
【二二】右司員外郎孫覽「右」原作「左」,據上文及宋會要食貨七○之一六、宋史卷三四四本傳改。
【二三】沅水已招懷結狼九衙等百三十餘州峒「九衙」宋會要食貨二四之二五作「九衛」。「百三」二字原倒,據同上書及上引宋史乙正。
【二四】十一程上引宋會要作「十程」。
【二五】欲乞募歸明人及內都每土丁十人兼雇四人「內都」難解。按:上言辰州土丁分在逐州屯守云云,疑「內都」為「內郡」之誤。
【二六】開路功此十月一日己酉二十七日乙丑疑「此」下脫「年」字。又元豐七年十月丁卯朔,二十七癸巳,此處日期有誤。
【二七】主管覘事人馬傑探報北界事有驗「界」字原脫,據閣本及宋會要蕃夷二之二九補。
【二八】西京作坊使米贇「西京作坊使」五字原脫,據宋會要兵一八之一三補。
【二九】提舉河東保甲司「司」字原脫,據宋會要兵二之三○補。
【三○】貸闕食保甲「貸」原作「貨」,據同上書改。下同。 【三一】常平司以常格止絕「常」字原脫,據閣本及同上書補。 【三二】正臣載坐互論奏以不實也「臣」字原脫,據閣本及上文補。 【三三】正議大夫知筠州滕甫「知」字原脫,據宋會要兵一之一○補。
【三四】提舉京東保甲馬霍翔「甲」字原脫,據宋會要兵二之三○、二二之四及宋史卷一九八兵志補。
【三五】及單丁女戶見與保甲同等第人自三等以上推排主養「自」原作「等」,據宋會要兵二之三○改。 【三六】晉州州學教授陸長愈「教」字原脫,按:宋各州州學有教授官,見宋史卷一六七職官志。此處「教」字顯脫,故補。
【三七】高堂生「堂」原作「唐」,據閣本及漢書卷八八高堂生傳改。
【三八】當在顏回之列長編紀事本末卷八二孔子廟庭配饗於本句下有「至於荀況、揚雄、韓愈皆發明先聖之道,有益學者」十九字,此脫。 【三九】比祖額多者「祖」原作「租」。按宋制,各州軍所收鹽課,各有定額,稱為祖額,朝廷即以其遞年增虧為賞罰。宋會要食貨二四之二四所載江、淮等路發運使蔣之奇奏「知州、通判與鹽事官未有賞罰,請以祖額遞年增虧,從制置司比較聞奏」可證。此處「租」顯為「祖」之誤,故改。 【四○】軍賊藍載「藍」原作「蘭」,據閣本及宋會要兵一二之一○改。
【四一】福建路提點刑獄司「刑」上原衍「提」字,「獄」字原脫,據同上書刪補。 【四二】半年出息一分「年」原作「夏」,據宋會要食貨三七之三一改。
【四三】所在州縣物價不同「在」原作「有」,據閣本及同上書改。 【四四】提舉司報轄下州「提舉司」三字原脫,「州」下衍「軍」字,據同上書刪改。
【四五】但不虧元價亦許賣「許」字原脫,據宋會要食貨三七之三一補。 【四六】寺監於所隸司局「所」字原脫,據上文及宋會要職官二三之四補。
【四七】翩j遲者稱事書罰或上簿「上簿」二字原脫,據閣本及同上書補。
【四八】賜綾錦院營御□營地修三省六房院「地」字原脫,據宋會要職官三之二七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