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百五十四
卷三百五十四 (第3/3页)
東兩路保馬乞令有司奉行朝廷元立條限,及乞增置太學春秋博士。緣保馬年限係朝廷先已處分,并春秋博士亦非本職所當論列,故罰之。
環慶路經略司言:蕃官貝威等討西賊,獲宥州正監軍偽駙馬拽厥嵬名。詔具功狀以聞,拽厥嵬名仍押赴闕。(五月二十四日丙辰,當考。此月二十二日乙酉,趙□賞功。趙□傳:元豐八年四月,夏人拽厥嵬名宿重兵于賀蘭原,時出盜邊,□遣將李照用【一四】、蕃官歸仁,各領兵三千左右分擊,與耿端彥兵四千趣賀蘭原,戒端彥曰:「賀蘭險要,過嶺,則沙磧也,使賊入平夏,無繇破之。」復選蕃官二【一五】,悉嵬名屬族,各與輕兵五百,使從間道出賊砦後,邀歸路。是月,與賊戰賀羅平,賊敗,果趣平夏。千兵伏發,賊駭潰,斬馘首千,生擒嵬名,斬首領六,獲戰馬七百,牛羊、老幼三萬。五月,遷龍圖直學士、朝奉大夫,復帥延安。蓋傳全因范百祿所作神道碑。)
刑部言:「敘用人連遇三赦,合敘三官,惟遇第一赦人,多赦前已歷歲月,及赦文內稱特理三期,而文武臣僚敘法乃有一期二期一敘者,欲應赦前合敘,期限已滿之人,偶未投狀,該前項第一赦者,先具期限,次具赦恩,各與敘用。若該第一次赦恩所敘期限未滿,即以赦恩敘訖,仍留實歷過年月後敘收使,并文武臣僚合一期二期一敘者,赦文雖稱與理三期,止合每赦與敘一官,即不在收留赦文內剩期之限。」從之。
司馬光上疏曰: 臣聞本固則末茂,源濁則流渾。昔仁宗皇帝擢臣知諫院,臣初上殿,即言人君之德三:曰仁,曰明,曰武;致治之道三:曰任官,曰信賞,曰必罰。英宗皇帝時,臣曾進歷年圖,其後序曰:「人君之道一,其德有三。」其志亦猶所以事仁宗也。大行皇帝新即位,擢臣為御史中丞,臣初上殿,言人君修心治國之要,其志亦猶所以事英宗也。今上天降災,大行皇帝奄棄天下,皇帝陛下新承大統,太皇太后同聽萬幾,不知臣愚,猥蒙訪落,且愧且懼,無以塞責,謹復以人君修身治國之要為獻,其志亦猶所以事大行皇帝也。所以然者,臣歷觀古今之行事,竭盡平生思慮,質諸聖賢之格言,治亂安危存亡之道,舉在於是,不可移易,是以區區首為累朝言之。不知臣者,以臣為進迂闊陳熟之語;知臣者,以臣為識天下之本源也。
夫治亂安危存亡之本源,皆在人君之心。仁、明、武,所出於內者也,用人、賞功、罰罪,所施於外者也。出於內者,雖有厚有薄,有多有寡,稟之自天。然好學則知所宜從,力行則光美日新矣。施於外者,施之當則保其治、保其安、保其存,不當則至於亂、至於危、至於亡,行之由己者也。所以能當,在於至明,所以能明,在於至公。是以明君善用人者,博訪遠舉,拔其殊尤。德行高人為之賢,知勇出觽為之能。賢不必能,能不必賢,各隨所長,授以位任。有功則賞,有罪則罰,其人苟賢能,雖讎必用,其人苟庸愚,雖親必棄。賞必有所勸,罰必有所懲,賞不以喜,罰不以怒,賞不厚於所愛,罰不重於所憎,必與一國之人同其好惡。是以古者,爵人於朝,與士共之,刑人於市,與觽棄之,如此安有不當者乎?臣故曰:所以能當,在於至明,所以能明,在於至公也。
昔齊桓公置射鉤,而使管仲相。漢高祖知人善任使,苟為不才,雖見喜,亦棄之,苟才矣,雖負販、酒徒、亡將、戍卒亦用之,此所以能奮布衣取天下也。館陶公主為子求郎,明帝不許,而賜錢千萬。郎,賤官也,猶惜之,況其貴者乎?故永平之治,至今稱之。宋高祖事蕭太后甚孝,太后欲以子道憐為揚州刺史,高祖以其貪愚不許,故功業之高,冠於南朝。唐太宗殺建成、元吉,而用其官屬魏鄭公、王珪等,與房、杜無異,卒得其效。宣宗事鄭太后甚謹,問舅鄭光以政事,不能對,罷其方鎮,故時人稱美,謂之「小太宗」。此用人之公明者也。韓昭侯惜敝囐,不以賜左右之無功者;漢高祖深怨雍齒,而不忘其功;魏太祖勳勞宜賞,不吝千金,無功望施,分毫不與;唐宣宗重惜服章,故當時得緋紫者以為榮。此賞功之公明者也。鞧牛殺孟丙、仲壬、立叔孫昭子,昭子數其罪而殺之,孔子善其不勞。丁公脫漢高祖於阨,高祖以為不忠而斬之。武帝妹隆慮公主且死,屬其子昭平君,昭平君殺人,武帝流涕而誅之。唐明皇弄臣黃□掀捕盜官墜馬,明皇杖殺之。宣宗謂樂工:「汝惜羅、程藝,我惜高祖「太宗法」。此罰罪之公明者也。臣略舉此數者,以為明驗,其餘在陛下博覽載籍以考之,知臣所言不為謬妄。
臣一夫之愚,不能周知天下之務,近曾上奏,乞下詔書,開言路,伏望聖慈早賜施行。并治平四年五月三日上殿劄子具錄進呈,乞陛下留神幸察。(此疏以四月二十一日上,二十一日甲申也。)
乙酉,天章閣待制、知慶州趙□為龍圖閣直學士、知延州,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昌州刺史劉昌祚令赴闕供職,朝議大夫、直集賢院、知河中府范純仁為直龍圖閣、知慶州。(□功具四月二十一日注,明年七月七日□又遷官。)
朝奉郎、監曹州酒稅□安持權知滑州,宰臣蔡確言:「安持向在京寺,嘗奏論臣弟碩事,坐上書不實得罪。先帝用臣奏免勒停,與近郡監當,雖累經宥赦,而差遣未嘗移改,緣安持吏幹實長,乞委之繁難,俾得自暛。」故有是命。(王巖叟語云。政目,安持二十二日知滑州。)
淮南東路提舉常平司言,皇帝登位,乞依發運、轉運、提點刑獄官例,以本司錢進奉。從之。
詔故樞密副都承旨張山甫任職歲久,錄其子詠為右班殿直,諭為三班借職,女夫陶器為太廟齋郎。
樞密院言,府界、三路保甲,兩丁之家見教人小弱或久病,及除當教人外,家止有病丁,并第五等以下田不及二十畝者,聽自陳,提舉司審驗與放免。詔可。(六月四日丙寅,二十四日丙戌、七月六日戊戌,十二日甲辰,二十二日甲寅,並合參考。)
監察御史安惇奏:「伏聞成都逐年撥米三萬石,賣與貧弱之人。近來知府呂大防等卻許官戶舉人置歷請買,因緣請託,享此厚利,顯屬僥倖。伏望委官覈實,審如所聞,乞賜施行。」詔令呂大防具析聞奏。(此據密疏。大防政目在四月二十二日,今附本日,不知大防分析云何?當考。)
知成都府呂大防奏:「準內臣張琳公文,除十色緊絲來年織外,所有錦緊、絲鹿胎並依今樣織行。已將未上機物帛依樣織造,合行審取聖旨。」詔並權住織造。(舊錄云:詔知成都府呂大防所乞依樣織造錦緊、絲鹿胎,並權罷。新錄云:詔成都府織造錦緊、絲鹿胎,並權罷,從知府呂大防請也。二錄所書不同,今從元祐密疏。)
丙戌,晉州觀察使、駙馬都尉王師約言:「燕國大長公主薨,太常寺關本服齊衰杖期,給假三十日。緣臣忝冒寵祿,悉緣主故,恐難循常。」詔期服依太常議,特給假一年。
蕃官東頭供奉官高福進戰死,錄其子文俊、孫永德、永貴,並為三班借職。 注 釋
【一】七路止二百人「七」,閣本作「本」。
【二】韓瓘錄劉安世語云「語」字原脫,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九八汰監司補。
【三】并提舉京城所管課利「管」字原脫,據本書卷三五六元豐八年五月乙未李定奏文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九四變新法補。
【四】時先帝崩方越月「月」原作「日」,據閣本、活字本改。 【五】並特與轉官「與轉」二字原倒,據閣本及宋會要帝系五之六乙正。
【六】京東等路「等」字原脫,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九四變新法、卷一○四保馬、治蹟統類卷二二熙寧元祐保甲保馬變更及宋會要兵二四之二五補。 【七】神宗皇帝較其得失「皇」原作「先」,據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一○九保馬改。
【八】京西令本路轉運使沈希顏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九四變新法「轉運使」均作「轉運副使」。
【九】軍頭司應於後殿引見事宋會要職官三六之八二「應」下無「於」字。
【一○】申樞密院「申」原作「由」,據閣本及同上書改。
【一一】見謝並軍回過軍此句本書卷三九五哲宗元祐二年二月丁亥條作「應見謝軍及還過軍」。
【一二】今合刪去「去」原作「改」,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九四變新法改。
【一三】遣兵入西界「兵」原作「人」,據閣本及宋史卷一七哲宗紀改。
【一四】李照用宋史卷三三二、東都事略卷九一趙□傳並作「李昭甫」。 【一五】復選蕃官二同上書「二」作「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