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百五十五

    卷三百五十五 (第3/3页)

,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紀綱乃立。今為州、縣長吏及總管等【二七】,而於所部士卒有不相統攝、不得差使,殆如路人者。至於倉庫守宿,街市巡邏,亦皆乏人,雖於條許差將下兵士,而州、縣不得直差,須牒將官,將官往往占護,不肯差撥。萬一有非常之變,州、縣長吏何以號令其觽【二八】,制禦姦宄哉?又頃歲以來,自轉運使、知州以下白直及迎送之人,日朘月減,出入導從,本為蕭條【二九】,供承荷擔,有所不給,觀望削弱,無以威服吏民。臣略舉目睹一事,以證其餘,西京城郭周圍數十里,卑薄頹闕,犬豕可踰,又瀍、洛二水交貫其中,每夜諸門扃鐍雖嚴,而灘流之際,人皆可以平行往來。其屬水南北巡檢下所管兵士,除出軍外,餘數不多,通判以下諸官白直,來往防送,倉庫守宿,街市巡邏,盡出其間。向者先帝違豫,敕西京留守親詣嵩山起建道場,其將下禁軍充白直者,於條皆不得出城經宿,所留者剩員七八人而已。西京,天子別都也,其守禦不固如此;留守,前宰相重官也,其侍衛單寡如此。況僻小州、縣,其守禦之備,侍衛之觽,可知矣。萬一有凶狡之賊,驅烏合之觽,突入城邑,或戕賊長吏【三○】,以焚燒廬舍,殺掠吏民,將何以制之哉?此則天下太平之久【三一】,習俗淳厚,髃心安固,賊不測虛實,膽智怯弱,故未敢為之耳!豈可忽略,謂之必無而不為之備哉?



    今獨緣邊州、軍城隍完固,士卒觽多,可以守禦。自餘腹內州縣,既無深溝高城,又乏士卒,髃盜猝至,何以責其竭節守義,不棄城竄匿,或以酒食迎賊,以甲兵獻賊,斂民財以賂賊者乎?髃盜尚爾,況敵人傾國大舉,長驅而來者哉?易曰:「君子安不忘危,存不忘亡,治不忘亂。」兵法曰:「不恃敵之不我犯,恃我之不可犯。」國家豈可恃即日平寧,晏然高枕,不以為慮,謂其必不敢來乎?臣愚以為河北、陝西、河東、京西等路腹內州縣【三二】,宜以漸候豐年農閒之際【三三】,委提點刑獄與本處長吏相度,各修築所治之城。州城稍高,縣城次之【三四】,不必廣大。所以然者,高則難踰,小則易守故也。其緣邊屯駐兵士【三五】,遇春夏無事之際,委經略安撫使與轉運使,公共商議,量減放歸;住營州軍,或於內地就糧,勿聽怯懦將帥多有虛占,以自守衛。其腹內州軍,量其大小緊慢,大藩常留千餘人,小州亦留數百人,不得差發往別州軍。見兵不足,即時招添。悉罷將官,其逐州、縣禁軍,並委長吏與總管等同共提舉教閱【三六】,及諸處差使【三七】,其有不能精勤【三八】,致士卒懈弛者,委提點刑獄常切按察聞奏,嚴行責降。仍令逐州各選有勇力武藝之人充弓手,以守衛城邑【三九】,討捕盜賊。其州、縣吏所給白直迎送之人,皆如嘉祐編敕以前之數。如此力可以守,然後遇寇盜之至,責其棄城等罪而誅之,彼亦甘心矣!(孫升君孚談圃云:溫公大更法令,傅欽之、蘇子瞻密言宜慮後患,溫公起立,拱手仰視,厲聲曰:「天若祚宋,必無此事。」二人語塞而去。方其病也,猶肩舁見呂申公,議改都省。臨終,黙簀蕭然,惟枕屏有役書一卷【四○】。按「天若祚宋,必無此事」,邵伯溫亦載此語,但不載語誰。今附元祐元年九月一日溫公卒時,因光「以母改子」,并附注于此。)



    是月,承事郎司馬康為祕書省正字,以康與修資治通鑑故也。(此據康所授正字告,舍人錢勰行詞曰:名臣之子,涵濡義訓,紬書來上,豫有勤勩、擢陞書省,益思淬礪。范祖禹銘康墓云:以韓絳薦,擢正字,元年五月二日遷校書。)



    朝奉郎、新知淄州趙子幾提舉崇福宮,言者論子幾風疾昏耄,不可復授以郡故也。(密疏四月事。)



    監察御史安惇奏:「訪聞荊湖南、北兩路采買修京城木植,內侍高品、甘承立於逐路製造上供生活,以和雇為名,強役工匠,非法殘害,死者甚觽。加以藉勢營私,為害不一。方朝廷以忠厚之政,子養萬民,而承立小臣,敢肆貪暴,公議不容。伏望聖慈委官審察,如有實,乞賜施行。」詔令荊湖北路轉運司體量詣實聞奏。(密疏四月事,今附月末。六月二十四日,押承立赴湖北取勘。)



    注  釋



    【一】神宗原作「哲宗」。按本書義例,前帝崩逝,嗣帝即位尚未逾年改元,下卷卷首標題均仍為前帝,見卷四二、卷九九、卷一九九。又按神宗逝於元豐八年三月戊戌,在卷三五三,其後哲宗嗣立,至卷三六四始記改元元祐,則自卷三五四至三六三共十卷,卷首標題均應為神宗。原刊卷三五四作神宗不誤,自本卷起則均作哲宗,顯與義例不合。且本書目錄,上述十卷,亦均作神宗。現為全書前後統一,並與目錄相符,將「哲宗」改為「神宗」,以下卷三五六至卷三六三同改。



    【二】民戶欠去年夏稅租「夏稅租」,閣本及治蹟統類卷一八宣仁垂簾聖政均作「夏秋稅」。



    【三】即已得正官者「正」原作「止」,據閣本及宋會要職官七六之一八改。



    【四】每敘轉官上引宋會要「轉」下有「一」字。



    【五】如選人到銓日及年限同上書「及」下有「一」字。  【六】並與併敘同上書「敘」下有「外」字。



    【七】於中夜之間「於」上原衍「惟」字,據閣本及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四六乞去新法之病民傷國者疏刪。



    【八】訪以得失「以」,閣本作「求」。



    【九】凡臣所欲言者「者」字原脫,據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四六乞去新法之病民傷國者疏及續通鑑卷七八補。



    【一○】益饒之名也「益饒」,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作「饒益」。



    【一一】斬右趾者棄市「者」字原脫,據閣本、漢書卷二三刑法志、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及續通鑑卷七八補。



    【一二】夫天子之孝「天子」原作「天下」,據閣本及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改。



    【一三】萬一遇千里之蝗旱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千」上有「數」字。



    【一四】蠶食行伍「伍」原作「位」,據閣本、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及宋史卷一九二兵志改。



    【一五】填然鼓之「填」原作「頓」,據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及宋史改。



    【一六】但主城市以裏「城」,同上書均作「草」。  【一七】然則保甲戶馬復何所用哉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戶馬」下有「保馬」二字。



    【一八】每五十戶置弓手一人「十」原作「千」,據閣本及宋史卷一九二兵志改。



    【一九】仍委本州及提點刑獄常切按察「切」字原脫,據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補。  【二○】又乞罷免役曰「曰」原作「田」,據閣本改。



    【二一】乃請據家貲高下「請」原作「諸」,據閣本及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四七乞罷免役狀改。



    【二二】要須貿易外求「貿」原作「質」,據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及宋史卷七七食貨志改。  【二三】征貧弱不役之力「力」,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作「戶」。



    【二四】其逐州總管以下及知州知縣皆不得關預「逐」上原衍「有」字,據閣本及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刪。



    【二五】即向之為總管等者也「之」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二六】非惟無益「惟」原作「為」,據同上書改。



    【二七】今為州縣長吏及總管等「長」原作「之」,據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改。  【二八】州縣長吏何以號令其觽「長」原作「將」,據閣本及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改。



    【二九】本為蕭條「本」,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作「大」。



    【三○】或戕賊長吏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戕」上有「□質」二字。



    【三一】此則天下太平之久「則」,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作「特」。



    【三二】河北陝西河東京西等路腹內州縣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京西」上有「京東」二字。



    【三三】宜以漸候豐年農閒之際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閒」作「安」。



    【三四】縣城次之「城」原作「則」,據閣本及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改。



    【三五】其緣邊屯駐兵士「兵士」原作「軍士」,據同上書改。



    【三六】並委長吏與總管等同共提舉教閱「委」原作「悉」,據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改。  【三七】及諸處差使「處」,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作「多」。



    【三八】其有不能精勤「精勤」,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作「勤飭」。



    【三九】以守衛城邑「守」字原脫,據閣本及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補。



    【四○】惟枕屏有役書一卷「屏」,孫公談圃作「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