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百五十八
卷三百五十八 (第3/3页)
馬光議『天下奏情理可憫,刑名疑慮,多不實,輒貸死。請勿貸』,自紘發之,時死者甚觽。紘長于法律,其刻深類此。元祐中,附會以進。」新錄辨曰:「史氏有言曰:『仁者制亂而弱者縱之。』蓋剛彊非不仁,而柔弱者,仁之賊也。本朝累聖一德,主于好生,然亦未嘗縱捨有罪。末流之弊,吏以便文自營為俗,雖於用法無疑者,皆以上讞,輒見虧除。是故姦宄以為幸,而民多冤。司馬光所以捄有司之過,以輔成王者制亂之仁,此天下正議也。嘗聞之諸老長者,元祐初,丞相光當國,天下死刑減往時少半,非盛德者孰能之?而史官妄謂時死者甚觽。自『紘為人』以下刪去。」) 兵部言:「河東經略使呂惠卿奏,寧化、岢嵐火山軍見管弓箭手五千餘人,隸第十一將統轄。已指揮將副,依倣保甲法,於弓箭手內選人充教頭,禁軍內選都教頭,支錢米,就教場習事藝。并揀退老弱,換強丁馬。有疾老者,亦令別印換。並繫邊防動觽及更改舊法,理當奏取朝旨。」詔:「河東第十一將下弓箭手,新定團教等條格及創添上番人數,並不問情願買馬等事,更不施行。令本將並依舊條管轄教閱。」(新本削惠卿所奏,今復增入。)
詔開封府,盜合配者,依舊條。餘令立法。(此據政目二十五日事,九月四日乙未可考。)
殿中侍御史劉次莊奏:「伏見倉部起請,乞將賈青買到建茶五十斤【二二】,往河北出賣。今若運往河北出賣,不獨猾商乘影接跡,潛冒賈販,而姦細之人亦必轉入敵界。敵既知其物之重輕,又復可以必致,則異時賜與,將不為珍矣。伏望聖慈特賜止絕。」詔措置河北糴便司糴本建茶,只令在京變轉。又奏:「伏見府界提點范峋於祥符等縣許人買撲都宰殺豬羊及果子牛牙,勾當戶部,見行舉問。及訪聞京西路轉運副使沈希顏,亦于本部置棚,拘攔人戶,買賣牛馬,出納淨利。近因陳向到任,方行改正。二吏掊克,妄有造立,無有條法。伏望委官根究詣實,重行黜降。」詔府界令提舉司,京西路令提刑司,體量詣實聞奏。(政目二十二日,詔罷河北糴本建茶。二十八日,詔體量府界提點司許人買撲宰殺劕羊并果子牛牙,及京西路轉運副使沈希顏拘攔人戶,買賣牛馬,出納淨利。據密疏,即劉次莊論列也。)
乙卯,彰德軍節度使、檢校太師、北京留守王拱辰卒。初,拱辰上表乞致仕,仍先次給假,舁疾便路歸西京醫治。不允。及是訃聞,輟朝一日,贈開府儀同三司。
丙辰,戶部侍郎李定為龍圖閣直學士、知青州,寶文閣待制□雍為戶部侍郎,起居郎范百祿為中書舍人,右司郎中胡宗愈為起居郎,右司員外郎邢恕為起居舍人,吏部郎中劉摯為祕書少監,朝散大夫、監衡州鹽倉劉攽知襄州。詔吏部侍郎熊本罰銅十斤,以本昨知桂州,在任日,三奏歸化、順安州儂智會等遷徙不便,及到闕,卻乞津遣赴經略司,前後異同故也。
湖北都鈐轄、轉運司,言沅州修建寨堡,招納蠻猺,合要戍兵、使臣軍須事【二三】。樞密院奏:「自置沅州已踰十年,即無宜、笹州等蠻人作過。兼知州謝麟昨建議於托口等處增修寨堡,已是民力困于遠輸,今若晃、宜之間更建寨堡,費用尤廣。及將來添屯兵馬,增置官吏,供饋耗蠹,生事無補。」詔去年九月二十一日所降修堡寨指揮,更不施行。(去年九月二十一日指揮,今附注此。密記二十四日丙辰,湖北都鈐轄、轉運使奏:「沅州相度將來修建寨堡,招納蠻猺,合要軍兵使臣所須事件,檢會孫覽奏:『沅州先曾招懷狤狼、九衙、上卿、大小平等溪峒班行人員等。本州人情,上下親見諸處招納,建置城寨,亦欲擘畫措置,重行抄劄。臣在彼處子細詢訪,別無利害。伏望朝廷,且與依舊來補立名目羈縻,不須廣有興建。』已降朝旨,令荊湖北路都鈐轄、轉運使相度以聞。續據兩司奏:『沅州相度到緣宜、笹等州,皆控制沅州上游,萬一有桀黠酋首,結連髃蠻為患,水路可一二日徑至沅州城下,不可不慮。朝廷必欲招納麻陽兩縣之間生惡狤狼【二四】,勢須晃、宜之間先建城寨鎮撫。兩司看詳九衙、上卿、大小平、狤狼等處溪峒,雖已歸明,僻遠合乞依舊羈縻,不須措畫外,今相度沅州所乞於宜、洽州地分修寨,波、晃州地分建堡,經久穩便。伏望依沅州所乞施行。』去年九月二十一日,已有朝旨依奏。今兩司奏,為將來修建寨堡,合要軍兵使臣所須事件,契勘自置沅州已經十年有餘,即別無宜、笹等州蠻人作過。知州謝麟昨建議於托口等處增修寨堡,已是民力遠輸,困擾不易,今若於晃、宜之間建創寨堡,費用財力不少,及將來添屯兵馬,增置官吏,生事無補,兼向去供饋,耗蠹民力。」同三省奉旨,去年九月二十一日所降指揮,更不施行。玉牒云:「詔罷沅州所置堡寨。」)
丁巳,詔頒大行皇帝尊諡廟號,髃臣奉慰如儀。(政目二十二日,翰林學士鄧溫伯上大行皇帝諡,日英文烈武聖孝,廟號神宗。實錄已并入七月五日。) 庚申,中書省言:「管勾講筵所言:『準令,講筵春起二月,止五月三日,秋起八月上旬,止冬前十日。本所今來未敢依令施行。』」詔候祔廟畢,取旨。
詔罷提舉開封府界、京東、京西路將兵官謁禁。從劉奉世之請也。
前熙河蘭會路經略制置使司言,昨朝廷所降空頭宣誥等,有朱書填,乞回納。從之。仍下河東、陝西諸路經略司依此,今後得功人,並自朝廷推恩。 涇原路經略司言同家堡巡檢李遇,與賊鬥,死之。詔錄其子,仍加賻典。
司馬光言:「臣伏見陛下詔開言路,至今已涉旬月,臣僚民庶上言朝政闕失、民間疾苦奏狀必多,未見有付外令三省或樞密院商量施行者。如此,則徒煩聽覽,何所裨益?昔漢昭帝時,吏民上書言便宜,有異,輒下杜延年平處復奏。先帝初即位,詔中外上言得失,亦令臣與張方平同詳定選擇可取者,與元奏狀同進入內,或降付三省、樞密院施行。臣竊計今來臣民所上文字,其間是非臧否雖錯雜,嘉謀長策,不可謂無。以睿明燭照,諒毫髮無遺,豈可一燍棄置,全不採用?欲乞選其可從者降出施行。或以萬幾之繁,未暇遍加省覽,即乞依臣前奏,降付三省,委執政官分取看詳。擇其可取者,用黃紙簽出,再進入,或留置左右,或降付有司。」從之。(光集載此劄子在七月十二日後,今附月末。)
殿中侍御史黃降奏:「福建路臘茶,近王子京奏,官復禁榷。今遣使按察,竊見京東路□居厚罷任日,鐵錢監並權住民間買納之物,未得拘榷。並候范純粹相度,別聽朝旨。今來子京所奏福建等路茶法,臣欲乞依此事體施行。」詔令權住收買。又奏:「伏見京東、西兩路保甲司勾當公事官,今來買到保馬,比元降年限數多。已準朝旨,以充次年分之數。即買馬年分尚賒歲月,見在馬數,自可只委逐縣令、佐,詣保點閱。欲乞並權放罷,候至買馬年分依舊。」詔令京東、西路保馬司,各據的實合勾當公事官員數及選定具名聞奏。(密院有此【二五】,云八月事。今附月末。)
注 釋
【一】吏不分緩急呈押入進宋會要職官二之五「吏」作「更」。
【二】欲自今承受文字同上書「自今」下有「諸房」二字,是。
【三】欲遽以臣父知開封府日騰說事跡奏彈「欲」,閣本、活字本作「後」。
【四】廟號曰神宗「號」字原脫,據下文補。
【五】公著言原作「呂公著言」,據閣本、活字本刪「呂」字。
【六】並令三省執政官同上奏稟「三省」原作「三司」,據閣本及宋史卷三三六呂公著傳改。
【七】欲正其事而力不能也「正」原作「上」,據閣本、活字本改。
【八】公著家傳便接續載太皇太后諭執政以母改子法及司馬光急於有為等事「接」,原作「悉」,據活字本及文義改。
【九】或久來疾病及本家止有一丁「丁」原作「子」,據閣本、活字本及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四八乞罷保甲劄子改。
【一○】更不令管勾捕盜「管勾」原作「官」,閣本作「管」,現據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改。
【一一】務要安靜疆埸「埸」原作「場」,據閣本改。
【一二】與免二稅「稅」原作「歲」,據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及宋會要兵二之三三改。
【一三】與免若干石斗稅及戶下諸般科役「戶下」原互倒,據同上書乙正。
【一四】仰樞密院取索會校「校」原作「要」,據閣本及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四八密院劄子改。
【一五】光奏尋上「光」原作「先」,據閣本、活字本改。 【一六】以按吏不當「吏」原作「例」,據閣本、活字本及文義改。
【一七】以至市橋亦有地稅「亦有地稅」,閣本作「皆有地課」,活字本作「皆有地錢」。
【一八】刺面配廣南遠惡州軍「州」原作「充」,據閣本、活字本及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四八乞不貸強盜白劄子改。 【一九】竊恐盜賊轉加恣橫「轉」原作「專」,據閣本、活字本及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改。
【二○】去年詔書不得用例「去年」原作「又言」,據閣本、活字本及宋史卷三三七范百祿傳改。
【二一】比不可用「可」,閣本、活字本作「肯」。 【二二】乞將賈青買到建茶五十斤「十」,疑當作「千」。
【二三】合要戍兵使臣軍須事「軍須事」,本條記事注文作「所須事件」。
【二四】朝廷必欲招納麻陽兩縣之間生惡狤狼按,此言「兩縣之間」,但只有麻陽縣名,而宋史卷八八地理志四辰州和沅州項下均有招諭、麻陽兩縣。疑「招納」下或脫「招諭」二字。
【二五】密院有此疑「院」字有誤,或當作「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