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百六十四
卷三百六十四 (第3/3页)
;不惜門戶,故與權臣作绚。陛下豈不知蔡確、章惇受先帝恩深,明知天下疾苦,都不進一言告先帝知之,惟是阿諛佞媚、欺罔蒙蔽,以安身固位而已,非先帝不聽其言也。辜負恩德,可為痛心,豈有不忠於前日,而望其忠於今日哉?古人謂聽言之道,必以事觀之。今確輩之事,陛下可觀而知矣;臣等之言,陛下可考而聽矣。臣伏料陛下固知確、惇為姦邪,但未能遽斷爾。傳曰:「當斷不斷,反受其亂。」先王之所深戒也,願陛下早賜依臣前疏所乞施行,上以答天意,下以慰人心。
貼黃:「臣竊以今日人心之望陛下,猶陛下之望天意也,陛下未有以答人心,故天意未有以答陛下,此理甚明,陛下何惜去姦邪以應天意、為生靈之福?」
壬子,刑部修御史臺察官功過、歲終考較及比折分等法,並從之。
癸丑,太皇太后駕獨祈雨。(此據政目增入,實錄不書。) 甲寅,董□遣人入貢。 丙辰,上幸大相國寺祈雨。
內出太皇太后詔曰:「原廟之立,所從來久矣。前日神宗皇帝初即祠宮,並建寢殿以崇嚴祖考,其孝可謂至矣。今神宗既已升祔,於故事當營館御以奉神靈。而宮垣之東,密接民里,欲加開展,則懼成煩擾,欲採搢紳之議,皆合帝后為一殿,則慮無以稱神宗欽奉祖考之意。聞治隆殿後有園地,以后殿推之,本留以待予也,可即其地立神宗原廟。吾萬歲之後,當從英宗皇帝於治隆,上以寧神明,中以成吾子之志,下以安民之心,不亦善乎!」(舊錄云:神考始建原廟,嚴奉祖宗,像設次序,各依禮制,後世不可得以增損。至是承微意,奉神考屈居後殿之列者累年。以此可見姦臣之不忠耶。新錄辨曰:此宣仁太后盛德,以成神宗之美,乃以謂奉神考居後殿非詔旨也。自「神考始建」至「不忠耶」五十三字,並刪去。)
侍御史劉摯言:「臣累具狀彈奏宰臣蔡確,乞行罷免,至今未蒙指揮。伏緣朝廷之上,忠邪並立,內外人情不安,臣以微官【三四】,備耳目之任,義難苟止。確之罪惡,前後論列已詳,今再論安危所繫之大體。伏自聖明臨御之始,首起司馬光,使之執政,於是天下之人,無遠無近莫不歡欣厭服,以望蘇息。然光以至誠直道獨行孤立,所恃者惟聖明特達之知,而廟堂同列,略無誠心助光為善者,不惟不助,而又有□忌、嫉害之心。夫嫉光者,乃所以害政而利於己也。故每議一事,則須口舌紛紜而後能決;乃政令既下,則內外官吏猶懷疑畏,持其兩端,未肯悉心奉行。皆以確之與章惇,乃是前日欺先朝造法作令,倡和護持最堅最久之人也。今乃並據要路,氣焰權勢震淩中外,又布置朋黨,曉夕計謀,以固其位,坐待他日反復變更而執今日之事。此人情所以恐懼,而觀望未敢定心專志以事朝廷者,實為兩人故爾。上則陛下雖有仁惠之政,為確等所艱難而不得純被於民;下則士大夫雖有忠義之節,為確所黢制而不得自竭於君。則確與惇之為今日害,豈不大哉?臣不知陛下何惜一言去天下之大害也?今司馬光老矣,而病羸已甚,萬一事有不幸,光不能支持,則陛下之仁政遂不復立矣,生民之疾苦遂不復蘇矣,陛下所用善人君子遂不勝確等陷害矣。善人被禍未足論,而使確等復得志,則肆毒於天下,必愈甚於前日矣。陛下試思及此,則社稷大計,豈可不念之哉!時難得而易失,禍福之間,密不容髮,惟望聖慈深思幾會,早發神斷,罷確與惇,別選德望與光同心守正之人,置之左右,以成就陛下善政,以綏安陛下疲民,使忠義之人,曠然無懼,竭力以報陛下。此事無難,在陛下一言而已。確等不去則朋黨立,確等既去則朋黨消。蓋小人邪黨,本以利合,若見朝廷利害已正,則彼自亦隨時而化,皆足以為朝廷用矣。伏乞將臣前後論確等章疏,速賜付外施行,早罷確等以辨邪正,臣不勝憤懣、憂國愛君之至。」
貼黃:「臣聞確等常在通進司探問臣僚文字,緣於歷內盡見抄上數目。今雖蒙聖恩欲全愚臣,故章疏未賜降出,然留中文字,確已知其數,故已疑怒臣等,日謀傾害。臣跡甚危,伏望體察,不若盡出臣疏,付外公行,臣雖被責亦所甘心,免被陰害。」
又貼黃:「陛下雖用司馬光,而反使確等牽制之,故為政將一年矣,雖更制改法,利於民者固多,而大病根本皆在。又天下推行之人,猶懷疑貳,依違不肯盡心,使民不能盡被惠澤也。推行所以懷貳者,以確與惇持權當路,人畏他日反覆之禍也。伏望專任正人,早罷確等,則善政可以成,基本既定,後日不可動,乃萬世之利也。」
又貼黃:「臣昨曾有貼黃奏聞,候罷確日,別彈章惇,今來二人為害一等,皆中外所畏者,臣故於今狀同論之。」又貼黃:「確自陛下即政以來,其大罪犯公議者,凡十餘事,臣前具狀彈奏。今天下大旱,日月已久,災害已成,陛下焦心憂民,至煩車駕躬行祈禱,而確為首相,正任其責,略不引咎避位,以謝天譴,以厭人心,足以見其欺慢陛下矣。只此一事,自合竄黜。」(摯遺□以此為第八疏,正月二十七日上。)
丁巳,資政殿大學士兼侍讀韓維等言:「臣等見進讀三朝寶訓,其間有祖宗時事與今不同者,蓋當是時天下初定,與治平之後事體自別,君臣論議亦從而異。又有祖宗一時處分,難以通行於後世者,欲乞遇有似此等事,特許臣等看詳,更不進讀。」從之。(舊錄云:時欲改革先帝法度,維等以寶訓中事有不可上聞者,欲輒不進讀。乃是人臣獻可替否之意【三五】,兼奏陳畫旨乃敢奉行,豈可謂輒不進讀?自「時欲改革」至「不進讀」二十六字,並刪去。)
河東路安撫使呂惠卿言:「本路太原、汾等一十四州軍正稅之外,別有和糴之名而未嘗用錢,又不得與災傷檢放倚閣及不隨赦恩蠲免。今朝廷雖除其積欠而不正其本根,乞專委轉運、提刑、提舉司訪聞民情,立法聞奏。」詔河東路轉運、提點刑獄、提舉常平司與經略安撫司同共相度,立法以聞。(惠卿家傳可考。)
中書省言:「元豐六年九月敕,舍人各隨所領房命詞。今除刑房間有責降牽復及兵房有蕃官遷轉外,其餘差除並在吏房日常行詞,餘並無詞命。欲令依舊各僉押逐房文字,其命詞止依故事,論日分草。」從之。(元豐六年九月乙丑。) 戶部言相度河北鹽法所言,乞廢罷見行新法,復行舊法通商,從之。(八年十月十八日己卯,初命范鍔同河北漕司相度鹽法。王巖叟有奏議,今遂罷新法,悉用舊法也。) 廣南西路經略安撫司言,宜州溪峒司申莫世忍乞遣人進奉。詔:「許進奉,更不令赴闕。其表狀,仰收接投進;所進物,令本司樁管以聞。」
司馬光、呂公著既遷官,詔閤門,光及公著正謝,特令再拜,不舞蹈;恭謝景靈宮神御,亦止再拜。光尋以疾謁告,是日(二十八日丁巳。)復有詔放正謝及恭謝【三六】。光惶恐不敢奉詔,乞埙疾間入謝,依減拜指揮。光自是凡十有三旬不能出,然奏疏相屬。(五月十三日,光乃入對延和殿。) 又移書三省曰:(移書三省、密院,不得其時,附見正月末,更須考詳。)
光比日牽強入朝,欲與諸公商議疏事【三七】,貢其短拙以求采擇,無何上下馬不得,至在朝假,謹具咨目如左。當今法度,所宜最先更張者,莫如免役錢。不惟刻剝貧民,使不聊生,又雇得四方無賴浮民,使供百役,官不得力,為今日之計,莫若盡罷免役錢,依舊差役。民間息肩者,什已七八,若慮逐處利害不同,即委諸路轉運司及州縣具未便事理,申陳朝廷,更為相度,別立一州一縣敕施行。第一不可委提舉司相度,彼雖本職,藉賴役錢,如魚之有水,安肯放免?必來沮難無疑也。光見欲作一文字奏聞,若降至三省,望諸公同心協力與贊成,如此行之,可以除久弊、蘇疲民。凡法久則難變,此法行之已十五年,下戶雖愁苦,上戶頗優便,常情議論,已是非一【三八】,若不於此際決志改之,恐異日遂為萬世膏盲之疾。公家不得用民力,貧民常苦,富民常優矣。朝廷今欲整治天下,蘇息疲民,先須十八路各得好監司一兩人,忠厚曉事,憂民忘私,使之進賢退不肖,興利除害。朝廷於本路事有所不知,問之則以實對,委之措置則不致乖方,然後可以倚仗為股肱耳目也。苟非其人,則百事倒置矣。前日所草監司資格及委官薦舉文字,不知諸公曾篃見未?若如此可行,則早告進呈施行。然立格為易,守格為難,既出指揮已後,願諸公堅執此格,勿自隳壞,始為有益也。
旱勢可懼,若春更不雨,必成大饑,不可不預為之備。國家所賴為根本者,莫若農民。農民者,衣食之原,國家不可不先存□也。欲加存□,莫若察其乏食之初,早加賑贍,使各安土,不至流移,官費既省,民不失業,此上策也。若已流移,官雖作擘畫,散米煮粥,徒聚為餓殍,無益也。為今之計,莫若預先將常平斛斗在州縣者,十分中支撥一分,充贍貸米,委州縣樁管,許一面支破,常切覺察。鄉村人戶,有闕食者,許經本縣投狀,據口數多少老小出給歷子,每五七日一次,赴縣請領口食,先從下戶為始,縣亦置簿拘管請到之數。如此救接,直至成熟日,即一切住支,卻令還納所貸元數,更不取利息,如此始是實惠。
弋俊已獲,未聞賞獲之者,其將官討捕者【三九】,不無騷擾,宜早罷之。前日蔡尹來言,開封有巨盜,朝廷有募人能擒之者,賞以班行。今既擒之,止賞以錢,孔子稱「去食去兵,無信不立」。聖朝政令,豈當如此?諸公更算其多者。范景仁當仁宗不豫,未有繼嗣,天下寒心,莫敢啟口之時,獨能首建大議以安宗廟社稷,章十九上,除官不拜,可謂以身徇國之臣,其功不在文、富之下,今文、富重賞,景仁獨不霑及。又太皇太后亦應知其大功【四○】,願諸公進呈秉國文字時【四一】,詳為敷奏,乞優與推恩。
前日簾前宣諭,上封事異等,宜略加旌賞。此乃聖朝美事。光有看詳封事歷三卷,官職姓名及所言事,一一有之,願諸公同於其間選擇才識出觽者,具姓名敷奏,量加箧異,以成聖志。又遺書樞密院曰:
呂大忠言,夏虜乍恭乍驁,由私市公行故也。其延、慶侵疆,有害無用,終當與之。然今日未可與也,俟大忠到官,審察事勢,先奏乞嚴禁私市。不過年歲間,彼必屈服,遣人來祈請,然後朝廷下詔,曠然歸以侵疆,赦其罪戾,貢賜往來,一切如故。此策大善,請明公更召見、詢訪其詳。然如光愚見,若只如去夏約束,檢門下開拆簿曾行下,則大是悠悠,徒為玩令,一無所益,須別立法云:應漢戶、熟戶與西人私相交易者,正犯人處斬,妻子送江淮編管。粉壁曉示,許人陳告,即時給係省錢五十貫充賞,本地分巡檢、寨主、監押並衝替。仍令經略司、本州常切覺察。如此逐處行卻一兩個,方能禁絕。
若西人如往年興兵壓境【四二】,以脅慶州劉忱時,亦莫之聽,但堅壁清野,使自弊而去。河東經略司總領二十餘州軍,邊面千餘里,地接二邊,帥府之重,孰過於此?而以吉甫處之,果能稱職否?且如昨者,北敵侵火山地,不與,於初累石時,便令撤去,彼若放箭我射何傷【四三】!仍明據道理,緊行文牒,痛加詰責,云「當奏朝廷問諸北朝」。今朝廷亦不共理會,示之以弱,但恐春暖,敵狃於得志,以為南朝易與,大興徒觽,廣有占割,朝廷亦坐視無如之何。土地者,國之本,若敵惟意所欲,無問多少,要取便取,成何國家?此由邊帥不能防微杜漸故也。渠自乞揚州,諸公何不早許之,別擇老成重厚有膽略者以代之。子厚方欲措置熙河,為經久之計,而元帥乃一方頭目,其人豈高材英器,憂國忘家者耶!願早易之,勿致敗事。
御史所言保甲罷按閱,甚當,宜從之。彼得三時務農,豈顧此微茫賞物【四四】?而省國用不少,但與逐旋置庫,量留金帛。遇冬教時,委令、佐選絕藝,賞以銀楪子、銀鴼、綵緞;如與人班行【四五】,雖云猥賤【四六】,亦是國家命官,豈可如泥土與人?其出等事藝、及正長教人及分數,欲更不與班行。正長所以鞭撻保丁,只為未及分數,未賞故也。 前日見駕部來白:沙苑地狹不能容京西所送騍馬,且彼無牡馬,徒多養騍馬何為?但使之積死可惜耳!欲令京西未發者,皆烙退印還民,已發者令沙苑估價出賣如何?若可取,望早指揮,然監牧亦不可不一面早差官相度興復【四七】。漢、唐都長安,故養馬多在汧隴、三輔之間;國家都大梁,故監牧在鄆、鄭、相、衛、許、洛之間,各取便於出入。今宜且復近處一二監,各有舊基故也。 子厚常言軍賞誤,何時當與裁減改正?邊人立小功者宜勿賞,此宋璟所以安開元也。
封事太約一篇止有兩幅,吏去其籤【四八】,子厚欲有去取,既難得會議,彼亦有大利害,但請子厚欲去者去之,餘令進入,貴早結絕。
又手書與呂公著曰:「自晦叔入都,及得共事,每與僚寀行坐不相離,未嘗得伸悃愊,雖日多接武【四九】,猶隔闊千里也。今不幸又在病告,杳未有展覿之期,其邑邑可知。光平生有國武子疾,好盡言以招人過,遇庸人時,或妄發以取恨怒,況至交益友,豈敢反懷情不盡乎?晦叔自結髮志學,仕而行之,端方忠厚,天下仰服,垂老乃得秉國政,平生所蘊,不施於今日,將何埙乎?比日以來,物論頗譏晦叔謹默太過,此際復不廷爭,事有蹉跌,則入彼朋矣。願勉旃勉旃!光誠不肖,豈敢以憂國為己任,然昨日富家之諭,已上聞矣。光自病以來,悉以身付醫,家事付康,惟國事未有所付,今日屬於晦叔矣。」(昨日富家之諭,不知何事,當考。與三省、密院咨目及呂公著書皆不得其時,今附見謁告論役法後,更須考詳。見欲作一文字,即二月六日依奏劄子。前日所草監司資格及委官薦舉文字,此未見。二月八日,詔舉司措置存□飢民。弋俊,三月二十六日陝漕言,弋俊等在虢州、南陽縣。韓維論范鎮文字,二月十日。旌賞封事異等、呂大忠禁私市、擇人代呂惠卿、易熙河帥、罷按閱保甲、復監牧、裁減軍賞,此數事當細考施行月日,或訖不曾施行。)
戊午,復瀛州束城鎮為縣。
是月,右諫議大夫孫覺言:「臣竊見漢陳平對文帝曰:陛下使待罪宰相。宰相者,上佐天子理陰陽,順四時,下遂萬化之宜,外鎮撫四夷,內親附百姓,使卿大夫各得其職也。丙吉見牛喘,問之,掾史謂丞相失問,吉曰:『方春少陽用事,未可大熱。三公典調和陰陽,職當憂,是以問之。』兩漢大災異,罷免宰相者,以其責在燮理之地。太宗朝,李昉以霖霪百餘日,陰陽乖戾罷。仁宗朝,王曾以昭應宮災罷;梁適以苛慝並作、變異重仍罷。水旱過常,為大災變,為宰相者,當任其責,宰相不以為任,則誰當任之?今自皇帝陛下、太皇太后陛下親政以來,所以便安元元,有所更易者,其事不一,下至閭巷小人,山海殊絕之處,莫不謳歌而鼓舞。然而陰陽未和,旱氣太甚,經冬無雪,春又不雨,彌數千里,粟麥失種,此其為憂不一日二日而已也。將恐編戶乏食,盜賊髃起,良民受害,浸為遠近之憂。皇帝陛下、太皇太后陛下親出祈禱,憂勤切至,篃走髃望,未嘗一日而忘其憂。而蔡確、韓縝視之,眇然若不任其責者,未有閉門引咎,上章謝罪,引故事乞賜罷免。天意有可知者,前後雨雪少降而輒止,陰雲稍合而復散,意者揆務不勝其任,和氣不格其應乎!為宰相而無體國憂念之心,愛民惻怛之意,晏然自處,若其事非己憂者,臣以為此非大臣之道也。伏乞依兩漢故事,循祖宗舊例,各賜罷黜,以警百官。」(二月甲申,覺又有兩章。)
侍御史劉摯言:「臣近具狀,論奏僧惠信指論僧司重法吏人受贓公事,已蒙付下大理寺施行。然伏見聖旨指揮,令據惠信經祠部狀內所指人根究,不得支蔓。臣看詳惠信元狀,前於開封已曾斷遣,後經祠部,已送推司,會開封申陳,言祠部不當,遂朝旨更不施行。今既復以付之所司,則所司自有推勘之法,若止究狀內人數,即或有分贓寄贓之類,及凡干證左而不見於狀者,皆不許其追照,獄無所質,何緣得情?兼祠部、開封各係經歷,若有不當,自合一案推結,況兩處昨者互有所陳,何可置而不問?蓋狀內之事,則於法有禁,若狀內之人,於事相干,安得不治?自來朝廷送所司公事,止令依法,或約束不使支蔓,未聞限定根究人數。臣又慮進呈取旨之時,不曾子細開陳,致有如此處分。竊慮勘司承望風旨,不盡公理,縱失有罪,違廢典法。欲乞再降指揮,本司並依自來推勘條貫,乞仍責立近限,不得淹延。若前來承行官司明有違法,並令依條一處圓結奏裁。」(摯初疏附元豐八年十一月末,此第二奏也,據遺□乃正月二十九日上,今附月末。)
注 釋
【一】仍移牒安南靜海軍「南」字原脫,據宋史卷四太宗紀及本書卷七三大中祥符三年二月癸巳條、卷一一○天聖九年六月丁酉條、卷一四一慶曆三年六月壬戌條補。
【二】況有司乎閣本「有司」作「百司」。
【三】務恪其職「其」原作「共」,據閣本、活字本改。
【四】恐非此也閣本作「恐此非也」。
【五】工部郎中呂大忠「郎中」原作「尚書」,據閣本及宋史卷三四○呂大忠傳改。 【六】十月二十八日「十月」原作「二月」,據閣本及本書卷三九○元祐元年十月壬子條改。
【七】臣竊以聖人之治雖一道道無敝忠肅集卷五論役法疏不重「道」字。 【八】順事之變「事」原作「時」,據閣本及上引忠肅集改。
【九】於役法之敝「役」字原脫,據上引忠肅集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一○八差役補。
【一○】至速者十餘年而一及之「一」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一一】舊撲戶相承「撲戶」原作「挨戶」,據閣本及上引忠肅集并下文「庶乎承撲者無破敗之患」句改。
【一三】復如此「此」,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一○八差役作「之」。
【一四】則朝廷知浮浪之人不可以當役矣閣本「則」下有「是」字。 【一五】又取隨入國「取隨」二字原倒,據閣本、活字本乙正。
【一六】太皇太后出入儀衛長編紀事本末卷九一宣仁垂簾「太皇」上有「詔」字。 【一七】自冬涉春「涉」字原脫,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九七逐小人補。
【一八】編類章疏「類」原作「錄」,據閣本、活字本及宋史卷一八哲宗紀紹聖元年五月癸丑「編類元祐髃臣章疏及更改事條」句改。
【一九】須更詳「更」原作「考」,據閣本、活字本改。
【二○】府界諸路耆長壯丁之役宋會要食貨一三之一「耆長」下有「戶長」二字;本卷下文亦有「看詳所募耆、戶長」句,疑此處有脫漏。
【二一】乞相度黃河利害所宋會要方域一五之一○「乞」下有「下」字,疑是。
【二二】河東軍興「興」原作「兵」,據閣本及宋史全文卷一三上改。
【二三】己酉原作「乙酉」,按是月無「乙酉」,現據閣本改。下同。
【二四】進退之事「事」原作「時」,據閣本、活字本改。
【二五】今仍附二十一日閣本、活字本「日」下有「後」字。
【二六】其當去者一也「者」字原脫,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九七逐小人及下文補。
【二七】誅求民財忠肅集卷七劾論蔡確十罪「誅」上有「以」字。
【二八】陵行屬官「陵」,上引忠肅集及長編紀事本末作「隨」。
【二九】確之罪惡如此「如此」原作「如山」,據閣本及同上書改。
【三○】使之外補閣本無此四字。
【三一】隸屬京西第十將下「隸」原作「練」,據閣本改;「京西」原互倒,據上下文乙正。
【三二】臣竊惟陛下祈禱甚勤閣本「勤」下有「苦」字。
【三三】又忘避位之心「忘」原作「忌」,據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九七逐小人改。
【三四】臣以微官上引長編紀事本末作「臣以言為官」。
【三五】乃是人臣獻可替否之意按上下文義及本書注例,疑此句「乃是」上當脫「新錄辨曰」及其他文字。
【三六】復有詔放正謝及恭謝「放」原作「改」,按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八有辭放正謝劄子。作「改」無義,現據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九七逐小人改。
【三七】欲與諸公商議疏事「疏」,閣本作「數」。
【三八】已是非一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六三三省咨目「一」上有「不」字。
【三九】其將官討捕者「其」原作「有」,據閣本及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改。
【四○】又太皇太后亦應知其大功「大功」,同上書作「功大」。
【四一】願諸公進呈秉國文字時「秉國文字時」原作「秉國時文字」,據同上書乙正。
【四二】若西人如往年興兵壓境「如」字原脫,據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六三密院咨目補。 【四三】彼若放箭我射何傷「我射」原互倒,據閣本及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乙正。 【四四】豈顧此微茫賞物「顧」原作「願」,據同上書改。
【四五】如與人班行「與人」原作「何又」,據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六三及文義改。
【四六】雖云猥賤「賤」原作「賊」,據閣本及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改。
【四七】然監牧亦不可不一面早差官相度興復「牧」原作「收」,據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及本條注文改。
【四八】吏去其籤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去」作「云」。
【四九】雖日多接武「多」,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作「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