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百六十五
卷三百六十五 (第3/3页)
過於當時,而陛下之斷,緩於前日。且王隨簄謬,寧同蔡確之姦邪?中立滑稽,豈比章惇之凶劣?至於陳堯佐、韓億所犯,止緣一事涉私,亦無其他諂惡,仁宗尚不少容,而四人同時俱罷。陛下今日罷二人,有何難事,惟在陛下一言而已。伏望聖慈早賜睿斷,出臣前後章疏,付外施行。貼黃:「臣為敕差在太學公試院監試,即無印使用。」
又貼黃:「陛下如欲見仁宗罷王隨等四人本末,乞指揮中書檢韓琦章疏。」(王巖叟疏,又見二十五日。今從元祐密奏。)
殿前都指揮使、武信軍節度使燕達等言,試驗到太原府曲陽縣大保長劉用事藝應法。詔劉用與三班差使,賜衣帶,令歸吏部別承差遣。
韓維言:「臣竊見光祿大夫致仕范鎮,往在仁宗朝常為諫官,是時仁宗皇帝春秋漸高,國嗣未立,中外臣庶,咸以為憂。獨鎮率先髃臣,首倡大議,擇宗室之賢,預建儲副,以安國本。凡上章者十九,貽執政書者二,獻大合祭賦者一,所言忠切,至忘其身。言未見用,則乞罷諫職,又乞放歸田里,又乞降知小州。除知雜御史,又固辭不受,惟以安宗廟社稷為憂。自此大臣始繼有論奏,英宗皇帝遂自藩邸入繼大統。先帝追錄忠言【二六】,如文彥博、富弼,皆身被箧寵,賞延其嗣;劉沆、王堯臣雖已歿,猶推恩官其子,而恩賞獨不及鎮。鎮之為人,忠實靜默,未嘗以此事語人,人亦莫為言者,蓋顏淵之無伐善,介子推之不言祿,鎮皆有焉。臣竊傷鎮抱大忠、發大計,當先帝箧敘忠勳,遺不見錄,遭遇陛下惟新之政,耆舊退廢之人,畢見收採,而鎮老矣,不及於用。伏望聖慈,察鎮先識首議,有勞宗社,特降明詔,箧顯厥功。使天下知朝廷之行信賞雖久而不廢,人臣之抱忠計雖隱而必錄,足使為善者勸,上助風化。」司馬光以病在告,亦移書三省,趣同列進呈維疏,優與推恩。(光書在正月二十八日。)
己巳,以光祿大夫范鎮為端明殿學士致仕,仍以鎮子蔡州平西縣令百揆為宣德郎、監西京嵩山中嶽廟。尋又賜鎮對衣、鞍轡馬。(賜衣馬乃二十二日,舊錄有之,新錄削去,今附見於此。呂大防政目於初二日載此事,又載職方員外郎張述與一子官,皆以嘉祐中乞建皇嗣。今從實錄,見初十日。張述事,當考。鎮十月十六日庚子落致仕,二十一日乙巳【二七】,又降詔召,十一月二十四日戊寅提舉崇福宮。)
初,英宗登極,祔仁宗神主而遷僖祖。及神宗即位,復還僖祖而遷順祖,鎮上言:「太祖起宋州,有天下,與漢高祖同,僖祖不當復還,乞下百官議。」不報。及上即位,鎮又乞遷僖祖,正太祖東嚮之位,時年幾八十矣。(鎮此議當求全本附載,初議見熙寧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戊辰。此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鎮辭提舉中太一、集禧【二八】、兼侍讀,改崇福宮。先是鎮嘗奏:太祖皇帝自宋州有天下,國號大宋,得禮之變,與漢同符。英宗皇帝亦嘗祧遷僖祖,熙寧一二大臣建議復還僖祖而遷順祖,是太祖不得東嚮為宋太祖也,豈所以稱建業垂統以貽萬世子孫之計哉?又今大樂,君臣民事物皆失其位,臣在先朝,屢嘗建言,雖送有司而未改正定議。陛下新即大位,所先者禮樂,而禮樂之不可不正者如此。伏惟追復英宗皇帝祧遷僖祖之禮,正太祖皇帝東嚮之位,改定大樂以為初政之美,而副天下之望,臣不勝大願。又奏:臣先帝時,嘗奏太廟自遷還僖祖,而太祖不得東嚮,非子孫所以奉承建業開國之意。又言:太常樂君臣民事物皆失其位,至今未見施行。伏惟太祖是為百世不遷之祖,安可以僖祖易之?又大樂以薦天地、宗廟、社稷,不當如此乖誤。竊緣五使案警惕,閱素隊,在近又將發引,皆用此聲,不可不慮。自祖宗以來,每升祔虞主,必先講議祧遷,伏乞因此時復太祖東嚮之位及正大樂之乖誤,則禮樂之正,實萬世之典也。鎮時年幾八十矣。神宗升祔在去年十一月丁酉,鎮兩奏必在去年十一月乙酉前【二九】,今因鎮加端明,具載此兩奏。其初奏僖祖不當復還,在熙寧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若載鎮此兩奏,則自「初英宗」云云至「八十矣」【三○】,並合換去,更詳之。英宗登極,祔仁宗神主而遷僖祖,此墓誌所云。然考實錄,則雖有此議,既而不果遷也,治平四年九月英宗祔廟,乃遷僖祖,熙寧五年十一月始復還為始祖,墓誌蓋小誤耳。案:注中五使案警惕,未詳。)
右羽林軍大將軍【三一】、郢州防禦使令廓嗣封越國公。
侍御史劉摯言:「臣數日來,傳聞前知徐州王說除倉部郎中,又云差知荊南。臣謹按王說昨在徐州,見前政趙鼎相度鑄錢不便,違忤轉運司意,遂為吳居厚捃拾勒停。說以此曲意取容,迎合附會,興置錢冶,科買調斂,困民殘物,勞費逼迫,無益公家,一方之弊,說實成之。昨者朝廷治居厚掊刻欺罔之罪【三二】而不及說者,蓋聖恩以□厚安人心,謂州郡有所受於監司而已,則說之獲免幸矣。今又從而進之,則恐無以為是非善惡之辨,況說資材闒茸淺陋,一無所長,而有朋比姦佞之跡。先帝正官名,嚴省闥之選,今於任人,宜加選擇;荊南帥守,節制一路,皆非說之所宜。伏乞除說一外任合入差遣,以允公議。」貼黃言:「臣得於風聞,須至先時而言【三三】,萬一無此,不過為妄言。」 又言:「□居厚於京東妄有興作,凡州縣誰敢違抗。今固不可一一非之【三四】,但說於其間尤為過當,隨事增革以諂居厚,如於鄉戶逐等科炭,最為害民。今來又遽有遷擢,臣所以論之,非謂奉行居厚事者皆可追治也。」(摯遺□,此章以初九日上,今附十日,嫌與范鎮事相亂也。王說除倉部郎中在二月一日,尋出知密州,在閏二月四日。又閏二月末蘇轍奏,可考。)
庚午,詔陝西、河東經略司:「應今後與夏國人私相交易,若取與者一錢以上,皆配江、淮州軍牢城,妻子詣配所;情重及至罪止者皆斬,妻子送江、淮州軍編管;許人告捕賞有差。其透漏官司及地分巡察人,知情者與同罪。」用司馬光次策也。(正月二十二日朱光庭言,可考。)
都大提舉成都府,永興軍路榷茶公事陸師閔言:先準廟旨,每年支撥茶一萬□與熙河路經制司,充折歲額錢,乞施行。詔:「依舊每歲應副經制司錢三十萬貫,所有支茶充折不行。其別應副經制司錢六十萬貫,即依元豐七年九月四日指揮。歲支錢二百萬貫,以本司十案息錢二十萬貫,提舉榷茶司熙河路歲收息并應副經制司茶折剩錢共六十萬,川路計置物帛赴鳳翔府樁坊場錢三十五萬,川路常平、免役積剩錢二十萬,仍依坊場錢例計置物帛,及陝西三銅錢監銅錫本龏錢二十四萬八千貫,在京封樁錢、券馬縻費錢一十萬貫,裁減錢一十萬二千貫,續起常平等積剩錢二十萬充【三五】。自元豐八年為始,內茶及物帛以熙河路價理數。其從京所支錢,仰戶部每年依例印給公據,關差使臣齎送,候至元豐十年終,令經制司具逐年實支見在數目奏取指揮。」(正月一日已改元,不應更稱元豐十年,恐誤編入此,當在未改元前,可移入元豐八年末。)
復晉州和川鎮為縣。
辛未,朝請郎守侍御史劉摯試御史中丞。
新除左司諫唐淑問改差管勾靈仙觀,淑問初未供職,以疾丐閒,許之。(淑問傳言「亟上疏言十事」,不知何事也,當尋,或有當追附者。)
詔起居郎、舍人依舊制,不分記言、動。 先是起居郎蔡京言:「舊修起居注官二員,不分左右,故月輪一員修纂。今起居郎、舍人分隸門下、中書兩省,所以備左右史官,則左當書動,右當書言,而乃尚仍舊制,每月輪修,蓋其職事未之有別,恐未足以稱朝廷正名責實之意,欲乞今後起居郎、舍人隨左右分記言、動。」元豐中已詔問門下、中書兩省,言:「禮記雖有左右史分記言、動之文,然歷代即無分記言、動故事,但云事為春秋,言為尚書。今觀尚書,不免兼載言動。今若止以制誥為言,則猶可分記;若臨時宣諭、處置可否之類,即須有因依始末,欲乞且依舊制。」故有是詔。
詔每遇忌辰,臣僚赴西上閤門奏慰訖,詣內東門奉慰太皇太后。從禮部奏請也。
復成都府導江縣為永康軍。 樞密院言:「西蕃邈川首領河西軍節度使、武威郡王董□文字稱:『被病且死,其蕃族國王事【三六】,已令男阿里骨管勾。』兼阿里骨稱:『董□已死,今代父主蕃族進奉。』按治平三年董□承襲唃廝囉進奉赴赴闕除官依例【三七】,今阿里骨進奉已於二月九日到京。」詔阿里骨承襲,仍除節度使。先是阿里骨既代董□領青唐事,(元豐六年十月末。)然猶不敢以承襲告,朝廷徐聞董□死,未知孰立,詔邊臣密偵之,時元豐七年六月也。及是踰二年矣,因阿里骨來告,隨加爵命。(除節度使起復在十八日。)
司馬光言:「臣於今月三日上言,以西人未服,中國不得無憂,而備邊不敢少弛,不自揆其狂妄,獻二策:上策欲因天子繼統,曠然赦之,歸其侵地,與之更始;下策欲嚴私市,俟其屈服,然後赦之。然禁私市甚難,立法極嚴,又邊帥得人,然後能行,不若前策之道大體正,萬全無失也。今竊聞執政用臣下策,止令禁私市,又立法不嚴,邊帥未盡得人。若邊吏拘文,獲一漏百,私市滔滔如故,或此路禁絕,而彼路放行,如隄防,一存一亡,將何所益?如此適足以激怒西人,使益發悖心,安肯屈服?萬一微犯邊境,或表牒中形不遜語,朝廷轉難處置,悔之無及,不若用臣上策,早相彌縫,縱未欲還其侵地,且下詔書,責而赦之,使彼此安心,時難得而易失,不可忽也。況本欲因天子繼統,蕩滌其罪,今日行之,已為太晚,若更遷延,則赦之無名。茲事繫國安危,若俟執政論議僉同,恐失機會,誤國大事,伏望聖意獨斷行之,勿復有疑,天下幸甚!若有執政立異議,乞令其人自入文字;若依從其議,他日因此致引惹邊事,當專執其咎。」(十六日又言。)
左正言朱光庭奏:(此據編類章疏增入二月十三。)臣竊以堯、舜,帝之盛也;文、武,王之盛也,豈獨運聖智而至於此耶!蓋資賢臣輔翌而然也。觀詩書所載皋、夔、稷、契與夫周、召、呂、畢之徒,其嘉謀精忠,見之行事,固彰彰已。恭惟朝廷今日聖政之隆,思欲天下元元,入於仁壽之域,乃堯、舜、文、武之用心也。然而輔弼之臣,忠邪混淆,其懷私意、肆邪說、冒寵榮、偷安持祿者不一,是豈皋、夔、稷、契、周、召、呂、畢之事業?何足以奉承聖政,康濟天下者哉?臣已累具奏論,願陛下早賜睿斷,亦嘗備論天下之忠賢,願陛下專隆信任,至今未蒙施行。夫以道事君者,大臣之事也;難進易退者,大臣之節也。若蔡確之進,本以滋章獄事;章惇之進,本以妄興邊事;韓縝之進,本以附會地界,是豈以道事君之事哉!今日確以故事當去而不去,懷私自營,偃然安處;惇之肆為辨說,復懷觀望以固寵祿;縝之冒處大任,內有賢兄不知引避,顧豈有難進易退之節乎!恭惟陛下睿智日新,發為善政,將繼堯、舜、文、武之盛烈,而輔弼之臣,懷私挾邪冒寵之如此。彼雖不畏清議,強顏固位,寧不自愧於心乎!況司馬光之賢,已為陛下信任,范純仁、韓維今進在講筵,是三臣之賢者,皆有志於皋、夔、周、召事業,願陛下進此三人,以代蔡確、韓縝、章惇之任。其張璪已下,皆持祿備位之臣,固不足以當此。伏望陛下別白忠邪,斷在不疑,早行黜降,以幸天下。今日雖更張法度,以惠斯民,然彌綸補葺,正在輔弼,皆得賢人共濟聖治。若去彼姦諛,進此忠赤,則天下萬事無復憂者,陛下垂衣拱手以享天下而已。 光庭又奏乞以程頤為講官。(此據政目十二日事,當求光庭奏附此。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汝團除西京國子教授,元年閏二月十八日承奉校書,三月十四日召對,二十四日通直說書。)
注 釋
【一】若病患假滿百日或不堪醫治差使者宋史卷一七○職官志、卷一九六兵志「不」上均無「或」字。 【二】非張璪已下備位之臣可以堪任也「可」原作「所」,據閣本改。
【三】保甲行教法「行」原作「用」,據閣本改。
【四】一有呼嘯「一有」原互倒,據忠肅集卷六論盜賊疏及文義乙正。
【五】以臣愚慮「慮」字原脫,據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五○論西夏劄子及治蹟統類卷二○哲宗委任臺諫補。
【六】不多於靈夏也「也」字原脫,按此句與上文「不大於繼遷也」句式應相同,現據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補。
【七】嘉其弔慰祭奠「嘉」原作「喜」,據閣本及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長編紀事本末卷八六取洮河蘭會下改。
【八】猶自有名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長編紀事本末及治蹟統類卷二○「自」均作「似」。
【九】夫萬民之飢餓「夫」字原脫,據漢書賈捐之傳及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治蹟統類補。
【一○】雖其惡積罪盈「盈」原作「盛」,據閣本及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改。
【一一】私則邊鄙小民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則」下有「與」字。
【一二】峭峻故也「峻」字原脫,按「峭峻」與下句「陵夷」為對文,現據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補。
【一三】籍斬於他處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他」作「犯」。
【一四】遠者數日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七州縣廢復「數」上有「十」字。
【一五】廢相州永和縣為鎮之初「鎮」原作「政」,據上引長編紀事本末及元豐九域志卷二改。 【一六】隨二稅以納「二」原作「三」,據閣本、活字本改。
【一七】此其害一也「害一」二字原倒,據閣本及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四九乞罷免役錢依舊差役劄子、宋會要食貨一三之七及本條下文句式乙正。
【一八】衙前若無差遣「若」原作「苦」,據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一○八差役、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改。
【一九】務要所在設法「設法」,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作「役法」。 【二○】初議役法「役」原作「設」,據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一○八差役改。 【二一】大害不除同上書「大」作「四」。
【二二】欲乞指揮下諸路轉運提舉官「欲乞」二字原倒,據閣本、活字本乙正。
【二三】日夕祇聽「夕」原作「久」,據閣本改。
【二四】章元方言「方言」二字原倒,據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每九四變新法、本書卷五一○元符二年五月己巳條乙正。
【二五】言佞人不可近也「言佞人」三字原脫,據閣本及文義補。
【二六】先帝追錄忠言「言」原作「信」,據閣本、活字本及宋史全文卷一三上改。
【二七】二十一日乙巳「一」原作「三」,按元祐元年十月乙酉朔,乙巳當為二十一日;本書卷三九○亦置此事於十月乙巳,現據改。 【二八】集禧原作「集僖」,據閣本、活字本及宋史卷一七○職官志改。
【二九】鎮兩奏必在去年十一月乙酉前按「去年」為元豐八年,則是年十一月無乙酉,又案神宗於元豐八年十月乙酉安葬,上文「在近又將發引」句,乃指神宗葬事,疑此處「十一月」當係「十月」之訛。
【三○】則自初英宗云云至八十矣「自」字原脫,據閣本補。
【三一】右羽林軍大將軍「林」字原脫,據閣本及職官分紀卷三五補。
【三二】掊刻欺罔之罪「刻」,閣本作「克」。 【三三】須至先時而言「時」,閣本作「事」。 【三四】今固不可一一非之「非」,閣本作「罪」。
【三五】續起常平等積剩錢二十萬充「常平」原作「常年」,據閣本改。
【三六】其蕃族國王事「國王」原作「國土」,據宋會要蕃夷六之一九及文義改。
【三七】進奉赴闕除官依例「依例」二字原脫,據上引宋會要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