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百八十三

    卷三百八十三 (第3/3页)

僕射司馬光以足疾免明堂大禮使。詔改差右僕射呂公著為大禮使,門下侍郎韓維為禮儀使,中書侍郎張璪為儀仗使,同知樞密院事安燾為鹵簿使,尚書左丞李清臣為橋道頓遞使。



    供備庫使張楙押賜夏國主生日禮物,內殿崇班安愈押賜中冬時服,仍假閤門祗候。



    戶部言乞罷市易所置賣鹽場。從之。



    又言:今諸曹寺監錢物悉收歸戶部【二二】,獨府界錢穀舊係三司主管,今歸府界提點司,未曾釐正,亦請收歸本部。從之。



    措置熙河蘭會路經制財用司言:「本路五州、軍,皆極邊,難於和糴,常患客旅邀價。請詔茶場司,毋得於並邊州、軍博糴斛斗,及茶場司應副熙河路錢九十萬貫,聽於本路五州支撥。」從之。



    翰林學士承旨鄧溫伯言【二三】,學士如獨員,每兩直乞免一宿,候有雙員,即依故事。從之。



    詔府界三路保甲,遇本戶災傷及七分以上,並免放當年冬教,訖奏。(蘇轍初九日奏。)



    刑部言:「刑獄案可以兩斷者,更不取會,單狀,著為令。」從之。



    甲申,詔:「武學上舍生補中及一年、公試弓馬策義兩次皆入優等、不曾犯五等罰,令保明聞奏,量材錄用。仍每年不得過一名,令看詳國子監太府條制所立法。」



    詔沙苑監撥入右廂提點司。(元祐元年七月二十九日。)



    太僕寺狀:「沙苑監先隸河南監牧司,昨因廢監,撥歸髃牧司,尋因置髃牧行司,撥入行司管係。其行司後改為提舉監牧司,今已降朝旨,撥入右廂提點司,即買馬監牧司更不管係。其提舉陝西等路買馬監牧司名,合除去監牧二字。」從之。(法冊二年二月十六日密劄,此事或不須載。)



    右司諫蘇轍言:「臣竊見淮南春夏大旱,民間乏食,流徙道路,朝廷哀愍饑饉,發常平義倉,及截留上供米,以濟其急。淮南之民,上賴聖澤,不至餓殍。然自六月大雨,淮水汎溢,泗、宿、亳三州大水,夏田既已不收,秋田亦復蕩盡,前望來年夏麥,日月尚遠,勢不相接,深可憂慮。訪聞見今官賣米猶有未盡,然必不能支持久遠。臣欲乞朝廷以今未至闕絕之際,速行取問本路提舉轉運司,令具諸州災傷輕重次第,見今逐州各有多少糧食,可以賑濟得多少月日,如將來乏絕,合如何擘劃施行,立限供報。所貴朝廷得以豫先處置,小民不至失所。」



    是月,御史中丞劉摯言:



    臣聞之,銜策不調,雖造父不能善御;法令不一,雖有才不能善治【二四】。故曰:「謹乃出令。」言謹始也。又曰:「令出惟行,弗惟反言。」謹終也。聖人制法令於堂奧之上,熟復戰兢若不得已者,故其出也天下信之。以令則行,以禁則止,所謂信如四時,堅如金石。若始之不謹,既出而反之,則何以示信?出而勿反,則將有受其敝者矣。由此言之,始既不謹,雖欲謹終,不可得矣。恭惟陛下即位逾年,加惠海宇,修備政事,大要專以便人,天下幸甚。然累月以來,法令寡信,議者竊有疑焉。夫法非不善,而施行之際,使議者致疑,此亦不可不察。臣謹條列一二,以燍見其餘。



    乃者朝廷患免役之弊,下詔改復差法,天下知之久矣;置局設官以議施行之□,天下望之又久矣;造法不謹其始,施之倉卒,故改而立雇募之議,又為招募之法,而法至今不能成也。朝廷患常平之弊,並用舊制施行,曾未累月,復變為青苗之法,其後又下詔切責首議之臣,而斂散之事,至今行之如初。此二事,大事也。四方傾耳拭目,以觀盛德之舉,而反覆二三,雖近侍講議之臣,曾不敢必知法將安出,尚何以使天下信之!陝銅之禁,行之未幾,復限以五斤勿禁,一開其端,則輕重多寡,誰復可辨?官司固未易家至而數之,禁而不能止,與不禁同。大河職事,河北轉運司言之,則屬轉運司,都水言之,則屬都水矣,夫二者必有一得,則亦必有一失矣。此其小事,然推此以類言之,則議者之論,安可不察?且改之易之誠是耶?君子猶以為反令,況易而未必是,徒以暴過舉於天下,則曷若謹之於始乎?今朝廷建一事、命一官,令已行矣,議者必曰:「此未也,且將改之。」曾未淹久而議者之言果信。臣愚未諭朝廷知其不可而姑為之以待改耶?不知而偶為之耶?始議既粗,行之必有抵牾,拾遺補過之臣,以言為職,知而不言為廢職,言而易之則為反令。故臣願陛下深詔執政大臣,遠慮熟計,詳重出令。其始既謹,度可以必行而後行之,則至其終也,不可反矣。惟陛下加意留神,思之毋忽,上以嚴政令,下以示信四方,又以杜塞異議,使無所幸其失。今日之治,宜莫先此。(摯奏不得其時,按青苗首議之臣即呂惠卿,以六月二十五日安置,此奏必在惠卿安置後。又摯稱銅禁、河事,銅禁在先四月十八日,後未見。河事歸漕司乃在五月八日,復歸都水則未見。摯奏稱即位逾年,或當是四月、五月間,然恐太早,姑附此於七月末,更俟考詳。)



    殿中侍御史呂陶言:(陶言改役法,及今半年,自二月至七月,通閏凡半年也。附見七月末。)



    臣伏見朝廷改更役法以來,及今半年,民間已安其事,被差並無糾決,祗應多是正身,驗之人情,良以為便。惟是官司自相疑貳,蓋有幸差法之不成而欲伸其志者,有觀望俯仰,伺勢之所在而不復究利害者,有偏蔽不通而好異立奇者,州縣不敢決,而礏議於詳定,詳定俟監司之請而後裁正【二五】。奏報屢上,多非綱要,辭教數下,殊少適從。臣竊原朝廷差役之法,責其力不斂其錢,欲其均不使其幸,條目萬變,大燍不過此兩端而已。雖朝廷□給期限,使天下詳盡利害,而當職之吏所見不一,或欲單丁、女戶、官戶、寺觀出錢以助役人之費,或欲放戶長,只差甲頭催稅,或欲存留散從官,仍舊雇募,上下紛紜,何時可已?陝西一路,尤未就緒,蓋呂大忠等有此相度行下州縣,屬官因而議論不同。且女戶、官戶等不許出錢,并放甲頭、差戶長,自有著令。除招衙前及久來投名人外,其餘自合於差法到日,並罷支雇錢。雖監司旋有申請,未見允從,而州縣既有詔條,自當遵守。豈可既差戶長,仍置甲頭,更留散從官,尚支雇直?悠悠之徒,違戾如此。臣恐日月淹久,大法未定,民間疑惑,即於治體深有所損。伏望聖慈特降指揮,截自某月某日,應役人除衙前許招,并使院職級、弓手節級許存留曹司、庫子、欄頭之類充投名人外,其餘役人如敢尚支雇錢者,並以故違條制論罪,示天下以必行之意,庶幾役法早得成就,無使小人幸其不成。又言:



    臣訪聞鳳翔府散從官,五月分支雇錢,元未放散,并寶雞縣已依朝旨差戶長訖,又依轉運司指揮,令甲頭催稅,顯見違法騷擾。伏乞下提刑司更切體訪,如實有此,即乞詳酌施行。近日朝廷以青苗為常平條貫,有出息指揮,人皆謂依舊散青苗取利。今役法遷延未定,上下異論,人皆疑依舊斂錢募役。此二事最為切務,而命令如此,於今日之勢,不為小失,陛下不可不留意,執政不可不定議也。



    監察御史上官均言:  「臣竊見自陛下臨御以來,講修政事,興利去弊,大燍已舉,惟差役一法,見今詳定,尚未成就。竊緣當今政事,所該最廣、所繫最重者,莫如差役。又四方人情事體,輕重參差不等,尤在審行裁度,立定逐路條法,庶幾民力□裕,可以經久無弊。臣竊見昨來役局所立條約,行下州、郡,前後不同,是致郡縣官吏視聽熒惑,無所遵守,蓋緣當時講究不熟,施行太遽所致。又況役事所該最廣,所繫最重,其役局官吏往往只候諸路文字齊足,便行立定;其諸路轉運司,多不用心親訪州、縣事體,至有遣人到京聽探役局官吏意旨,竊恐所上役書,不能周盡民間利害。只如當時役局所辟屬官,既緣才選,必能深知役事,自合候役書成日,方別與差遣;如屬官張籂到局未數月,便除京東轉運判官,臣竊恐役局官屬,只籍此歷涉為進用階漸,無意熟究利害,成經久大法,不足以上副陛下恤民之意。臣聞治天下之術,在得民心,而民之所重,在財與力,財力有餘則給足,而知德上之賜,財力急迫則窮乏,而有乖怨之心。今日差役實天下財力之所繫,民心恩怨之所聚,立法不可不謹也。朝廷昨來所以罷役錢而復差役者,以前日之法為未便也。則今日制法,尤須委曲講究,使民間所出財力□裕於往時,而使天下之民耕田鑿井,佚居飽食,仰戴陛下之德澤,實萬世亡窮之利,豈特一時之便哉!臣竊聞熙寧中王安石秉政,當時所議法令,不務詳講利害,惟以速成,自任偏說為意,官吏稍有議論,指為沮毀。新法行之纔二十年,民間以為非便,陛下臨御,廢罷前日之法,十已八九。臣以為制天下之法者,當因天下之心,因天下之心者,當收天下之論議,然後利害詳悉,無偏蔽迂泥之患。臣欲乞候役書成日,且送侍從官、尚書侍郎及臺諫官以上,各限一月看詳,如有所見不同,即具本末申都省,三省參定可否奏上,然後頒行,所貴曲盡利害,永遠可行。若只據役局官吏詳定,便以行下,竊恐講究不盡,難以持久。法行之後,雖許內外臣僚旋行申明,又慮衝改紛紜【二六】,歲月未可遽定,非所以重朝廷法令之意。事體至重,誠當今之急務,惟陛下為天下計,留意而加察焉。(張籂除京東運判官,在七月戊辰。因以均章附此月末。)



    注  釋



    【一】豈可不令專達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五五乞令六曹長官專達劄子作「豈不可令專達」。



    【二】一如朝廷判下臣民所上文字「判」,同上書作「降」。



    【三】今欲應尚書省事舊有條例「省」字原脫,據閣本、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五四上官均奏乞尚書省事類分輕重某事關尚書某事關二丞某事關僕射進呈白劄子補。



    【四】蘇轍八月十七日論奏「十七日」,閣本作「十一日」。



    【五】今戶部所請收天下諸帳「所」字原脫,據閣本、欒城集卷三九論戶部乞收諸路帳狀補。



    【六】臣博采觽語「語」,欒城集卷三八再論青苗狀作「論」。  【七】分給士伍「分」,同上書作「廩」。



    【八】未嘗有缺「缺」原作「少」,據閣本及同上書改。



    【九】請改新還舊欒城集卷三八乞放市易欠錢狀無「改」字。



    【一○】共計一千二百二十六萬餘貫同上書作「共計一千二百六十七萬貫」。  【一一】即今諸場務見在「今」原作「令」,據同上書及文義改。



    【一二】若將見欠三百貫以下人戶除放「三百貫」,同上書作「二百貫」,按上下文亦以「二百貫」為是。  【一三】共欠錢八十三萬餘貫同上書作「八十二萬餘貫」。  【一四】共放二萬五千三百五十五戶同上書作「共放二萬五千三百五十三戶」。



    【一五】而國家每歲得失六千貫「得失」,同上書作「得錢」。



    【一六】於見欠錢數中十分有九之一同上書作「於見欠錢都數中止十分之二」。



    【一七】不過催得六千貫而已「六千貫」原作「六十貫」,據閣本及同上書改。



    【一八】不可勝計「勝」原作「深」,據同上書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一一○市易務改。



    【一九】具官員等第保明聞奏「具」原作「其」,據同上書改。



    【二○】能還足本錢同上書「能」上均有「僅」字。



    【二一】三年四月末「三年」,上引長編紀事本末作「二年」。



    【二二】今諸曹寺監錢物悉收歸戶部「曹」原作「路」,據閣本及參考宋史卷一六三職官志戶部條改。



    【二三】翰林學士承旨鄧溫伯言「學士」下原衍「兼」字,據閣本、活字本刪。



    【二四】雖有才不能善治「才」,閣本作「虞」,義優。



    【二五】詳定俟監司之請而後裁正「正」原作「止」,據閣本改。



    【二六】又慮衝改紛紜「慮」原作「復」,據閣本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