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百八十七
卷三百八十七 (第3/3页)
大禮之後,執政大臣必更有求去者。或者深疑朝廷以求去者之多,既不可以皆聽,則璪將亦緣此而留矣,臣愚亦以為不然也。夫璪之不安其職,自以彈劾者觽,私慝暴著,公議不容而求去焉,與夫無故而求去者異矣。朝廷禮意何可以均一也?自祖宗以來,執政大臣於大禮之後請去者非一,或聽或否,繫於臨時顧其人之如何耳。若璪者,雖無請猶當去之,況其有請哉?臣故知陛下必不以請去者多,而璪亦得留也,或者之所謂亦私憂過計而已。
臣又見侍從之間,久次之人,其材能趨向鮮有同者。陛下將以補執政之闕,尤不可以不謹也。夫知臣莫若君,惟不限以資秩前後,而視其大公至正之心。能為陛下消危疑,厚風化,興利除害,進賢退不肖而用之,則有補於聖政矣。陛下勿謂司馬光既薨之後更無其人也。臣願陛下左右大臣必深察詳擇之,既知其可用矣,則禮遇之,信任之,無忽焉,異日必有盡忠於陛下如光者出矣。苟非其人而有□於國,則去之何傷?故曰「任賢勿貳,去邪勿疑」也。此臣之所陳,陛下皆有已行之效者,聖心慮之當已熟矣,何必臣言?然臣之區區以為陛下惟能終始於此,則可以成太平極治之業,而無媿於堯、舜、三代之君也。惟聖慈詳酌。(覿自注云:「九月十一日。」今附本月日。)
丁卯,中書舍人蘇軾為翰林學士,范百祿為刑部侍郎,錢勰為給事中,太常少卿鮮于侁為左諫議大夫,(侁七月六日已遷大理卿,今乃復以少常除左諫議大夫,蓋七月十二日罷大理卿,復少常故也。)太常少卿梁燾為右諫議大夫,右司諫蘇轍為起居郎,(呂氏家塾記云:「元祐初,蘇轍為直舍人院,有司檢舉,自官制行,舍人院廢,今舍人職事乃在中書後省,於是改權中書舍人,遂為故事。」附注當考。十月二日丙戌,轍以權中書舍人論梁惟簡。)左司諫王巖叟為侍御史,(十月十六日,巖叟入謝,與劉摯同對。)左正言朱光庭為左司諫,右正言王覿為右司諫。(覿知人安民疏或附此。已附正言初。)
蘇轍言:「伏念臣頃自簄外,擢居諫垣,衰廢之餘,才力耗竭,黽勉歲月,無所建明。近因朝廷除張頡為戶部侍郎,杜紘為右司郎中,公議紛然,謂非其人,臣繼上封章,極言其事。杜紘雖才性鄙佞,玷辱華要,而罪惡未著,臣亦不敢力言。至於張頡,為性嶮躁,臨事乖方,歷任以來,罪狀山積。臣以為事既明白,是以前後五次上言。不知頡久事要權,植根深固,一為左右之保任,遂致聖意確然不移。臣屢獻狂言,誠不量力,雖聖恩□貸,未賜譴訶,豈敢冒昧寵榮,復塵要近?言不稱職,臣猶自知;當黜反遷,觽必指笑。伏乞特回誤恩,除臣一外任差遣,俾臣得免清議,不勝幸甚!」詔不許。 轍又言:「君父之命,所當敬從,臣實何人,敢有固執?特以臣前言張頡除戶部侍郎不當,前後五狀,不蒙施行。頡之罪名,著在案牘,傳於公議,而大臣主之愈力,朝廷用之不疑,則是臣謗毀忠賢,眩惑天聽,狂妄之誅,所不當赦。臣今不敢復論其事,但以言為職,言既不用,理當廢黜,銜媿冒寵,義實不安。伏乞檢臣前奏,除臣一外任差遣,以全臣進退之分。所有起居郎告命,不敢祗受。」詔不許。(自朱光庭、王覿遷左、右司諫後【九】,正言久闕不除。明年六月,乃除丁攰為右正言。王巖叟論奏附明年六月。)
詔:「神宗皇帝神御殿,令學士院撰名。」
戊辰,內外官並以明堂赦書加恩。
奉議郎、刑部員外郎杜純為大理少卿,新除大理少卿王振依舊為刑部郎中。(王覿乞罷振遷少卿【一○】,當八月二十七日,劉摯有言。)
承議郎、監察御史陳次升權提點淮南路刑獄。新權知蘇州□安持為將作少監,以安持言母老多病,從其請也。 知代州、東上閤門副使高遵一母亡,奏乞解官持服。詔不允,令遵一弟遵惠護喪至京。 庚午,太師文彥博言:「乞罷臣男貽慶與理轉運判官資序,居中免差宗正寺簿。」詔:「居中依所乞仍舊西京勾院,貽慶不許辭免。」(八月二十八日。)
辛未,起居郎、修實錄院檢討官林希為中書舍人。
右司諫王覿言:「竊聞起居郎林希召試中書舍人。希雖薄有文藝,素號憸巧。當王珪用事之際,希諂奉之無所不至,與其不肖子弟日相親昵,及韓縝作相,希復為其鷹犬。今中書侍郎張璪傾邪著聞,士人之稍自重者,莫不恥遊其門,而希與之深相交結,不畏譏議,何可使代言禁掖,入侍近班!兼聞希已有章乞免召試,伏望聖慈指揮,除希一外任差遣,所重朝廷名器不濫,邪正有別。」貼黃稱:「林希親弟旦見為殿中侍御史,與臣同在言路。臣不敢以旦之故,隱其兄之惡,以負陛下言責。惟聖慈詳酌。」又言:「張璪久知公議不容,自春夏以來,宣言於搢紳欲求退,至秋初,即云俟過明堂大禮。今已過大禮,不聞其請,復入中書視事,揚揚自若,貪戀榮利,曾無媿恥。若更以林希為舍人,二姦相濟,為害益深。伏望聖慈出希外任,以翦巨□之爪牙;罷璪重權,以絕朋黨之根本,此天下之幸也。」
昭宣使、嘉州刺史、內侍右班副都知劉有方為宣政使、幹當皇城司,任滿當遷也。
責授右屯衛將軍曹詩復舒州團練使、駙馬都尉,右監衛將軍王詵復登州刺史、駙馬都尉。 宗正寺言:「既許主簿通管寺事,竊恐亦各依太常寺、國子監例,止通管雜務,其編纂國書,乞依舊例丞專修。」從之。
中書舍人蘇軾言:「準吏房送到詞頭:朝散郎□荀除廣南東路轉運判官者。臣聞孟子『觀遠臣以其所主』,近日朝廷進監司全用舉主。如□荀者,名跡無聞,而舉主三人乃呂惠卿、楊汲、黃履。履之為人,朝論不以正人待之;如惠卿、汲,窮姦積惡,不待臣言而知。今乃擢其所舉,使臨按一道,臣實未曉其說。所有告詞,未敢撰具。」(□荀除廣東運判,實錄在九月十六日【一一】。據蘇軾奏議乃稱三月十六日,必奏議誤以九月十六日為三月十六日也。今依實錄附九月十六日。然為九月十六日,軾已除內翰矣,或已除內翰猶未罷西掖,故有此論列也。)
詔:「中書舍人時暫闕官,依門下、尚書省例,只批送本省官兼權。」(王覿論奏在十月八日,此據覿疏附見。)
注 釋
【一】何意璪輩未去而先失忠臣「先」字原脫,據閣本補。
【二】應諸司人每歲該試而經十試者「而經」二字原倒,據閣本乙正。
【三】其未放錢數合帶納者「合」原作「令」,據活字本改。
【四】權住催理「住」原作「任」,據閣本改。
【五】應產茶路分茶園戶所輸茶租錢「產」原作「房」,據閣本改。 【六】恭惟神宗皇帝棄天下「惟」原作「為」,據閣本改。
【七】其官則天子之師傅「天子」原作「天下」,據閣本改。
【八】執政期年之間「期」原作「暮」,據閣本改。 【九】自朱光庭王覿遷左右司諫後「左」字原脫,據正文補。 【一○】王覿乞罷振遷少卿「罷」原作「與」,「卿」原作「監」。按:王覿與劉摯均曾請罷王振除大理少卿,見本書卷三八六元祐元年八月辛亥條,據改。
【一一】實錄在九月十六日「十」字原脫,據下文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