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百九十九
卷四百九十九 (第3/3页)
配本州。強盜死罪情重者,依重法地分窩藏法,仍奏裁。窩藏重法地分,劫盜罪至死,配遠惡,妻子五百里編管。再犯配沙門島。以上盜者情重,窩藏人當行處斬,家產給半充賞【四一】。即盜罪至徒流者,配五百里,妻子鄰州編管,再犯配二千里。並許人捕,家產給三分充賞。」從之。(新削。)
乙巳,權河北路轉運副使兼措置糴便黃實進對,實因陳鈔法之弊。上曰:「錢鈔本以相權。」又問河北人材,上曰:「今日人材之乏為甚,然天下豈無人材!」它日,上問曾布曰:「實如何?」布曰:「實亦惺惺曉事,但林希嘗言其以女嫁蘇轍子,陛下必得知。」上曰:「然。」又曰:「乃章惇甥也。」後又語及,布因言實兩女嫁轍二子。上曰:「不如是,亦可使爾。」(布錄論實,在壬寅。今附此。)
詔高麗朝貢,並依元豐條施行,元祐令勿用。(舊云:復先帝待遇高麗法也。新削去。)
詔賜鳳翔府戶曹參軍王之彥家絹二百匹,以之彥赴沒煙峽,宣勞致病死也。 先是,章惇召曾布女貋衛尉主簿□則禮,令語布,曰:「蔡黨見窺甚急,當過為之備。」又曰:「有言元豐時,不得舉辟執政親戚,乞檢舉施行。」(二月十三日序辰云云【四二】。)仍云:「王斿榷貨,政犯此言,不可不知。」時五月壬申也。後三日,惇留對甚久。其夕,□居厚過布言:「適奏事殿上,上忽問:『何以舉王斿,斿乃蘇轍門下士。』居厚曰:『元祐中在外,故不知。』上又曰:『兼是曾布親戚。』居厚曰:『臣與斿鄉里故舊,又臣曾知咸平縣,舊吏民尚來見臣,極稱斿治狀,臣以此薦。兼斿是通判資序,榷貨亦監當場務爾,無僥倖。』上曰:『只是有人來說。』既而進奏院報有旨:遵守元豐四年條制施行【四三】,在京舉辟處,不得舉執政有服親,已前有舉者,檢會取旨。」(布錄在五月二十五日壬申,及二十七日甲戌。)他日,布奏事畢,(布錄在六月四日辛巳。)因言:「臣竊聞臣僚言,執政親戚,不得舉辟在京差遣事。臣實有外甥王斿提舉榷貨務,正礙此條。然此法乃元豐四年所降,至元豐五年官制行,內外舉官悉罷,故此法亦廢。後來稍復舉官法,失于舉行此令。」上曰:「觽所不知,□居厚亦曰不知。」布曰:「此誠不知,若非蹇序辰于史院檢見此條,人不知有此法。若此法見行,豈惟臣所不敢,□居厚亦豈敢公然犯法?事雖如此,然臣身在政府,不能使親戚遠嫌,以致物論,臣實有罪。大臣當奉法守公,以身率天下,乞重行黜責臣,亦足以警觽。」上曰:「本不知不妨,兼王斿亦是蔡卞親戚。」布曰:「雖然,臣自有罪,豈敢更引他人以自解?兼聞議者又言,臣男纓亦是奏舉,臣在政府,有條,一歲得陳乞親屬一差遣。臣男纓昨為開封工曹,係用臣合得恩例,申尚書省陳乞,都省下吏部勘當依條差,即非舉辟。兼在任近一年,卻為路昌衡舉王幾作府推衝罷【四四】,並不得歲月。路昌衡曾來謝臣云:『失契勘!卻不知王幾妨礙工曹。』臣云:『舉官豈得如此!兼臣男雖衝罷,自須卻得一陳乞差遣,一無所妨。』臣曾以此語葉祖洽,祖洽云:『不惟如此,祖洽有妻弟為府掾,一日,府官聚廳,昌衡對觽云:「近舉王幾,卻不知與工曹妨礙。」極以為臱。』竊聞議者亦謂王幾是臣親戚,幾娶臣妹。臣妹亡已二十五年,臣引幾以衝罷臣男,似不近人情。兼昌衡之言如此,可見臣無所預。」上曰:「卿男已衝罷?」布唯唯。上曰:「論者只是說王斿一人,不曾及此兩事。王斿是蘇軾、轍門下人,是否?」布曰:「觽皆言其如此,恐必是。」上笑而已。
布又言:「臣自待罪政府,以愚直故,於議論之際,多觸觽怒,常恐不免有讒毀中傷之語,非聖意主張保全,何以得至今日!」上曰:「是!是!」布又言:「序辰以謂大臣不與人為交私,則可以展布四體,盡心國事。臣此心,惟陛下可亮。臣數對三省言,□居厚不可進擢,居厚無不聞之。在人情,於臣但有怨怒,臣必不與居厚為交私。」上笑曰:「卿斥居厚多矣,安得有此?」布曰:「臣犬馬赤心,不敢不盡陳于陛下。然臣與王斿實有服親,無以逃責,臣未敢陳請待罪。」上曰:「不須如此。」布遂退。祖洽語布曰:「惇于上前呈序辰所言,乃云『不干他人,只是曾布親戚三人』,蓋得之黃履。又言:『履云惇平時與布笑語甚歡,才背後便別。』」許將亦語人云:「此其小者,其他毀傷之語,有大于此者非一。」
是日,(六月二十八日乙巳【四五】。)詔王斿罷榷貨務,戶部官各罰銅三十斤。開封舉張元禮亦然。元禮,乃林希貋也。 丙午,吏部言:「官員係朝廷差出,除在任人自理在任月日,其非在任之人,緣軍期邊事刑獄,及往水土惡弱處,聽理在任。若朝廷差委勾當餘事,如無稽違,以二日折一日,理為考任。及三年已上者,申尚書省、樞密院審察。事體重者取旨,或與理為一任。」從之。
涇原路經略使章楶奏:「近準朝旨節文,令逐路帥臣更切講議,如何措置,可以使賊不敢並邊耕牧住坐。其已耕種去處,即相度如何于鋤耘之際,可以使其不得施工,免致向去秋成,資助賊糧,別生邊患。(三月二十四日,又五月二十七日詔,可考。)臣契勘本路新築沒煙後峽寨,咫尺天都,最是因形勢困擾賊聚去處。見委折可適子細體訪彼處耕牧住坐遠近次第,若有機便,欲于七月半閒,量數差撥人馬,乘月夜行,往彼處攻討,為倏往忽來之計。臣前此兩次遣將淺攻,苦無所獲。或言賊觽前期知覺,豫作準備及四散遁逃。今來舉動,理須改圖,竊欲少著人馬,只用五七千騎已來,所貴易為差發,諸事祕密,不至漏露。兼選鋒鄉道之人,得部落子方堪使喚。近蒙朝廷差李忠傑并手下部落子二百人來本路,至時,決得隨軍出塞。契勘環慶路蕃官皇城使慕化,舊在臣麾下,委是得力。屢曾遣使隨逐折可適出入攻討,彼此諳委,肯相營助。欲乞前期旬日閒,權暫於環慶路輟借蕃官慕化并部落子二百人及逐人腳下馬,過本路使喚。攻討了日,便行發遣,來往只是半月、二十日之期。」
黃貼子:「蕃官慕化近日因護築到本路,臣密以前項擘畫問化,并說與欲借助人馬之意,化極欣喜,願來本路使喚,遂錄到狀內所指部落子姓名。今來所陳,如蒙俞允,即乞不顯事因,直作朝廷指揮,令化帶領所要人馬來涇原路幹當,不得占留。若說事因,竊慮環慶帥臣歸罪於化,外兼西賊耳目於環慶路最長,彼探知時,暫于他路差發過人馬來涇原,必料欲往淺攻。如此,則雖出無益也。又狀內所指期日,未敢決定,容臣更切探伺,量宜展縮。若賊中添屯人馬,嚴作隄備,或是住坐去處地里太遠,即亦難為必去攻討。只緣乞差發他路蕃兵,理須預有奏陳。」 樞密院奏:「勘會涇原路近進築沒煙前、後峽城寨了當,去天都咫尺,乃西賊必爭之地。兼西人近於隆德寨、九羊谷以來出沒,又於檉溝段大道穿土□厥作壕,深慮賊馬不測,侵犯邊界。合要知次第人,率觽伏截掩殺。本路闕少得力蕃官使喚,其環慶路蕃官皇城使慕化,熟知蕃界山川道路,可以為鄉導出入,須至權暫差那【四六】,帶下項部落子前去涇原路應副出入使喚。其環慶路,雖于今秋有舉動去處,緣今來只是差慕化一名并手下部落子二百人騎,即于本路未至闕事,須議指揮。」詔:「令環慶路權暫輟那蕃官慕化及上件部落子二百人騎,暫赴涇原路經略司,準備出入使喚。限七月半以前至涇原路【四七】,仍等第量支與盤纏錢,無令有所陪備,及不得更有奏請占留、住滯。仍令涇原路照會收管,候到,優與存恤照管。候慕化等指引得本路人馬知出入把截次第,立便遣還環慶路。其占留存在本路,不得過一月。」(六月二十四日布錄,令諸路帥相度擾耕【四八】,故以此奏附六月末。此須別加刪修,文太多故也。)章楶又奏:「本路去年進築平夏城、靈平寨了當,添置十一將,後來接續修築鎮羌、九羊、通峽、盪羌共四寨,雖已逐旋那移馬步軍前去【四九】,至今不曾別置將名。今乞以通峽、盪羌并九羊寨三處見管防守正兵及新招弓箭手馬步軍,共為第十二將。仍乞以勒停未□復人,前皇城使成州防禦使折可適為正將【五○】,降授供備庫副使曲充為副將。或朝廷以謂追奪未久,未經□復,即乞且令權管職事。」從之。(楶以元符元年六月二十八日奏,八月七日又奏,十九日乃得請。今并附此,或移入八月十九日。)
注 釋 【一】兩次朝旨差提點事務「務」原作「後」,據閣本改。
【二】非袒免親應舉推恩「推」原作「提」,據閣本改。
【三】進奏院除揀中副知書寫人等「除」原作「徐」,據閣本改。
【四】須會合作一頭項出入「一」字原脫,據閣本補。
【五】即逃亡後仍歸本州縣係捕獲者「仍」原作「曾」,據閣本改。 【六】其指定州軍或路分配軍「州軍」原作「軍州」,據閣本乙正。
【七】此指揮乃係之元符元年六月十三日「此」原作「上」,據閣本、活字本改。
【八】當如環慶差官點檢「點」原作「默」,據閣本改。
【九】又許將嘗為布言「布」原作「希」,按下文,許將乃與曾布言語,現據閣本改。
【一○】令布立此法也「令」原作「今」,據閣本改。 【一一】皇城使「使」原作「司」,據閣本改。
【一二】御史中丞安惇乞約束進築城寨差官員數及親戚冒賞等事「員數」原作「數員」,據閣本乙正。
【一三】曾知天都山已入漢界事否「已」原作「巴」,據閣本、活字本改。
【一四】章楶以下等第賜物有差「等」字原脫,據閣本及宋會要方域一九之六補。
【一五】是年七月八日推賞「年」字原脫,按本書卷五○○元符元年七月八日甲寅條即具載推賞之事,當以有「年」字為是,今據文意補。
【一六】極言諒強愎自任「極」字原脫,據閣本補。
【一七】以巡綽所至則幾半「半」原作「年」,據閣本改。
【一八】自客人陳狀「客」原作「容」,據閣本改。
【一九】申尚書戶部點檢「檢」原作「校」,據閣本、活字本改。
【二○】遂進擬令逵暫權「擬」原作「議」,據閣本改。 【二一】道著一句「著」原作「看」,據閣本改。
【二二】卻有三兩句道不著「著」原作「看」,據閣本改。
【二三】已而留身曲謝「曲」字原脫,據閣本補。
【二四】林希去「去」原作「云」,按宋史卷三四三林希傳及編年錄卷一○,林希原任同知樞密院事,於元符元年四月壬辰去職,迄今不過月餘,作「云」無義,現據閣本改。 【二五】諸司副使以上「諸」原作「都」,據閣本改。
【二六】並依州都監令「州」字原脫,據閣本補。
【二七】賊馬糧草可資「資」原作「賣」,據閣本改。
【二八】決取勝捷「取」原作「去」,據閣本改。
【二九】應本將有官而更添差者「者」字原脫,據閣本補。 【三○】姦臣乘時議置訴理所「訴理所」原作「理訴」,據閣本及宋會要職官三之七六改補。
【三一】內元狀陳述及訴理所看詳語言「訴理」原作「理訴」,據閣本乙正。
【三二】舊錄以聞下云「下」原作「卞」,據閣本及文意改。
【三三】既而取索到訴理者「訴理」原作「理訴」,據閣本乙正。
【三四】皆因他人訴理「訴理」原作「理訴」,據閣本乙正。
【三五】元訴狀詞及訴理所文字語言「訴理」原作「理訴」,據閣本及宋會要職官三之七六乙正。 【三六】奏訖委官取元祐訴理所公案看詳改正「訖」疑當作「乞」。 【三七】今須閉汴口一兩月「閉」原作「閒」,據閣本改。
【三八】須用梢樁「梢」原作「稍」,按宋史卷九一河渠志:「凡伐山木榆柳枝葉謂之梢。」又按宋會要方域一六之一五有「河道甚有闊處,水行散漫,故多淺澀,……當用梢樁」,本書卷三○二元豐三年二月丙午條有「仍伐並河林木,以足梢樁之費」等語,今據改。
【三九】催督敷辦祖額「祖」原作「租」,據閣本、活字本改。
【四○】知強盜及持杖竊盜之情而藏匿「杖」原作「伏」,據閣本改。
【四一】家產給半充賞「給半」原作「半給」,據閣本乙正。
【四二】二月十三日序辰云云閣本「二」下無「月」字。
【四三】遵守元豐四年條制施行「條」原作「修」,據閣本改。
【四四】卻為路昌衡舉王幾作府推衝罷「衝」原作「衡」,按「衝罷」乃宋人公文用語,據閣本及本條下文改。
【四五】六月二十八日乙巳「二」字原脫,按元符元年六月戊寅朔,乙巳當為二十八日,今據閣本補。 【四六】須至權暫差那「至」原作「知」,據閣本改。
【四七】限七月半以前至涇原路「至」原作「致」,據閣本改。
【四八】令諸路帥相度擾耕「擾」原作「耰」,據閣本及上文辛丑條小字注改。
【四九】雖已逐旋那移馬步軍前去「旋」原作「施」,據閣本改。
【五○】前皇城使成州防禦使折可適為正將「使成」兩字原脫,據閣本及宋史卷二五三折可適傳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