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百十九
卷四百十九 (第3/3页)
人承買,比最高價虧及五分已上者【二三】,縣相度減定,保明申州,州委官體量,保明申轉運司,轉運司體量得實,依所減定施行訖,保明申省。如界滿前一年,見買撲人不拖欠,即先限一月取問願與不願接續承買,如不願即出榜,限一季內許人投狀,仍坐家業抵當數目承買。兩人已上,給家業抵當最多之人,其所通抵產不得出鄰州之外。限滿無人投狀,再限兩月,依上法,餘並依舊條。三省同奉聖旨依。一、檢準元祐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敕節文,戶部狀:看詳買撲場務,巧弊百端,若只以酌中定額,即沽買興盛之處,過贏厚利,並不增長價錢,偶值界滿未有人承買,卻便節次裁減官錢,深慮浸久大段虧減歲入。若許人明狀添錢,承買人戶自然酌度合直價錢投狀,若數人下狀價同,並擇抵當最多人給付,即其弊自革。本部今修立到條【二四】,仍先次施行。奉聖旨依。一、承買場務,三年為界,於界滿前一年,本州錄合用條及一界額錢【二五】,榜要害處,限六十日召人於額錢上添錢承買,仍具抵當家業物數,所坐見在地望,召主戶一名委保【二六】,不是假名,同詣州投狀,限滿取著價最高錢數。再榜限三十日,召人添價【二七】。候滿限三十日,先取問見承買人【二八】,如無拖欠官錢,聽依所添價接續別立界承買,不願或有拖欠,即勘會鴲價最高人戶名及抵當所有【二九】,詣實檢估,出帖給付。若二人已上價同,並擇己業抵當最多之人,依所著價給買,限外即不得增價爭買。無人投狀,再限六十日,依上法。每經限滿,又無人投狀者【三○】,準此。」) 戶部狀:「欲乞應諸路鄉戶差充公人,若有犯應勒停者,並令別丁充役,若別丁不堪,即許雇人補滿年限。」從之。(此據編錄冊進入。)
戊午,朝奉郎、左司諫韓川為太常少卿,川固辭,許之。(聽川辭免,在二十六日。劉安世劾胡宗愈最後疏云:「川以言不用,自十一月後堅求外補,明年正月十三日知潁州。」)
詔涇原路經略使劉昌祚特罰銅三十斤,知鎮戎軍張之諫特展五年磨勘,以夏賊犯邊殺擄民兵,奏不以實也。(張舜民誌劉昌祚墓云:「二年九月,夏人寇鎮戎兩寨,以至城下,觽五十萬,聲言國毋自將。昌祚寢疾,不能興,欲舁行,朝廷不從,有旨令知鎮戎軍張之諫權統制軍馬。昌祚素知之諫不能,乃夙夜馳授方略,盡兵力而屬之十一將,總十萬餘人。之諫得之,懦不敢戰,來即納之羊馬城中,至人身不能轉側。城中兵望賊焚室廬,掘冢墓,號哭,唾手欲戰【三一】。之諫以劍加之,不得出。賊留二日,攻三川,不拔而去。昌祚每聞軍前報,即拊席大罵。之諫又重賂走馬王紳,使為文字游談京師,既而果以之諫為有功,除西上閤門使。物論譁然,復遣監司體量,展之諫磨勘。昌祚病起,欲有所伸,會之諫死,但以贓貶王紳而已。」此事當考,事在二年九月十日、十一月二十四日。) 詔封州曹覲、康州趙師旦廟載在祀典。以廣南東路經略司言,向邕寇儂智高犯二廣,覲與師旦為封、康守,能率州兵力戰以死,稽留數日,廣城得以設備,卒不可破,請旌其忠故也。
己未,左中散大夫、太常少卿、直祕閣王汾為右諫議大夫,既而御史中丞李常等論汾口吃滑稽,不任諫職,而汾亦自懇辭。從之。(聽汾辭免,在二十六日,今並書。劉安世擊李常、盛陶章可考。汾所以罷,章在明年三月末。紹聖元年六月五日周秩云云,可考。)
庚申,置六曹尚書權官,俸賜依六曹侍郎守法,□班在試尚書之下,雜壓在左右常侍下,滿二年取旨。
癸亥,西南莫蕃遣人入貢。
甲子,詔諸路監司勿薦侍從官以上及帥臣,從左司諫韓川請也。
乙丑,詔湖南安撫鈐轄謝麟多方經畫臨口寨蠻寇,凡可腹背牽制,應干機略,並隨事從長措置,勿令諸將淹延觀望,仍量度於行司所在,留兵以為應援。 丙寅,詔門下省班簿房籍記初入流官。(十一月二十三日【三二】、十二月末並合參照。)
詔吏部詳定六曹、寺、監重複稽滯利害以聞,從監察御史王彭年請也。 錄故西頭供奉官郝普男忠為三班奉職,義為三班借職,以鄜延經略司言普與西賊戰塞門寨死之故也。
丁卯,遼國遣使興復軍節度使蕭京、永州管內觀察使耶律睦,副使中大夫、守衛尉卿劉泳,東上閤門使、海州防禦使劉彥昇來賀正旦。
寶文閣直學士、知揚州謝景溫為權刑部尚書【三三】,龍圖閣待制、知江寧府蔡卞知揚州。
右正言劉安世言:
臣竊聞除謝景溫權刑部尚書,臣睹吏部關到今月十八日敕節文,六曹尚書並置權官,俸賜依侍郎守法,新制既下,觽謂未安。臣竊惟用人之法,固有資級,是以兩省、卿監之中,擇久次而選執政【三四】,歷試於職,足以見賢。議者比患兩省、卿監難得資高之人,故向者立權侍郎之制,約用昔日三司副使資序任之,二年取旨正授,所以重近臣之選,難其進用之路也。尚書之官則異於此,位既崇重,實亞執政。若才德兼茂,資望並隆,處之八座,乃為宜稱。況隨其階職之高下,已有行、守、試之定規,苟未得其人,則官不必備。兼自來諸部之無長官,止命侍郎主行,未聞妨闕。又先朝建官已來,除吏部之外【三五】,他曹尚書多不並置。今朝廷創為新意,特設權官,搢紳之間,極有異論,皆謂必將援引資淺望輕不協輿議之人,假此藉口,欲以弭謗。臣方欲具士大夫之言,上達聖聽,乞罷新法,以杜僥倖,而遽聞景溫除目,則觽人所料果為不謬。按景溫在先帝時為湖南安撫使,附會章惇,先於徽、誠等州建置城寨,以開邊隙。十年之內,所費不貲,湖北及廣西並邊之地常被殺掠,無有寧歲,蠹國殘民,莫此為甚。近日朝廷知其無益有害,已令廢罷渠陽等軍,而景溫係首事之人,未聞議罪,今反召用,何以示懲?況景溫昨治開封,殊無善狀,方二聖臨御之日,輒以穢惡公議,上□天聰,止令罰金,已免斥逐。又自高陽關將帶女巫置之都下【三六】,景溫僥倖大任,日使子弟就其家考問,以至崇此妖人,目為聖母,輦轂之下,惑亂觽聽。及以婢妾之子用為左右之吏,吏輒恃勢以醉毆人,景溫殊無畏憚,釋而不問,遂致言者彈劾,出之近藩。然是時景溫親黨方據權要,故知蔡州未幾即徙潁昌,又權守成都,而偃蹇不行,無人臣恭順之禮。陛下過示包容,不加黜責,曲從其請,改守揚州。故其後王安禮被命守蜀,不能無辭,攀援景溫以為比例,意謂朝廷既已聽景溫之免,則必難加罪於己,然猶以人言之故,遂有宮觀之命。安禮以前執政辭,尚得宮觀,景溫以兩制辭,則不失名藩。物論喧然,為之不平。在揚州未久,而又不因省部闕官,忽有今日不次之擢。陛下詳此數節,則景溫詔除之下能允公議乎?伏望聖慈特垂省察,速降指揮,收還景溫之命,且與外任差遣,仍詔三省罷尚書權領之法,以塞濫進之門。
注 釋
【一】要考河事「河」原作「何」,據閣本改。
【二】覽詩書之來上「來上」原作「已缺」,據閣本及宋大詔令集卷一四九賜范鎮進新樂詔、宋史卷一二八樂三改。
【三】未知死所「未」原作「末」,據閣本改。 【四】而提刑孫路止奏十餘人「止」原作「上」,據閣本及蘇東坡集奏議集卷五論邊將隱匿敗亡憲司體量不實劄子改。
【五】馴致其患何所不有「其」原作「有」,據同上書改。
【六】竊緣邊防奏報苟容失實「防」原作「附」,據閣本改。
【七】欲並許本部權借「許」原作「詳」,據閣本改。
【八】閏十二月二十二日聖旨「二十二日」閣本作「二十三日」。
【九】仍責元估賈人等同一季變賣「賣」原作「買」,據閣本改。
【一○】共成節約之制「制」上原衍「志」字,據閣本刪。
【一一】韓忠彥「忠」原作「宗」,據閣本及本書本卷上文庚戌條改。
【一二】時諫官琦建言「言」原作「令」,據閣本及欒城集卷四一再論裁損浮費劄子改。又,欒城集「琦」作「韓琦」。
【一三】效用之屬「用」原作「力」,據閣本及本條注文、宋會要職官五六之一八改。
【一四】左右江四都同巡檢「同」字原脫,據宋會要職官五六之一八補。
【一五】閏十二月十六日「六」閣本作「七」。
【一六】止快目前之欲「快」原作「假」,據盡言集卷二論買撲坊場明狀添錢之弊改。
【一七】即有敗闕之弊「敗」原作「欺」,據閣本及同上書改。 【一八】不使愚民貪得忘患「患」原作「忠」,據同上書改。
【一九】無敢指言其非者「非」原作「罪」,據同上書改。
【二○】將前界買撲名錢數委本州看詳「撲」字原脫,據本書卷三七九元祐元年六月癸巳條及同上書補。 【二一】即取累界中次高一界為額「中」原作「申」,據同上書改。
【二二】及累限無人陳狀「累」原作「界」,據閣本、活字本及同上書改。
【二三】比最高價虧及五分以上者「最高價虧及」原作「最價高及」,據本書卷三七九及同上書乙補。 【二四】本部今修立到條「到」原作「小」,據閣本及同上書改。
【二五】本州錄合用條及一界額錢「合」原作「令」,據同上書改。 【二六】召主戶一名委保「主」原作「生」,據同上書改。
【二七】召人添價「人」原作「不」,據同上書改。
【二八】先取問見承買人「取」原作「次」,據同上書改。
【二九】即勘會鴲價最高人戶名及抵當所有「鴲」原作「看」,據閣本改。
【三○】又無人投狀者原作「又無投狀人者」,據閣本及盡言集卷二論買撲坊場明狀添錢之弊乙正。 【三一】唾手欲戰「唾」原作「徒」,據閣本及本書卷四○五元祐二年九月己未條注文改。
【三二】十一月二十三日「三」原作「二」,據閣本及本書卷四一七元祐三年十一月乙丑條改。
【三三】謝景溫為權刑部尚書「刑」原作「兵」,據閣本及盡言集卷七論謝景溫權刑部尚書不當及宋史卷二九五謝景溫傳改。
【三四】擇久次而選執政同上書此句作「擇久次者以為侍郎,侍郎久次而為尚書,尚書,尚書久次而選執政」,疑此處有脫文。
【三五】除吏部之外「部」,同上書作「戶」。 【三六】又自高陽關將帶女巫置之都下「都」原作「郡」,據同上書及宋史卷二九五謝景溫傳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