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百十四
卷四百十四 (第3/3页)
碑同,但繫之四年同知院事。設為三等,籍之以備選任,范祖禹神道碑同。)
庚申,大宗正司言:「內臣出入宮掖,若與宗室聯姻,非便。欲乞宗室不得與內臣之家為親。」從之。
辛酉,知河南府、資政殿大學士張璪知定州,知河陽、資政殿學士李清臣知河南府,知定州、樞密直學士韓忠彥為戶部尚書,知襄州、朝奉郎、直龍圖閣邢恕知河陽,朝奉大夫、直龍圖閣、太府卿葉均為秘書監。(差除太府卿在九月六日,今并此。)
癸亥,承議郎、校書郎孔武仲充集賢校理。 錄皇城使、雄州刺史、帶御器械米贇男右班殿直世道為西頭供奉官,世雄為三班奉職,弟質、姪世隆並為三班借職,以贇死事故也。
甲子,詔永興軍、耀同解華陝州、河中府今年秋災傷保甲,不以分數並權免冬教,如內有本戶不係災傷者,亦與免放。
尚書省言:「命官犯罪,有情狀乖惡,肆為不法,至於編配者,其舉主自來只依常法斷放,亦有該恩全原者,是於保任之法全無懲誡。」詔今後舉官得罪,如被舉人犯贓私罪,特旨編配者,舉主雖該恩,並取旨。 乙丑,阿里骨落起復。
詔省律學博士一員,學生不給食。(舊錄云:「往時仕者慢不知律,及聽獄訟,則諮於吏以決事,遂建律學,置博士員,給食學者,使學而後從政。司馬光初以為非,至是建明,故有此詔。」新錄辨曰:「方是時司馬光之薨久矣,乃云『光以為非,至是建明』,大抵稍革前日之事,必以光為稱首,皆私意也,合刪去。」)
三省言:「故宰相、執政官子孫乞分財產者,所屬官司體量乞分人貧乏,方聽分割,其居宅、墓地仍不在分限。今詳上條,即未及以次近臣之家,兼未有許占田以供祭祀指揮。欲參立太中大夫、觀察使以上,每員許占永業田十五頃,官給公據,改注稅籍,不許子孫分割典賣,止供祭祀,有餘分贍本族,如輒典賣,依卑幼私輒典賣法。仍不得無故毀拆及斫伐墓地內林木。」從之。(政目云,詔太中大夫、觀察使以上,永業田十五頃。)
丁卯,上御集英殿試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謝悰。
己巳,賜悰進士出身,除初等職官。右正言劉安世言:「臣伏見朝廷近復制科,祕閣所試之人皆不應格,陛下方務進人材,不欲並行黜落,曲收謝悰,以為天下學士之勸。而悰廷試之策,往往不能奉承清問,率意妄言,固多簄□。有司考覆,既不入等,陛下特賜進士出身,擢為輔郡幕職,聖恩優異,極踰涯分。臣亦上體朝廷之意,不敢別有論列,而近見悰申尚書省辭免新命狀,乃云有敕告未敢祗受,以『祗』為『抵』,以『受』為『授』,虛薄寡聞,一至於此。昔唐之省中有『伏獵侍郎』,為嚴挺之所譏而罷。今陛下方當右文之代,初復制舉,豈容有『抵授賢良』乎?又聞悰祕閣程文已不合格,而有司特為奏請,乞與假借。陛下曲收錄用,為後進之勸,而廷試策紕繆益甚。考官范百祿有章疏歷陳其尤亡狀者凡數條,臣恐傳播寖廣,實累修潔博習之舉【八】。伏望陛下懲其淺陋,稍收誤恩,追寢悰進士出身【九】,以塞公議。」
兵部言:「涇原路隴山一帶,係官地土不少,自來為觽人指占,量輸租課,彙緣侵冒,別無色役。累準朝旨令招刺弓箭手,其人戶侵冒歲久,財力富強,奸弊日深,上下因循,未依朝旨,最是邊防大利害。若非礏知朝廷置局招置標撥,無以杜絕奸弊。」從之。(政目云隴山田招弓箭手。)
辛未,詔文彥博章奏非陳乞致仕者,仍許受進。
壬申,戶部請立明狀,增錢買坊場。從之。(閏十二月十四日罷此法,劉安世云云。) 是月,右正言劉安世言:
臣伏見御史臺彈尚書右丞胡宗愈任中丞日,不償房緡,及開封官吏受周知哲之訴,而挾情違法,不治其事。臣亦嘗與左司諫韓川累具論列,乞正其罪,而章皆留中,未蒙付外。中閒御史臺又申三省,催促前奏,比聞已得指揮,更不施行。臣竊謂陛下優容執政,務全大體則可耳,要之以天下公議而為朝廷遠慮則非也。臣職在諫列,義難緘默,輒冒誅譴,再伸前論,惟陛下察焉。
臣聞御史之任,紀綱所繫,而中丞者又為肅政之長,固宜正身率下,以厲風俗,而宗愈貪冒不法,以致興訟。姦邪之人方為之游說曰:「此非大惡,何足以罷執政?」是乃朋黨之論,不可不察也。今上自公卿,下至匹夫,粗能以廉節自好者,豈肯稅人之居不給其直?況宗愈身備從官,職任憲長,而貪鄙之行,過於閭巷之人,玷辱國體,無大於此。錢勰之在開封,常以不畏彊禦為己任,及周知哲陳訴,則抑而不行,苟非憚宗愈之權勢,忽知哲之柔弱,豈容滅裂如此之甚?臣竊謂以常人觀之,則未至大惡,以禮義廉恥而責大臣,則宗愈之貪濁,錢勰之徇私,何可逃於吏議?臣既在言路,目睹大臣之不法而不加彈劾,則是曠職以負陛下。今宗愈所犯事狀明著,臺諫交章,置而不問,若臣等所言出於誣捃,則宜竄黜,以明宗愈之無罪,苟臣等所論既有實跡,朝廷安可曲為容貸,以沮天下之公議乎?國家設御史六察,本以彈劾有罪,今御史舉事而不得行,臣等論列而不蒙聽納,如此則諫官、御史遂可廢矣。諫官、御史廢,則祖宗之法度,朝廷之綱紀,復何望哉【一○】?臣固知論斥大臣非全身保祿之計,然臣自孤遠小官,蒙陛下不次擢用,每思自竭圖報萬分。豈謂廟堂之閒乃有如宗愈者,其姦佞無恥,朋邪罔上,臣前後章疏言之已詳,非特此不廉之一節而已也。況宗愈竊位以來,涉歷半歲,第聞昏繆,無所建明,誠不足以當輔弼之任,重朝廷之勢。矧邪正並立,枉直兩存,臣恐忠賢解體,天下失望。惟陛下留神省察,為宗社之大計,罷免宗愈,按劾開封府官吏,使法之所行,自貴近始,豈惟臣區區之望,實天下之幸也。(安世論明狀買坊場,或附此。)
注 釋
【一】政賊殺平民數千案:本書卷四○八元祐三年二月乙巳條載詔戮童政,「以捕賊岑探而擅殺無罪者六十有三人也」,宋會要兵一二之一二同。疑此處「千」當作「十」,下文及注文「千」亦當作「十」。
【二】自孫村至海口「至」字原脫,據蘇東坡集奏議集卷五述災沴論賞罰及修河事繳進歐陽修議狀劄子補。
【三】開封官吏將大辟罪人寄廂「官」原作「府」,據閣本及盡言集卷二論開封官吏妄奏獄空冒賞事改。
【四】朝廷信用其奏「廷」原作「延」,據閣本、活字本及同上書改。
【五】結□齪等既知朝廷顯示其父「示」原作「崇」,據閣本及范忠宣公全集奏議卷下論不當許阿里骨來使與鬼章相見改。 【六】從簽書樞密院事趙瞻所請也「院」字原脫,據閣本補。
【七】請詔諸路安撫轉運司舉使臣「舉」字原脫,據宋史卷三四一趙瞻傳、范太史集卷四一同知樞密院趙公神道碑補。
【八】實累修潔博習之舉「舉」原作「學」,據閣本及盡言集卷五論謝悰賜進士出身不當事改。
【九】追寢悰進士出身「寢」原作「寖」,據閣本及同上書改。
【一○】復何望哉「復」原作「後」,據閣本及盡言集卷三論胡宗愈除右丞不當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