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百三十八

    卷四百三十八 (第3/3页)

,實荷聖恩。  然竊詳聖旨,不謂減水河必不可開,而託名旱災,曲全大臣,不欲明指其過;而大臣復請遍罷諸河,以蓋獨罷減水之跡,上下相蒙,體實未便。何者?北流堤防,積歲不治,近來南宮、宗城等處決溢,皆由隄防怯薄,夏秋水漲,勢不能支。都水官吏竊幸其事,因以為回河減水之說,既不依常理興工貼築,甚者又大計閉塞決口工料,以形比孫村回河之費,意謂彼此費用相若,則孫村之役不為過當,由此北流之患,漫不禁止。臣昨過瀛、深、洺等州界,吏民皆言今年若不治堤,數州之民受害尤甚。至于東流故道,地勢積高,必不可復。所開減水河,雖不開掘,每歲漲水必由此行,歲歲淤高,往事可驗,縱復開掘深廣,河淤一上,勢不復存。於此施功,顯是枉費國力,而捨彼為此,欺罔可知。



    然臣之所憂,非特在此。何者?河流之不可復東,若使上下誠有不知,誤興大役,雖傷財害民,為患不小,而事有過誤,于君臣之間,逆順之際,未為大不便也。今者,大臣之議,違法悖理,決不可為,而協力主張,膠固為一,去歲所罷,今歲復存,順之者任用,違之者斥去,雖被聖旨,猶復遷就,以便其私。陛下之言,上合天意,下合民心,因水之性,功力易就,天語激切,中外聞者或至泣下,而大臣奉行不得其半。由此觀之,則是大臣所欲,雖害物而必行;陛下所為,雖利民而不聽。至于委曲回避,巧為之說,僅乃得行,君權已奪,國勢倒置。臣所謂「君臣之間,逆順之際,大不便」者,此事是也。



    董仲舒有言:「尊其所聞,則高明矣;行其所知,則光大矣。」今陛下既得其所聞知,然未能尊而行之,臣恐髃臣顧望,有不為陛下用者矣。故臣願陛下有所不知,知之必行;有所不行,行之必盡。黃河既不可復回,則先罷修河司,只令河北轉運司盡將一道兵工,修貼北流堤岸;罷□安持、李偉都水監差遣,正其欺罔之罪,使天下曉然知聖意所在。如此施行,不獨河事就緒,天下臣庶自此不敢以虛誑欺朝廷,弊事庶幾漸去矣。臣待罪翰苑,身無言責,冒昧納忠,譏訶貴近,罪合萬死。然念頃自初任知縣,蒙二聖非次拔擢,首尾五年,叨在禁近,恩德深重,髃臣少比,臣而不言,天下無敢言者矣。斧鉞之誅,所不敢避。貼黃稱:「訪聞修河司承受、內臣鄭居簡近為黃河故道不可得行,不敢虛占本職請受,乞先罷任,已蒙朝廷允許。以此觀之,顯是修河司不消復存,其□安持、李偉尚自貪祿怙權,未即引去,伏乞早賜罷免。所有修河司見管職事,即乞依去年正月二十八日已降指揮【一七】,令河北轉運司結絕。又訪聞修河司妄舉大役,略無所益而費用錢糧、物料萬數不少【一八】,河北災傷之後,極不易應副。縱是封樁錢物,亦出自民力,深可痛惜。臣欲乞委河北提、轉不干礙官,具前後所費用過數目,結罪保明聞奏,所貴朝廷上下,具知蠹害之實,今後審于興作。」



    庚戌,太師、平章軍國重事、潞國公文彥博為守太師、開府儀同三司、護國軍山南西道節度使致仕。彥博自言,嘉祐中,封潞國公,經今三十餘年,為是鄉國,乞不改封。從之。尋詔學士院麻制內特不用「守」字,以彥博嘗正任太師也。(不用「守」字,在三月二日,今并書。)



    壬子,太師文彥博乞免冊禮,詔允所請。



    尚書省言:「承買場務,三年為界滿,前一年,許自陳接續承買,勘會無欠,給帖。有欠或不自陳,即別召承買抵當家業最多人;其次,雖己業低小,而願預納三年凈利錢者,亦聽給。若于法不應給己業抵當最多人,無人投狀,限六十日,每經限滿準此。」從之。(新無。)



    丙辰,于闐國遣使貢方物【一九】。



    戶部員外郎穆衍言:「六路茶法通商久矣【二○】,稅錢無總數以較多寡之人,租錢亦不見有無欠負【二一】。請自今稅錢委逐州通判月終比較申州,州歲終比較申轉運司,轉運司于次年具一路總數申戶部【二二】;租錢委轉運司歲終具理納大數申戶部,如違慢,許從發運司、戶部奏勘。」從之。



    丁巳,知陳州、資政殿學士胡宗愈知成都府。



    詔知成都府、廣桂州支賜全給,不以任減。(政目二十二日事,當考。)  戊午,詔府界、路三萬貫以上課利場務,二年併虧及監官不職,許令轉運、提刑司別舉官。



    庚申,步軍都虞候、康州團練使和斌卒。特贈寧州防禦使。



    壬戌,太師文彥博乞免兩鎮節度使,祇帶河東一鎮致仕。從之。



    甲子,詔即玉津園宴餞太師文彥博,宰臣呂大防主之,三省、樞密院暨侍從官赴。



    注  釋



    【一】兵馬使「使」原作「司」,據閣本改。



    【二】并今五年三月二日十八日原作「今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據閣本補改。



    【三】馬遞行下敕旨「遞」原作「遽」,據閣本改。



    【四】今夫役以二月十二日興工「二月」原作「三月」。按上文「中書元定此月十二日興工」,下文「一月了當,人夫得歸,已是三月下旬」,此處「三月」顯為「二月」之誤,故改。  【五】昨議修閉大河北流「閉」原作「開」,據下文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一一一回河改。



    【六】更俟三二歲「三二」,同上書作「一二」。



    【七】設若只留堤口「口」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八】才開及三五尺「尺」原作「丈」,據閣本改。



    【九】訪聞和雇人夫二萬人「二」原作「一」,據閣本及下文改。



    【一○】主用兵之謀「主」原作「又」,據范忠宣公奏議卷下又論回河利害改。



    【一一】時不可失四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一二】臣更不敢以難成及雖成三五年間必有決溢為慮「雖成」二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一三】今取其所無「取」原作「捨」,據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一一一回河改。



    【一四】此有錢而不出力者之便「不」字原脫,據范忠宣公全集卷一八范忠宣公行狀補。  【一五】有偏重偏輕之弊「偏重」二字原脫,據下文及宋會要方域一五之一四補。



    【一六】京畿差臺省官「京」原作「在」,據閣本改。



    【一七】即乞依去年正月二十八日已降指揮「乞」字原脫,據欒城集卷四一乞罷修河劄子補。  【一八】而費用錢糧物料萬數不少「數」原作「事」,據同上書改。



    【一九】于闐國遣使貢方物「使」字原脫,據宋會要蕃夷七之四○補。



    【二○】六路茶法通商久矣「久矣」原作「又長」,據宋會要食貨三○之二六改。



    【二一】租錢亦不見有無欠負「欠」原作「久」,據同上書改。  【二二】轉運司于次年具一路總數申戶部「轉運司」三字原脫,據同上書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