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百五十七
卷四百五十七 (第3/3页)
加恩禮,相公宜入思慮。」頌曰:「朝廷處置了欲如何?」摯曰:「母子無絕道,朝廷如何禁渠出來識認所生女?」忠彥曰:「且論目下。」巖叟曰:「安可不為日後計?」大防曰:「若宣諭三兩家,容有擇,今但此一家,必上意已定。」巖叟曰:「簾中虛心問執政,不可不盡。」大防曰:「不敢不以正對。」巖叟遂取通禮問名篇指答文,篃示同列曰:「臣女夫婦所生,既列三代,又列外祖。」大防曰:「第須更辭曰『妾婦之子』。」又語頌曰:「宜更尋立庶例。」又語同列曰:「宜各檢討故事,來日會議,後日便進呈,此不可緩也。」
翌日,忠彥以明德皇后傳示大防曰:「明德所生母陳氏,嫡母□氏,國史具載。」大防喜曰:「得此例甚好,兼是本朝。」巖叟謂大防曰:「此聘妃耳,非例也,且第二妃矣。」大防默然。巖叟又曰:「人情未安處,不敢不盡言。」蘇轍密語巖叟曰:「上意方疑,卻便尋故事成之,可乎?」巖叟曰:「此決不可從。」又移簡謂摯曰:「此事公宜深念禮經必列外祖之意,豈不微哉!此不可不重也。此而不重,後或取輕,非悔可及矣。」摯遂從巖叟,錄通禮問名篇,欲以進呈。又明日,大防不入,摯謂忠彥曰:「必列外祖。」忠彥曰:「嫡母即外家。」巖叟曰:「此立之爾,非真實也。」然以大防不入,不果進呈。
後二日,大防等進呈通禮問名篇及左傳靈王求后於齊事,并國史明德皇后傳。大防與忠彥對展,巖叟次忠彥立。大防曰:「前日選后事,今具典故進呈。聖意疑兩事,男子乃有出繼,女子不應過房,自合改正。雖通禮言『夫婦所生』,左傳又云『妾婦之子若而人』,然則庶女亦預采擇。」巖叟曰:「此人主有求,人臣之家不敢隱,故并庶以對耳,未必取也。」太皇太后曰:「自不敢隱。」大防又曰:「若不得已,亦須取。」巖叟曰:「以國家之盛,何云不得已?」太皇太后曰:「固疑此也。」巖叟曰:「陛下疑之,極是。」大防又曰:「明德皇后既封母□氏,又封所生母陳氏,此足以證。」巖叟曰:「此太宗在南衙日,太祖為太宗聘妃,非納后例也。」摯曰:「禮須列外祖。」巖叟曰:「今禮經既先言夫婦所生,方敘三代,既敘三代,又敘外祖。陛下試觀,此是何意義?」太皇太后曰:「既如此,則不免別選。」巖叟又曰:「此重事,要令天下無可指議乃善。」太皇太后曰:「此事若錯,又不容悔。」巖叟曰:「此所以當重惜。」大防又曰:「不知外人知未?」巖叟曰:「知亦何害?選者非一家,事既未定,知亦何害?」大防又曰:「不知更選定幾家?乞宣示。」太皇太后曰:「只為勘婚難。」巖叟曰:「但委曲求之,必有可者。」轍曰:「必求十全。」太皇太后曰:「留取文字。」大防等遂退。
及明年春,太皇太后復問狄諮家事如何?大防猶欲成之,巖叟固言其不可,乃止。(王巖叟「納后必以嫡女」議論極正,而實錄俱不備載,但于六年八月二日□書三數行耳。今取巖叟繫年錄及劉摯行實刪潤編入,仍附初議論時。據繫年錄,七年三月二日,太皇太后猶問狄諮家事,今并見于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壬子,詔賜南平王李乾德錦袍、束帶、金帛、鞍馬,以奉貢也。
癸丑,戶部員外郎楊畏為殿中侍御史,從御史中丞趙君錫舉也。畏先除監察御史,言者斥其附會呂惠卿、舒亶以進,亟罷之。踰年復用,又加進焉。王巖叟移簡詰劉摯,不從。或曰:「畏初善摯,後呂大防亦善之。」時大防與摯各有異意,皆欲得畏為助,君錫薦畏,實希摯風旨也。然畏卒助大防擊摯云【六】。(此據王巖叟繫年錄、邵伯溫辨誣、舊錄趙君錫傳刪修,仍列三書在後。王巖叟云:「四月二十六日聚都堂,劉相曰:『中司薦二豸英,須了了李傑、楊畏。李傑欲湖南使,不在議中。』巖叟曰:『楊畏趣向如何?去歲嘗除察院,為言路斥其學荊公,附惠卿,主舒亶,遂罷。』呂相曰:『惺惺。』遂除之。巖叟以非密院所預,不爭也。五月七日,巖叟以簡諷莘老:『長沙復言責而加進焉,恐不敢放下前日事。南陽之請,必有以裁之。』答云:『未易遽道也。』」長沙【七】蓋指畏,然不詳所請。南陽指鄧溫伯,溫伯時請郡不允。邵伯溫曰:「楊畏嘗為鄆州教授,考試南京,劉相時為南京簽判,監試,見畏愛之。又因呂相之貋王讜見呂相,呂相亦愛之,除工部員外郎。劉相既作蔡新州事,不自安,欲亦逐呂相及蘇門下,獨為復辟事,以防後患。平日知畏有知數,乃諭中丞趙君錫薦畏臺官,欲其為用,乃下除監察御史。」按:楊畏五年三月自永興憲召為監察御史,五月改工外,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自工外復除殿院。伯溫云「下除監察」,誤也。所稱劉相風趙君錫薦畏,與舊傳合,與王巖叟所記似不同,當考。舊錄趙君錫傳云:「君錫嘗與劉摯同僚,摯在相位,力援君錫居中司,所論多希摯意,請令執政官無接客,令高麗人十年一貢,其他皆此類。」舊傳稱君錫論事多希摯意,與邵伯溫所言薦楊畏事頗合,當考。)
左承議郎陳次升為刑部員外郎。新兵部員外郎文貽慶添差權同管勾西京國子監,自請便親也。(三月二十四日除。)
刑部言:「諸獄司每旬具禁狀申所屬點檢,提刑司季具已點檢流配罪情節刑名申尚書省,刑部仍每季印日曆,書所受公事,并見禁斷追門留知在隨司押出人姓名,季終納本州監司巡歷。所至取索及委本州點檢有不應繫留及結絕斷放違滯,并鈔不實及漏落者,官吏並取勘。」從之。先是,監察御史虞策有請,故著為令。(新無。)
甲寅,吏部言:「宗室克宇并冀王下世字女,雖許依例陳乞女縣君邑號,無得陳乞兒男恩澤。其已得封者,並準此。其女若父任遙刺以上,例得縣君邑號;若身亡引例兒男合得恩澤者,本房無人食祿,只許乞己所生子;如已有人食祿,只許陳乞占射差遣一次。」從之。 乙卯,朝散大夫、知道州朱衍特換內藏庫使、文州刺史,充廣南西路都監兼知融州,從帥臣孫覽奏也。
樞密院言:「禁軍將校犯罪合降資者,各依名次對降。無闕者,降次名。」從之。
吏部言:「應宗室補授合添差人,如所乞添差處見有宗室在任者,若去滿一季內,即許定差,仍候罷任日,令所屬州縣放上。」從之。
丙辰,左朝散大夫、權知福州柯述言:「率在州官吏赴新修社稷壇習儀,睹日光重輪,其一圍日而五色,其二承日而純黃。」
先是,太史奏:「五月朔,日當食六分。」給事中朱光庭上疏,請修德應變。樞密院奏事已。韓忠彥進曰:「昨十五日,月當食,陰雲不見,足以彰聖德。」王巖叟曰:「竊知五月朔日當食。日食與月食不同,自古聖人極以為重。詩云:『彼月而食,則維其常。此日而食,于何不臧!』人君睹天變,要當恐懼修省。」忠彥曰:「視朔宜且罷,仍只從中指揮。」巖叟曰:「兩漢多因日食下詔及髃臣所上章疏,若宣諭講讀官令具錄進入,陛下試閱之,宜有益於聖德。」(此據王巖叟四月二十二日所錄。)後二日,太皇太后諭三省曰:「五月日食,可降詔罷朝會。」劉摯曰:「尚書省方欲契勘進呈也。」
注 釋
【一】呂大防以御試妨春宴 「妨」原作「芳」,據閣本改。 【二】違時日者「日者」二字原倒,據閣本乙正。
【三】立定租課「租」原作「程」,據閣本改。 【四】復有二事須評泊「泊」,閣本作「議」。
【五】如可旋改「可」,閣本作「何」。
【六】然畏卒助大防擊摯云「擊」字原脫,據宋史全文卷一三及宋史卷三五五楊畏傳補。
【七】長沙「長」原作「常」,據閣本及上文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