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百五十八
卷四百五十八 (第3/3页)
以左右疾臣者觽也。及陛下即位,起臣於貶所,不及一年,備位禁林。遭遇之異,古今無比。臣每自惟昆蟲草木之微,無以仰報天地生成之德,惟有獨立不倚,知無不言,可以少報萬一。始緣衙前差雇利害,與孫永、傅堯俞、韓維爭議,因亦與司馬光異論。光初不以此怒臣,而臺諫諸人逆探光意,遂與臣為仇。臣又素疾程頤之姦,未嘗假以色詞,故頤之黨人無不側目。自朝廷廢黜大姦數人,而其餘黨猶居要近,陰為之地,特未發爾。小臣周穜乃敢上疏,乞用王安石配享,以嘗試朝廷。料穜草芥之微,敢建此議,必有陰主其事者,是以上書逆折其姦鋒,乞重賜行遣,以破小人之謀,因此黨人尤加忿疾。其後,又於經筵極論黃河不可回奪利害,且上疏爭之,遂大失執政意。積此數事,恐別致禍患,又緣臂痛目昏,所以累章力求補外。
竊伏思念,自忝禁近,三年之間,臺諫言臣者數四。方因發策草麻,羅織語言,以為謗訕。本無疑似,白加誣執,其間曖昧譖愬,陛下察其無實,而不降出者,又不知其幾何矣!若非二聖仁明,洞照肝膈,則臣為黨人所傾,首領不保,豈敢望如先帝之赦臣乎?自出知杭州二年,粗免人言。中間法外配刺顏章、顏益二人,蓋攻積弊,事不獲已,陛下亦已赦臣,而言者不赦,論奏不已,其意豈為顏章等哉?以此知黨人之意,未嘗一日不在傾臣,洗垢求瑕,止得此事。今者忽蒙聖恩召還擢用,又除臣弟轍為執政,此二事皆非大臣本意。竊計黨人必大猜忌,磨厲以須,勢必如此。聞命悸恐,以福為災,即日上章辭免乞郡。行至中路,果聞弟轍為臺諫所攻,般出廨宇待罪。又蒙陛下委曲照見情狀,方獲保全。臣之剛褊【一三】,觽所共知,黨人嫌忌,甚於弟轍,豈敢以衰病之餘,復犯其鋒!雖自知無罪可言,而今之言者,豈問是非曲直?
竊謂人主之待臣子,不過公道以相知,黨人之報怨嫌,必為巧發而陰中。臣豈敢恃二聖公道之知,而傲黨人陰中之禍?所以不避煩瀆,陳入仕以來進退本末,欲陛下知臣危言危行,獨立不回,以犯觽怒者,所從來遠矣。又欲陛下知臣平生冒涉患難,危險如此。今餘年無幾,不免有遠禍全身之意,再三辭遜,實非矯飾。柳下惠有言:「直道而事人,焉往而不三黜。」臣若貪得患失,隨世俛仰,改其常度,則陛下亦安所用臣?若守其初心,始終不變,則髃小側目,亦無安理。雖蒙二聖深知,亦恐終不勝觽,所以反覆計慮,莫若求去。非不懷戀天地父母之恩,而衰老之餘,恥復與髃小計較短長曲直,為世間高人長者所笑。伏望聖慈察臣至誠,特賜指揮執政,檢會累奏,只作親嫌回避,早除一郡。所有今來奏狀,乞留中不出,以保全臣子,臣不勝大願。若朝廷不以臣不才,猶欲驅使,或除一重難邊郡,臣不敢辭避,報國之心,死而後已。惟不願居禁近,使黨人猜疑,別加陰中也。干犯天威,謹俟斧鑕【一四】。貼黃稱:「臣受聖知最深,故敢披露肝肺,盡言無隱,必致當途怨怒,愈為身災。君臣不密,周易所戒,故親書奏狀。眼昏字大,又涉不恭,進退惟咎。伏惟聖慈□赦。」
庚辰,翰林學士承旨蘇軾兼侍讀,左朝請郎、左司郎中葉伸為河北路轉運副使。
三省言:「宗室貋授官,合隨宗室服紀立止法。」詔:「今後因娶宗室女授官人,係祖宗緦麻親,文臣至朝請大夫,武臣皇城使止。」
中太一宮使、觀文殿學士、左銀青光祿大夫兼侍讀馮京再辭免新除宣徽南院使、判陳州恩命,陳乞致仕。詔馮京與免判陳州,仍舊為宣徽南院使,充中太一宮使,許朔望朝參。(初六日除。)
國子祭酒、寶文閣待制鄭穆三上表陳乞致仕。詔穆提舉洞霄宮。給事中范祖禹言:「穆雖年過七十,精力尚強。自為布衣,閩中士人稱『四先生』,穆其一也。平生歷官,多掌學校,在王府十餘年,持身清謹,未嘗有過。擢居左省,議論不苟,復為祭酒,多士矜式。旋觀其人,終始無缺。年耆德茂,力求引去,在穆進退誠為可榮,而為朝廷計,則可惜也。願留穆舊職,以示朝廷貴老尊賢之美。」不報。太學生千餘人以狀詣丞相府請留,亦不報。
監察御史安鼎言:「供備庫副使趙思復乞將磨勘所轉一官回授男希元,固已違法,朝旨未下,思復丁憂,希元未嘗受官。其兄思齊復陳趙普勳勞,以申前請,朝廷輒遂從之。借職雖輕,賞命為重,乞行改正。」吏部按趙希元係元祐元年八月以差使參選,合至六年八月磨勘轉借職。詔趙思復不許回授,其希元已授借職,特免追改,仍自今年八月後起理磨勘年限。
左諫議大夫鄭雍言:「竊聞近因臣僚論列王鞏不檢事狀,蒙下淮南轉運使林積體量。案鞏之罪,喧傳都下,今積為見朝廷不憑張修所奏,輒敢觀望,並不明言實狀。望先次罷黜林積,仍直下淮東提刑司,依公子細體量鞏罪,明正國典。」右正言姚□言:「林積體量到王鞏事狀,罔昧不公。伏望先次放罷林積,仍下淮東提刑司推勘。」詔令淮南東路提點刑獄司再體量聞奏。(張修以朝奉大夫知宣州,除淮南運副,在四年二月十二日。今年二月二日,修除光祿少卿。六月八日,鞏罷宿州。提刑姓名,鍾浚也。六年十月六日,鞏責。)
三省、樞密院言:「元祐六年春季,入流九十六人。五年春季,入流一百四十七人【一五】。六年比五年少五十人。又將前次科場、大禮奏薦、轉員換授人數,以三年分為十二季,以一季約一百五十四人,并元祐六年春季入流共二百五十人。除身亡、致仕、勒停、丁憂、尋醫、侍養假滿落籍,及敘用服闋、尋醫年滿比折外,其入流多七十人。」
樞密院言:「殿前馬步軍司奏,馬步軍營閱排日,與新頒元祐諸路將官通用敕營閱日不同,欲乞內外營閱日並依新降將官敕。」從之。
戶部言:「分移請受只於元指定處勘請,若移往他處,即具事因申本屬批鑿文歷住支,仍報元分處批鑿文歷訖,徑報移往處,再批小歷,方得起支。如違,所在官司不得批勘。其元分移處,除程兩月已上未報聽移往處,召保官一員勘行,仍畫時催促,候到,亦依此批鑿。即不報元分移處,或受報而不批,及不報者,各杖一百。」從之。(新無。五年五月十九日可考。)
壬午,詳定編修閤門儀制所言:「尚書、侍郎、郎官除改別曹,乞仍舊許告謝、正謝。門下、中書省諫議大夫已上,尚書省權侍郎已上,侍從官待制已上凡轉官,并寄祿官太中大夫已上,新授正任橫行、新授及加恩差遣大將軍至內常侍已上,差充一州總管,路分鈐轄、都監,三路及沿邊知州軍,乞並許告謝。」從之。
癸未,三省言:「受聖旨并御批手詔并畫制,房分將承受簿徱刷名件,職級常行點檢,具無漏落狀,於次月二十日已前,門下省送雜務房,中書省送催驅房,尚書省送知雜房,類聚本月內關送時政記房【一六】。如有漏落,本房并職級量事大小等第理過。」從之。 甲申,詔開封府界及諸路應人戶諸般欠負,以十分為率,每年隨夏稅料各帶納一分。所有前後累降催納欠負分料展閣指揮更不施行。」(此用蘇軾奏議第十一卷及王巖叟繫年錄追書,新、舊二錄並□之。據法冊,乃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聖旨,已見本年月日。)
蔡河撥發司言:「乞免每年附載綢絹,庶幾不滯行運。」從之。
是日,翰林學士承旨蘇軾至自杭州,始入見。
丙戌,詔楊畏依前降告命,充殿中侍御史。再從中丞趙君錫舉也。(十二日聽畏辭免。)
又詔龍圖閣待制熊本知洪州,從其請也。
鄜延、熙河蘭岷路經略司言,西人侵入漢界作過,遣兵邀截,各擒首領一名。詔令逐路經略司只作本司意,將逐人放歸本國,面諭:「疆界雖少有未畢,夏國安得輒發兵觽侵我邊境?今既生擒,即合斬首界上,蓋為朝廷意在好生,又夏國見輸常貢,且放汝回本國,候到,明諭梁乙逋并近上首領,今後不得縱放人馬,亂有侵犯。」 丁亥,尚書省言:「門下、中書後省詳定諸司庫務條貫,刪成敕令格式,共二百六冊,各冠以『元祐』為名。」從之。
戊子,端明殿學士、太中大夫、知延安府趙□卒,詔贈右光祿大夫。佗日,輔臣奏事,太皇太后語及□,甚憐之。王巖叟曰:「□久在邊,累求歸不得,宜厚□之。」太皇太后曰:「當遣使者密賜。」呂大防曰:「有劉庠例。」巖叟曰:「加於劉庠尤善。」太皇太后曰:「劉庠猶如此,□固當厚也。」
注 釋
【一】欲將每年合應運出賣鹽數「出」下原衍「每」字,據閣本刪。
【二】是以相繼貶逐屏之遠方「相」、「屏」二字原脫,據閣本及盡言集卷一三應詔言事補。
【三】謂宜永投荒裔「宜」原作「且」,據同上書改。
【四】而惠卿自移宣城「移」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五】故以惠卿嘗試兩宮八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六】今海島瓊崖遠惡處「惡」字原脫,據本書卷二六雍熙二年五月庚午條補。
【七】此據蘇轍龍川略志「略」原作「別」。案:任永壽裁損吏額事,載龍川略志卷五,而不載於龍川別志,據改。
【八】三月二十六日易除侍御史「二」字原脫。案:據本書卷四五六,賈易除侍御史在三月乙酉,乙酉為二十六日,可證「十六日」上脫「二」字,據補。
【九】十五據文義,「十五」下疑脫「日」字。
【一○】監臨主司受乞投人財物者「投」,閣本作「役」。
【一一】此據龍川略志「略」原作「別」。案:李湜議罷蒔竹事,載於龍川略志卷六,而不載於龍川別志,據改。
【一二】於舊收五分祖額錢上「祖」原作「租」。按宋制,鹽之生產與各區銷售皆有歲額,其最初所立數額稱為祖額,宋會要食貨鹽法中常見有關記載,據宋制及文義,此處與下文之「租額」顯為「祖額」之誤,故皆予改正。
【一三】臣之剛褊「褊」原作「偏」,據閣本及蘇東坡集奏議集卷九杭州召還乞郡狀改。
【一四】謹俟斧鑕「鑕」原作「鑽」,據同上書改。
【一五】入流一百四十七人「一百四十七」原作「二百四十七」,據閣本及下文元祐五年、六年春季入流人數差額改。 【一六】類聚本月內關送時政記房「關」原作「開」,據閣本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