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百一
卷五百一 (第3/3页)
:「巴宜須與遠小監當,詢亦須罷黜。」布曰:「固當如此。臣所以對三省力陳,正為如此,亦不敢以章惇故不極陳。」上曰:「國事固當如此。」 後五日,布復以通判蘭州張傑書進呈,言:「邊功多不實,白草之戰已煩推治,韋丁之役復循前軌。(韋丁之役,乃王舜臣二月之出也。)及卓羅之舉,詔使親臨,所獲止十八級,前日之數十百相倍,其情偽可知。然則李公緒所陳不虛矣。」傑又言:「蘭州當擇守將。」遂白上,欲罷舜臣,別擇蘭守,上深以為然,且曰:「當以苗履代舜臣。」布方舉章惇議無以易履,而上及之,布唯唯而已,因言:「舜臣之事全出張詢,然則詢亦何可以安職?」上云:「便須罷黜。」 是日,秦州制勘所申,張詢已出榜告諭兵將官,令限外陳首,亦與依朝旨免罪改正。上赫然曰:「此豈詢所可專,詢何敢便爾指揮?」觽皆曰:「不當。」布因言:「張詢既掩覆鍾傳誕妄,又有舜臣一事,若以謂不知,則將佐欺誕如此而不能察,何可以作帥?若知而不言,其罪尤大。以此言之,則詢亦不復可以在職。」上曰:「何不罷?」觽皆曰:「當罷。」上曰:「熙帥用何人?」布曰:「臣反覆思之,惟孫路可用。」上曰:「慶州卻用誰?」布曰:「容臣等議定取旨。今日邊事正在熙州,緣涇、熙兩路各欲進築城寨通接邊面【二四】,即環慶但當以兵馬助涇原,未可進築,故欲度孫路於熙河兼。既欲置苗履於蘭州,亦須得名位稍高者彈壓。」觽皆以為然。上亦曰:「邊事正在熙河、涇原兩路。」布曰:「進築得天都以往城寨堅固,得邊事收斂有其漸矣,環慶一二城寨縱未築得,亦無闕事。」上及同列皆然之。乃罷詢用路。布再對,遂以苗履知蘭州,張詢、王舜臣並交割訖,於秦州聽旨。仍令孫路乘驛赴新任。
是日,又得張詢奏,云:「王贍言青唐人半有叛害瞎征之意,及邈川南山下首領皆言欲附漢,西攻瞎征。詢已令王贍結約兩處蕃部,令起兵攻屠瞎征,候彼舉兵,即舉漢兵應接。乞速降敕榜處分。」觽皆駭之。布遂草定指揮,令詢分析,及令孫路相度,奏聽朝旨。惇悉塗改,仍令詢如已舉兵,即一面從長處置。布令院吏各寫一本,欲進呈取旨。既而思之,不若俱已,且將上進呈得旨然後草定,惇亦不敢不從。同列皆以布所草為是,「一面從長措置」之語,決不可用。翌日,同進呈,上亦駭其專輒。布曰:「自邊事以來,每以謂須厚撫青唐,不可使有閒隙。若青唐有變,則熙河三面受敵,自救不暇,何暇經營夏國?不徒如此,諸路應副西夏事宜,兵馬事力已是不給,若更生一秦即狼狽。臣嘗謂方此之時,若青唐一有小警,則無所措手足,今無故生事,實安危所繫。范育嘗云,熙河一路動搖,則陝西一路動搖,陝西動搖,則天下安危所繫也。此何可不審!元祐中,种誼、李祥等言,青唐二十三頭項兵馬【二五】,十九頭項欲歸漢,其首領皆齎信旗、銀笠子赴蘭、岷州安撫司為質信,又有投漢狀在經略司。及蘭、岷、河三州及邈川來告急,范育欲出兵援之,猶須奏請,而朝廷不從。今但以王贍一言為信,便約以舉兵,殊不可曉。張詢何敢爾!」蔡卞、黃履亦曰:「此太狂妄,安危所繫。」上曰:「詢何敢如此!兼云青唐人半有叛瞎征意,詢何以得其實?」觽曰:「此皆狂妄輕易,為國生事。」上曰:「詢如此當如何?」布曰:「已罷黜,只是更添此一重罪狀,俟案到取旨。」遂議定令詢分析,仍一切委孫路體問詣實,奏聽朝旨措置,不管引惹邊患【二六】。布再對,上又曰:「張詢何敢爾,必是章惇令佗如此舉動。」布曰:「觽亦知其必出于惇,兼曾為臣言王贍云青唐可取意,欲令詢為之,然詢久不敢當此事。今日之舉,必是欲蓋妄奏首級之罪,故爾倉猝。」上曰:「必定是如此。然惇多與邊吏以私書往還,數有人曾論以為不便。」布曰:「誠如聖諭,自林希等在此時,每以此為患,亦知其必緣私書,致人論議。執政自來不曾與武臣通書,如折克行、王舜臣、王贍輩,惇必總有書與之。」上曰:「必有此事,欲考虛實亦不難。」布曰:「贍等處果有書,令走馬取之便可得。」上曰:「不難取。」又曰:「章惇卻恁地?」布曰:「惇于邊事大踴躍,又欲以此使詢立奇功,而同列皆素不預議,功在惇與詢兩人而已。然行險僥倖,此豈可為?兼祖宗以來,中書、樞密院各有職事,及邊事則必令二府同議同進呈,蓋謹重也。故密院事稍大者,三省無不可照管,至三省事,則密院無繇預聞。今起此等大事,乃欲以私書使邊吏為之,而不使同列預議,未見其可。」上深慍之。
翌日,遂詔張詢分析不候朝旨,擅結約蕃部攻瞎征因依聞奏。仍下孫路兼程赴熙州,體問王贍所陳虛實。如有實狀,即責王贍軍令狀奏聽朝旨;如不可為,即一面多方撫遏,務要令青唐一帶上下寧靜,不至疑貳生事。又戒孫路以準備防秋及經營進築等事。
詔今後太僕寺合支外路馬軍,並依元豐條令軍人就騏驥院調馬。其元祐八年五月二十四日令從京差人牽送指揮勿行。(新削。)
癸卯,詔差內侍省押班閻安替入內供奉官、勾當內東門司李彀按閱開封府界京東路將兵。(御集八月二十八日下。)
甲辰,朝請大夫、集賢殿修撰、新知秦州胡宗回權知慶州,陸師閔依舊知秦州,兼提舉茶馬,罷新除戶部侍郎之命。
先是,龍圖閣待制虞策自青州改杭州,入對,上欲留策為戶部侍郎,而黃履以為不可。是日,履奉祠,曾布同三省對,因乞令師閔仍舊,以啟上意,上從之。已而策果留為戶部侍郎。(策留試戶侍在九月四日。)上嘗問布:「策可留否?」布曰:「策于元祐中在言路甚久,無一言疵瑕可指,所宜旌別,若以為侍郎有餘矣。」
又嘗言士大夫元祐中論議多不正,布曰:「如詆斥先帝,非毀政事,語言無所顧避,此天下以為可誅。其閒偶于文字中有隱約疑似之言,則似亦可恕,如趙垱、朱京之類是也。」上笑曰:「若如此求瑕,則章惇文字中亦有此等語言可指。」布曰:「聖諭盡之矣。」又嘗言曾旼極惺惺曉事,布曰:「旼為學及文詞、吏事皆可取,但凶險邪慝,亦觽所共知。如蹇序辰輩亦豈不惺惺曉事,但處之太過其分。兼此等人不可寘之要近爾。」上笑曰:「恁地底多惺惺。」布退,稱德音不能已。
三省言:「國子監丞畢仲愈言:乞詔近臣申講六官之議,達之天下。州置六曹參軍,而省去職同無補之員。」右司郎中呂溫卿言請諸路監司及諸州縣依省部六曹所主事務格目【二七】,分作六案。詔送詳定一司敕令所。
乙巳,戶部言:「印鈔差誤或損污墨色不均者,當官毀抹上歷,拘管勒償紙價。即私印換者,論如盜用餘印律;盜白鈔者,論如盜官文書律;已經書印圓備者,論如盜重害文書律。並許人告捕。內盜白鈔并已書印圓備鈔者,依在京通用格賞,主守不覺察,杖八十,知情者與同罪。」從之。(新削。)
高郵軍言飛蝗抱草死。(玉牒。)
注 釋
【一】法不可移別路「移」原作「以」,據閣本改。
【二】禮賓使知保安軍李沂為秦鳳路鈐轄「李沂為」,原作「李為沂」,按「李沂」乃人名,本書屢見,現據閣本及本書卷四八○元祐八年正月壬寅條小字注、卷五○四元符元年十二月己卯條乙正。 【三】乞除輪舉官依舊法外「法」原作「發」,據閣本改。
【四】其同奏官於元舉下更減一等科罪閣本「舉」下有「官」字。
【五】不與諸弟同處閣本「諸」下有「兄」字。 【六】今來牽復節鎮「復」原作「服」,涉上下文而誤,現據閣本改。
【七】乞以提舉崇領補治永裕陵溝井為名等事「名」原作「各」,據閣本、活字本改。
【八】並令本司申樞密院覆奏「本司」原作「有司」,據閣本改。 【九】迺出於旼之議論「於」原作「放」,據閣本改。
【一○】尚書省言「言」字原脫,據文義補。 【一一】並舉所知堪充是何任使聞奏「舉」原作「指」,據閣本改。
【一二】已上給出嫁諸女並至二千貫止閣本「二」作「三」。
【一三】又乞修河北城壁「城」下原衍「堡」字,據閣本及下文刪。
【一四】逐州軍知州通判「逐」原作「遂」,據閣本改。 【一五】自陳父中散大夫令圖「陳」原作「臣」,「令」原作「合」,據閣本及本書卷四一六元祐三年十一月甲辰條、卷四九三紹聖四年十二月乙未條、卷五一七元符二年十月甲子條改。
【一六】前朝侍從臣卓爾風采迺如此「侍」原作「待」,形近而訛,據文義改。 【一七】不得以探報稀少懈弛「少」原作「小」,據閣本改。 【一八】權知開封府路昌衡亦舉周彥質堪刑獄館閣「舉」字原脫,據閣本補。
【一九】陳瓘尊堯錄言封事云「尊」原作「遵」,「錄」字原脫,「言」原作「裕」,據閣本及宋史卷三四五陳瓘傳改補。 【二○】士志畏怯「志」原作「皆」,據閣本改。
【二一】惟陛下圖之「陛」原作「陞」,據閣本、活字本改。
【二二】公緒亦虛上二級「二」,閣本作「三」。
【二三】三省樞密院同呈送制勘所一就根究「同」字原脫,據閣本補。
【二四】緣涇熙兩路各欲進築城寨通接邊面「涇熙」原作「熙渭」,據閣本及下文改。
【二五】青唐二十三頭項兵馬「二十三」,閣本作「二十」。
【二六】不管引惹邊患「不管」,閣本作「不得」。
【二七】依省部六曹所主事務格目「主」,閣本作「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