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百三
卷五百三 (第3/3页)
職。臣嘗謂邊帥不須屢易,不若除一待制,使之安職。」上曰:「先朝任之已久,若先帝在御,作待制久矣。」遂除寶文閣待制。
專切措置鐵冶鑄錢監事呂潛言,應緣鐵冶事,乞並行倉法。從之。 辛丑,太常寺言,大樂令葉防言祭天地無徹豆之樂,乞添撰樂章。詔學士院修撰。
詔陝西、河東路經略司,準備差使使臣,並三年為任。(新削。) 壬寅,三省言,太學補試所考到建州右司理參軍龐璿、婺州東陽縣尉謝大方,試學官中程。詔並為州學教授。(新削。)
三省言:「臣僚奏:糾察在京刑獄,凡見勘案情,并經奏斷案,皆許取索。昨開封府避見御史臺點檢斷案情,乃引刑察上案敕條:凡見勘案情,并經奏斷案,非緣詞訟不得取索,奏請施行。在京刑獄,隸刑察下獄甚觽,其教令自為一司【四二】,今獨開封府不用此令。」詔御史臺刑察上下案取索文字,並依舊條。 涇原奏,已就留王恩等兵馬,修築平夏城壁等。(布錄壬寅。)
熙河蘭會路經略司言:「副都總管王愍統領將兵徑趨卓羅右廂以東攻討【四三】,以牽涇原賊勢。到羅薩爾,會遇賊不知數,前來迎敵。愍躬率將士奮擊,大破賊觽,斬首千三百餘級,內一級係偽旺羅駙馬頭。俘三百餘人,牛馬羊駝二萬五千餘,數百里族帳蓄積,燒毀殆盡。」詔:「應出界軍兵,賜錢有差。其得功將士等,仰經略司審察功狀,保明以聞。」既而經略司言,愍討賊止及羅薩爾,不能深入破蕩巢穴。詔愍特落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依舊吉州刺史、充熙河蘭會副總管。尋又降充都鈐轄,落正任。(十八日熙河奏遣愍,二十九日落軍職,今并此落正任、降鈐轄。曾布日錄,愍落正任在十一月二日。今亦附此。)
詔:「諸路走馬承受使臣,應合遵守條貫及被受機密朝旨,非專下本官者,仰取索編類,各抄錄成冊,於本司密收照用。內機密冊,委使臣置櫃,躬親封鎖;其行遣案檢,亦置庫架閣。其編類到條貫及機密朝旨【四四】,亦各抄錄一本,具委無漏落狀,申納樞密院。仍今後應被受條貫及朝旨,並行遣案檢,亦依此接續抄上架閣。除朝廷專下本官及已見奏報文字外,並不許帶行。」
癸卯,三省言:「檢會元祐閒密州管內觀察使、駙馬都尉張敦禮奏『近者陛下斷自聖心,退宰臣蔡確,進司馬光為上相,以臣言之,事有五得』等事,伏望特賜省察。」制曰:「事上之節,在知分守之所宜;馭臣之方,不以近貴而撓法。敢奸公議,其正明刑。武勝軍節度觀察留後、檢校司空、持節鄧州諸軍事、鄧州刺史、駙馬都尉張敦禮,選自先朝,幸備戚里;薦蒙休寵,躐進美官。頃在垂簾之初,當深送往之慕。而乃忘德犯分,醜正朋邪;密上封章,顯詆前列。引譽罪首,謂當褎崇;欲其黨儔,盡見收用。獻謀若此,措意謂何!深惟厥愆,宜寘諸理。尚念連姻之近,特□遠服之投。貶秩居家,益自循省。可特降授左千牛衛大將軍、駙馬都尉,特免安置,仍勒住朝參。」(祐聖邸報載敦禮書極詳【四五】,今但從實錄。布錄十一月乙巳朔云:王獻可瀘州再任與轉官,上諭獻可元祐中亦有章疏。先是,章惇進呈余爽書,乃出于其家,人頗疑之。上遂搜閱,于禁中得真本,禁中得其乞還政書。然宣仁六月已服藥,爽七月十三日乞復辟,九月三日升遐矣,故不救前貶【四六】。上因檢尋余爽文字,遂見王師約、張敦禮所上書。已而兩人皆貶。上又言,周鼎、李許輩亦皆有書;又言,許附陳衍,可罷閣職。及進呈,乃云事狀不明,且已,而周鼎輩文字亦不出,可以知聖意之仁厚也。然自爽事迄今,紛紛未巳,而序辰及中司又數以訴理事文致緣飾,乞施行。然上意終緩,故被禍害亦鮮,但髃小凶焰,未肯收斂耳。余爽責,在于二十五日。)
鄜延路都鈐轄王湛為澶州總管。(紹聖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自涇原改澶州,當考。曾布錄:癸卯再對,罷王湛鄜延都鈐轄,除冀州總管。)
詔賜建州武夷山沖祐觀良田千頃【四七】。
詔朝請郎、祕閣校理、權知潞州歐陽棐落職,送吏部與合入差遣。以元祐權臣迷國之際,棐朋附大姦,每希進用,故有是責。(畢仲游作歐陽棐傳云:會章公子厚入相,叔弼甫數請外,乃以朝散郎、祕閣校理知襄州。有魏泰者,曾公子宣衛國夫人之兄也。居襄二十年,倚子宣之重,以傳食于漢南。雖為布衣,州郡以倅貳之禮接之,猶慊不懌。多規占公私田園,強市買與民爭利,前後無復誰何者。于是以州門之東偏樓店官廢址為天荒而請之,上下彌縫為成書然後示,叔弼甫曰:「孰謂州門之東偏而有天荒可請乎?」卻之。州官上下更謂叔弼甫曰:「泰橫于漢南日久,未易裁也。彼請地而遲與之,且不可,況終卻之乎?」叔弼甫曰:「天荒在野。泰請之地,州門之左,以門左之地為天荒售人,非政也;憚泰而誣天荒之令,非法也。」泰聞之怒,訴于轉運司。下其訴于州,叔弼甫終持不與,泰由是譖叔弼甫于子宣矣。襄罷,以朝請郎知潞州。潞又罷,乃以校理還吏選【四八】,繼降官二等。元符二年七月癸未,棐以朝請為吏部郎。)
秦鳳路走馬承受鄭楫言,乞自今本路兵馬出界別路,萬人以上,走馬承受一員,隨軍照管本路人馬。從之。環慶路準此。
河東轉運司言,體量到本路州軍為經略司科定買馬匹數【四九】,多於人戶名下配買,至昭德軍,出給公據,令人戶往陝西買馬,并抑勒市戶結攬軍馬中官狀【五○】。詔河東路知州、通判職官降官、展年限、罰銅有差。凡降官,並展兩期□。(實錄載責降人姓名極詳,今從新錄。) 殿前司言,虎翼右第一軍都指揮使、榮州刺史崔吉,病假滿百日,不願致仕,合補支郡本城馬步軍都指揮使。詔為係神宗皇帝隨龍,特依例與御前忠佐馬步軍副都頭;仍依舊遙郡刺史。
御史臺言:「按元豐法,諸赴宴、慶賀、宣制、拜表、奉慰、行香、集議,若臨時有急速公事,或上殿守宿,趁赴不及,并本處有條免赴者,並報御史臺。元祐法應免者不報,乞依元豐法。」從之。
又言:「詳定一司敕令所奏:按元符元年九月敕,府界諸路場務抵當折納田宅,更不出賣,並召人賃佃。竊詳承買場務所供抵當,自熙寧、元豐以來,立法各是出賣,以補填不足之數。然猶有出賣不及元祐數者,以至檢估官吏備償之法,其檢估官吏,尚或繆增估置。今若不行出賣,盡令佃賃,委有未便,伏乞改正。」從之。(新無。)
甲辰,詔曹國長公主將來大禮合得骨肉恩澤,特許回授於本宅人位,使臣何伯通、張協各轉一官。
右正言鄒浩奏:「伏見紹聖以來,言官緣論事不當,責降差遣者,久未牽復。竊恐中人以下,因此以言為戒。今來大禮,澤及萬方,無物不荷至恩。所有紹聖以來責降言官,亦望聖慈詳酌情理牽復施行,不惟可見公朝未嘗以言廢人,抑足以作天下敢言之氣。」(此浩奏稿稱是元符元年十月分所進。今附月末。十一月二十日赦文,可考。) 浩又言:「伏聞臣寮上言,乞於詩、書、周禮三經義中出題試舉人,蒙指揮下合屬去處勘當,以為可行。臣竊謂三經之旨,久為注疏所汩。自王安石父子奉詔訓釋以示天下,而學者知所適從,蓋二十餘年矣,其有功於名教豈小哉!然而謂之義,則止是訓三經而已,非所謂經也。夫以經造士,而以非所謂經者雜試之,甚失先帝專用經術之意,其不可一也。不拘注疏,一概出題,乃試詩賦時事引以為比,又非先帝所以改科之意,其不可二也。若謂試題有限,當以此救其弊,則詩、書、周禮固各有義矣,不知易與禮記何以待之?五經同試而事體不均,其不可三也。學者既見三經義文字繁多,必擇用力少者而習焉。歲月之閒,將盡改易與禮記,而詩、書、周禮有時而為棄物矣,其不可四也。抑恐自此以後,又有建言,謂易與禮記可廢,而專以有義三經出題考試者,勢亦無以奪之,其不可五也。國體所係,尤當詳慎。伏望聖慈,特降指揮,只令依舊遵奉先朝條制出題施行。」(按此鄒浩奏不得其時,因是月十九日命官編纂三經音義,附見月末。其後出題訖依舊法,當是從浩言也。) 注 釋
【一】河中府解州小池鹽宋會要食貨二四之三二「河」上有「欲」字。
【二】商華等州私土鹽「商」,宋史卷一八一食貨志及上引宋會要作「同」。
【三】欲徙上等戶一千以實之「一」,閣本、活字本作「二」。
【四】加三官「加」字原脫,據閣本及下文「又賜金加官」句補。
【五】北事虛實閣本、活字本「北」作「此」。
【六】逐月各特支與月糧閣本、活字本「逐月」上有「逐官」二字。
【七】橫水瀾本書卷五○六哲宗元符二年二月丙子條有「自青南訥心、橫水澗、東冷牟進築」句,疑「瀾」為「澗」之形訛。
【八】額勒色克「色克」二字原倒,據閣本、本卷下文及本書卷五○二元符元年九月甲子條乙正。
【九】南牟會一帶相迎「南牟」二字原脫,據閣本及同上本書卷五○二補。
【一○】全貴在兩路帥臣閣本「貴」作「責」。
【一一】以地與人親宋史卷九八禮志、宋會要禮一四之五九「與」作「於」。
【一二】禮生各引分獻官奉玉帛升壇閣本「帛」作「幣」。 【一三】只是綵繪比他處精好「繪」原作「繒」,據閣本、活字本改。 【一四】只依招納敕施行「依」原作「宜」,據閣本改。
【一五】期戩泊閣本、活字本作「朗戩泊」。
【一六】是時賊以重兵寇涇原「時」字原脫,據閣本補。 【一七】察訪司應州縣若非當路別無察舉事者「縣」下原衍「事」字,據宋會要職官四二之七二刪。 【一八】將作監主簿二員「主」原作「言」,據閣本改。
【一九】因具呈於上「具」原作「共」,據閣本改。
【二○】乙酉原作「乙亥」,按「乙亥」為本月朔日,本日係十一日,當以「乙酉」為是,現據閣本改。
【二一】不得統人馬故來歸「馬」下原衍「部」字,據閣本及下文刪。
【二二】估價給償宋史卷一八四食貨志及下文「償」均作「賞」。
【二三】莘王俁「莘」原作「萃」,據宋史卷一八哲宗紀及宋會要帝系一之三九改。 【二四】然碩言章惇掩確定策功抑之「之」字原脫,據閣本補。 【二五】小民未知請引宋會要食貨二四之三二「引」下有「便行興販」四字。
【二六】以職任應舉官而被旨召赴闕者「召」原作「詔」,據閣本及宋會要選舉二八之二七改。
【二七】洺州原作「洛州」,據閣本、活字本改。下文同改。
【二八】客宋某願納入在京「納入」,閣本作「入納」。
【二九】下大理推見案情「案」原作「人」,據閣本改。
【三○】獄詞辨問目至「目」原作「日」,據閣本、活字本改。
【三一】天子不以小官之不肖「肖」原作「肅」,據閣本改。
【三二】或假故出巡「故」字原脫,據閣本及上文補。
【三三】仁多保宗「多」字原脫,據本書卷五○四元符元年十一月壬辰條及宋史卷四八六夏國傳補。
【三四】具言「具」原作「其」,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一○二逐元祐黨人下及續通鑑卷八五改。
【三五】章楶奏傳云「奏傳」,本卷上文作「奏議」。 【三六】自己卯至壬辰凡十四日「己卯」原作「乙卯」,按乙卯至壬辰為三十八日,己卯至壬辰乃為十四日,「乙」「己」形近而訛,現據閣本及西夏紀事本末卷二七改。 【三七】聚兵百五十萬「聚兵」,本卷上文壬午條小字注作「敵兵」,西夏書事卷三○作「夏兵」。
【三八】直薄城「直」上原衍「一」字,據閣本刪。
【三九】賜郭成各三百「賜」字原脫,據閣本及下文補。
【四○】將來進築城寨「進」原作「盡」,據閣本及上文改。
【四一】樓櫓材植及……等「材」原作「木」,據閣本改。
【四二】其教令自為一司「教」,閣本作「敕」。
【四三】徑趨卓羅右廂以東攻討「徑」原作「經」,據閣本改。
【四四】其編類到條貫及機密朝旨「到」原作「列」,據閣本改。
【四五】祐聖邸報載敦禮書極詳「祐聖」原作「元祐」,據閣本、活字本改。
【四六】故不救前貶閣本「不」下有「能」字。
【四七】詔賜建州武夷山沖祐觀良田千頃閣本「千」作「十」,疑是。
【四八】乃以校理還吏選「校」原作「交」,據閣本、活字本改。
【四九】體量到本路州軍為經略司科定買馬匹數「軍」字原脫,據閣本及宋會要兵二四之二七補。
【五○】并抑勒市戶結攬軍馬中官狀閣本「狀」下有「實」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