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百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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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百十三 (第1/3页)
起訖時間 起哲宗元符二年七月壬子盡其月
卷 名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五百十三
帝 號 宋哲宗
年 號 元符二年(己卯,1999)
全 文
秋七月壬子,王贍言:「已占據講朱、錯鑿、當標、一公、東迎城、通綽克古城;又立公宗堡、倫布宗堡、古塔鼐宗堡,共計九處。其講朱城,正當扼青唐咽喉,及當標、錯鑿、一公三城,皆係部族繁庶、地利要害之處,並合修建城寨,統治羈縻新附部族外,其間若更有地里相去遙遠、緊要守禦處,亦合修建寨堡。」詔:「孫路具見如何應接溪巴溫,及將來如何措置,詳悉聞奏。務為邊防經久之計,不得輕易鹵莽,致誤機事。」
先是,溪巴溫殺阿蘇據溪哥城,與瞎征相持,以此部族離心,多願歸漢。詔孫路相度收接。來者不絕,雖日日有奏【一】,而所奏并不及溪巴溫一字。曾布疑之,遂欲降此指揮,詰路所以應接措置溪巴溫情狀。章惇乃以簡謂布:「未須詰之,且容其措置。」布未肯已,惇遂封孫路數書示布。蓋路密與惇議,云溪哥城乃積石軍,欲除溪巴溫為閤門使、知積石軍;卻自邈川直趨青唐,欲建為州,而以他人領之。布因為惇言:「溪巴溫以董□之後,人情所附,故欲令還青唐,逐瞎征而復為王子。今乃欲處之他所,以青唐付之他人,恐未安。今日部族之所以願歸漢者,正以瞎征篡國,故不為人情所附,吾乃欲逐溪巴溫,而以他人處青唐,則安知歸漢者不翻然而改?又安知溪巴溫不能抗朝廷之命而自奮立?誠令溪巴溫不振,又安知董□之族,更無如溪巴溫者,能崛起於下而為自立之計乎?如此不惟恐更生邊患,兼朝廷何必貪荒遠之地,又與董□之族為仇敵,於邊計皆未見其安便也。」惇曰:「路只是如此商量,亦未定,未可詰之。」布曰:「俟其已定而詰之,不已晚乎!」惇堅不肯以擬定文字將上。布曰,且將上礏旨,遂具言:「孫路累奏河南邈川部族歸漢而不及溪巴溫一字,不知路何以處之?臣欲如此問孫路,而章惇以為未可。路欲除溪巴溫官,處之積石軍;而建青唐為州,以他人領之。臣恐未可,兼此事只是路與惇私書往還,議欲如此,臣等皆不預聞。路既不奏朝廷,又不申密院,在臣為失職,不得不論。」上曰:「是不曾奏溪巴溫一字。」遂顧執政曰:「如何【二】?」觽皆唯唯而已。許將獨曰:「問路如何應接措置,莫也不妨。」惇曰:「事未定,未可詰問。」布曰:「事定而後詰問,則已後時,雖令改正,亦已費力。此事大,乞裁處。」上曰:「此大事,不可忽。」布曰:「臣今來所問,只是問路如何應接措置,亦別無撓路經畫處。」上曰:「不妨。」惇曰:「如此須添一將來字,云見今如何應接,將來如何措置。」布曰:「此兩字添不妨。」布再對,因為上言:「臣所陳孫路事理灼然,而聖問所及,執政無一人肯分別是非者。此無他,但惜人情爾。古人以為持祿養交,正謂此也。養交私情好以持保祿位如此,則於國事奈何?章惇、蔡卞,觽人所畏,臣與之爭論,未嘗有所假借。若許將、黃履不主張事,臣亦未曾敢一言及之。臣孤立自守,所恃者,惟睿明每加洞照,議論稍伸爾。然惇等側目,未易當也。」(布錄此段在庚戌日,今著此。溪巴溫殺阿蘇,附三月末。正月六日、二月七日,又此月二十五日、二十八日當并考。)
鄜延奏西人毀新修堡子,尋已修葺訖。(布錄壬子。)
癸丑,校書郎□伯舉為神宗正史編修官。(閏九月十三日為小著。)
先是,權禮部尚書蹇序辰言:「請將六曹諸司元豐八年四月以來,應更改法度,言涉附會譏訕文書,盡數檢閱,隨事編類,並著所任官姓名,具冊申納三省。」宣德郎李積中言:「請選官應先帝法度政事遭元祐變毀者,取會某事因何人申請而廢,因何人勘當而罷,各開當職官姓名及謗訕之語。若情不可恕,即重加貶責。」詔:「六曹諸司編類,並著所任官姓名,具冊申納三省。如有盜匿棄毀、增減隱落及漏泄者,罪、賞並依編類章疏已得朝旨。」序辰及積中先有是言,三省不行,踰半年矣。序辰既貶,乃復檢舉降詔。曾布謂三省意欲有所羅織故也。(此據布錄附見降詔日。元符三年五月二十八日,罷此指揮。新本刪修去。「詔六曹諸司,將元豐八年四月以後,應廢毀先帝法度申請,並著所任官姓名,編類成冊,納三省。如有毀匿、增減及漏泄者,罪、賞並依編類章疏已得朝旨。」用權禮部尚書蹇序辰、宣德郎李積中之言也。)
右正言鄒浩奏:「臣伏睹近降指揮,令六曹諸司依臣僚上言,各將元豐八年四月以來,應本司及所屬申請勘當更改法度、言涉附會譏訕文書,盡檢閱隨事編類,並著所任官姓名,具冊申納三省。臣竊契勘自元豐八年四月以來,曾任六曹諸司及所屬職事人數極多。除言涉附會譏訕文書,已行編類外,其不為時勢所屈,而尊君奉法,挺然如初,見於申請勘當之際者,亦必有人。欲乞依前降指揮亦行檢閱別作一項【三】,編類成冊,具姓名申納以聞。所有盜匿棄毀、增減隱落及漏泄等事,亦乞依編類章疏已得朝旨施行。庶幾特立自重之人,終為聖明所察。」(浩奏附此,從違當考。) 浩又嘗奏:
臣伏見看詳訴理文字所節次看詳過文字進呈,已蒙朝廷施行了畢。臣契勘元降看詳指揮,繫分兩等,一謂語及先帝,一謂語言過當。除語及先帝之人外,其餘所訴雖情犯不齊,大率皆以官司鍛鍊致罪,抱負冤抑,得遇朝廷清明,辨雪矜貸為詞,只是語言過當一等而已。而今所施行,則有勒停者,有降官者,有降官及差遣者,有遠小處監當者,有罷知州與宮觀者,有送吏部與合入差遣者,有罰銅三十斤者,有罰銅十斤者,一時公議,竟莫知其所以異也。又況訴理之語,初亦難辨,有可以為輕,亦可以為重;有可以為重,亦可以為輕。若可以為重,則語言過當者,直謂之語及先帝可也;若可以為輕,則雖語及先帝者,但謂之語言過當亦可也。然而典刑之所加,則不可同日而語矣。夫因其近似難辨之跡,而典刑輕重隨以上下,是乃陛下威福之操柄,書所謂「惟辟作福,惟辟作威」者,正在此也,可不謹哉!臣今據臣所知已行遣過事件,等第節錄如後。
一、勒停:謝愔訴雪父景初罪犯狀內稱「非今日朝廷清明,何以雪幽冤於泉下」等語言,自鄧州職官勒停。(元符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一、降官:韓忠彥、王存等奏雪謝景初罪犯劄子內稱「朝廷專置官局,辨理枉橫,景初不幸身歿,不能自直」等語言,其韓忠彥自太中大夫降授中大夫,王存自右正議大夫降授通議大夫。(元符二年正月十七日。)一、周之道訴雪本身罪犯狀內稱「天下之冤,無如臣比,若不仰告公朝,臣無路伸理」等語言,自朝散大夫降授朝奉大夫。(元符二年五月一日。)一、閻令訴雪本身罪犯狀內稱「有罪之人,於格不應除雪者,苟情涉可矜,類蒙□減,聖恩曠大,千載一時,況臣無辜,義當自直」等語言,自朝奉大夫降授朝請郎。(元符元年五月二十六日。)一、馬誠訴雪本身罪犯狀內稱「朝廷專差制使置獄劾問,雖明知傅致鍛鍊,不敢以冤濫愬陳,恐重得罪」等語言,自奉議郎降授通直郎。(元符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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