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論 第 四

    刑 論 第 四 (第2/2页)

子曰古之知法者能遠。能遠者止其源而以禮教先之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不失有罪其於怨寡矣。能遠則於獄其防深矣。寡怨近乎濫。防深治乎本。書曰維敬五刑、以成三德、言敬刑所以為德也。



    書曰非從維從。孔子曰君子之於人也。有不語也。無不聽也。況聽訟乎。必盡其辭矣。夫聽訟者。或從其情。或從其辭。辭不可從。必斷以情。書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終、自作不典、式爾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殺、乃有大罪、非終、乃為眚災、適爾既道極厥辜、時乃不可殺。



    曾子問聽獄之術、孔子曰其大法有三焉。治必以寬寬之之術歸於察察之之術歸於義。是故聽而不寬是亂也。寬而不察是慢也。察而不中義是私也。私則民怨。故善聽者雖不越辭。辭不越情。情不越義。書曰上下比罰、無僭亂辭、書曰哀矜折獄、仲弓問曰何謂也、孔子曰古之聽訟者。察貧窮哀孤獨及鰥寡老弱不肖而無告者。雖得其情。必哀矜之。●者不可生。斷者不可屬若老而刑之謂之悖。弱而刑之謂之剋。不赦過謂之逆。率過以小罪謂之枳。一作疻猶傷也夫過則宜宥若率以為小罪亦傷乎義故宥過赦小罪。老弱不受刑。先王之道也。書曰大辟疑赦、又曰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書曰若保赤子、子張問曰聽訟可以若此乎、孔子曰可哉。古之聽訟者。惡其意不惡其人。求所以生之。不得其所以生乃刑之。君必與眾共焉。今之聽訟者。不惡其意而惡其人。求所以殺。是反古之道也。  孟氏之臣叛、武伯問孔子、曰如之何。荅曰臣人而叛。天下所不容也。其狀自反。子姑待之。三旬果自歸孟氏。武伯將執之。訪于夫子。夫子曰無也。子之於臣。禮意不至是以去子。今其自反。罪以反除。又何執焉。子修禮以待之。則臣去子將安往。武伯乃止。